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報關員考試重點輔導筆記: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一、我國海關審價的法律依據《海關法》《關稅條例》《征管辦法》《征管辦法》
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包括一般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一)一般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六種方法,注意順序)
共六種,依次使用:成交價格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倒扣價值法、計算價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況下,可顛倒使用倒扣價格法和計算價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則而非方法。
1、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1)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是指海關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認,包括進入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相關費用”包括:裝卸費、搬運費等與運輸有關的費用。
(2)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應付的、實付的,并調整后的價款總額,不同于發票或合同價格,它還包括間接支付給賣方的價款。
“實付或應付”是指必須由買方支付的總價。
(3)關于“調整因素”
① 計入項目:(買方支付。可量化)
a、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購貨傭金是由買方支付,銷售傭金是由賣方支付。購貨傭金(向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購貨傭金),不計入完稅價格中;
b、與進口貨物視為一體而又未納入價格中須由我方負擔的容器費用;
c、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d、協助價格:由我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低于成本價銷售給賣方或有關方,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可按適當比例分攤的協助價值:工、磨具、材料、工程設計、境外技術開發等
e、不是作為貨物價格一部分的特許權使用費:如商標使用費、專有/利技術使用費等
注意:與貨物無關的不能計入,費用的支出與向我國銷售無關的不能計入。
f、返回給賣方的轉售收益。
上述因素計入完稅價格的條件:
a、買方負擔; b、未包括在價格中; c、有客觀量化的資料佐證
② 扣減因素:(條件:能與貨價分清,在發票或合同中單獨列明,否則不能扣除)
a、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進口后安裝、調試、維修和技術服務費;(售后服務的費用而非貨物進口費用),保修費除外。
b、貨物起卸后的運保費等相關費用(運輸、保險費);
c、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和國內稅;
d、境內發生的技術培訓費、境外考察費、進口貨物境內復制費;
e、利息(融資產生、有書面融資協議、單獨列明、利率不高于當地的利率水平);
(4)成交價格本身須滿足的條件:
① 我對進口貨物的處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用于展示或者免費贈送、只能銷售給第三方或指定方則購成了限制。
② 貨價不應受無法確定條件或因素的影響;如:搭售行為,以買方必須銷售給賣方東西為前提。
③ 賣方不應還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須可以按照規定做出調整;
④ 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可以有,但必須不對成交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
2、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法
(1) 相同或類似貨物:同一地區或國家生產、原理結構、特性、材料、使用價值等類似,在功能和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
(2)相同或類似的時間要素:同時或“大約同時”即在貨物接受申報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內。
(3)相同及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的運用
價格可量化調整:考慮數量、運輸方式和距離、商業水平等,這種調整應在可量化的基礎上進行。
3、倒扣價格方法: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批發價格,減去各項進口稅和各項進口后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
(1)用以倒扣的上述銷售價格應同時符合的條件:
a、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
b、保持進口狀態銷售
c、第一環節銷售
d、向無特殊關系方銷售
e、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即最大量批發給買方的價格)
(2)倒扣價格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進口時的狀態(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價格為基礎)
②時間要素(申報之日前后各45天,可延長至90天)
③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
(3)倒扣價格法倒扣項目:
a、境內銷售利潤、支付的傭金和一般費用;
b、進口后的運費、保險費、裝卸費等;
c、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等國內稅;
d、加工增值額(如果存在境內簡單加工)。
4、計算價格法:以生產國/地生產成本為基礎,加出口至我國的運費、保險費,以及合理的利潤及費用。
5、合理方法:禁止使用下列價格確定法:
(1)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
(2)兩種價格選擇高的價格
(3)出口地市場的價格
(4)以計算價格法之外的.價格或費用計算
(5)依據出口到第三國或地區的銷售價格
(6)依據最低限價或武斷、虛擬的價格。
(二)、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1、加工貿易料件、制成品一般估價方法:
(1)進口料件需征稅的,主要是針對不予保稅部分的征稅,因此以其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2)進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內銷,以原進口料件的價格來審定完稅價格;
(3)來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內銷,以內銷時進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價格來審定完稅價格;
(4)內銷邊角料和副產品,以內銷價格為完稅價格
2、加工區加工企業內銷成品的審價方法
(1)內銷成品,以內銷時進口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2)內銷邊角料和副產品,以內銷價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3、保稅區加工企業內銷料件或成品
(1)純進口料件制成品內銷或料件內銷,以內銷時進口相同或料件或成品的價格審定完稅價格;
(2)成品中含有國內料件的進料加工制成品,以原進口料件時的價格來審定完稅價格;
(3)成品中含有國內料件的來料加工制成品,以內銷時進口相同料件的價格來審定完稅價格;
(4)邊角料、副產品內銷時,以內銷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4、從各區進境保稅物流貨物的價格審定
以內銷價格為基礎審定,但必須包括倉儲費、運輸費等相關費用。
5、出境修理復運進境貨物的估價方法
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則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期限外,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方法審定完稅價格。
6、出境加工復進口時完稅價格的審定
境外加工料件費、加工費、復運回境的運保費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7、暫時進境貨物的估價方法
進境是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審價方法審定完稅價;留購時,以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8、租賃進口貨物的估價方法
租賃期間,以租金為完稅價格
租賃期滿,已留購價格為完稅價格
一次性交稅的,以審定的租金總額或者貨價為完稅價格。
9、減免稅貨物的估價方法:
監管期間內轉售時存在征稅問題。方法:
完稅價格 = 原進口價格 – 折舊 = 原進口價格 * (1 – 使用月數/監管年限*月數)
10、無成交價格貨物的估價方法
相同或相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倒扣價格法、計算價格法、合理方法
11、軟件介質的估價方法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則按介質成本或者價值審定完稅價格:
(1)介質或軟件的價值分列;
(2)未分列,但可以證明介質或軟件的成本或價值;
注意:美術、攝影、音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等不適用。
(三)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1、運輸工具作為貨物進口,如果自身動力進京,不另計運費;
2、保費需要另求時:保險費 = (貨價 + 運費)* 0.3%;
3、郵遞費包括保險費與運輸費用;
4、邊境外交貨的運保費 = 邊境口岸價 * 1%。
三、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一)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包括運費、保險費等。
(二)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直接收取和間接的價款總額
(三)不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稅收、費用
1、出口關稅;
2、裝船后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等;
3、單獨列明的賣方自己承擔的傭金
(四)出品貨物其他估價方法
同進口的六種方法:成交價格法、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法、計算法價格法、合理方法。
完稅價格 = FOB(中國境內口岸) – 出口關稅 = FOB / (1 + 出口關稅率)
四、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一)價格質疑程序
海關發出書面質疑通知,貨物的收發貨人5天內(可延期10天)提供證明資料,限期內不能提出,可放棄或申請延期。
對于無成交價格、申報價格明顯不符成交價格條件,不經該質疑程序,可直接進入價格磋商階段。
(二)價格磋商程序:
與收發貨人了解情況,磋商確定價格。海關估價中的必經程序。
不需價格質疑、價格磋商可直接審定完稅價格的情況:
1、分批進口貨物,前曾有批次估價的;
2、完稅價格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總額在2萬人民幣以下的;
3、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和舊品等。
五、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具保放行貨物請求權。
2、估價方法的選擇權:倒扣價格法和計算價格法的適用次序。
3、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知情權。
4、估價不服下的申訴權。向上級海關提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義務
1、如實提供單證的義務
2、如實申報的義務。必要時,海關可要求補充提供相關單據、資料等
3、舉證的義務。證明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交易價格不受特殊關系的影響。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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