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一章 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關系
(二)掌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的形式和分類
(六)熟悉法律責任與法律責任的種類
(七)了解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八)了解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等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二) 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 1 )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 2 )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3 )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 4 ) 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 民 (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構成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三大類。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大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法的主要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我國簽訂和加人的國際條約等。
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是有效力等級和位階劃分的,在適用時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
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確定: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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