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
(不含巖土工程)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8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交通土建工程 | ||||
礦井建設 |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 ||||
建筑學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
工程力學 | 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 :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 ,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 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 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 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 .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
a.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b.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c.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 15 年以上的人員。
3、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僅供參考,以當次報考文件為準。
4、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結構工程師 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 注冊結構工程師 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報名。凡 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后,報考人員須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原件)進行資格復審,復審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 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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