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質量工程師考試
一、報考條件
(一)報考初級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以及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 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 報名。
(二)報考中級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以及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 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 業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發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1、《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發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職務報考初級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相關知識》科目,只考《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科目。
2、《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發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工程師職務報考中級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綜合知識》科目,只考《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科目。
三、報考條件中涉及專業工作時間期限的,均計算到報考當年年底。
四、不得報名參加該項考試:因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通知。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 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 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規定,應屆本科畢業生及符合質量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 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六、考試安排,參考往年如下:
考 試 時 間 | 考 試 科 目 | |
6月19日 | 上午 9:00—12:00 | 質量專業相關知識(初級) |
質量專業綜合知識(中級) | ||
下午 2:00—5:00 | 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初級) | |
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中級) |
說明:因質量工程師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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