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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考普通話證書
一、報考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并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鑒定。
(二)學歷條件: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認定小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專學歷為不合格學歷;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范本科院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的工人技術等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認定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依照上款規定,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教育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并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三、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全國各省有差異。四、報考地點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二、考試內容
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不過有些省份還需要考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學科專業素質,教育方法,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教學法。具體考試內容詳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的有關規定。
三、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全國各省有差異。
四、申請認定
①提交申請認定材料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籍原件、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
②考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的申請能力是否具備教育教學能力、是否適合做教師是教師資格認定中要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好,能為人師表,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等內容都是準備執教的人應當具備的素養。為此,鑒定要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專門進行面試(答辯)、試講和心理測試。八、教師資格證的使用范圍 教師資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負責印制,在全國相應的學校通用。取得教師資格者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的學校和機構中任教。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教師資格證者,一經查出,五年內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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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試的名稱、性質、方式
本測試定名為“普通話水平測試”(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縮寫為PSC)。
普通話水平測試測查應試人的普通話規范程度、熟練程度,認定其普通話水平等級,屬于標準參照性考試。本大綱規定測試的內容、范圍、題型及評分系統。
普通話水平測試以口試方式進行。
二、測試內容和范圍
普通話水平測試的內容包括普通話語音、詞匯和語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的范圍是國家測試機構編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詞語表》《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與方言詞語對照表》《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與方言常見語法差異對照表》《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朗讀作品》《普通話水平測試用話題》。
三、試卷構成和評分
試卷包括5個組成部分,滿分為100分。
(一)讀單音節字詞(100個音節,不含輕聲、兒化音節),限時3.5分鐘,共10分。
1.目的:測查應試人聲母、韻母、聲調讀音的標準程度。
2.要求:
(1)100個音節中,70%選自《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詞語表》“表一”,30%選自“表二”。
(2)100個音節中,每個聲母出現次數一般不少于3次,每個韻母出現次數一般不少于2次,4個聲調出現次數大致均衡。
(3)音節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測試要素連續出現。
3.評分:
(1)語音錯誤,每個音節扣0.1分。
(2)語音缺陷,每個音節扣0.05分。
(3)超時1分鐘以內,扣0.5分;超時1分鐘以上(含1分鐘),扣1分。
(二)讀多音節詞語(100個音節),限時2.5分鐘,共20分。
1.目的:測查應試人聲母、韻母、聲調和變調、輕聲、兒化讀音的標準程度。
2.要求:
(1)詞語的70%選自《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詞語表》“表一”,30%選自“表二”。
(2)聲母、韻母、聲調出現的次數與讀單音節字詞的要求相同。
(3)上聲與上聲相連的詞語不少于3個,上聲與非上聲相連的詞語不少于4個,輕聲不少于3個,兒化不少于4個(應為不同的兒化韻母)。
(4)詞語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測試要素連續出現。
3.評分:
(1)語音錯誤,每個音節扣0.2分。
(2)語音缺陷,每個音節扣0.1分。
(3)超時1分鐘以內,扣0.5分;超時1分鐘以上(含1分鐘),扣1分。
(三)選擇判斷[注],限時3分鐘,共10分。
1.詞語判斷(10組)
(1)目的:測查應試人掌握普通話詞語的規范程度。
(2)要求:根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與方言詞語對照表》,列舉10組普通話與方言意義相對應但說法不同的詞語,由應試人判斷并讀出普通話的詞語。
(3)評分:判斷錯誤,每組扣0.25分。
2.量詞、名詞搭配(10組)
(1)目的:測查應試人掌握普通話量詞和名詞搭配的規范程度。
(2)要求: 根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與方言常見語法差異對照表》,列舉10個名詞和若干量詞,由應試人搭配并讀出符合普通話規范的10組名量短語。
(3)評分:搭配錯誤,每組扣0.5分。
3.語序或表達形式判斷(5組)
(1)目的: 測查應試人掌握普通話語法的規范程度。
(2)要求:根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普通話與方言常見語法差異對照表》,列舉5組普通話和方言意義相對應,但語序或表達習慣不同的短語或短句,由應試人判斷并讀出符合普通話語法規范的表達形式。
(3)評分:判斷錯誤,每組扣0.5分。
選擇判斷合計超時1分鐘以內,扣0.5分;超時1分鐘以上(含1分鐘),扣1分。答題時語音錯誤,每個音節扣0.1分,如判斷錯誤已經扣分,不重復扣分。
(四)朗讀短文(1篇,400個音節),限時4分鐘,共30分。
1.目的:測查應試人使用普通話朗讀書面作品的水平。在測查聲母、韻母、聲調讀音標準程度的同時,重點測查連讀音變、停連、語調以及流暢程度。
2.要求:
(1)短文從《普通話水平測試用朗讀作品》中選取。
(2)評分以朗讀作品的前400個音節(不含標點符號和括注的音節)為限。
3.評分:
(1)每錯1個音節,扣0.1分;漏讀或增讀1個音節,扣0.1分。
(2)聲母或韻母的系統性語音缺陷,視程度扣0.5分、1分。
(3)語調偏誤,視程度扣0.5分、1分、2分。
(4)停連不當,視程度扣0.5分、1分、2分。
(5)朗讀不流暢(包括回讀),視程度扣0.5分、1分、2分。
(6)超時扣1分。
(五)命題說話,限時3分鐘,共30分。
1.目的:測查應試人在無文字憑借的情況下說普通話的水平,重點測查語音標準程度、詞匯語法規范程度和自然流暢程度。
2.要求:
(1)說話話題從《普通話水平測試用話題》中選取,由應試人從給定的兩個話題中選定1個話題,連續說一段話。
(2)應試人單向說話。如發現應試人有明顯背稿、離題、說話難以繼續等表現時,主試人應及時提示或引導。
3.評分:
(1)語音標準程度,共20分。分六檔:
一檔:語音標準,或極少有失誤。扣0分、0.5分、1分。
二檔:語音錯誤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顯。扣1.5分、2分。
三檔:語音錯誤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較明顯;或語音錯誤在10次-15次之間,有方音但不明顯。扣3分、4分。
四檔:語音錯誤在10次-15次之間,方音比較明顯。扣5分、6分。
五檔:語音錯誤超過15次,方音明顯。扣7分、8分、9分。
六檔:語音錯誤多,方音重。扣10分、11分、12分。
(2)詞匯語法規范程度,共5分。分三檔:
一檔:詞匯、語法規范。扣0分。
二檔:詞匯、語法偶有不規范的情況。扣0.5分、1分。
三檔:詞匯、語法屢有不規范的情況。扣2分、3分。
(3)自然流暢程度,共5分。分三檔:
一檔:語言自然流暢。扣0分。
二檔:語言基本流暢,口語化較差,有背稿子的表現。扣0.5分、1分。
三檔:語言不連貫,語調生硬。扣2分、3分。
說話不足3分鐘,酌情扣分:缺時1分鐘以內(含1分鐘),扣1分、2分、3分;缺時1分鐘以上,扣4分、5分、6分;說話不滿30秒(含30秒),本測試項成績計為0分。
四、應試人普通話水平等級的確定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發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是確定應試人普通話水平等級的依據。測試機構根據應試人的測試成績確定其普通話水平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相應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普通話水平劃分為三個級別,每個級別內劃分兩個等次。其中:
97分及其以上,為一級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為一級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 92分,為二級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為二級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 80分,為三級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為三級乙等。
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測試對象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免測“選擇判斷”測試項。如免測此項,“命題說話”測試項的分值由30分調整為40分。評分檔次不變,具體分值調整如下:
(1)語音標準程度的分值,由20分調整為25分。
一檔:扣0分、1分、2分。
二檔:扣3分、4分。
三檔: 扣5分、6分。
四檔: 扣7分、8分。
五檔: 扣9分、10分、11分。
六檔: 扣12分、13分、14分。
(2)詞匯語法規范程度的分值,由5分調整為10分。
一檔:扣0分。
二檔:扣1分、2分。
三檔:扣3分、4分。
(3)自然流暢程度,仍為5分,各檔分值不變。關于教師資格一、考試簡介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被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它們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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