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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試:民法每日一練(7月20日)
多項選擇題
李玲與黃宏結婚三年后,李玲發現黃宏借口生意忙不回家,背地里卻是與其昔日戀人王晴在郊區租房同居,于是二人發生家庭矛盾。李玲想要求黃宏賠償因黃宏的不檢點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于是咨詢張律師。張律師的以下意見正確的是:( )
A.如果李玲不起訴離婚而僅僅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將不予受理
B.如果法院判決二人不準離婚,則李玲的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
C.如果黃宏起訴李玲離婚而李玲不同意,李玲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單獨就賠償起訴
D.如果黃宏在一審中起訴李玲離婚,李玲可以在二審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應當一并判決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B正確;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C對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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