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復習要點
無效合同 | 可撤銷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
效力 | 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合同 |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轉化為有效合同的合同 |
原因 | 違反法律規定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權利有瑕疵 |
時效 | 自始無效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出撤銷 | 追認有效 |
合同生效后(三個層次):
(1)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下列規定:(解決方法)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 |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
地點不明確的 |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期限不明確的 |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方式不明確的. |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費用負擔不明確的 |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 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 |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 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 |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保證 | 2年 | 自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
連帶責任保證 | 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計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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