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司法考試復習經驗傳授
轉眼之間已經到了六月份,司法考試到現在還要如何復習,下面是CN人才小編為大家推薦司考考試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歡迎大家的閱讀參考。
關于復習時間
因為我是二戰,鑒于有了第一次的基礎,所以這次我備考時間是6.1-9.23,戰線沒有拉得太長。
6-7月中下旬:強化階段(白天聽課件+晚上做對應的真題),聽說2017年厚厚變薄了,這個階段自然也用不了那么長時間。
7月下旬-8月上旬:119階段(白天聽課件+熟悉每天聽的內容+做真題)。
8月上旬-考試:高仿真模擬題+反復背119+做套卷+練卷四。
八月下旬到考試前的時間對于復習司考來說非常重要,一定要拼命學!
大家可以根據厚厚的課程安排結合自己聽課的情況在日歷上標注多少號開始聽哪個科目,多少號聽完。盡量一次把所有科目標注完,只要一科順延其它科也會跟著順延,這樣可以促使我們不要拖延。
我當時是自己畫的格子,標上倒計時,每過一天就花一把叉,提醒自己離考試又近了一天。
作息時間
8:30起床(因人而異,我是屬于“早起毀一天”類型),
9:00-12:30看書
13:30-14:20午休
14:30-19:00看書
20:00-22:30看書。
個人建議每天至少保持八小時以上乃至十小時的學習時間,學習之余可以適當輕松下。如果某一天的狀態不好,也不要覺得煩躁。因為這是正常現象,畢竟我們不是神,我們也會疲憊,這個時候出去散散步或者放下筆去窗臺望望天又未嘗不可。另外失眠并不可怕,整個司考復習期間我不失眠的時間屈指可數,只要失眠不影響學習狀態就不要擔心。
下面來說說每一卷怎么復習吧。
卷一:“得卷一者得司考”。
首先,三國法要做的是沖刺滿分。三國法中公法部分較簡單,私法部分主要是記憶和運用的結合,可以通過多做題來提高,國經部分是三國法中較難的,但好在重點很明確,只要認真把握肯定是沒問題的。三國法我聽的殷敏老師的課。殷老師講課在于循序漸進,每一個階段對考生掌握知識的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后期的金題和考前聚焦幾乎覆蓋三國法考試所有知識點。
其次是法理學,法理學其實很簡單,注重的就是理解和記憶。在準備法理學的時候自己可以針對每一章的內容畫出體系圖,加強理解。當然,法理學的目標自然也是滿分。
接著是憲法,憲法的內容比較繁雜,對記憶的要求要比前兩科略高而且容易遺忘。因此憲法我采用的是背誦和默寫同時進行,比如人大代表的選舉可以背著書自己畫一個流程圖出來,另外憲法有很多口訣,大家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來記憶。還有立法法部分,和憲法一樣,也要多背,做到熟能生巧。
其次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職業道德。要做對這部分題目,首先得政治思想正確而且得把自己想得特別高尚,與工作無關的事都別做,違反社會主義公平正義民主的都錯。法治理念建議在最后一個月的時間每天抽出至少一個小時朗讀背誦。法律職業道德不要放棄,認真學,這部分的內容不難,學會了至少可以多賺十分。
最后說說經濟法和法制史。經濟法的真題里中總會有你連見都沒見過的選項,但經濟法中勞動法向來是重中之重,其次是競爭法和壟斷法,這部分的內容要好好把握。至于法制史我基本是放棄的,偶爾會在睡前或者坐車或者其它學科學累的情況下,聽老師的講課音頻。在對一些重點歷史事件和重要朝代有印象下拿三四分問題不大。
總的來說,卷一能背多少遍就背多少遍,白斌老師后期的背誦版是不錯的背誦資料。卷一一定要多背!多背!多背!在背熟卷一的基礎上,扣分主要是給經濟法、法制史、職業道德,憲法和立法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三國和法理保證滿分。
兩訴:卷二、卷三高分的關鍵
在我看來兩訴的重要性絕不亞于卷一, 兩訴考題中陷阱很多,一不小心就會掉進命題者的套路。到九月的時候,兩訴的復習狀態要達到一天能過完一遍,考試前至少過完五遍。刑訴涉及兩高和公安部的規定,所以內容比較龐雜,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背誦。刑訴中的特別程序由于在靠后的章節,我們在復習到這部分的時候會比較焦躁,因此有時候我們可以把書倒著往前背。民訴中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執行程序等特殊的規定比較重要,大家在復習的.時候可以重點把握。
商法:重者恒重
商法的重點也比較突出,大家可以多做真題感受一下商法的重點然后有針對性的復習。另外商法我推薦鄢夢萱老師的課,條理清晰利于理解,而且老師講課的聲音也好溫柔。
行政法:沒想象中的那么難
行政法離我們生活很遙遠,所以我們會覺得行政法難。但只要把握住行政法的關鍵“職權”,搞清楚行政法的原理,抓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兩個關鍵點,行政法的難題就迎刃而解。
民刑:有的放矢
民法和刑法是單科在司法考試中占的分數比最多的科目,因此會有朋友花很多時間在上面。其實對于這兩科來說,拿正常分數容易,拿高分很難,而且越是專研做題時越容易鉆牛角尖,所以在有了一定基礎后可以適當減少學習時間勻一些時間到兩訴上。
卷四:得練
我在網上買了司法考試卷四答題卡,在最后一個月,通常每天會控制時間做一道主觀題。寫完后用手機拍下來,感受一下自己的卷面,再調整字的大小、字間距。另外對答案時要逐句逐句的對,最好可以抄寫一遍參考答案。
考試時,卷四的第一題答題時間應控制在十五分鐘最好十分鐘之內,因此法治理念一定要背得很熟,為其它大題爭取時間,另外最后一題的時間控制在半小時。兩訴和民商答要點,刑法可以最后寫,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先把罪名和犯罪形態等關鍵字眼先寫出來再回過頭去闡述理論。
延伸閱讀
司 考 刑 訴 通 關 口 訣
1. 顯著輕、過時效、特赦、告訴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 有異議、有影響、有必要
證人出庭的條件:
①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②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③法院認為有必要。
3. 有病太遠在國外
證人出庭的例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動不便;
②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③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④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4. 有異議、有必要
鑒定人應當出庭的條件:
①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
②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
5. 貪污賄賂和瀆職、職權人民和其他
檢察自偵案件的范圍:
①貪污賄賂案件(僅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
②瀆職案件(刑法第九章瀆職罪)。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種: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壞選舉案;d.暴力取證案;e.虐待被監管人案;f.報復陷害案;g.刑訊逼供案)。
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
6. 親告、輕微、公轉自
法院自訴案件:
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誹、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⑴故意傷害案(輕傷);⑵重婚案;⑶遺棄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⑻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③公訴轉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7. 侮誹暴虐侵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親告罪):
①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絕對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8. 該誰給誰,再看主罪
公安檢察院交叉:
該誰給誰:涉及到對方管轄的案件時,將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對方。
主罪原則:主罪屬于該機關,則由該偵查機關主偵查,另一偵查機關予以配合。
9. 危恐無死沒
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10. 上可審下、下不可審上、就高不就低
上下級法院的關系:
①上級法院必要時,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②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
③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法院管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
11. 管轄不明、管轄不宜、規避管轄
指定管轄情形:
管轄不明:地區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轄不宜: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刑事案件;
規避管轄:規避法院管轄的情形。
12. 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規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獲地。
13. 兩境和老家
外國人在國外對中國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
14. 一進一出和老家
中國公民在領域外: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
15. 發回重組,回來不限
《刑訴解釋》第25條規定,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定的限制。
16. 當法訴辯
申請回避的主體: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17.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組織
回避的決定主體:
法 院:一般人員⟹院長⟹審判委員會。
檢察院:一般人員⟹檢察長⟹檢察委員會。
公 安:一般人員⟹公安負責人⟹檢察委員會。
18. 危恐特
辯護律師會見需要經許可的情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方可會見。上述案件,偵查機關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19. 當法近辯
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包括律師和非律師)都有權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20. 盲聾啞、半瘋傻、無期死刑、未長大
強制法援辯護:
①盲、聾、啞;
②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訴訟時的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
21. 真偽不明、來源不明、無法解釋
物證、書證強制排除的情形:
①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②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 定案的根據;
④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2. 麻醉 猜測 未個別,核對 翻譯 有威脅,拒絕出庭不真實
證人證言強制排除的情形:
①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
②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③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④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⑤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獲取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⑦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23. 刑訊、核對、未翻譯
供述強制排除的情形:
①通過刑訊逼供得來的供述;
②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如果是訊問人沒有簽名,是可以補正的);
③應當提供翻譯或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冤假錯案工作機制意見》第8條,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24. 預見 沒有警察,指示 個 混雜
辨認筆錄強制排除:
①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②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③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④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公:七人五物十照片; 檢:五人五物五照片)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⑤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⑥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25. 老幼沒錢
保證人的適用情形:
①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26. 無牽連、有能力、有權利、有住處收入
保證人的適用條件:
①無牽連;
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③享有政治權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7. 5+X
取保候審人遵守的義務:
法定義務: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酌定義務: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8. 人道+超期;沒錢又沒人
監視居住適用情形:
①符合替代逮捕條件的:
a.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
d.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事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e.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措施的。
②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繳納保證金的。
29. 有家就在家、沒家找個家、有家要找家,除非危恐特
監視居住的場所及指定居所監視條件:
①一般都在住處;
②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察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
③“半”羈押(折抵刑期:管制1:1;拘役、有期2:1)。
30. 自殺 逃跑 在逃的,毀滅 偽造 串供的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
①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在逃的;
②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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