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勞動合同合集(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用人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人勞動合同1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于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并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過內部網絡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監控中證實,小劉并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持了小劉的請求,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A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于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后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 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后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于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用人勞動合同2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是因為哪一方原因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在那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馬上為你介紹。
提示:用人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如果時間超過一年的則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如果你對此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用人勞動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用人單位)乙(勞動者)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名稱: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乙方姓名 性別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縣(區) 鄉鎮(街道)
二、本合同期限選用。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某項任務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工作任務完成之日終止。
3、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地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并按甲方關于本崗位(工種)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2、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工種),或指派乙方從事其他臨時性、特殊性工作。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一下第 種方式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工作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調休、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人社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執行。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征得單位公會和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3、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1、甲方以貨幣的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不得無故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為乙方按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按第 方式執行。
(1)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的工資為 元
(2)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絕大多數同崗位(工種)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3、 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有關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范、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3、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安排的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3)違反操作規程的。
七、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九、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按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國家、省有規定的,均按國家和省里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補充條款。 十一、甲、乙雙方商定必須遵守和執行的其他事項,載入附錄或作為合同附件。
十二、勞動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到甲方所在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附錄或附件:
甲方:乙方:日期:
用人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合同期間因為________事件,嚴重違反公司章程和勞動紀律。乙方也承認自己的錯誤,同意甲方提前解除和自己的勞動合同。
二、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與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給乙方交的社保、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其賠償金額。乙方也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四、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在____日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應當給乙方出具離職等證明。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從雙方簽訂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用人勞動合同5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乙方工作內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元,每月______日發放。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八、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6
用人單位及項目聘用負責人 (簡稱甲方)
勞動者:姓 名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制定以下協議: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南京市浦口區泰山街道黃姚北門安置房二期 項目施工現場做 職務,在該項目在甲方指定負責人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聘用時間為20xx年2月15日至20xx年2月15日為止,如因工作需要,中途甲方也可以將其另調它處工作,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分配,在聘用施工期間年薪按 元人民幣(包括一切費用在內),平時支出生活費2000元/月,根據完成工作業績,有獎、有罰(項目部有明細)剩余款項聘用到期一次付清。
三、甲方職責:甲方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思想教育和業務指導培訓,在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業務技術不斷提高,甲方必須認真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按時支付生活費,乙方伙食和手機費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甲方領導,嚴格執行甲方及項目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積極完成分配任務,否則甲方有權辭退,并按出勤月基本工資70%結算解聘,與甲方不存在任何關系;
2、因工作失職未按正常操作,未按甲方要求違反甲方制度,給工程質量、安全甲方造成損失的,自愿接受處罰和賠償經濟損失及承擔法律責任;
3、如因工作安排不當,管理不善,致使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工期延誤,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堅持每天考勤制度,每月出勤不低于28天,如外出必須經過甲方項目部的負責人簽字批準,否則出現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
5、會計、印章、勞務、材料員,因非正常工作操作程序造成損失、失誤、錯帳的負責全額賠償;
6、資料員未按正常工作要求進行資料保管,造成資料丟失和損失的,按該份資料價值賠償。
五、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六、 乙方鄭重承諾:服從甲方安排,遵守項目部各項規章制度及薪酬,全心全意為項目部工作。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勞動合同7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后,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現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及詳實通信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遇到特殊情況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許加班。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轉正后工資為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
二、甲方每月1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法律對甲方進行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病假工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在任職期間從事以下競業限制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給予相應罰金。
1、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為他人經營或提供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合同的續訂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后,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續訂。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天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四條 保密約定
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將甲方涉及到商業機密(如產品價格、進貨渠道、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賬號信息等)不利于甲方發展的信息對外傳播和復制,如若違法,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并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二、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個人檔案保存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是限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生效日期為20xx年9月1日,以雙方約定的三個月內完成臨吉高速公路房建第八合同段主線收費站和壺口收費站對各方結算、成本核算及工程量核對工作為聘用終止時間。如乙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全部工作內容,乙方應無償繼續完成剩余工作直至所有工作全部完成,且不再追加任何費用。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1、鑒于本工作的特殊性及乙方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允許乙方不在施工現場辦公,具體辦公場所由乙方自行解決;但乙方必須在甲方需要其到場時無條件在甲方限定時間內到達施工現場,具體到場時間由甲方根據實際需要另行通知乙方。
2、甲方根據項目部的結算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任務。
3、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于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總體結算內容以及和臨吉高速建設管理處的對賬對量等事宜,出具結算書。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月工資制,乙方月工資按崗位工資標準支付,崗位等一切費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甲方索要其他費用。
2、由于本合同屬于固定工作時間、固定工作量性質合同,故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不再采取按月發放制度,待乙方于20xx年11月30日出具完各方結算書后一次支付其兩個月工資10000元,其余工資待全部結算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全額支付。如果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關工作任務,甲方根據實際已完成的工作內容酌情考慮支付乙方的工資,由于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的嚴重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到達施工現場往返交通費由甲方負責,且甲方在項目部為其安排食宿。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為便于管理,經與乙方協商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由乙方自行參加社會保險。
2、由于乙方自行安排辦公場所及工作時間,故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生育、死亡等均與甲方無關。
3、其他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及職業危害防護等所有費用已全部包括在崗位工資內,甲方不再另行發放。
六、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工作需要,在量才使用的原則下,有權安排乙方的具體
2、如乙方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管理有關規定或嚴重違反甲方制訂的有關制度,甲方有權在聘用合同到期前對乙方進行解聘辭退。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2、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并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交辦的各項工作內容,并在執業過程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規則,不得索賄受賄,不得做有損甲方聲譽和經濟的行為,并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出具的工作成果文件需要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乙方須簽字并加蓋本人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③由于失職或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⑤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3、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用人勞動合同11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用人勞動合同12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1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 】種方式處理。
(1)經乙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工作任務為:。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終止時為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2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2.1 乙方同意在【 】 崗位(工種)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內容,同時應完成公司或上級交待的其它任務。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2.2 甲乙雙方確認工作地點暫為【 】 。乙方同意,根據崗位及甲方的經營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甲方在外地的分支機構或派駐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外地工作。
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2.3 乙方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將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1)連續兩個月無法完成月任務業績指標的;
(2)因公司項目撤銷或完成、機構調整、部門撤銷、崗位合并、設備更新等發生變化,導致不能安排原崗位工作的;
(3)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連續【 】個月以上未到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員工替換員工原崗位,員工重新到崗上班的;
(4)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認為不利于工作需要調崗的;
(5)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生變化,導致崗位必須進行調整的;
(6)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身體狀況以及甲方生產經營的需要等情況,需要調崗的;
(7)績效考核得分不足80分的;
(8)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應調整崗位的情況的。
(9)其它原因:
乙方同意,薪酬標準參照調整后崗位薪酬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3條 勞動報酬
3.1 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標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且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前款約定工資的【 】%,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3.2 甲方于每月【 】日左右發放工資。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對工資的發放時間作一定的調整,但甲方需提前書面告知乙方,且工資延遲發放不得超過一個月。
3.3 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甲方規章制度和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業績、工作表現等因素,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但數額不得低于實際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4 乙方同意計算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本條第1款約定的每月固定工資部分計算,津貼、補貼、獎金等項目不計算在內 。
第4條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4.1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列第【 】 種工時制度:
(1)乙方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2)以所在崗位以勞動部門審批實施的工時制度為準,如未審批,則實行標準工時制;
(3)乙方工作時間可以休息,屬于值班性質。
(4)工作時間為:【 】
4.2 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確需加班的,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視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
第5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加強職業危害防護。
第6條 勞動紀律
6.1 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6.2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1)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影響經營、工作秩序的,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以上的;
(2)未經甲方同意在其他單位從事兼職工作;
(3)自營、從事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競爭企業、競爭性業務或與甲方相關聯的業務的;
(4)與跟甲方有競爭關系或商業往來關系的個人或組織存在業務關聯關系,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
(5)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物,或私自接受客戶、供應商及利害關系方任何好處及報酬的,無論何種金額及手段;
(6)工作中不服從管理,不按領導的正當指令行事的,經再次要求仍不服從的;
(7)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開崗位的;
(8)違反甲方的保密條款,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
(9)一年內累計曠工【 】日以上或連續曠工【 】 日以上的,或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五次以上的;
(10)在公司內有任何暴力、脅迫、傷害、賭博或盜竊等不法行為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的;
(11)乙方利用甲方客戶、業務渠道,表達謀取私利的交易意向、發生謀取私利的交易行為或結果等;
(12)乙方行為給甲方信譽造成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行為被媒體所報道者;
(13)與客戶發生沖突者;
(14)提供虛假的票據進行報銷,或報銷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相符合的,無論金額多少;
(15)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第7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7.1 乙方應當于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參加社會保險所必需的真實、合法、完整的資料,如因乙方拒絕、延遲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所導致的一切后果和責任應由乙方承擔。
7.2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第8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和終止
8.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客戶、合作伙伴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以上或嚴重損害甲方聲譽的;
(4)乙方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單位兼職,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如乙方被查實向甲方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或隱瞞個人真實情況的,即視為乙方以欺詐的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本合同;
(6)甲方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8.3 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而甲方無異議,則視為本勞動合同自動延期年,并可多次自動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確已不再上班時除外 。
8.4 雙方符合依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如乙方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乙方應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未書面提出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第9條 特別約定
9.1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
出于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勞動合同終止前【 】 個月內,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變更乙方的崗位。
上述保密義務不僅應在乙方在職期間,而且在乙方離職后仍應履行。
9.2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或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辦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交接經辦的業務工作、歸還當時占有的公司財物和文件資料、結清借款以及簽署相關工作交接單等其他相關手續。雙方同意在簽署交接單后方視為辦結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9.3 如經甲方提前或離職時通知,則乙方在雙方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無論因何種原因)兩年內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再行約定。
競業限制補償金按乙方離職前【 】月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份月平均工資)的【 】%按月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的履行,同時免除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如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全部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按乙方離職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 】倍為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如雙方對競業限制另有約定,則以另外的約定為準。
9.4 乙方在職期間接受費用超人民幣【 】元的專業技能培訓后,如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乙方應按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折算,向甲方返還相應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另行約定處理。
第10條 聲明與確認
10.1 雙方確認,乙方在工作期間所產生的工作成果,無論何種形態,其全部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享有。
10.2 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用人要求、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情況,并已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告知乙方。
10.3 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履歷上的信息完全真實有效。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受競業限制義務的限制。
10.4 甲方通過本協議中列明的乙方聯系方式的任何一種,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發送相關通知、發布規章制度與文件、布置工作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乙方。
乙方同時授權,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時,其“緊急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代為進行和解、調解、代領、接受相關通知以及代為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
10.5 乙方確認已認真閱讀、理解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執行。此處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等長期的綜合的制度,也包括甲方依照法律程序訂立且以書面或內部電子網絡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通知、須知、辦法和細則等單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職位說明、安全準則等。
甲方規章制度將通過下述方式公示乙方:
(1)書面傳閱;
(2)電子郵件送達;
(3)甲方辦公網絡或公司網頁;
(4)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發布給全體員工或符合該規章制度適用范圍的相關員工,乙方確認將隨時查收。
10.6 本合同生效前雙方已訂立的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失效。
10.7 本合同約定之崗位或工種,乙方已知悉其錄用條件,包括規章制度里規定的錄用條件、崗位錄用條件及下列錄用條件:
(1)按甲方要求提交入職材料,包括辦理社會保險的全部材料,同意將社保關系轉入;
(2)工作能力、表現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
(3)未患有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且身體健康條件符合工作崗位要求;
(4)與原用人單位已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與原用人單位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或不在限制范圍之內;
(6)未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7)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到崗;
(8)入職后不得拒絕按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版本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拒絕繳納社會保險;
(9)不應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10)試用期內請假不得超過【 】天,遲到不得超過【 】次,不得有曠工;
(11)具備本崗位所要求的各項技能的;
(12)試用期考核應合格;
(13)完成試用期內工作任務:掌握崗位工作技能。
(14)其它:【 】
乙方認可甲方有權對其進行試用期考核,考核可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因素。如有異議,仍以甲方的考核結論為準。
第11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1 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乙方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和招收錄用費用
(2) 對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的經濟損失;
(3)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4)本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1.2 按前述約定乙方需對甲方負賠償責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工資、經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第12條 其它
12.1 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如果甲方的規章制度未作規定,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12.2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及勞動仲裁機構管轄。
12.3 補充約定: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用人勞動合同14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咨詢網在線律師。
用人勞動合同15
1、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2、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幾年?
法律未對勞動合同期限作出強制性規定,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任意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的約定則應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
4、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試用期也不同,試用期的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且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并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要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可知,雖然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勞動關系建立,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6、《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3款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義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將要承擔不利后果。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應該是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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