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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的合同

時間:2024-10-16 01:10:0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終止的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終止的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終止的合同

終止的合同1

  甲方(出租方)xx

  乙方(承租方)xxx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xx市xx區xx街x號樓,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的合同2

  終止勞動合同不等于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復存在。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什么情況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2、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7號)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終止的合同3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于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并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最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系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破產

  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 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行

  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現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后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合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有關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為保護處于困難情況下的勞動者不致因失業而喪失生活來源,法律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傷害,也沒有被依法追求形式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時終止: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

終止的合同4

  房屋租賃合同一旦簽訂,租賃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法租賃合同的終止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自然終止,二是人為終止。

  自然終止主要包括:

  1、租賃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終止,承租人需繼續租用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條款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終止租賃合同的,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人為終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賃雙方人為的因素而使租賃合同終止。一般包括無效合同的終止和由于租賃雙方在租賃過程中的人為因素而使合同終止。對于無效合同的終止,《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不再表述。

  由于租賃雙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私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發生上述行為,出租人除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外,還可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

終止的合同5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租】

  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__(出租/預租)的___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 1 -

  一、出租或預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預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__(號/幢)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__________(【出租】實測/【預租】預測)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___。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 【出租】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_____ ;[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2) 【預租】預售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_______________(房地產權人/代管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訴乙方該房屋_____________(已/未)設定抵押。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________使用,

  - 2 -

  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水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出租】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預租】具體租賃期由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時約定。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__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繼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 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總計為(_________幣) 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預租】月租金由甲乙雙方在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中按實測建筑面積計算確定。

  該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___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 3 -

  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終止的合同6

  姓名 在本單位 乙 方 用工 參加工作 形式 時間 合同期限 甲 單位名稱 方 解 適 除 用 合 法 同 規 理 政 由 策 及 依 據 工 意 會 見 (章) 年 月 時間 日至 年 月 日 位投保 編號 性別 在本單 合同 年齡

  同意于 乙 意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中止)勞動關系 乙方簽字

  方 見 年 單位(章) 甲 意 方 見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章) 月 日

  鑒 關 證 意 機 見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憑此表辦 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養老保險、調動等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文三

  茲有職工汪盈盈同志,于20xx年2月22日經 人力資源部 (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來我單位工作,因 離職 現根據下列第 2 條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1、《勞動法》第條第款規定。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第條之約定。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予以除名。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開除。

  6、經單位研究同意辭職。

  7、國務院國辦發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第 條

  8、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款予以辭退。

  9、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異地轉移工作單位。

  10、其他:

  20xx年4月16日離職

  單位蓋章

  20xx年7月28日

終止的'合同7

  甲方股東:慕義

  乙方股東:周國麟周國新周迎紅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在20__年4月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青海金藏嶺酩餾釀造有限公司,并有慕義、周國麟、周國新、周迎紅四人組成董事會,任命周國新為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負責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及管理。現乙方資金到位,基礎建設及生產改造等都以完成,公司已初具規模,生產經營正常,但因特殊原因乙方提出退出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甲方表示諒解,同意乙方請求,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經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獨立經營管理公司并重新任命公司總經理和變更企業法人代表,乙方不得參與干擾。

  2、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原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周國新不在承擔公司生產經營的任何責任。

  3、乙方投資款壹佰萬元,甲方在今后公司生產經營利潤中逐步償還或以公司產品頂還,如公司經營不善或無利潤,乙方不得催還。

  4、公司在發展建筑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周國新墊付的二十五萬元和慕義墊付的十五萬元人民幣,甲方亦在今后公司生產經營利潤中逐步償還或以公司產品頂還。

  5、現公司所欠建筑款,由甲方逐步償還。

  6、乙方雖退出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但仍需要維護公司整體形象和利益。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8、如協議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請當地促裁機關仲裁。

  9、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股東各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終止的合同8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于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閑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嚴重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1)擅自轉租、轉讓、分租、出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損;(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4)無故拖欠房租達6個月以上。

終止的合同9

  用人單位名稱:地 址:聯系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的合同10

  提前終止合同指的是當事人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的義務而結束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終止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雙方可提前終止合同,對于承租人來說,為保護自己權益,應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須具備的條件或理由,主要有: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住房轉租、轉讓和轉借給他人;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約定,拖欠房租和水電費等費用累計達6個月;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承租人嚴重損壞住房或住房內的設備、設施而拒不維修和賠償的;出租人因事先無法預料的事情而必須收回住房自住;出租的住房由地震等原因發生重大損壞,威脅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門書面證明應該改建的。

  作為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提前終止合同,但應事先通知并與出租人協商: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承租人在租賃該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租房居住;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本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予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于后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在了解以上情況后,當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同樣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終止的合同11

  關于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勞動關系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八)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與解除條件相重合,否則這一約定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來對待。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的規定:

  (一)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二)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六)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七)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終止的合同1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手機: 電話/手機:

  20xx年11月23日,甲方與乙方簽署了《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租賃給乙方位于豐縣東環路南段路東(秦莊前首)的廠房及廠內附屬設施使用,雙方的合同期限為三年,即有效期為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租賃費已交付至20xx年12月30日,余二年的租賃費未交。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2月30日提前終止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于20xx年11月23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

  第二條:乙方應在20xx年12月30日前把獨立生產過程中所產

  生的各種費用結算清楚,如有拖欠,甲方有權配合有關單位追究其責任。

  第三條:合同提前終止后,乙方應根據合同包括的《租賃物明細

  表》內所有物件的完整歸還給甲方。如有損壞或遺失,乙方應做出相應賠償。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終止的合同13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后,因為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容或者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為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為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轉。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債務的承擔《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二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轉基于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轉往往是因為某一法定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并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的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的終止原因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系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抵銷抵銷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抵銷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五)免除與混同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終止的合同14

xx公司:

  貴我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我方承租貴方位于北京市年月日簽訂了(以下總稱合同)。

  因我方原因,無法依照合同約定繼續承租目標房屋,特向貴方提出于 年月日提前終止合同的申請。如貴方同意,我方可于 年月 日前依照合同約定向貴方返還目標房屋,結清相關費用。并將營業執照于 年月日前注銷或轉移。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字/蓋章)

  申請日期: xx年 xx月xx 日

終止的合同15

  1、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就是債務得以清償,清償,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如,合伙終期屆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終止。

  2、免除。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3、抵銷。即指二人互負債務,彼此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償,致使雙方債權同時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可分為單方抵銷、合同抵銷和判決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即指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債權人不明難為給付,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同一個人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的關系歸于消滅。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繼受、商法上的繼受和特定繼受。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雙方協議,或者由一方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終止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文可知,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畢、免除、抵銷、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訴,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約定,當出現約定的原因時就依照約定的原因終止合同,在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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