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
司法考試性質對命題的決定作用。了解司考,是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試的性質是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試的規律,這對于考生十分重要。與高等教育考試偏重于原理測試不同,司法考試偏重實用性、應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檢測考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司法考試不重視原理,司法考試是以法學原理為內涵,以實例應用為表現的技能考試,其規律最終決定于其性質,司考性質對司法考試命題的決定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司考性質決定了考試的內容、方法和題型。
就考試內容而言,司考側重于具有操作、應用價值的內容。
就考試方法而言,司法考試主要是案例分析。因為對于司法職業來說,正如醫生面對病例一樣,主要面對的、甚至是唯一面對的就是案例分析,無論何種題型,都是以案例作為題干,然后據此設置問題。
在題型方面,主要以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的形式出現。
2、司考性質決定了命題側重司法解釋的規律。
司法考試命題對司法解釋是“情有獨鐘”,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司法解釋都占了主要的分量。個中的原因是,國家立法往往過于原則抽象,而司法解釋多是針對實踐中的問題而作出,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質決定了司考命題的“恒定與輪回”規律。司考由律考脫胎而來,其模式已較為成熟。就命題規律而言,有人歸納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等幾部實務性較強的部門法始終處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憲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部門法始終處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實用性、操作性強的知識點從來就是龍頭,且重復率很高;
輕者恒輕,即一些部門法中的許多知識點是基本不考或鮮有涉及的。
上述歸納反映出的`命題的恒定性或重復性,正是司考本質的表現或折射。
4、司考性質決定了司考命題“變數”的規律。把握規律是為了達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規律也有靜動之分。靜的規律給我們以恒定與重復,而動的規律則給我們昭示著變數的軌跡。司法考試命題以重復性為主態,但同時也存在著變數,新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往往是命題的“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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