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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
導語: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以下是由CN人才網搜集整理的農村集體合同承包合同書,歡迎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一)
夏[2013]土承字01號
發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9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13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按照市政府統一工作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章有關規定,經村委會討論通過,甲方將集體所有制農用土地經營權以公開協商方式發包。甲、乙雙方就有關承包經營事宜,經平等、自愿協商,并經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議”程序議定,現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發包標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會作為共同發包人將分別屬于各村村民集體農用地畝發包給乙方。土地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時,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標的物地上現有附著物依照土地交接時雙方制作簽署的交接單為準。乙方僅與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異議均由甲方予以解決,解決不了對乙方造成損失的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承包之地作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種植其它農作物,承包經營期間不得改變為非農用土地性質。不得改變為諸如各類市場、農家樂、農業旅游用地等非農用土地性質。
4.承包期間,允許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儲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臨時建筑性質的庫房,允許進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水利、電力配套設備建設,但不得破壞或改變現有水利、電力設施,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對在該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賓館市場、物流倉儲地等與苗圃經營無關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許,對苗圃經營有關的臨時搭建庫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設建筑物前須向甲方提交書面建筑方案,寫明建筑的面積、用途、預算,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開工建設,對因政府性征用拆遷時不予任何經濟等形式的補償。乙方所報批之建設項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甲方應于批準。
5.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將標的物土地交付與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圍,雙方清點地上有價值之附著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記在冊。交接手續辦妥后,乙方即有權進入土地行使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1.承包經營期間為十五年,自年月 日始至年月 日止。承包經營期屆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承包經營權。
2.承包費標準為1500元/畝,每年租金總計為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13年足額繳納兩年的2013年--2014年的土地承包費,從2014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額將承包費繳納至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農經站,由農經站統一出具收款收據并視為乙方足額繳納承包費的憑據。乙方遲延繳納的,須依照應繳未交額*3‰日之標準向甲方賠償違約金。農經站收取承包費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積向各村分配。
第三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
乙方采用轉讓方式(包含名為轉包、出租實為轉讓)流轉部分承包經營權的,不得違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其土地農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第四條 土地征收、征用的處理
1.承包經營期間,若遇政府對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應提前 個月告知乙方擬征收、征用的時間、土地范圍、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處理地上苗木減少損失。
2.征收征用的補償解決:依照屆時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處理。對承包地上屬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經甲方許可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補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予補償或者賠償;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建設的
地上附著建筑物乙方無權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經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無需催繳,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人為設置障礙,導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自行終止,雙方未新定承包經營合同的,乙方就與合同到期日將土地交還甲方,地上新增附著物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著物完好交回,毀損的照價賠償,因時間原因自然損害的乙方免責。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權強制收回。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應予以協調解決乙方用電用水事宜,所產生的費用及電費、水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2.乙方應本著團結互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妥善處理與周邊村民相鄰關系,搞好民族團結。乙方與村民發生利益沖突并無法妥當解決的,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協調解決,以避免事態擴大;
3.乙方應善意開發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護土地周邊植被,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經營,對乙方經營范圍、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甲方不得干預;
5.本合同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報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三份。
發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9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13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承包人(乙方):手模: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備案單位: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交 接 單
甲方依照夏鎮[2013]土承字01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向乙方交付合同約定之承包地。土地四至已經指示清楚,乙方并無異議同時將土地上的附著物登記如下:
1.房屋建筑物 間, 結構,約 平方米;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二)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
甲方:長春市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
雙陽區奢嶺街道幸福村民委員會
乙方:長春東民經貿有限公司
根據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項目建設用地發展規劃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幸福三組全體群眾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奢嶺街道辦事處批準,甲方同意將幸福三組一塊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地塊名稱、四至
地塊名稱:河北門前地。
四至:北至林帶溝邊;東至溝沿;南至河沿;西至道南樹外。
二、面積:56380平方米。
三、經營用途:用于生產經營,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開發建設。
四、經營期限:本次承包經營期限在乙方未辦理征用手續前,為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時間。乙方辦理了征用手續,變為國有土地,按土地性質確定為使用年限。乙方獲得土地使用證之外的土地,同幸福村另行簽補充協議。
五、承包費總額:壹佰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整(¥:1,296,740.00元)。
因農民自愿將承包經營權退還給村民委員會,同村民委員會解除承包關系,乙方向甲方交納承包費中含的農民應得到的土地補償費、
勞動力安置費及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在符合兩個規劃要求辦理征用手續時,乙方不再就農民兩費問題增加費用。
六、承包費支付方式:簽合同時承包費用一次性付清。
七、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召開幸福三組全體群眾大會討論通過向乙方發包土地經營權議案,并由幸福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奢嶺街道辦事處形成批準向乙方發包土地經營權的文件,及相關村民是否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書。同時,甲方應將先關決議意見書、批準文件提供給乙方一份。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甲方負責將發包面積中除規劃公路綠化紅線外的約4公頃土地調整為建設預留地,(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根據乙方需要,在符合規劃的基礎上,甲方負責派專人協助乙方辦理土地、規劃、環評、消防等相關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按國家規定交納)。
3、鑒于公路綠化控制線定位說法不一,甲方應事先溝通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部門,確定給控制線位置,距長清公路中心線85米之內。確保能履行相關程序,乙方取得土地使用經營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障礙。
4、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
5、乙方有權自主利用該幅土地進行項目開發及生產經營。
6、乙方享受當地政府的有關招商引資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也承擔該土地的相關責任。
7、乙方經營期間遇到該幅土地被征用、占用,乙方享有接受補償的權利。
八、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承包款,應按逾期付款總額支付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2、簽訂本合同一個月內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決議及批準程序,并缺的相關決議、批準文件,應雙倍退還乙方已付成包款,逾期退還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退款總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3、甲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義務,應向乙方承擔每日1000元的違約金;逾期三個月的,由甲方按本合同二倍賠償乙方。
九、合同未盡事宜可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原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十、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長春市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
法人代表:
甲方:雙陽區奢嶺街道幸福村民委員會
法人代表:
乙方:長春東民經貿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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