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企業合同范文錦集6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合同 篇1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簡稱乙方)為本企業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
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伺,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條變更、解除和終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新招收、調人、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個工作日連續加點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工資標準、形式及調資辦法按企業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執行;
2.乙方月工資收人,由甲方按企業工資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業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3.甲方在合同期內,有權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及經營指標變化、經濟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業工資分配制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發給乙方停工工資或生活費。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為本企業固定工或臨時工改(招)為合同制職工的,原符合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職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經確定的供養直系親屬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的計算及停工醫療期內的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由甲方按國家及本市規定分別發放。
(六)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并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保醫療等待遇不變。
(八)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5.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經常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除名、開除的;
5.經優化勞動組合組合不上,按政府有關規定可以辭退的;
6.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認為不適應在甲方工作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
5.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人中專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四)款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市、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
6.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的第(五)款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上大學、中專、技工學校學習等)沒達到《培訓合同》要求或本勞動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3.擔任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九)除國家規定的違紀辭退、除名、開除等情況外,甲乙雙方終止、解除、續訂本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如原為本企業固定職工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可以延緩三至六個月時間辦理有關手續;在此期間乙方有接收單位的,甲方應當按乙方原身份為其辦理調動手續。緩辦手續期間,停止享受企業的一切工資、勞保福利待遇。
(十四)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十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屬違紀辭退、除名、開除者外)時,甲方應按政府有關規定,按乙方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士二個月。月生活補助費計算標準是乙方離崗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人的60% 。因乙方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按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計算標準與前述生活費計算標準相同)。但乙方按第(十三)款辦理調動手續的,甲方可不發給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十、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一方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后果或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二)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雙方簽訂培訓合同并相應變更本合同有關條款,培訓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無故不履行培訓合同,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對方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而解除合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而解除合同,應按規定向對方做出賠償。
乙方賠償損失的金額超過上年本人全部工資收人部分,可以減免,但屬教育培訓費或住房方面的損失賠償除外。
十一、調解和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不符,雙方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合同 篇2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作如下續訂:
一、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勞動
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雙方同意對原勞動合同作如下變更:
1、2、3、4、5、三、凡未作變更或其他特別說明的,依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四、其他: 注:空白處如不填寫請劃去。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合同 篇3
(中介居間利益分配)
甲 方: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乙 方:深圳市XXX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440000000000000
為充分運用甲乙雙方的信息優勢,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甲方提供有資金需求的內資項目企業( )給乙方,乙方為甲方推薦的項目企業提供融資相關咨詢服務,甲方負責協調與項目方的'聯系與溝通。
二、傭金分配: 1、甲方推薦的項目企業融資成功后,乙方按照項目方融資總額的%一次性收取服務費;
2、乙方在收到項目企業的融資服務費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項目的居間勞務費一次性付給甲方。支付比例為乙方收到服務費的百分之五十。
三、保密條款:
未經對方同意,雙方均不得將本協議及雙方合作的任何內容告之與本合作無關的第三方。
四、生效日期:
本協議有效期從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本協議書簽定地為: 深圳XXX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
企業合同 篇4
目錄
(1)總則
(2)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3)出資
(4)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5)董事及董事會
(6)經營管理機構
(7)勞動管理
(8)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9)利潤分配
(10)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11)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二條 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 合資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____(以下稱合資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_________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 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_________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_________,出資金額各為_________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乙2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乙3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內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 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_________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_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迅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____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為_________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議案,對于需要審查、批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后_________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1/3以上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3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1名。每屆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 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 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用、解雇、工資、獎金、副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2/3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合資公司職員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他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 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 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合資公司以_________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己方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他計算記錄。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 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 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年。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期滿_________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按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后,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后,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余時,_________方要以合適的評價額,將剩余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后的剩余資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余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 合資公司的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準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并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 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 合資公司解散后,各種文件資料、賬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2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15天起算,每逾期1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_________%的罰金,逾期3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_________%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載,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協會進行仲裁。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 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企業合同 篇5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___人民政府批準,將__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__管理局、____財政局、____稅務局、__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__分行組成的____工業發包委員會和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抽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__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商)。雙方協商一致辭,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商、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____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本廠本次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自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
第二款、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
第三款、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
第四款、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____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準。
第三章、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承包方的權利
第八條、承包經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簡稱:第一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當然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利,并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個)作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干部,組成本廠領導機構,并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機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節、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
第四款、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并按國家規定,分類按比例撮因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款、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知項指令性。
第六款、應負責繼續履行本廠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并應承擔本廠與其它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
第七款、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款、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美職工的勞動備件,在不數據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不數據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擔保金)額為____元。
第十三條、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機監督本廠的產品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本廠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條、承包經營者(系批承包個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收,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后,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資經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系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__%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
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資勵。
第三款、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只發給預支生活費。
第四款、職工人均年收藏的計算范圍按____勞字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第十九條、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和,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承包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包、承包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年度附加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按每降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7%,直到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第二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其它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當年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其當年收總額的____%.第三款、承包經營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如未完成上繳利潤指標,除分別按本條一至三款扣減收入以外,還須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補,直至抵清或全部抵盡為止。
第四款、企、事來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須用本單位自有資金補足。
第五款、企、事業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但未完成其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單位超上繳利潤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過該收入的____%.第六款、本條第一至五款所指扣減數額和抵補數額,即為承包方違反本條所應繳綱的違約金額數。此項違約金由承包方負責在違約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發包方,承包方對此項違約金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萬分之三向發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三十條發包、承包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期滿后,如本廠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發包方的《招標書》、承包方的《投標書》、《答案辯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為協議書》),均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發與本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承包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或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簽字蓋章)
承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簽字蓋章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企業合同 篇6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的司法解釋
一、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出贈財產方為贈與人,接受贈與方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雖然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但贈與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為贈與是無償的,而且贈與人贈與財產或是出于某種報答,或是為了給與資助,所以贈與一方面可以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資助,另一方面也有滿足當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贈與合同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2.贈與合同僅贈與人有義務將其出贈財產給與受贈人,而受贈人并不負擔相對應的任何義務;即使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履行所附條件的行為也不是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的對價,所以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3.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贈與合同受贈人取得贈與標的物不需要給付任何代價。正因為贈與合同是無償的,受贈人是純受利益的,所以即使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單獨接受贈與,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主張贈與無效。
二、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的撤銷權可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但對贈與人的撤銷權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會使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因此法律對此進行了限制:
1.撤銷須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如果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受贈與人,贈與人就不能行使這種任意撤銷權。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管贈與財產交付與否,贈與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于種種目的,對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愿意向災區和貧困地區無償捐贈財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兌現,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對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為當事人之間有很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的目的相悖,所以,贈與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時法律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采用哪種形式訂立,也不論贈與物是否已經交付登記,有撤銷權的人(包括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構成撤銷事由,應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的侵害行為造成嚴重的結果。三是受侵害人應為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構成此項撤銷事由,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三是受贈人有扶養能力。
3.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構成撤銷事由。
當受贈人出現上述情況時,贈與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撤銷權人將其撤銷贈與合同的意思告知受贈人的方式實現。
為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贈與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的,撤銷權即消滅。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同樣,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贈與財產的登記
贈與財產要不要辦理登記手續,應視該贈與財產是否屬于法律規定需要進行登記其所有權才發生轉移的情形。
法律規定贈與物屬于需要進行登記其所有權才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這主要是指贈與不動產的情形。如房屋、車輛等作為贈與物就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合同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當贈與人將需要進行產權登記的贈與物贈與受贈人時,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沒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不得以贈與物已經贈與對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辯權。
四、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財產的權利和贈與人責任的規定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贈與合同一旦生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因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贈與人一方負有義務和責任,而受贈人一方僅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而不負擔義務。
受贈人的權利主要是:
1.接受贈與和請求交付的權利,受贈人可按照贈與合同的約定接受贈與,接受贈與人把贈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自己。
當贈與合同生效后,贈與人不交付贈與標的物時,受贈人可請求贈與人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贈與標的物。贈與人拒絕時,受贈人可請求法律救濟。
2.損害索賠權
當贈與合同生效后,贈與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受贈人有權就此向贈與人進行索賠。
贈與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是:
1.給付贈與標的物的義務。就是按照贈與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受贈人。
2.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責任。贈與人不履行給付贈與標的物的義務,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當贈與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是指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在附義務贈與中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贈與的,并不是獨立于贈與合同之外的其他內容或者合同。
這里所說的所附義務,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所附義務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贈與合同無效。附義務的贈與仍然是一個單務無償的合同。
例如,甲將出租給乙的房屋贈與丙,約定丙不得解除與乙的租賃合同。這里,丙所負義務即是附義務的贈與的情形。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贈與的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其受益人可以是贈與人本人,也可是特定的第三人,或者是一般公眾。該所附義務,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標的物后,受贈人不履行其所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贈與人也可撤銷其贈與。
六、贈與物存在瑕疵承擔責任的規定
因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除附義務贈與情形外,受贈人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所以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規定
一般來說,贈與合同一旦生效,贈與人不得違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或者請求返還贈與標的物。只有在贈與人的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并且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時,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這主要是針對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出于種種目的,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而后該企業或者個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比如企業將要破產,難以生存,或者個人生活狀況明確惡化,難以維持等等,這時再讓其履行贈與義務,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從追求和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公平考慮,法律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