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業企業發出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是指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產成品、庫存商品。屬于資產類科目。
一些企業由于市場競爭程度越來越激烈,產品由原來的賣方市場變為買方市場。由其是對一些大型的賣場、超市銷售時,通常企業為了保持良好購銷關系往往在銷售商品后,要到一個月或幾個月后才能對賬開票結清,而采用這種月結30天或90天甚至更長的手段占用上游企業的資金,使上游這些企業資金使用困難。同時如果上游企業在銷售合同簽訂約定不當及財務處理不清淅時,將不僅僅是被下游企業占用了貨款資金,還有可能要產生相關的流轉稅及所得稅的資金占用,這對上游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十分頭疼的問題。現筆者從所知目前大多數上游企業在對這部分銷售處理方式入手,從稅收立場對企業發出商品的核算作如下分析。
如某企業發一批貨物給某商場,商場在收到貨物在當月確認100萬元,其余部分到90天以后才能確認。該批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200萬元,成本160萬元。企業對上述的發出商品一般處理方式有如下三種:
方式一:在發出貨時,即開具發票并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23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售稅額 34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萬
貸:庫存商品160萬
發出商品的稅收占用資金:
增值稅:17-80*17%=3.4萬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萬*(5%+3%)=0.272萬
所得稅:(100-80-0.272)*25%=4.932萬元
稅金占用資金額=3.4萬+0.272萬+4.932萬元=8.604萬
方式一分析:當企業銷售貨物給商場時,由于商場并未全部確認進貨處理,剩余部分只是一種代管形式存放在商場臨時庫存區,只有當在對外出售時,商場才確認為進貨。企業在發出貨物時就開具發票并確認收入,其優點是,企業無論與商場合同怎樣簽定,會計核算都不會存在稅務風險。但給企業卻帶來很多的負面影響:①、稅收額外占用資金8.604萬元(如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等);②、會計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確認的規定;③、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難,由于企業在出貨時就開票確認收入,但商場并未作進貨處理,商場一般不會將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將使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困難。④、當發生退貨時,由于企業已作銷售處理并已交納相關稅金,退貨時會計、稅務處理麻煩。
方式二:企業平時按商場確認的進貨金額確認收入并開票,到年底時將差異部分在“發出商品”科目反映,但不確認納稅。
會計處理:
平時貨物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160 萬
貸:庫存商品160萬
當商場確認購貨100萬時,企業依商場確認金額開票并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 117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萬
貸:發出商品 80萬
發出商品的稅收占用資金:
由于不確認已發出商品所產生的納稅義務,故不存在稅收資金的占用。 期末“發出商品”科目余額為=160-80=80萬,并在資產負債表“存貨”中列示。
方式二分析:企業在商場確認為進貨時才確認收入的實現并開票,對與商場進貨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發出商品”,這種方式的優點:從財務立場看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確認的條件。缺點是企業與商場銷售合同中如未明確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時間,將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延遲納稅的風險,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出的商品如約定在貨物發出的當天或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其納稅義務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或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委托代銷商品則為收到代銷貨物清單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的時間,具體企業依與購方合同簽訂的.條件進行確認。這樣一來企業在與商場簽定銷售合同時對上述付款方式及時間的約定將顯得十分重要,如果企業未與購貨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則依稅法規定為直接銷售,無論企業會計上怎樣核算,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方式三:企業平時按商場確認的進貨金額確認收入并開票,差額部分平時在“發出商品”科目中反映,只有到年底時才將差額部分確認納稅。
會計處理:
平時貨物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160 萬
貸:庫存商品160萬
當商場確認購貨100萬時,企業依商場確認金額開票并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 117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萬
貸:發出商品 80萬
年底將“發出商品”差額部分確認納稅:
借:應收賬款 17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
發出商品的稅收占用資金:
增值稅:17-80*17%=3.4萬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萬*(5%+3%)=0.272萬
所得稅:(100-80-0.272)*25%=4.932萬元
稅金占用資金額=3.4萬+0.272萬+4.932萬元=8.604萬
“發出商品”科目余額80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中列示。同時開票稅金17萬在“應收賬款”科目反映。
方式三分析:企業平時按商場確認的進貨確認收入并開票,其差額部分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并不確認其納稅義務,只有到年底時才將企業出貨與商場確認進貨差額部分確認。這種方式處理的優點是克服了方式一的缺點,減少了企業平時在稅金上的資金占用,給企業資金使用擴大了空間。但從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看還是無法避免被稅務局認定為延遲納稅的風險。同時企業在年底對差額部分確認納稅同樣也加重了資金的占用8.6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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