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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問答題部分

時間:2022-10-26 16:08:55 興亮 自考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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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問答題部分)

  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我們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試題,借助試題可以更好地對被考核者的知識才能進行考察測驗。你所了解的試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自考國際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自考國際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問答題部分)

  自考國際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問答題部分1

  簡答題

  1、要約的構成要件

  答:(1)訂立合同的建議的一種 ;

  (2)必須有足夠的確定性 ;

  (3)必須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包括:建議的語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產生約束力”;建議是否向特定的當事人發出;建議包含的合同條件是否全面、具體、明確 。

  2、要約失效的特定事:

  (1)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時間已過;

  (2)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

  (3)受要約人提出反要約;

  (4)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能力,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已知道這種情況。

  3、承諾的構成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由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

  (2)須是對要約的回復;

  (3)須是對要約的無條件接受;

  (4)須采用要約限定的承諾方式,除非未采用該方式并不會損害要約人的利益 。

  4、法國學者認為,公證的主要作用在于是

  答:首先,使行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權力的檢驗。這是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面。其次,公證人在進行公證時有提供咨詢的義務,使當事人可以了解其行為的后果。這有助于保護一方或雙方的自由意志。

  中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應認定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法國民法典對合同的解釋作了規定了哪些原則?

  (1)適合于合同的目的。 “文字可能有兩種解釋時,應采取適合于契約目的的解釋。”

  (2)作整體上的理解。“契約的全部條款得互相解釋,以確定每一條款從整個行為所獲得的意義。”

  (3)作有效推定。“如一項條款可能有兩種意思時,寧可以該條款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而不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

  (4)有利于債務人。 “契約有疑義時,應作不利于債權人而有利于債務人的解釋。”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往往演變為“作不利于起草合同的一方的解釋”。

  (5)遵循商業習慣。

  7、英國法上的合同受挫的例證主要有哪些?

  (1)合同標的物的滅失;

  (2)當事人期望的事件的未發生使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當個人性質的服務構成合同的標的時,提供服務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約的不可能;

  (4)合同訂立后法律的變化使合同的履行違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的其他情況。

  8、在法國不可抗力的構成須同時具備哪些要件?

  (1)不可預見性。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不可能作出預見。

  (2)不可抵卸性。這一要件強調合同的履行已達到了不可能的程度,或者說事件的不可克服性。因此,如果事件的發生僅使履約變得更困難了或成本增加了,債務人并不能主張不可抗力。

  (3)外在性。即事件非因債務人自身的原因而導致。所謂債務人“自身”,包括債務人雇傭的履行合同義務的人。

  9、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一般規則

  (1)使受損害方在經濟上處于合同得到履行時本應處的地位。

  (2)損害賠償僅限于違約方在合同訂立時有理由預見到的違約的后果

  (3)受損害方有義務減輕損失。

  (4)對損失的計算應具有合理的確定性

  10、根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哪些情況下違約的當事人不用實際履行?

  (1)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

  (2)會造成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

  (3)可以合理地從其他渠道獲得履行;

  (4)履行具有完全的人身性質;或者,

  (5)在知道或理應知道該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未要求履行。

  論述題

  1、關于未成年人的簽約的后果英美法與德國法有何不同?

  答(1)在英美法國家,當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時,該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銷。具體地說,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約,他可以由自己或通過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經失效;他也可以不發任何通知,只是消極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對他起訴,他可以以自己尚未成年作為抗辯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張撤銷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約束。如果合同已經履行。英國法的原則是,如果雙方均從合同的履行獲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銷;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同,另一方沒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利益。與英國不同,在美國,在雙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約權。

  (2)德國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未經該必要的同意而訂立的合同須經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始生效力;未成年人所作的對該合同效力的追認無效,所作的否認也無效;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認為有效追認;在上述追認之前,相對人有權“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訂立時,相對人知道與其訂約的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訂約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則相對人不得“撤回”合同。

  2、論英美法院法官決定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時經常考慮的因素

  (1)交易的標的物是否具有獨一無二、不可替代的性質。例如,在傳統上,土地作為合同的標的物具有這樣的性質,一件舉世罕見的工藝品也具有這樣的性質。對于這種情況,作金錢賠償的判決是不適當的。

  (2)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是否會與公平、公正和誠信等道德準則相背離。這是衡平法院傳統上的考慮。例如,如果原告企圖利用被告的錯誤而獲取被告的.特定財產,如果實際履行會讓被告陷入艱難的境地,如果這樣判決會使被告承受巨大的,與其過失不相稱的和無限度的損失,法院有不作這種判決的裁量權。

  (3)對涉及人身性質的服務的合同,不作實際履行的判決。例如,雇員不能被強制履行與雇主簽署的勞動合同。

  (4)實際履行的判決在執行上的可能性和難度是應予考慮的重要因素。例如,對于某些合同,如建筑合同,一般認為法院是難以監督被告執行合同的。又如,當合同對履約細節規定得模糊不清時,實際履行的判決是無法得到執行的。

  (5)在被告實際履約之后,原告是否會履行對應的義務?如果被告出于對原告履約能力的擔心而停止了履行,在傳統上,衡平法院會考慮被告的擔心是否有理由;如果確有理由,就不會作出讓被告實際履約的判決。這類似于大陸法上的不安抗辯權。

  案例分析題

  1、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進口銅的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2000年11月,價格條款為CIF天津200美元/噸。合同訂立之后,A開出信用證,規定最晚裝船期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當B租的船舶要進裝運港裝運時,突然遭遇颶風襲擊,船舶緊急到臨近港口避難。B通知A,因發生颶風,交貨要延遲幾天;隨后提交了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由于市價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發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司堅持將貨物運到天津。12月10日貨到目的港,A拒收貨物。B以150美元/噸的價格將貨物轉賣,并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請分析:

  (1)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2)買方可以索賠哪些損失?

  (3)賣方的抗辯是什么?

  1、答:

  (1)買方權利:購得貨物并獲取相應利潤。義務:在貨物到達裝運港后接收貨物。辦理貨物進口有關手續。承當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買方權利:出售貨物獲取相應利潤。義務:準時交貨,如有意外事故應及時通知買方。辦理貨物出口有關手續,負責聯系船只,可幫買方辦理貨物保險業務。承當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支付運費。

  (2)買方因賣方的延遲交貨而導致貨物無法及時出售,至使貨物市價下跌而未能獲利,買方可以向賣方索賠其按合同如期執行而獲取的合理利潤。

  (3)而賣方的抗辯理由在于不可抗力而導致時間上的延誤,不屬于違約,相反是買方單方面自動毀約。賣方仍裝船履約是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的,買方不提貨屬于毀約,故此買方也應對賣方的經濟損失作出賠償。

  2、2001年,中國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馬來西亞公司預訂一批原材料。中方電為:“茲發價10萬噸一級木材,每噸單價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裝運期5/6月,即期信用證支付,須以貨物尚未售出為準。”4月9日,接馬來西亞回電,“你3月2日電接受。”此時,因國際市場木材漲價,原發價的價格明顯對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與日本一公司簽訂木材買賣合同,按國際市場價售出木材。試問: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違約?為什么?(從要約的構成要件分析)

  2答:

  (1)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未構成違約;

  (2)指出浙江省某出口公司電傳的性質是要約邀請并分析;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建議的一種;訂立合同的建議并不僅限于要約一種。比如,關于開始進行訂立合同的談判的建議,關于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建議,都是訂立合同的建議,必須有足夠的確定性;

  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

  必須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建議的語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產生約束力”

  (2)建議是否向特定的當事人發出

  (3)建議包含的合同條件是否全面、具體、明確

  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電傳不符合以上要件,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3、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員經常在該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將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屬青島工程隊的18000元)招待費發票交給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會計賈某,賈某將票交負責人湯某審批后,向王某出據收款收據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費發票73722元(含青島工程隊)。”在該收據的收款單位處,賈加蓋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財務專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無著,遂訴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審理中查明,建筑站與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系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對外承接工程時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的名義,對內在鄉鎮內部行使建筑管理職能,湯某既是建筑站站長,又是建安二處負責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請注銷其第二工程處,在債務欄內寫明:“如有未盡事宜,由我公司處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行政章切角作廢。

  試問: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3、答: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則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我國民事法律確立的無權代理可以作廣義的無權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兩種理解。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其他形式的無權代理,而狹義的無權代理僅指表見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無權代理。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都沒有代理權而代他人從事民事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本人,而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需待本人追認,在法律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如果本人追認,則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予追認,則對本人不發生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上確認了表見代理制度,與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表見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國表見代理制度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幾乎包容了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有關表見代理制度的所有內容。

  4、根據以下對話分析的法律性質,哪些屬于要約,哪些屬于要約邀請。哪些屬于承諾?并說明理由。

  A1.“你想買我的莫里斯1000型旅游車嗎?”

  B1.“多少錢?”

  A2.“1000英鎊。”

  B2.“我給700英鎊。”

  A3.“不,車子已交了10個月的養路稅,不能公共低于900英鎊。”

  B3.“我沒哪么多現金。”

  A4。“好吧,給我700英鎊。其余的以后補齊。”

  B4。“好,現在付700英鎊現金,其余的6周內付給你。”

  A5。“成交。”

  4、答:

  A1.要約邀請 B1.要約A2.要約B2.要約A3.要約B3.要約邀請

  A4。要約B4。要約A5。承諾

  理由:答出要約、要約邀請、承諾的要件。

  5、某經貿公司有一門市房一直空閑。一日,宋某上門要求租賃此房。經幾次協商,雙方于2000年5月簽訂如下協議:經貿公司將門市房租給宋某,租期一年,租金為30000元,經貿公司為宋某提供辦公設備,宋某獨立地進行合法經營,合同期內,經貿公司為宋某提供賬號一個,由宋某使用,經貿公司不得占用。合同簽訂后,經貿公司即將門市房交給宋某使用,又在某信用社開立了賬戶,宋某在該帳戶內存入了約10萬元現金。經貿公司從信用社購買10張轉賬支票,并在其中的6張上加蓋了經貿公司的印鑒,交給宋某使用。宋某自稱是經貿公司的業務員,于同年7月二次到丁某處購買建筑材料,任何時候款分別為4500元和8000元,二次均以上述轉賬支票結算。丁某持該支配結算,貸款順利到賬。同年8月,宋某再次到丁某處購買建筑材料,貨款為25000元,丁某接收了宋某給付的用以結算的蓋有經貿公司印鑒的轉賬支票后,讓宋某當即將貨物提走。丁某持該支票入賬,信用社以印鑒不符為由將支票退回,此時宋某已不知去向。丁某與經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訴至法院,要求經貿公司支付貨款25000元。經貿公司辯稱,宋某不是我公司業務員,其所持支票雖為我公司從信用社購買,但印鑒不是我公司加蓋的,我公司未曾從丁某處購買貨物,故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問:某貿易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合同責任?為什么?

  5、答: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7分)

  宋某自稱是經貿公司的業務員,兩次從丁某處購貨,并兩次以經貿公司的轉賬支票成功結算貨款,使丁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即是經貿公司的業務員。當宋某再次前來購貨時,又再次經貿公司的轉賬支票結算,使丁某有理由相信此次仍為經貿公司購貨,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經貿公司為宋某提供賬戶和支票,宋某兩次使用該公司的轉賬支票并成功結算,是造成丁某相信宋某為經貿公司業務員的原因,故宋某的購貨行為后果應由經貿公司承擔。

  6、2000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給20噸銅版紙張的合同,單價每噸8萬元,總價款160萬元,交貨期限為2000年6月30日,交貨地點為大連港。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2000年5月4日預付貨款160萬元。乙公司為了向甲公司供貨,于2000年3月25日與光明造紙廠簽訂銅版紙張購銷合同,約定由光明造紙廠供給乙公司銅版紙張20噸,單價每噸7萬元,總價款140萬元,6月份在大連港交貨,乙公司于4月份預付部分貨款,光明造紙廠須保質保量按期交貨。乙公司于4月20日將貨款140萬元劃至光明造紙廠賬戶。2000年5月25日,光明造紙廠向乙公司提出,因國家調整價格,導致原材料成本上升,每噸須漲價兩萬元方能供貨,乙公司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漲價,甲公司答復早已預付貨款,并按此價成交,無法接受提價,乙公司即電復光明造紙廠不同意漲價,同時于6月9日派專人赴光明造紙廠處商談、催發貨,乙公司考慮到光明造紙廠今后的業務合作,同意漲價5000元,但光明造紙廠仍堅持漲價兩萬元,甲公司看到6月份交貨無望,為使與外方簽署的合同不致落空,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乙公司及光明造紙廠按期履約,否則賠償原告一切經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材料,結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乙公司與光明造紙廠之間簽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光明造紙廠作為第三方履約有無法律依據?

  6答: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乙公司與光明造紙廠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應嚴格按合同履行。(5分)

  (2)甲公司與第三方光明造紙廠之間雖無直接經濟往來,但雙方在兩次法律關系中涉及的標的物是同一的,該標的物的交付與否直接引起三方法律關系的變更,甲、乙公司之間案件處理結果與第三方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故應作為本案的第三方。甲公司可以要求光明造紙廠履約。(5分)

  (3)如逾期不履約,三方當事人合同終止履行,合同終止后,乙公司退還甲公司貨款16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光明造紙廠退還乙公司貨款14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同時,光明造紙廠應負擔甲公司與外方合同的違約賠償。(5分)

  自考國際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問答題部分2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1分,共15分。

  1.美國屬于普通法體系,但在美國法律中,既包括聯邦法,也包括州法,這使得美國法律的結構

  同英國有很大差異。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屬于(B)

  A.普通法 B.大陸法 C.判例法. D.衡平法

  2.有限責任公司首創于(A)

  A.德國 B.法國 C.英國 D.美國

  3.現代意義的商法起源于(B)

  A.法國商法典 B.商人習慣法 C.法國民法典 D.德國商法典

  4.下列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是(A)

  A.公司 B.個人企業 C.家庭D.合伙經營企業

  5.承運人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有權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權限為保護委托人的財產所采取的行動,

  這種代理叫做(C)

  A.意定代理 B.追認的代理 C.客觀必需的授權 D. 法定代理

  6.代理人對第三人的義務,兩大法系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B)

  A.大陸法主張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本人就是合同當事人

  B.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該合同效力及于本人

  C.英美法主張代理人如果未披露本人身份,代理人就應該是合同當事人

  D.英美法中代理人只要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就及于本人

  7.一般情況下,下列哪一項內容是要約?(D)

  A.寄送的價目表 B.招標公告 C.招股說明書 D.懸賞廣告

  8.《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風險移轉時間上采取的原則是(B)

  A.以貨物裝船時間確定風險移轉 B.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移轉

  C.以所有權轉移確定風險移轉 D.以買方實際控制貨物確定風險移轉

  9.在下列國際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貿易術語是(D)

  A. DDP B. DAP C. FAS D. EXW

  10.國際貿易中,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如果要順利結匯,一般需取得(A)

  A.清潔提單 B.記名提單 C.收貨待運提單 D.轉船提單

  11.在提單中承運人的免責事項問題上,《海牙規則》采用的是(C)

  A.不負過失責任 B.完全過失責任 C.不完全過失責任 D.過失責任

  12.下列不屬于共同海損應該具備的條件的是(A)

  A.危險必須是針對船舶或貨物一方的 B.必須是同一個海上航程中發生的

  C.必須是為了共同安全有意為之 D.處置必須要合理

  13.對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起算付款期限的始起日為(B)

  A.出票日 B.執票人提示匯票之日 C.拒票日 D.匯票上載明的付款期限到來之日

  14.關于支票與匯票的區別,下列表述錯誤的是(D)

  A.支票的付款僅限于金融業者,匯票的付款人則不限于金融業者

  B.支票均為見票即付型,匯票則可以有遠期型

  C.支票僅作為支付工具使用,匯票則還可以有信貸工具的作用

  D.支票必須載明受款人,匯票上是否載明受款人并不影響匯票的效力

  15.“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的設立是根據(A)

  A.《關于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投資爭端公約》B.《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C.《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D.《國際商事仲裁法》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16.下列關于合伙企業內部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有(ABCD)

  A.合伙企業的經營決策權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行使

  B.每個合伙人均具有內部監督權

  C.每個合伙人均有權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

  D.合伙人依法轉讓其在企業中的份額時,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E.合伙人相互之間存在互為代理關系

  17.英美法系國家代理權的產生方式有(ABC)

  A.明示授權 B.默示授權 C.表見授權 D.客觀需要的授權 E.發生無權代理后追認的授權

  18.下列哪些屬于國際商事慣例?(ABCDE)

  A.《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B.《海運單統一規則》 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D.《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E.《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19.英美法中合同消滅的方式有(ABCDE)

  A.合同因單方面依法終止而消滅 B.合同依雙方協議而消滅 C.合同因依約履行而消滅

  D.合同因當事人違約而消滅 E.合同被依法消滅

  20.國際貨物買賣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淵源(ABC)

  A.國際條約 B.國際貿易慣例 C.各國的國內法 D.司法解釋 E.學理解釋

  21.以下屬于《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事項的有(ABCD)

  A.火災、海難、天災B.戰爭、公敵行為C.檢疫限制D.罷工、暴動和騷亂E.管理貨物的過失

  22.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列術語中,適用海運或河運方式的有(ABCD)

  A. FAS B. FOB C. CFR D. CIF E. DDP

  23.下列關于海上保險中的委付的表述,正確的有(BCD)

  A.委付事實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B.委付一般適用于推定全損的場合

  C.委付后殘存標的物的所有權則歸保險人所有

  D.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拒絕委付

  E.實際全損或部分損失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委付

  24.按照日內瓦公約的規定,匯票必須載明以下哪些事項?(ABCDE)

  A.寫明“匯票"字樣 B.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 C.匯票的受款人

  D.匯票的付款人 E.匯票的出票日期

  25.我國在1986年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時做出的保留是哪些?(AC)

  A.互惠保留 B.公共秩序保留 C.商事保留 D.民事保留 E.反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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