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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規定

時間:2024-08-12 23:23:34 駕照考試 我要投稿

駕駛員管理規定(精選10篇)

駕駛員管理規定1

  為了樹立蜀州駕校的良好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的駕駛培訓服務,特對全體教練人員的執教行為提出以下行為規范與紀律(簡稱七要九不準)。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著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九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脫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直接或變相向學員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請。一經查實予以辭退,決不姑息遷就。

  三、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四、不準酗酒和酒后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五、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總校。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六、不準私自更改訓練路線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由于改變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完全由教練員負責。

  七、不準打架、賭博,違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九、不準擅自安排無訓練卡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200元,第二次違反扣4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駕駛員管理規定2

  為進一步完善駕駛員的行車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確保單位公務用車使用及時、調配合理和安全高效,使駕駛員及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駕駛員行為規范及職責

  1.駕駛員要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樹立全心全意為單位工作服務的思想。做到講文明、有禮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機關公務用車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各項規定和細則。

  3.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時間,服從管理制度。做到出車按時正點,服務熱情周到;無出車任務時,做到不離崗、不串崗,堅持在辦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須向辦公室負責人請假,并保證隨叫隨到。

  4.自覺遵守保密制度,對聽到服務對象討論的有關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話、不打聽和不傳播小道消息,影響團結的話不說,損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絕自由主義。

  5.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開疲勞車,酒后不駕車,更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駕駛、違規調頭、緊跟、爭道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始終貫穿文明行車的優秀品德。

  6.隨時保持車廂內外部的清潔,講究個人衛生,穿著整潔,嚴禁上班時間穿拖鞋駕駛車輛或出入辦公區域。

  二、駕駛員工作準則

  1.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管好當天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票據,并在票據后簽名確認于當月到辦公室核報,并堅持費用核報不過月的原則。

  2.車輛的管理、調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統一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并服從于領導。

  3.駕駛員要準時準點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務,要服從辦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

  4.為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駕駛員有事請假必須提前一天。

  5.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并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6、及時接聽和回復辦公室的電話(5分鐘內),通訊設備必須處于24小時接通狀態。

  7.駕駛員無故違法、違章或隨車證件不全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法、違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8.駕駛員應按時上下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無故遲到早退。

  9.任何個人未經辦公室批準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車和私自用車,不得假公濟私。

  10.用車人員不得強迫駕駛員隨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車路線、時間和目的地;駕駛員不得隨意更改用車意圖,更不得假公濟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辦公室同意,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前者由用車人員承擔70%的責任,駕駛員承擔30%的責任;后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相關費用。

  11.在出車前和返程后應及時檢查車輛,發現故障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情況和申請維修,否則在下次出車后由此造成車輛機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12.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因超速、違停、闖紅燈等違法、違章的行為所受到處罰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吊扣證件的,由個人負責處理。

  13.駕駛員在工作中應隨時查看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車匙鎖,若被丟失,相關補證手續和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14.嚴禁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及核定車輛狀況,擅自進行維修,(或未送指定廠家)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承擔,單位將不予報銷。

  15.每日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原則上為休息時間,但因工作需要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

  16.當日出車返程后,必須自覺將車按規定有序地停放在單位大院內,未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任何時候和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帶回住地。

駕駛員管理規定3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的車輛費用控制和駕駛員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維護和保養,保障安全行車,延長車輛使用壽命,降低車輛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務質量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2.1運營部: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負責公司車輛調配,確保車輛規范使用。

  2.2各部門:各部門如需用車按本制度規定申請用車。

  三.作業內容:

  3.1車輛調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車輛證照、稽核及調度統一由公司運營部負責管理。

  3.1.2公司各部門需要使用車輛時,應遵照公司相關流程辦理。部門使用人需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交由運營負責人批準,市內提前5小時提出申請,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請,然后由運營部統一安排調配;省外出差用車需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否則運營部不予派車。

  3.1.3每車應設置“每日車輛出行情況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運營部車輛管理員每月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記載不實者嚴肅處理。

  3.2車輛使用管理:

  3.2.1公司車輛由公司專職駕駛員駕駛,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車型駕照。

  3.2.2外出車輛,未經領導同意,不得擅自搭載任何人;駕駛員也不得擅自將車輛交其他任何人駕駛,違者公司將嚴厲處罰,直至辭退處理。

  3.2.3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做私用。

  3.2.4車輛出行由運營部統一負責記錄,車輛外出駕駛員必須將用車申請單交由門崗保衛處,門崗保衛人員見用車申請單無誤后方可放行。

  3.2.5車輛無出車任務時,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違者按相關規定處罰。

  3.3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3.3.1駕駛員應定時對車輛進行檢查及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做到車病不上路,保證行車安全。

  3.3.2駕駛員發現所駕駛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向管理員匯報,提出維修意見,并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送定點廠維修。未經批準,擅自將車輛送至其他廠維修,全部費用由自己承擔。

  3.4車輛用油管理:

  3.4.1駕駛員出車前,要檢查油量。

  3.4.2車輛油耗應與行車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駕駛員承擔。

  3.4.3車輛加油由公司運營部管理。外出購油須經部門領導批準后,憑發票實報實銷。

  3.5違規與事故處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發生事故,追究駕駛人的責任,并予以運營處分直至辭退。

  a.無照駕駛。

  b.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c.違反交通規則。

  3.5.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運營部車輛管理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運營部車輛管理員報告。

  3.6駕駛員管理:

  3.6.1駕駛員責任:

  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功能良好。

  嚴格按照車輛的操作規范進行車輛駕駛。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

  熱情為乘客服務,認真駕駛、確保安全,維護公司良好形象。乘車人下車辦事時,未征及乘車人同意,司機不得離開。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給予協助。

  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司機又必須離開時,應將其放于后行李廂加鎖。確保車輛隨時處于安全、準確、可靠的良好狀態。積極向公司提出車輛的使用、維修、保養建議。

  3.6.2駕駛員日常工作管理:

  3.6.2.1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條例以及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3.6.2.2駕駛員行車前應對汽車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早處理,以保證行車安全。

  3.6.2.3駕駛員須經常檢查機油、水箱等狀況,以免自燃、缺機油、缺冷卻水,確保車輛運轉正常。

  3.6.2.4禁止在車內吸煙,保持車內衛生、干凈、整潔。

  3.6.2.5行車途中,司機要切實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嚴禁酒后駕車。行車時,接、打電話要使用耳機,以保證行車安全。

  3.6.2.6駕駛員要有服務理念,主動熱情為客人提供幫助。

  3.6.2.7無發車任務時,駕駛員在公司運營辦公室休息,以確保隨叫隨到。上班時間嚴禁無事串崗,占用公司電腦,影響同事工作;嚴禁賭博,否則按相關規定處理。

  3.6.2.8駕駛員應確保手機24小時通訊暢通,以方便調度。無特殊原因,原則上要做到隨叫隨到,否則公司不予報銷話費。

  3.6.2.9駕駛員要養成良好的成本意識,杜絕長時間停放開空調,避免車輛過度損壞。

  3.6.2.10駕駛員對管理人員、調度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借故拖延、推諉或拒不出車。對出車安排有意見的,應先出車事后向上級領導反映,否則按規定處罰。

  3.6.2.11駕駛員應互相團結。發現打架斗毆現象的,按公司制度規定嚴肅處理。

  3.6.2.12利用假冒證件應聘駕駛員的,一經發現,予以開除。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擔,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6.3駕駛員違規處罰規定:

  3.6.3.1駕駛員駕車出現交通事故的,根據輕重給予處罰:

  ①自己有責任,但沒有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每次罰款100元,一年犯兩次的將調離崗位。

  ②自己有責任,又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根據經濟損失,按以下規定處罰:

  a、2000元(含)以下的,給予300元罰款;

  b、2000元-5000元(含),給予500元罰款,并書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給予800元罰款,并記過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給予1000-2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給予3000-5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f、50001元(含)以上,給予6000-10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3.6.3.2駕駛員因服務態度不好,受到客戶投訴的,一次罰款100元,有兩次以上情況,將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將處200-500元處罰,直至辭退處理。

  3.6.3.3駕駛員故意不接電話的,每次罰款30元,兩次以上扣除當月話費補貼。嚴重影響公司客戶接、送時間的,調離崗位直至辭退。

  3.6.3.4駕駛員弄虛作假、虛報發票侵吞公司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除扣除所報費用外,并給以運營處分直至開除。

  3.6.3.5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每次處罰200元,屢教不改的,重罰直至辭退。

  3.6.3.6駕駛員沒有派車單而擅自出車的,每次處罰100元,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3.6.3.7駕駛員出差空車回來的,應及時回公司報到,謊稱還沒回來,將處罰款200元一次;屢教不改嚴重耽誤公司派車,影響公司商務的,給予重罰直至辭退。

  3.6.3.8駕駛員須如實填寫每日情況統計表和油耗登記,影響統計的,每月每人罰款50元。

  3.6.3.9駕駛員闖紅燈和逆行,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發現一次將處以每次100元罰款。

  3.6.3.10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的,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駕駛員醉酒駕駛的,一經發現,予以開除。

  3.6.3.11駕駛員不聽從派車指定、不服從管理員調度,一次處罰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理。

  3.6.3.12駕駛員沒批準休假而沒來上班的`,按制度規定以曠工論處。

  3.6.3.13駕駛員打架斗毆的,予以辭退。

  3.6.3.14駕駛員晚上十點之前不按規定停放的,根據《關于不按時停放車輛的處罰的請示》的規定處罰,每次罰款50元。

  3.6.3.15任何人員虛報車輛加油費,一經發現,賠償損失金額并辭退。

  3.6.3.18駕駛員損公肥私,路橋費、油費、維修費等,一經發現,費用不予報銷;在維修廠虛開并虛報發票的,予以辭退。

  3.6.4駕駛員獎勵規定:

  3.6.4.1公司實行舉報獎勵制度。駕駛員有違規現象,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50%的獎勵,(即罰被舉報人金額的50%給予舉報人),并對舉報人身份實行保密。如有誣告行為,將按公司規定嚴肅處理。

  3.6.4.2公司為駕駛員設立安全獎,駕駛員全年沒有出現一次交通事故,即沒有交通事故記錄的,公司獎勵每個駕駛員安全獎800元。

  3.6.4.3公司為駕駛員設立節約獎。運營部每年根據駕駛員駕駛車輛的記錄,文員統計其一年當中費用,即油費、維修費(包括輪胎更換、內飾等費用),與上年的費用對比,如果與上一年費用有所下降,公司將根據數據,然后按50%比例進行獎勵。

  3.6.4.4公司對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駕駛員進行獎勵,按照每一班15元給予補貼。

  3.7費用的管理。

  3.7.1車輛使用、人員出差產生的費用報銷按正常報銷流程執行

  四、相關文件和表單: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機每月反饋表》

  4.3《每日車輛出行情況記錄表》

  4.4《用車申請單》

  4.5《車輛維修保養單》

  五、附則:

  5.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運營部。

駕駛員管理規定4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建立一支綜合素質優良的師資隊伍,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使駕駛員培訓項目及操作課時能可靠落實并達到理想的培訓目標。根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辦法:按機動車教練員資格條件規定選用(聘?用)教練員,堅持先考證后選用,公開招聘,公正選拔,公平待遇。?

  二、教練員必須服從單位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制度,服從教學負責人的'具體工作安排。?

  三、對學駕人操作練習耐心指導、科學施教,堅持示范教學法、模擬教學、情景教學相結合。?

  四、每期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學駕人對教練員的培訓計劃、執教能力、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存入教練員個人檔案。?

  五、學駕人考試合格率每期記錄一次,結合考評確定單位教學質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年終總評,實行末位淘汰制,張榜公布。?

  六、積極參加管理部門的各項培訓。每年單位不少于一次舉行駕駛操作培訓交流會(分析會),交流教練教學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教練員的執教水平和綜合素質。?

  七、建立檔案。從執教開始,建立教練員個人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文字檔案存入檔案室。?

  八、變更(辭退)管理。教練員因故退出或變更單位,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簽章,經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因違反單位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敗壞等經查實的教練員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九、教練員上崗前應認真學習《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領會其精神實質,工作期間不得違反其規定。如有違反,駕校將視違反情況給予警告、解聘、辭退等處理。

駕駛員管理規定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授權或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的安全技術檢驗、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牌證和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的安全及技術狀態的監理工作。

  第五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按全國統一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制發。

  第六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和通過鐵路道口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拖拉機管理

  第一節檢驗

  第七條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為大中型拖拉機,不足14.7千瓦為小型拖拉機。依據上述分類,進行檢驗、核發牌證。

  第八條拖拉機及配套農具的檢驗分為初次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三種。

  第九條申請拖拉機報戶,領取拖拉機號牌和行駛證,須持居民身份證、拖拉機來歷憑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初次檢驗。檢驗合格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條凡領有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第十一條拖拉機年度檢驗項目:

  (一)號牌、行駛證有無損壞、涂改;

  (二)行駛證各項記載與拖拉機是否相符;

  (三)拖拉機及主要配套農具的`安全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年度檢驗合格,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內簽注和蓋章,并發給合格證。

  第十三條拖拉機啟封復駛或根據農時季節安全生產需要,農機監理機構對拖拉機及其主要配套農具進行臨時檢驗。

  第十四條拖拉機的安全技術狀態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年度檢驗和臨時檢驗不合格的,限期修復,重新進行檢驗。

  第二節牌證

  第十六條行駛證編號須與拖拉機號牌編號相同。

  第十七條號牌懸掛拖拉機號牌一副兩塊,號牌懸掛在拖拉機前、后端規定位置。拖拉機拖帶掛車時,一塊懸掛在拖拉機前端規定的位置,一塊懸掛在掛車尾部規定的位置。掛車后欄板外側要噴刷與號牌編號相同的放大字號。

  第十八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號牌、行駛證未補換前,發給臨時號牌或待辦憑證。

  第三節異動登記

  第十九條領有號牌、行駛證的拖拉機轉籍、過戶、變更時,須按規定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

  第二十條轉籍

  (一)拖拉機轉出本轄區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收回原號牌,發給臨時號牌,填寫轉出證明,并在行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

  (二)拖拉機轉到其他轄區后,持轉出證明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審核后,收回原行駛證,發給新號牌和行駛證,并將回執寄給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過戶

  拖拉機在本轄區內所有權改變時,憑行駛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蓋章。

  第二十二條變更

  拖拉機所屬單位名稱、住址、初次檢驗項目有變動時,須持行駛證和其他有效證明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異動欄內簽注變更內容并蓋章。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封存、報廢,均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回行駛證和號牌。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一節分類

  第二十四條拖拉機駕駛員分為學習駕駛員和正式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學習駕駛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允許矯正);

  (四)無赤綠色盲;

  (五)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心肺、血壓正常;

  (七)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條凡申請學習拖拉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填寫駕駛員登記表,交驗身份證件,接受身體檢查。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考試理論科目合格后,核發學習駕駛證,定為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七條學習駕駛拖拉機技術的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對持有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操作技術的,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技術科目合格后,核發駕駛證,定為正式駕駛員。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內的準駕欄簽注準駕拖拉機類型。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取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

  第二十八條準駕

  (一)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履帶式拖拉機;

  (二)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三)持有準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四)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含手扶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需要增駕時,持本人有效駕駛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增駕手續。經審核同意,填寫有關表格,并發給蓋有'增駕'字樣的學習證。實習期內不準辦理增駕。

  第二節考試

  第三十條考試科目及順序

  (一)理論科目:

  1.機械常識、操作規程;2.交通法規、安全常識。

  (二)技術科目:1.掛接農具;2.田間作業;3.場地駕駛;4.道路駕駛。

  以上科目按順序進行考試。每一科目任何一項不及格,以下項目不再進行。理論科目每項允許補考兩次,技術科目每項允許補考三次。

  補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試終止,原合格項目不再保留。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

  第三十一條小型方向盤式和手扶式拖拉機進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考試要帶掛車。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用單機或帶掛車進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

  拖拉機變形運輸機場地、道路駕駛科目考試,按同類型拖拉機的有關規定進行。

  履帶式拖拉機不進行道路駕駛科目考試,場地駕駛科目考試不拖帶掛車。

  第三十二條報考人員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終止其當次考試,并視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增駕履帶式拖拉機,只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增駕方向盤式、手扶式拖拉機,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的考試。

  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員駕駛拖拉機從事農田作業,必須經過農機監理機構考核發證。考核時無需考核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科目。

  第三節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駕駛拖拉機時,必須攜帶駕駛證,無駕駛證者,不準駕駛拖拉機。駕駛員駕駛的拖拉機必須與駕駛證上的準駕類型相符。駕駛證不準挪用、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三十六條駕駛證遺失,憑個人有效證件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

  因駕駛證損壞、照片與本人近貌不符或駕駛證內記錄欄滿時,可到農機監理機構憑原駕駛證換領新證。

  第四節年度審驗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審驗欄簽注蓋章。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拖拉機。

  第三十八條年度審驗內容

  (一)駕駛證有無涂改、偽造、損壞等現象;照片與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無未經處理的違章、肇事。

  (二)身體是否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變異。

  (三)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和駕駛理論、操作技術學習。

  (四)根據情況對駕駛員進行理論或操作技術考核。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年度審驗,應事先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延期審驗,經批準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審。審驗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駕駛員違章肇事未結案的不予審驗。

  第四十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活動,由農機安全員在駕駛員安全教育活動記錄卡片上簽字蓋章。

  第五節異動登記

  第四十一條駕駛員因調動或駕駛證的記錄有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轉籍

  駕駛員轉出本轄區時,持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將駕駛員檔案轉給新籍農機監理機構,并在駕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

  駕駛員持有效證件到新籍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啟封檔案,收回原駕駛證,核對無誤后,發給新駕駛證,并及時通知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變更

  駕駛證內有關記錄發生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和駕駛員登記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變更時間和內容。

  第四章違章處罰及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屬違章。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攜帶駕駛證駕駛拖拉機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號牌損壞、遺失后不及時申請補換的;

  (四)拖拉機及其駕駛員轉籍、過戶、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異動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的;

  (二)駕駛的拖拉機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繼續駕駛拖拉機的;

  (四)持學習駕駛證駕駛拖拉機進行作業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無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的;

  (二)無證駕駛拖拉機的;

  (三)挪用、轉借牌證的;

  (四)涂改、偽造、冒領牌證的;

  (五)使用失效牌證的;

  (六)酒后駕駛拖拉機的;

  (七)發生事故后,不按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不按規定報案的。

  第四十八條拖拉機在作業、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

  第四十九條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

  第五十條拖拉機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設法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

  第五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裁決,農機監理機構執行。

  第五十三條農機事故報告

  (一)快速報告: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報告上級農機監理機構,并填寫拖拉機重大、特大事故快速報告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農業部,結案后要報文字材料。

  (二)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按規定統計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況,填寫事故報表,并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四條事故統計

  (一)輕微事故只處理,不做統計,其它事故要統計上報。

  (二)拖拉機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發生的事故要分別統計上報。

  (三)凡本轄區所屬拖拉機,無論在本轄區范圍內或范圍外發生的事故都由本轄區統計上報。

  (四)統計中要區分甲、乙方責任事故。

  甲方責任事故:拖拉機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的事故。乙方責任事故:甲方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統計中要分別列出各種事故的起數、重傷人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6

  為嚴格車輛管理,確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有關制度。

  一、駕駛員守則

  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指揮;

  聽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任務;

  愛護車輛設備,認真維護檢查;

  車輛勤擦勤洗,保持車容整潔;

  尊重乘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鉆研業務技術,確保行車安全。

  二、“五禁止”

  嚴禁公車私用;

  嚴禁酒后駕車;

  嚴禁疲勞駕車;

  嚴禁帶故障出車;

  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三、駕駛員內部管理規定

  1、駕駛員應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努力鉆研業務知識,提高工作技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2、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3、加強對車輛的保養和檢查,做到車容整潔、各機件安全完整可靠,確保行車安全。

  4、駕駛員須儀容整潔,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飽滿的工作熱情,文明駕駛,尊重乘員,提供優質服務。

  5、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有事須事先請假,不準擅離工作崗位。領導出差不用車期間,駕駛員須按作息時間正常上班,有事需經請假。車輛修理期間,駕駛員報經車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標選中的汽修廠維修車輛。

  6、未經請示和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車輛。

  車輛管理規定

  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檢查管理;直屬單位車輛日常管理由單位自行負責,辦公室不定期進行檢查。

  二、車輛的日常保養和一般性維護,由駕駛員自行完成。

  三、辦公室每月組織一次車輛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車況檢查: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潤滑、輪胎;

  車容檢查:發動機、車身、底盤、內飾、滅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必須填寫報修單,確定修理項目,經辦公室領導批準后,到指定工廠修理,駕駛員不得隨意進廠或任意增加修理項目。如增加項目,應先請示辦公室車管后實施。更換下的零件由駕駛員帶回以備查。

  五、車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必須擺放整齊,禁止亂停亂放、堵塞通道;車輛必須入庫,夜間必須在指定停車場停放以防被盜。次日啟動車前要仔細檢查車輛本身及周圍有無異物和其它異常情況。

  六、凡行駛區域超出本市的長途任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并由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長途會簽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車。

  駕駛員內部考核規定

  為充分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確保交通安全,提高車輛服務水平,根據車輛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擬定內部考核規定,以此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機關提供優質的后勤服務。

  一、考核內容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無嚴重違章違紀行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執行本單位車輛管理規定,確保行車安全,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熱情服務,講究文明。

  5、愛護車輛,勤于保養,注重節約,努力降低各類消耗。

  二、考核辦法:

  由車輛管理員依據車輛管理規定及相關的考核內容,每月對駕駛員的工作實績進行綜合初步評議,報辦公室審核。

  三、風險抵押金

  為增強機關臨時工駕駛員的工作責任心,加強管理力度,駕駛員須繳納風險抵押金5000元。扣風險抵押金按照考核細則執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額返還。

  獎懲細則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扣風險抵押金100

  1、未經請示和批準,擅自動用車輛干私活的。

  2、酒后駕駛車輛的。

  3、曠工一天以上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工作命令的。

  5、因亂停亂放,造成車輛被盜的。

  6、發生責任性的各類事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

  7、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執法部門警告以上處理的。

  8、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9、未經批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10、因違章或事故待處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業務協作單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查車不達標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扣風險抵押金的50

  1、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或早退的'。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出車,影響工作的。

  3、擅離崗位,消極怠工,影響工作秩序的。

  4、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2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扣風險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丟失行車文件和物質器材的。

  2、發生負責任各類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不滿20元的。

  3、非特殊情況,不按規定辦理長途出車會簽的。

  4、不認真保養車輛,一次檢查不達標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風險抵押金的20

  1、拒絕或不配合車管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報修手續,隨意進廠修理或隨意增加修理項目的;

  3、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00元的;

  4、發生各類事故,不論有無責任,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未及時報告的;

  5、清潔衛生工作差,受到上級或相關部門批評的;

  6、工作時間內參與明令禁止活動的;

  7、車輛被損壞,不能說明原因,無法認定責任的,且損失不滿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五、獎勵

  按照考核內容,對于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務、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費較低,在服務工作中受到上級和相關部門好評的駕駛員,以及除完成本職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界的其他任務,模范執行《車輛管理規定》,積極協助和配合車輛管理小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較突出的,車管員應結合檢查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提出獎勵方案,報辦公室批準后,對相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1、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見義勇為,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貢獻的;

  2、積極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吃苦耐勞,受到用車部門好評,并建議給予表揚或獎勵的;

  3、行駛里程多,無任何事故及違章現象的;

  4、愛護車輛設備,自己動手維修保養,在同類車輛中使用維修費較低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駕駛員管理規定7

  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和《xx汽運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為了加強駕駛員的管理,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結合分公司實際,特修訂xx駕駛員安全學習規定如下:

  一、xx駕駛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嚴格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著力提高安全意識,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質。

  二、凡xx的駕駛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分公司《駕駛員安全學習管理規定》,按時參加xx組織的安全學習活動。

  三、安全學習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上級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針對行車安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并對車輛交通違法肇事情況進行通報。

  四、安全學習時間為每周四下午的14:30時至16:30時。凡周四下午沒有出車的駕駛員都必須參加安全學習活動并簽到登記。

  五、安全學習活動不得遲到、早退,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安全學習的.駕駛員,必須提前填寫統一格式請假條向安全科長或分公司分管領導提出書面請假并獲得批準,請假條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檔統計備查,不填寫請假條者按不參加學習統計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按年累計,原則上年累計以4次為限,每季度請假超過2次取消該季度安全駕駛員評比資格,每年度請假超過4次取消該年度安全駕駛員評比資格。

  六、凡周四安全學習活動因出車在外或已請假未參加周四安全學習者,必須在學習日后7日之內到分公司安全科進行安全學習補課,未在7日內補課者按不參加安全學習補課處理;學習不簽到者,作不參加安全學習處理。

  七、駕駛員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的,每次給予50元的扣款,并進行補學;安全學習活動遲到者每次給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學習活動早退者每次給予20元的扣款;一年內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或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遲到、早退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一律取消該駕駛員當季和當年度的安全駕駛員及先進個人評比資格并下車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70分為及格),寫出書面檢討,經分公司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恢復其駕駛資格。

  八、安全科應認真做好駕駛員學習記錄并及時歸檔。

  九、此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xx汽運集團有限公司

  高速客運分公司

  20xx年4月18日

駕駛員管理規定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于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行偵查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者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和法醫勘察車;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提交符合申請民用機動車牌證所需憑證,由本部門地、市級主管機關匯總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監獄直接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核發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并建立車輛檔案。

  領取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前,已有民用機動車牌證的,需先將民用機動車牌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條警車車型限制:汽車為大小型客車和緊急救援專用(貨)車;摩托車為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六條警車車身應當噴涂藍白相間的顏色。

  警車車身底色為白色。汽車在駕駛室車窗以下車身范圍的下半截噴涂周邊框型的藍色裝飾漆。兩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配箱兩側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三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邊車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藍漆顏色使用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卡》規定的PB02號藍色。

  第七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應當分別噴涂白色簡稱漢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檢察”。

  汽車噴涂在駕駛室兩側車門的藍色裝飾漆上;兩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藍色裝飾漆上;三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和邊車外側的'藍色裝飾漆上。

  漢字字型為長黑體,字高為藍色裝飾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燈,其中汽車在駕駛室頂部安裝頂檐支撐式固定警燈;摩托車在后輪右側安裝桿連接式固定警燈。警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車標志燈具》的規定。

  第九條警車應當安裝緊急調頻調或者雙音轉換調警報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十條警車號牌分汽車、摩托車兩種。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負責監制。

  第十一條警車號牌安裝應當使用固封裝置,號牌不得彎折、打孔。汽車號牌應當懸掛一副兩面;摩托車號牌懸掛一副一面。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車輛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增加以下項目:

  (一)車身顏色、各部門簡稱漢字、警燈、警報器是否符合本規定;

  (二)警車行駛證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車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屬警車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第十四條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十五條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六條除護衛國賓車隊和追捕現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第十七條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條警車及其牌證嚴禁冒領、轉借、挪用。牌證遺失或者損壞的,要及時按申辦途徑報告發牌機關,申請補發。

  警車改變用途,應當辦理車輛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對私自噴涂警車外觀標志,安裝警燈、警報器以及偽造、涂改、冒領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并沒收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責令其取消警車外觀標志。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警車證件以及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警車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9

  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如下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行車思想,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堅持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和疲勞駕駛,杜絕違章駕駛,嚴禁晚上長時間打牌甚至賭博,確保行車安全。

  (二)要切實做好車輛防火、防盜工作,車輛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三)駕駛員應服從學院辦公室統一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車和隨意交換車輛,更不得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四)駕駛員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五)駕駛員對車輛要經常進行保養和檢查,保持車輛整潔。

  (六)駕駛員應及時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維修保養情況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進行詳細記載。

  (七)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在學院指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杜絕在車輛維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虛作假、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等舞弊行為。

  (八)車輛實行單車核算,一車一檔,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定時進行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九)自覺主動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約束能力。要注重提高業務技能,確保行車安全。

  二、派車制度

  (一)除學院駕駛員外,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車輛。

  (二)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使用管理。除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員不得指派用車。

  (三)嚴格車輛派遣審批制度,切實履行車輛派遣審批手續,完善公務用車日常派車手續,認真做好出車記錄。

  (四)嚴格車輛回場停放和節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況不能回場停放的,由單位領導批準,指定就近停車場或安全地點寄放。

  三、車輛維修制度

  (一)車輛發生故障確需維修時,無論問題大小,先由駕駛員申報維修項目,填寫一式兩份的《車輛維修申報、驗收表》,經駕駛班班長提出意見或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后方可進廠維修,若執行公務時發生故障,應就近維修,并報告駕駛班班長和辦公室主任。

  (二)車輛應送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未經批準私自維修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嚴格按申報表申報維修的項目檢修,對在修理過程中發現的新故障,應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后方可續修。

  (四)對維修更換下來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交辦公室,否則辦公室不簽驗收表。

  (五)駕駛員應隨車進廠督修,以便掌握維修項目的到位情況和質量,不隨車進廠或車進廠人就離,按缺勤處理。

  (六)駕駛員應親自調適維修后的車輛,確認合格后方可在廠家的.維修項目單上簽字認可,并填寫驗收表內容報辦公室審批結算。

  (七)需維護、更新車內設施及購買相關用品時,均應填寫申報表辦理手續后方可實施。

  四、駕駛員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

  對駕駛員認真執行管理規定、安全用車的,給予部門通報表揚,并給予以下獎勵:

  1.全月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者,發月度安全獎100元。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無交通違章者,年終發安全獎500元。

  2.駕駛員補貼實行行駛里程補貼制度,海陵區外長途加報長途補助,政策不變。駕駛員夜餐補助100元/月。

  (二)懲罰制度

  對駕駛員卻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并進行以下處罰:

  1.不服從調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時間內因擅離職守耽誤出車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院領導本人要求駕駛除外)發現后,一次扣100元,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4.行車中因人為原因造成違章罰款的,財務不予報銷。

  5.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經濟損失或致人傷害醫療費500元以上的扣發當月安全獎;1000元以上的扣發季度安全獎;3000元以上的扣發半年安全獎,重大交通事故或因違反駕駛員管理制度發生交通事故的扣發全年安全獎。

駕駛員管理規定10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學生接送人員出入學校,制定本管理辦法。

  1、家長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熟悉學校作息時間,按時接送學生上學,按時接學生回家,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照顧好學生上下學途中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習慣。

  2、每位家長接送學生時請注意個人形象,要儀表整潔,服裝整齊,文明禮貌,言談舉止為學生做榜樣。

  3、為保證安全,由直系親屬接送學生。如有特殊情況臨時換人接送,需提前主動打電話告知班主任老師。委托來接送學生的'人,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并將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衣著及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告訴老師。

  4、家長接送學生時不能在校園門口擁擠,應積極配合老師在規定的區域內安靜有序的排隊等候。

  5、為了每位個學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隱患,接送學生的每位家長不能進入校園。

  6、在校期間若發生學生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必須由直系親屬來校接學生。首先與班主任取得聯系并記載、備案,并在門衛處經保安人員登記、同意后,方可帶領學生離校。其他情況學生上課期間拒接離校。

  7、各班級要嚴格遵守上、下學時間,不準無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況改變上、下學時間,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學生家長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家長及學生不能乘坐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或其它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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