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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民訴與仲裁(四)
四、案例分析題:(2002年)
八、(本題10分)
居住在甲市A區的喬小偉從事汽車修理業,其所開的汽車修理鋪位于甲市C區。該汽車修理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登記的業主是其兄喬大偉(居住在甲市B區),喬大偉實際上并不經營汽車修理。喬小偉為了承攬更多的業務,與鄉辦集體企業正華汽車修理廠(位于甲市L縣)簽定了一份協議,約定喬小偉的汽車修理鋪可以以正華汽車修理廠的名義從事汽車修理業務,喬小偉每年向正華汽車修理廠交管理費2萬元。2002年1月,喬小偉雇傭的修理工錢財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區),為客戶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區)修理一輛捷達車。修好后,錢財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車修理鋪前試車時,不慎將車撞到了一棵大樹上,造成汽車報廢,錢財旺自己沒有受傷。相關各方就如何賠償該汽車損失發生糾紛,未能達成協議。現李有良擬向法院起訴。問:
1.李有良應以誰為被告?
答:以喬小偉、喬大偉和正華汽車修理廠為共同被告。本題考被告的確定。《民訴法意見》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個體工商戶喬小偉是直接致損人錢財旺的雇主,理當作為本案被告。《民訴法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適用第2款,確定喬小偉與喬大偉為共同被告。《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據此,正華汽車修理廠亦成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答:甲市A區、B區、C區與甲市L縣法院皆有管轄權。李有良以侵權起訴,《民訴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在甲市C區,三被告住所地分別在甲市A區、B區與L縣。李有良以違約起訴,《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區。
3.就此同一糾紛,若李有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應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答: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轄。《民訴法》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若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就本案管轄權問題發生了爭議,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答:由爭議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民訴法》第3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若在管轄權爭議未解決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案件就作出了判決,對此判決及判決所涉及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答:由上級法院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審理,或者由上級法院提審。《最高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如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搶先作出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由自己提審。”
(2003年)
六、(本題13分)
案情:太陽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在有償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權之后,由于資金困難,與月亮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約定由雙方共同投資并分享該開發項目的利潤。但雙方未實際履行。此后,環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優惠的條件與太陽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開發合同并開始實際履行。三方之間由此發生糾紛。環球公司根據其與太陽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其與太陽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并裁決太陽公司繼續履行。雙方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后自行達成了繼續履行合同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仲裁庭三名仲裁員中一名認為應當否定和解協議,一名認為應當制作調解書,首席仲裁員認為應當制作裁決書,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的意見,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了裁決書并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公司與太陽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該合同。
問題:
1.月亮公司在得知環球公司申請仲裁后,能否申請參加太陽公司與環球公司正在進行的仲裁程序?為什么?
2.環球公司在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能否在太陽公司與月亮公司的訴訟中成為當事人?為什么?
3.仲裁委員會制作裁決書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為什么?
4.在仲裁裁決已確認太陽公司與環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判決太陽公司與月亮公司之間的合同有效?為什么?
5.月亮公司是否有權以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為什么?
6.對仲裁裁決中已經認定的事實,太陽公司在訴訟中能否免除舉證責任?為什么?
答案:
1、不能(1分)。因為太陽公司分別與月亮公司和環球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太陽公司與環球公司簽訂的合同其仲裁條款對月亮公司無效,月亮公司不是該仲裁協議的主體(1分)。
2、不能(1分)。因為本案雖然存在兩個有聯系的合同關系,在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環球公司與訴訟案件的處理已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與太陽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由生效的仲裁裁決所確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1分)。
3、合法(1分)。因為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1分)。
4、能(1分)。因為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該合同是否具備法定的有效要件,關于同一項目的兩份合同只要都具備有效要件,可以同時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5、無權(1分)。因為只有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才有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1分)。法律依據:仲裁法58條規定。
6、能免除(1分)。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分)。法律依據:《證據規定》第9條第(五)項規定。 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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