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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試《刑訴與司法制度職業道德》試題精析
一、考試分值與考點分布
2006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部分考了63分,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考了14分,共計77分。在刑事訴訟法方面,主要是放在試卷二中考查,其中單項選擇題考了18道題共計18分,多項選擇題考了14道題共計28分,不定項選擇題考了2道題共計4分,在試卷四案例分析中考了1道題計13分(本題共26分,其中刑事法部分大概占一半分值)。由于今年司法文書沒有考查,并且試卷四案例分析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結合起來考,所以在考試分值上比2005年的75分略有下降,回歸到2004年的水平(2004年刑事訴訟法考了62分)。
那么,今年刑事訴訟法的63分主要考查了哪些主要知識點呢?與2005年司法考試相比,可以歸納如下:
章節 |
2006年考試情況 | 2005年考試情況 | ||
共計分數 | 考查要點 | 共計分數 | 考查要點 | |
基本原則 | 3 | 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1分);未成年被告人偵查階段的權利(2分); | 1 | 刑訴法第15條。(1分) |
管轄 | 4 | 指定管轄的級別(1分);指定管轄的程序(1分);犯罪地管轄標準(2分); | 1 | 軍事法院的管轄。(1分) |
回避 | 1 | 回避決定的主體(1分) | 1 | 偵查人員的回避(1分) |
強制措施 | 5 | 逮捕措施的變更(1分);監視居住會見的批準(1分);對外國人逮捕的決定主體(1);審查批捕的對象(2分); | 2 |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差異與共同點(1分); 強制措施的變更(1分); |
辯護與代理制度 | 4 | 辯護人的范圍(1分);辯護律師的保密職責(1分);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2分); | 3 | 辯護人與代理人的區別。(1分)偵查階段律師所享有的訴訟權利(2分) |
證據制度 | 13 | 非法證據排除(13分) | 13 |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1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2分);書證的特證(2分);鑒定人的資格(2分);法定證據的種類(2分);詢問證人的法律程序(2分);證明責任的分擔(2分) |
附帶民訴 | 2 | 附帶民訴的范圍(2分); | 1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1分); |
立案與偵查程序 | 6 | 控告、報案與舉報的區別(1分);鑒定機構的設置(1分);扣押查封凍結措施(1分);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1分));檢查的強制性(2分); | 1 | 公安機關的立案問題(1分) |
審查起訴程序 | 6 |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分);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的次數(1分);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1分);絕對不起訴(1分) | 2分 |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2分); |
審判概述與一審程序 | 12 | 被害人的訴訟權利(1分);補充偵查延期審理(1分);合議庭評議筆錄(2分);擾亂法庭秩序的處理(2分);簡易程序公訴人不出庭(2分);人民陪審員的適用(2分);終止審理的情形(2分) | 11 |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1分);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的撤訴(1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1分);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范圍(2分);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2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適用條件(2分);自訴的調解、撤訴與反訴(2分) |
二審程序 | 5 | 申請檢察院抗訴的主體(1分);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2分);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原則(2分) | 3 | 上訴的形式與途徑(1分);獨立上訴權的主體(2分); |
再審程序 | 2 | 再審的啟動主體(2分); | 3 | 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2分) |
死刑復核程序 | 0 | 1 | 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的要求(1分) | |
執行程序 | 0 | 4 | 死緩執行的變更(1分);執行機關的執行范圍(1分)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1分); | |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 1 | 外國人犯罪的逮捕問題(1分) | 3 | 刑事司法協助的含義(1分);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籍確認(2分); |
可見,在2006年司法考試中,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立案與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這幾個章節考查的比重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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