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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試復習大綱第三章[第十一部分]
三、金銀產品出口管理凡報運出口的金銀及其制品或含有金銀的制品,出口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產品準許證》辦理出口手續。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境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在進口后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出口時審查發證。
(一)金銀產品出口的基本手續
1.金銀及其制品報關出口時,必須事先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機構辦理《金銀制品出口準許證》,海關憑以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2.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境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當在進口后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成品出口時,憑以簽發《金銀制品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
(二)金銀產品進口的基本手續
1.旅客攜帶進境的黃金及其制品應以自用、數量合理為限,經海關核準后予以免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黃金及其制品,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文件,予以征稅放行。
2.旅客隨身攜帶進境的國內單位進口的金銀及其制品,及接受捐贈的金銀及其制品,須由國內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有效期內的批件,辦理報關手續。
3.來料加工所需進口的金銀,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行的批準文件,向海關申報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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