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民法》預習知識點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
A.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B.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于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例如瘟疫、暴亂等。
B.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C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于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后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A.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B.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訴訟時效期間
1、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一律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
(2)但如何界定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呢?司法實務中多采用被學說概括的如下幾種確認之法:
A.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人請求時起算;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B.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C.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
a、對于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b、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c、對于其他的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為誰時起計算。
2、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3、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結合各類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同特點,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時的日開始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但在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8)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
第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
第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第四,民事法律關系是隨著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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