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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購買合同補充協議通用版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購買合同補充協議通用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友好商一致,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本合同”)未盡事宜,訂立如下補充協議。如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合同正文的約定不一致的,則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一、買賣雙方同意按產權登記面積及本合同約定的單價最終結算本商品房價款,結算房價款與本合同約定的價款不一致時,按多退少補處理,雙方互不因此追究對方責任。
二、根據本合同之約定,出賣人要給買受人寄發有關通知等文書的,均應按該合同首頁載明的地址、收信人名稱,以郵政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形式發出。買受人通訊聯系地址、電話等如有任何變化,均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否則,因此而導致遲延或不能送達的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從發出之日起計算第三天(最后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不論買受人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買受人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于是日送達買受人。如買受人拒絕提供通訊地址,致出賣人無法使用郵寄方式送達的,則視為買受人免除了出賣人的送達義務,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導致延遲或不能送達的后果,由買受人承擔。
三、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按揭或公積金貸款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時,在出賣人承擔還款擔保責任期間,如買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銀行向出賣人劃扣相應款項時,買受人除應在出賣人被劃扣之日起 十___日內償還出賣人全部被扣款項外,每逾期一日還應向出賣人支付被劃扣款項萬分之 五 的違約金。如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累計達3個還款期,或致使銀行要求買受人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在出賣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后,可將該商品房另行銷售,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的損失,并按合同房價款的 5%___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和放棄《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由出賣人單方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對于買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償的貸款本息和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及出賣人其他損失后如有余額,由出賣人據實返還;若不足應由買受人補足。
四、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按揭或公積金貸款按揭方式支付購房款的,若因買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拒絕為其提供購房貸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扣除購房款總額百分之二的違約金后,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余款,同時收回相關資料;出賣人若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權對房價、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及交房時間、產權證辦理時間等事項另行與買受人簽訂補充協議。
五、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辦產權證的,買受人必須于交房款同時交納有關辦理產權登記的所有稅費及辦理產權登記所需的全部真實有效材料,同時根據實測面積對所有款項進行結算,以確保產權證的及時辦理,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負全部責任。買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納有關稅費、不能按期提交辦理產權登記所需的全部真實有效資料或不能按約結算,出賣人有權依據買受人遲延的時間,相應順延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出賣人向產權登記機關交付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的時間。買受人采用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必須委托出賣人辦理契稅繳納、產權證、國土證等相關手續。
六、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若買受人要求退房,如出賣人同意退房,則買受人按照房款總價的 10% 支付違約金;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的,則繼續履行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七、房管部門提供房屋實測面積后,若買受人因對面積存在誤差而要求退房的,買受人須于收到實測面積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買受人逾期提出退房要求的,視為買受人放棄退房權利。買受人因出賣人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須于約定期屆滿后30日內提出書面退房要求,否則視為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
八、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已經具備第八條所規定的交房條件,買受人單方面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它問題影響其入住而拒絕接受房屋的,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時間起15日內提交國家權威部門出具的正式的檢驗報告,若檢驗報告認定存在不合格,出賣人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否則視為該商品房不存在影響買受人入住的問題。買受人仍拒絕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之規定履行相應收房義務的,視為出賣人已經按約交付房屋。
九、雙方確認:出賣人關于本項目的廣告、銷售樓書、影視宣傳片、樣板房、沙盤、模型及其他關于本銷售樓盤、銷售房屋的宣傳資料對本銷售樓盤、銷售房屋之環境、景觀、綠化、建筑物形態以及室內裝修、家具、家電、飾品所作的描述僅作為買受人了解本銷售樓盤、銷售房屋和自行裝修時參考之用,并非本銷售樓盤、銷售房屋的交房標準。最終交房標準以主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標準為準。
十、出賣人承諾按國家有關規范保證商品房質量,如出現質量事故由出賣人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十一、出賣人承諾按期按質將商品房交與買受人并按約定交付辦理產權證書所需資料,如因公共管理部門原因(指政府及水、電、市政等從事公共事業的單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誤時,雙方另行友好協商重新確定時間,但出賣人須出具合法有效之證明。
十二、出賣人按國家規范對商品房進行規劃、設計;并在合同約定和國家、政府規范要求范圍內承擔所出賣商品房的保修責任。買受人對該商品房周邊環境(包括周邊公建、學校、寫字樓、商業、市政道路、工廠、配套設施等生產生活環境)已充分考察和知悉,入住后承諾對周邊環境現狀不持任何異議。
十三、該商品房所在地塊內以下部分所有權歸屬如下:
(一)地塊內車庫、車位(含地下停車場及獨立的自行車車庫、汽車車庫)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
(二)地上車位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三)地塊內會所、配套幼兒園的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
買受人可有償取得上述物業的使用權。
十四、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特殊原因還包括為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發布的命令、活動以及其他直接影響項目進展之政策要求而影響工程進展的。
十五、買受人同意為公共利益需要各種管道管井線纜穿越買受人所購房屋,買受人同意不據此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十六、買受人承諾不對外立面進行任何修改,包括不做各式防盜門(網)、卷簾門(網)、防盜窗(網)、封閉原非封閉陽臺(通道)等,否則出賣人或物業公司有權拆除,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導致的消防等部門的罰款也由相應買受人無條件承擔。
十七、買受人承諾裝修、及裝修后的消防等各項審批手續由買受人自行完成,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若因裝修造成罰款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十八、以下項目未含在房價內:公共維修基金及其他國家政策法規、地方政府規定的稅費按規定向買受人收取;電話、網絡、有線電視、天然氣等由買受人自行報裝,若有初裝費或配套費由買受人自理。
十九、本物業實行交付使用后將實施物業管理,買受人應按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
二十、出賣人如實告知:本商品房所處樓座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由出賣人向銀行設立貸款抵押。出賣人承諾,上述抵押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解除,如在上述時間內未能解除抵押,致房產證不能辦理的,買受人不要求退房的,自房屋交付后第九個月起至解除抵押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退房的,出賣人支付買受人已付房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二十一、發生糾紛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解決的,由買受人購買的該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二十二、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出賣人、買受人雙方附簽。
本補充協議與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簽約日期:___ 年___月___日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本協議共___頁,本頁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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