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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價工程師造價案例分析及答案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造價工程師造價案例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一】(20分)
某企業擬于某城市新建一個工業項目,該項目可行性研究相關基礎數據如下:
1.擬建項目占地面積30畝,建筑面積11000m2,其項目設計標準,規模與該企業2年前在另一城市的同類項目相同。已建同類項目的單位建筑工程費用為1600元/m2,建筑工程的綜合用工量為4.5工日/m2,綜合工日單價為80元/工日,建筑工程費用中的材料費占比為50%,機械使用費占比為 8%,考慮地區和交易時間差擬建項目的綜合工日單價為100元/工日,材料費修正系數為1.1,機 械使用費的修正數為1.05,人材機以外的其它費用修正系數為1.08。
根據市場詢價,該擬建項目設備投資估算為2000萬元,設備安裝工程費用為設備投資的 15%。項目土地相關費用按20萬元/畝計算,除土地外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為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 15%,項目的基本預備費率為5%,不考慮價差預備費。
2.項目建設期1年,運營期10年,建設投資全部形成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5%,直線法折舊。
3.項目運營期第1年投入自有資金200萬元作為運營期的流動資金。
4.項目正常年份銷售收入為156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稅率為6%,項目正常年份年經營成本為400萬元。項目運營第1年產量為設計產量的85%,運營期第2年及以后各年均達到設計產量,運營期第1年的銷售收入,經營成本均為正常年份的85%。企業所得稅率為25%。
問題:
1.列式計算擬建項目的建設投資。
2.若該項目的建設投資為5500萬元,建設投資來源為自有資金和貸款,貸款為3000萬元,貸款年利率為7.2% (按月計息),約定的還款方式為運營期前5年等額還本,利息照付方式。分期列式計算項目運營期第1年,第2年的總成本費用和凈利潤以及運營期第2年年末的項目累計盈余資金,
(不考慮企業公積金,公益金提取及投資者股利分配)。
(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答案】
1.人工費占比=4.5x80/1600=22.5%,人工費修正系數=100/80=1.25
人材機以外的其它費用占比=1-22.5%-50%-8%=19.5%
單位建筑工程費=1600x (22.5%x1.25+50%x1.1 +8%x1.05+19.5%x1.08) =1801.36元/m2
建筑工程費=1801.36x11000/1000=1981.496萬元
設備安裝工程費=2000x15%=300萬元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20x30+(1981.496+300)x15%=942.224萬元
建設投資=(1981.496+300+2000+942.224〉x (1+5%) =5484.91萬元
2.年實際利率=(1+7.2%/12) 12-1=7.442%
建設期利息=3000/2x7.442%=111.63萬元
每年還本額=(3000+111.63) /5=622.326萬元
運營期第1年應還利息=(3000+111.63) x7.442%=231.568萬元
運營期第2年應還利息=(3000+111.63-622.326) x7.442%=185.254萬元
折舊費=5500x (1-5%) /10=522.5萬元
運營期第1年總成本費用=400x85%+522.5+231.568=1094.07萬元
運營期第2年總成本費用=400+522.5+185.254=1107.75萬元
運營期第1年凈利潤=(1560-1560x6%-1094.07) x (1-25%) =279.25萬元
運營期第2年凈利潤=(1560-1560x6%-1107.75) x (1-25%) =268.99萬元
運營期第1年剩余利潤=522.5+279.25-622.326=179.424萬元
運營期第2年年末的項目累計盈余資金=268.99+179.424+522.5-622.326=348.59萬元
【案例二】(20分)
某隧洞工程,施工單位與項目業主簽訂了120000萬元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每延長(或縮短)1天工期,處罰(或獎勵)金額3萬元。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前,施工單位擬定了三種隧洞開挖施工方案,并測算了各方案的施工成本,見表2.1
表2.1 各施工方案施工成本單位:萬元
施工方案 |
施工準備工作成本 |
不同地質條件下的施工成本 |
|
地質較好 |
地質不好 |
||
先拱后墻法 |
4300 |
101000 |
102000 |
臺階法 |
4500 |
39000 |
106000 |
全斷面法 |
5800 |
3300 |
/ |
當采用全斷面法施工時,在地質條件不好的情況下,須改用其他施工方法,如果改用先拱后墻法施工,需再投入3300萬元的施工準備工作成本。如果改用臺階法施工,需再投入1100萬元的施工準備工作成本。
根據對地質勘探資料的分析評估,地質情況較好的可能性為0.6。
事件2:實際開工前發現地質情況不好,經綜合考慮施工方案采用臺階法,造價師測算了按計劃工期施工的施工成本、間接成本為2萬元/天;直接成本每壓縮工期5天増加30萬元,每延長工期5天 減少20萬元。
問題:
1.繪制事件1中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的決策樹。
2.列式計算事件1中施工方案選擇的決策過程,并按成本最低原則確定最佳施工方案。
3.事件2中,從經濟的角度考慮,施工單位應壓縮工期,延長工期還是按計劃工朗施工?說明理由。
4.事件2中,施工單位按計劃工期施工的產值利潤率為多少萬元?若施工單位希望實現10%的產值利潤率,應降低成本多少萬元?
【答案】
1.
2.機會點4成本期望值=102000+6800+3300=112100萬元
機會點5成本期望值=106000+6800+1100=113900萬元
由于機會點5的成本期望值大于機會點4的成本期望值,所以應當優選機會點4的方案。
機會點1 總成本期望值=(101000+4300) x0.6+ (102000+4300) x0.4=105700萬元
機會點2總成本期望值=(99000+4500) x0.6+ (106000+4500) x0.4=106300萬元
機會點3總成本期望值=(93000+6800) x0.6+112100x0.4=104720萬元
由于機會點3的成本期望值小于機會點1和機會點2的成本期望值,所以應當優選機會點3的方案。
3.按計劃工期每天費用=2萬元/天
壓縮工期每天費用=2+30/5-3=5萬元/天
延長工期每天費用=2-20/5+3=1萬元/天
由于延長工期每天費用最小,所以應當選延長工期的方案。
4.產值利潤率=(120000-106300) /120000=11.42%
(120000-106300-X) /120000=10%
求解,成本降低額=1700萬元
【案例三】(20分)
某國有資金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施工招標,業主委托具有相應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的中介機構編制了招標文件和招標控制價。
該項目招標文件包括如下規定:
(1)招標人不組織項目現場勘查活動。
(2)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否則招標人拒絕回復。
(3)投標人報價時必須采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計價定額中分部分項工程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標準。
(4)招標人將聘請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在開標后評標前開展清標活動。
(5)投標人報價低于招標控制價幅度超過30%的,投標人在評標時須向評標委員會說明報價較低的理由,并提供證據;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提供證據的,將認定為廢標。
在項目的投標及評標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投標人A為外地企業,對項目所在區域不熟悉,向招標人申請希望招標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勘查現場。招標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員陪同投標。
事件2:清標發現,投標人A和投標人B的總價和所有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相差相同的比例。
事件3:通過市場調查,工程清單中某材料暫估單價與市場調查價格有較大偏差,為規避風險,投標人C在投標報價計算相關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綜合單價時采用了該材料市場調查的實際價格。
事件4:評標委員會某成員認為投標人D與招標人曾經在多個項目上合作過,從有利于招標人的角度,建議優先選擇投標人D為中標候選人。
問題:
1.請逐一分析項目招標文件包括的(1)~(5)項規定是否妥當,并分別說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標人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3.針對事件2,評標委員會應該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標人C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5.事件4中,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答案】
1.(1)妥當;《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人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因此招標人可以不組織項目現場踏勘。
(2)妥當;《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不妥當,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招標人不能要求投標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機消耗量標準。
(4)妥當,清標工作組應該由招標人選派或者邀請熟悉招標工程項目情況和招標投標程序、專業 水平和職業素質較高的專業人員組成,招標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或者監理單位組織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組成清標工作組。
(5)不妥當,不是低于招標控制價而是適用于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標底、成本的情況。《評標 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竟標,其投標應作為廢標處理。
2.事件1中,招標人的做法不妥當。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人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因此招標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勘查現場。
3.評標委員會應該把投標人A和B的投標文件做為廢標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圼規律性差異;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4.不妥當,暫估價不變動和更改。當招標人提供的其他項目清單中列示了材料暫估價時,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價格計算材料費,并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表現出來。
5.不妥當,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畝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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