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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勞動合同

時間:2024-03-07 12:58:1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山西勞動合同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現居住地址: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種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甲方應告知職業危害、防護辦法等。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產品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作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不定時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不定時工時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八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甲方支付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應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46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派駐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機構,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勞動用工備案等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按照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公示招聘簡章,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押金或者其他財物。

  第七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前款所稱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但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內部退養協議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存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內部退養協議約定。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單位繳納。

  第十四條招用勞動者從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井下工作的要求,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自行制定勞動合同文本。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1份,用人單位不得代勞動者保管。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服務期、競業限制等事項需要約定的,雙方依法書面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新上崗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其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勞動法律法規等培訓;對從事井下工作的勞動者,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0小時。

  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時計算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項收入:

  (一)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

  (二)加班加點工資;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經濟效益情況,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與職工方平等協商,制定年度工資指導線實施萬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恢復履行的期限或者條件。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勞動臺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自行撤離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

  第二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提前30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支付其經濟補償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勞動者在本單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接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鑒定為l級至4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為止;

  (二)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疔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結清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生活費以及拖欠的其他費用,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結清所欠債務。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井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至3年。

  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筒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四)派遣期限;

  (五)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管理服務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勞動安全衛生;

  (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八)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實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后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不得影響先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以及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勤工助學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

  (二)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四)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

  (五)以擔保、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九)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十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公開其個人資料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性質: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實行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以便于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保證乙方基本的休息權利。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八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

  第十條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一)實行計時或崗位工資的,每月標準工資為元。

  (二)實行計件工資的,計件單價為元。

  (三)實行提成工資的,每月底薪為元,雙方約定的提成比例為.

  (四)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條中明確。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夜班補貼元。

  第十四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標準支付乙方生活費。

  第十五條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工傷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違法、不道德或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工作,并有權提出批評或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的同意,不得公開和泄露。

  第二十四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五條訂立勞動合同時,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其他財物,不得強迫乙方集資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證等證件。

  第二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九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期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三條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為其支付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第三十八條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經協商,雙方就其他事項作如下約定: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或本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一條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和地方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鑒證機關:(公章)

  鑒證日期:年 月 日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后順延30天。30天到期后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 無試用期

  2、 試用期從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文化知識:____________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

  勞動技能:____________

  工作能力:____________

  團隊精神: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的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須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長假被別人取代工作崗位的;

  4、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

  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地點:

  1、甲方經營場所變更的;

  2、由于甲方的經營需要須變更乙方工作地點的;

  3、以上情況若乙方拒絕變更工作地點的,甲方可視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 項工作制度: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喪、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勞動報酬

  第九條 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 獎金 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____元,其試用期的基本工資____元(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合同期內,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或乙方認為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則視為甲方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資日期。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 。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乙方須在入職時向甲方交齊相關辦理社會保險的資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甲方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以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培訓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定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如在績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經培訓仍被考核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不負經濟補償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按規章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試用期(有/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其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第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計時/計件)標準為 。其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五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乙方發生工傷時,甲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有關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山西勞動合同范本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本合同,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_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乙方如為臨時工,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實行試用期。乙方如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應注明批準招用文號)。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崗位,承擔_____任務,從事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摸視乙力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 ,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規章制度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鄉村集體企業沒有勞動管理規定,甲方應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勞動法規制定規章制度)。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補助金制度,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元。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乙方家長(簽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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