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對員工拒絕加班的看法
摘要: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有不少公司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員工拒絕的,公司可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這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裁判機關如何評判?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有HR童鞋不禁要問,我們平時安排員工加班,從來就沒有和員工協商,員工一樣乖乖的加班了,那又怎么解釋呢?
其實,員工接受你的安排進行了加班,說明員工已實際行為與你協商一致了,很好理解啊。
是不是任何加班行為都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延長工作時間情形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特殊情況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給予處分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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