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定金合同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金合同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定金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重慶市 區店鋪
于 年 月 日正式轉讓給乙方,店鋪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
雙方約定乙方先交人民幣 (¥)定金確保此次店鋪轉讓成功。
一﹑乙方接收轉讓物品:
二﹑甲方保留物品:
三﹑協議內容:
1﹑乙方順延甲方租賃合同條件簽定新租賃合同,若乙方添加其它合同條件造成乙方與業主未能簽定新租賃合同,
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不予退還定金。
2﹑乙方需在在與業主簽新定租賃合同完成前 小時將余款人民幣 (¥ )
一次性交給甲方,若因業主原因乙方與業主未能簽定新租賃合同,雙方免責,甲方應退還乙方所有款項。
3、店鋪押金:轉讓費不包含甲方店鋪押金人民幣(¥ ),需乙方單獨交付業主并開具押金收據。
4﹑店鋪租金:轉讓費不包含甲方店鋪租金人民幣 (¥ ),需乙方單獨交付業主并開具租金收據。 5﹑水電費及相關費用:自合同約定轉讓日期結算,甲乙雙方實行實用實結,多退少補。
6﹑甲方可根據乙方需要協助乙方辦理與業主簽定新租賃合同。
7﹑合同簽定日起雙方不得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雙倍定金賠償。
8﹑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簽字生效,各具同樣法律效力。
9﹑補充內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金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對位于 的店鋪進行租賃轉讓,現乙方欲承租,故雙方達成如下定金協議以共同遵守:
1、甲方有權對該房屋進行租賃轉讓,若因甲方無權進行租賃轉讓而導致乙方無法取得該房屋的租賃權的,則甲方應退還乙方的定金。
2、雙方對轉讓費的金額確定為人民幣: 元 。
3、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繳納轉讓費定金人民幣: 元。
4、乙方若取得房屋的租賃權,則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人民幣: 每月,若不能達成該條件,則甲方應退還乙方的'定金。
5、甲方收取乙方定金后_______日內,不得再將該房屋轉讓給其他第三人,否則甲方應返還乙方的定金。
6、甲乙雙方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后的______日內,甲方應積極聯系房屋所有權人與乙方進行合同商討,并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否則甲方必須退還乙方所繳納的定金。
7、乙方繳納定金后______日內,若不愿意取得該房屋的租賃權,則甲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8、 若因乙方與產權人對合同文本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導致該轉讓行為的無法實現時,則甲方必須在一日內退還乙方所繳納的定金。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后,則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年月
乙方: 年月 日日
定金合同 篇3
甲方:(賣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預購方):_____
住所: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證號: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層_____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領取該房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書號:),并經_____________測繪機構預測,該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條
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方式。
第三條
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元,作為甲、乙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與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發布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0份,甲乙雙方各持0份,
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定)
年月日 年月日
定金合同 篇4
購房合同中定金和訂金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起到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買賣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必須本著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以簽訂認購書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費者與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然違背了以上民事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因此,在您尚未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時,仍然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
定金和訂金和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xx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并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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