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蛇添足的“判后寄語”改革是否可行
“判后寄語”改革舉措帶來憂慮
“法官后語”的稱謂,還有“判后寄語”“法官判后語”“法官忠告”等說法,故以下討論中的不同稱謂均可通用。
至于“判后寄語”的定義和功能,說法就更多了。2015年11月上旬,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在杭州聯合組織的“司法公開與裁判文書改革研討會”上,來自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的兩名法官(毛煜煥、劉瀅瀅)提交了一篇題為“判后寄語:法官應‘情’系何處”的文章,他們對“判后寄語”總體上講是持肯定觀點的,認為“判后寄語”是法官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接受裁判結果,附在裁判文書之后,于法理之外,運用倫理道德知識,對當事人給予教育、勸誡和感化的情理表達,并認為,“判后寄語”作為一種裁判文書的說理方式,體現的是法官對當事人的勸導和期望,是法官對社會公眾價值觀的引導。
盡管說法不一,但有一點卻是沒有爭議的,即“判后寄語”不是判決理由,也不是裁判結果,故“判后寄語”沒有法律約束力。
近年來,從媒體上不斷看到有的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文書改革方面的報道。由于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終結的案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國家法律作出裁判的書面文件,制作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裁判文書制作方式上的改革也是審判方式改革、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因此,對各地人民法院進行的裁判文書改革的舉措,本無可厚非。然而,從近期涌現出的一些諸如“法官后語”之類的“改革舉措”來看,總有一些憂慮。
“判后寄語”只是看起來很美?
客觀地講,在裁判文書之后撰寫“判后寄語”抑或“法官后語”的做法,雖然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但也沒有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定。作為一種制作裁判文書方法上的改革舉措,在司法實踐中試行,也并無不可。只是從一些案例的“法官忠告”和“法官后語”的內容來看,似乎與“裁判理由”并無本質的區別,或者說有些“后語”或“忠告”的內容本來就可以成為裁判文書“裁判理由”的組成部分。
現在,從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現狀來看,普遍存在敘事不清、認證不力、說理不夠、邏輯混亂、格式呆板、千篇一律的現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再批評的那樣:“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形象。”的確,據筆者觀察,目前裁判文書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在敘述事實部分不寫證明“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的具體證據和證明過程,特別是在控辯雙方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主要證據存在嚴重分歧的情況下,對事實的認定與否或者對證據的采信與否都不作任何解釋;二是在“本院認為”部分不說理或者說理不充分,“判決理由”實際上是沒有理由,對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只是把法律的條文堆積在判決中,不闡述為什么適用這些法條的道理。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不能正視裁判文書質量亟待提高和改進的現實,裁判文書不能達到使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效果,而寄希望于“法官后語”或者“法官忠告”中的“借題發揮”,事實上是難以起到許多報刊上高度贊揚的當事人當即“和好如初”甚至原、被告“雙雙一起”到人民法院表示衷心感謝的作用的。要知道,在社會矛盾沖突發展到對簿公堂的程度,不切實際地提倡甚至追求表面上看起來很熱鬧實際上并不解決實際問題的做法,是沒有多少意義的,也是缺乏生命力的。
“判后寄語”或引是非
據筆者多年來從事審判工作和應用法學研究的實踐發現,不少當事人在法官按照“背靠背做工作,面對面和稀泥”的套路進行說服教育或組織調解時,對法官的批評、教育甚至忠告乃至警告,都不會過多計較,大都能夠接受,可一旦發現法官將這些內容寫進裁判文書甚至寫進調解協議或者調解筆錄中就很有意見甚至會引發上訴或者申訴了。究其原因,并不是法官“說得對”但“寫得不對”,而是因為許多當事人特別看重裁判文書,總認為裁判文書是歷史資料,會裝進“個人檔案”中,一旦被人發現或者“公開上網”公之于眾,豈不是“家丑外揚”和“第二次受傷”?
如前文周某被公婆告上法院的案例“后語”,中所稱“本案當事人所遭遇的處境令人同情,但為分割周某丈夫的死亡補助金而引發紛爭,使親屬間的感情受到傷害,甚感遺憾”的內容,萬一當事人不能正確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非要法官解釋清楚究竟是誰“引發”了紛爭?誰使誰的感情“受到了傷害”?恐怕這是出乎法官的意料的。因此,筆者主張,現在的當務之急應當是把主要的精力用在闡述判決理由上,力求情、理、法的有機統一,在講深、講透上下功夫,而不要合近求遠在判決之后再畫蛇添足地添上一段可能引起非議的“后語”或“忠告”。
特別是在目前司法公信力尚未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識尚未達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如果繼續提倡
“法官后語”的改革舉措,甚至將“法官后語”的內容寫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修訂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中,賦予“法官后語”在裁判文書中有那么一席之地,這就必然面臨著如下兩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判后寄語”能否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明確了裁判文書不予上網的四種情形,似乎也可適用于“判后寄語”;二是對“法官后語”不服能否作為上訴的理由?由于我國三大訴訟法對當事人的上訴理由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對當事人針對“法官后語”提出的上訴似乎無法拒之門外,這樣一來,在裁判文書中添加
“法官后語”的本意就是為了讓當事人服判息訴、案結事了,可如果因為“法官后語”引發上訴,這豈不是“燒香引出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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