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
法的本質和特征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1)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調整)
1.國家意志性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提示】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國家強制性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調整)
(1)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
(3)利導性: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
4.規范性(2016年調整)
(1)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2)可預測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二)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兩個小男孩打架”)
(1)兩個鄰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齡小的家長先出面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兩個堂兄弟打架:爺爺說了算
(不同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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