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是公司單方面進行解除,也可以是在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對于不同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也是不同的。究竟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包括哪些呢?為您具體介紹。
1、醫療期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谔崆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芟騿T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1、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企業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一般應做到三點:一是辭退員工事實依據充分;二是辭退員工法律依據適用準確;三是辭退員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實踐,有時會發現,在前兩項都滿足的基礎上,由于用人單位忽視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而導致敗訴。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應是注意避免的事情。
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
綜上所述,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比較多的,大家可以根據不同的解除情況來具體了解需要注意的事項。要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產生了什么法律方面的糾紛的話,可以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我們會為您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2
我國新《勞動合同法》已于20xx年6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舊《勞動法》相比有重大調整。鑒于此,本人特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個人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怎樣才能對自己更有利?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呢?
根據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和相關立法精神、《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就職之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上合法訂立的,是彼此確認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證明。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第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當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第二勞動合必須充分體現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鑒于目前實踐中,多是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解釋說明合同內容,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的敘述要求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應當仔細而慎重的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是一份無效合同。
第三法定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第四意定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除了法定條款之外還有意訂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對法定條款之外的事項進行約定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商業保密的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糾紛產生的多發地帶。在此,筆者簡要予以說明。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即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勞動部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條款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边@個通知是我國目前規范“守密期限”這一爭議問題的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言以蔽之,無論是法定條款還是意定其他條款,都必須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筆者誠望廣大求職者能夠在求職過程中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求職指導: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也得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員工改為“派遣”身份遭到拒絕,遂在一個月后辭退職工。近日,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案作出裁決,要求被訴公司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4500元。
20xx年10月,司機楊某到一家公司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30日合同到期,該公司要求楊某與一家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簽訂勞動合同,再由該中心“派遣”至公司工作,楊某不同意,但仍在該公司工作。公司遂于11月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楊某不服,便提起勞動仲裁。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仲裁處負責人解釋,根據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由于該公司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樣受勞動法調整。
根據勞動保障部去年下發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規定。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據此,該公司終止與楊某的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部門表示,許多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為這樣就能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規避”經濟補償金,實際上是徒勞的。
求職指導:勞動者一年最多時簽四次勞動合同!
近日哈市公布了統計部門與勞動部門對道外區、阿城區和賓縣等區(縣)企業開展的勞動保障狀況調查情況。結果顯示,哈市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的現象比較突出,大多都是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短期勞動合同最嚴重的甚至一年要簽四次。
據介紹,本次共調查了2732戶企業,從業人員18.1萬人。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17.2萬人,簽訂率74%%。從簽訂期限看,簽訂1年以下期限人數為2.2萬人;簽訂1~5年期限的人數最多,為7萬人。調查數字顯示,哈市簽訂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簽訂5年以下期限人數為9.2萬人,勞動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為主。許多企業只與職工簽訂三個月、一年的短期勞動合同,用完職工年輕時的黃金年齡段,即行辭退。
對于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原因,數據分析顯示,按照現有的勞動法規,單位在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除了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員工簽合同時有具體規定外,法規并沒有對簽訂合同的期限做出具體規定。因此,不少單位為了既方便用人,又不用承擔補償責任,采取了這種“靈活”的辦法。
對此,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法制監察處相關人士介紹,哈市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此外,勞動力流動性較強,勞動者沒有長期的職業發展規劃,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人都不愿在人才培訓上進行過多的投資,不能形成一批具有專門職業技能的人才,造成了對勞動力的掠奪性使用。而且,勞動者過了“黃金年齡”無保障,必將加劇勞動力市場的失衡,導致“4050”就業人員的增多。
求職指導:簽勞動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簽訂“三方協議”注意事項
1.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時期,這直接關系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
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后。過去一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
合同中約定了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個月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3.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4.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有1個月或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5.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確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指定高額違約金,以此約束學生。學生可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6.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于“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7.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蓋章。
對于違約現象,協議中寫明為“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解除協議不當或違反本協議條款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元”。學生要明白,不能把違約當兒戲,一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會影響自己的誠信記錄。用人單位對手持多份協議、“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學生是相當忌諱的。
8.畢業生協議書通常備注事宜錄
用條件:雙證(畢業證和學位證)、職業資格證和身體健康狀況。
違約金:3000元至5000元9.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常見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過了期還有效嗎?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延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違約費是多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2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押金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
未獲得相應報酬是否可以提出解約?
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辈⒖梢砸髥挝恢Ц断鄳獔蟪,如果單位不履行,可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后,如對仲裁不服還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求職指導:簽勞動合同“不得結婚”約定無效
律師同志:
我于20xx年6月被某賓館招收為服務員。在我開始工作時,某賓館要求我與其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其中有一條約定我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某賓館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我打工心切,對這一條約定沒有太在意,就在合同上簽字了。20xx年3月,我與男朋友登記結婚。賓館負責人得知后,以我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做出解除與我所訂勞動合同的決定。請問:某賓館的這一做法合法嗎?
讀者:林女士
林女士:
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某賓館的做法是錯誤的。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出于自愿,就有權結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你與某賓館約定合同期內不得結婚的條款因違反《憲法》和《婚姻法》的規定而無效,對合同雙方均沒有法律約束力,某賓館也自然不能以你違反此條約定為由,解除與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求職指導: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細微區別分析
一、勞務合同中勞動者不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北京青年報: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經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銷售員。公司和她簽訂勞動合同時說,由于她沒有北京戶口,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醫藥費用去了幾萬元。這時她才想到自己還沒有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她找公司要求按醫療保險的相應標準報銷醫藥費,公司卻回答說,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公司不承擔醫藥費。
點評:
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看清與單位建立的是什么關系,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質上卻是相差很大的。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
二、國外公司辦事處與中籍職工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案例:劉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駐京辦事處員工,月薪四千元。當時劉小姐進公司時,是看到該公司在網上公布的招聘廣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辦事處又招進了一批年輕的員工,這些員工的月薪只有兩千多元。為了減少開支,公司解聘了劉小姐。劉小姐不服,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結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點評:
國外公司辦事處在國內沒有用人權利,不能與中籍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如果辦事處想招聘職工,必須通過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關系中,職工必須先與外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外服公司與國外公司辦事處簽訂勞務輸出合同。如果職工沒有通過外服公司而是直接與國外公司辦事處建立了“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在實踐中勞動仲裁機關不受理此類糾紛,在法院訴訟階段,法院把這種關系認定為一種勞務關系,而勞務關系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勞務關系
案例:
李師傅退休后又被單位返聘,但是他發現這一次單位不再給他上各種勞動保險了,對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認為李與單位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于是駁回了李師傅的仲裁請求;他不服,開始起訴,一審二審都被駁回。此案被中央電視臺報道。
同時,也發生相似的一個案例:王師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當時約定的是月薪8000元,20xx年4月至8月這五個月的工資報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給。于是王師傅就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公司與王師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應該先經仲裁才能訴訟,所以請求法院駁回王師傅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師傅已經退休,退休后與單位就不能再形成勞動關系,而應是一種勞務關系。所以法院駁回了單位的管轄權異議,依法進行了案件的審理。
點評:
在我國現行實踐中,退休后的職工再與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律以勞務關系對待。雖然這一點在理論上還有爭議,但是目前仍然是實踐中的慣常做法。
四、事實勞動關系可以轉化為勞務關系
案例:
李先生與北京某有限公司維持了三年的勞動關系,但是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發百分之二十作為風險抵押金。20xx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返還風險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李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雙方所產生的糾紛是勞動糾紛,應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所以請求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轉由勞動部門仲裁解決。海淀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沒有提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的存在,所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勞務關系,據此,以(20xx)海民初字第59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被告的管轄異議。
點評:
事實勞動關系本來是一種勞動關系,但是由于它沒有書面合同,所以勞動關系中的很多權利義務無法確定,這固然對單位有很多好處,可同時對單位也有很多弊端。對此種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同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單位同時也無法證明兩者之間的具體的關系性質。如果勞動者要求以勞務關系的性質來對待的話,用人單位將會很被動的。
以上四點,僅僅是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實踐中的一點點比較典型突出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還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轉化的關系。這些以后有機會再來談。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3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需保守商業秘密即有關競業限制。
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擔。
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勞動者應比對法律法規及咨詢專業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項:
1、具體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因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可以設定違約金。且需要以書面形式約定。
2、具體標準
立法上對具體標準有限制,即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對培訓費用負舉證責任。
若用人單位索要培訓費,應該出示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賠償金應根據已經履行的服務期限按年遞減計算,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予認可。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4
對于初涉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就業之前有一個關鍵的環節不能疏忽,那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
協議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就業時會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三方協議,這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話,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違法行為,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
違約金要約定上限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約定,并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由于三方協議所約束的權利和義務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學生如果要毀約的話,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夠向學生收取違約金的。
口頭承諾應寫進備注
很多畢業生會輕信用人單位的一些口頭承諾,在到崗以后發現用人單位的待遇與當時的承諾貨不對板,而與單位發生糾紛。因此,畢業生們務必充分利用好就業協議的備注欄,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以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半年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是試用期內也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二是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三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還要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不要暴露過多個人信息畢業生填寫個人簡歷時,請不要在規定的表單以外的地方填寫你的聯系方式,從而導致不安全的情況發生。求職者最好不留家庭電話,只留本人聯系電話,并保持暢通,勿長時間關機。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5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后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
有些企業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方的利益,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為了保護企業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于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6
一、關于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后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業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企業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并在實踐中執行。
二、關于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三、關于試用期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企業,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企業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企業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企業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借口解雇勞動者,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保險,并以試用期為借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首次簽訂合同可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要明確工資類型
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稅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稅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如果企業承諾支付的是稅后工資,一定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五、關于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指“四險”和“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八碾U”是法定的,企業給勞動者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業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六、要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違約的責任,對企業的責任只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則。員工應該與企業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七、關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一些企業經常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對勞動者出具格式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企業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企業處于主導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發現企業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異議,要求共同商議訂立合同。如果不得不簽訂格式合同,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把約定好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
八、關于培訓及其費用
上崗前企業通常對勞動者作一些培訓,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業文化、企業背景、企業理念等非技術培訓,企業是不應該收費的。一些企業會以培訓需要成本之名向勞動者索要培訓費,請不要上當。另外,如果是企業出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類的培訓,勞動者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企業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而在試用期滿后辭職的,勞動者應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經工作的年限比例來賠償培訓費用,或者以企業實際支付貨幣為賠償數額。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培訓稱為培訓服務期,即企業出資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訓,而這些培訓不是面向普遍員工的,企業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約定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九、提防“押金”、“風險金”
一些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擅自向勞動者索要各種費用,如“押金”、“保險金”、“培訓費”等,企業的這些做法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要謹防上當。
十、保管好自己的證件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通常要看勞動者的各種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等。企業可以留有勞動者證件的復印件,而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7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并沒有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使自己在勞動者維權時處于主動地位,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無法證明雙方約定合同內容,甚至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使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了如下的法律責任。
(1)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1個月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此沒有用引起重視,認為已經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認為與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比較熟悉,為了省事,只與員工有個口頭協議。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存在風險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這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倍的標準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防范用工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后,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這也變相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3)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將面臨賠償損失之責任。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憑證,應由勞資雙方分別持有,這樣有利于勞資雙方互相監督以確保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了防范用工的風險,節約用工成本,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8
案例:
孫某是某物業公司的保安,某日值夜班時,與另一名保安王某喝酒后睡覺,導致物業辦公室被盜,公司損失近萬元。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五千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此,與孫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孫某不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為公司非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經審理,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單位的解除行為合法,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與嚴重違紀一樣,屬于過失性解除,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要注意相應的程序,否則同樣可能造成違法解除,要支付賠償金。
一、對重大損失要作出界定
因為企業的類型不同,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也不相同,什么樣的情形屬于重大損失,不可能劃定同樣的標準,所以,法律對重大損失的界定權賦予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可對重大損失作出規定。作出界定時,最好用明確的數字進行規定,比如造成損失三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失。
二、重大損失的界定要有合理性
重大損失的界定權在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對損失的數額作解釋,將非常小的數額也界定重大損失,比如將造成一塊錢的損失也界定也重大損失,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如果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有權重新對重大損失作出認定。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三、對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作出規定
法律對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情形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具體哪些情形屬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最終認定需要由仲裁委員會或法庭來認定。出于管理的需要,最好對一些常見的情形在規章制度中作出規定,做到有章可循,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
四、適用的規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內容要合情合理
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一樣,如果要進行適用,規章制度本身要合法有效。總體而言,民主程序、不違反法律、告知義務,內容合情合理,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最終得到仲裁庭、法庭的支持。
綜上,要使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注重證據的收集保留。只有做好事前防范,才能在產生糾紛時降低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9
一、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又做了些禁止性規定。那么,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呢?現在,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定金、保證金或除法定情形外的違約金等其他可能會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內容。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聯系我們的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相應地法律解答。
二、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彪m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于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于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逗贤ā返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ㄒ唬╆P于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后,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賹Ψ绞欠裼袪I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
、跔I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酆灱s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軐Ψ綘I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贅I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跇I務員與委托單位的關系;
、蹣I務員與委托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
、軜I務員是否得到委托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托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別防范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菸袉挝皇欠裼衅髽I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于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范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準。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于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于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四、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ㄒ唬┕静慌c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1、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秳趧臃ā奉C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薄秳趧臃ā返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备鶕鲜鲆幎ǎ瑒趧诱吆陀萌藛挝唤趧雨P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秳趧臃ā访鞔_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0
近日,記者從本市多家中基層人民法院了解到: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一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因為沒有與被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對自己不利,而在發生勞動爭議案件之后,處于被動地位。記者在對審理過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的大興區人民法院蔡繼征法官的采訪中,蔡法官根據自己多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提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六大注意事項。
未簽合同先知法
蔡法官說,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合同細節仔細審查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遇事不明勤咨詢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諸多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勞動者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會有許多不明之處,這時候向有關部門、有關人士虛心求教顯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1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ㄈ┻`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
。ㄒ唬┯萌藛挝坏拿Q、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趧訄蟪辏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一年
一個月
一年——三年
兩個月
三年以上
六個月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于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了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偛脤W習網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閱讀,知曉內容后再簽字。否則,容易背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偛脤W習網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7
標簽:工作合同,工作簽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根本沒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用人單位實際上并未支付,在這樣的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對勞動者是否還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并未對此做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嚴重損害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下面筆者根據勞動爭議多發的幾個省市出臺的指導意見,就競業限制補償金對競業限制協議效力的影響進行分析,希望能夠給讀者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此類案件提供一些參考。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這幾個省市是中國勞動爭議案件的集中地,因此,這幾個省市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意見,筆者通過對上述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的指導意見的分析,認為司法實踐中關于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存在三種觀點,即“有效說”、“無效說”、“效力待定說”。
一、“有效說”,以上海為代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關于“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根據該指導意見,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協商約定,協商不了的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二、“無效說”,以江蘇、浙江為代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江蘇省的指導意見對于用人單位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但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直接否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當然可以理解為沒有法律效力。但是,該指導意見在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勞動者依約遵守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雙方沒有約定補償標準或約定的補償標準低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勞動者請求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補足的,應予支持。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竟業限制條款或協議無效。第三十二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4)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效力待定說”,以北京、廣東為代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四、對三種觀點的評析
競業限制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成為必要,是對勞動者擇業權被限制的補償。從合同性質看,競業限制協議屬于一種雙務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當然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上海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協商約定,協商不了的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這似乎有強制雙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處在于未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否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江蘇、浙江規定用人單位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支付的,直接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這樣似乎顯得太武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由于疏忽或對法律知識的缺乏,在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但是其目的并非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以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要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認協議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北京和廣東規定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并不導致協議無效,只有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才不產生法律效力。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并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單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故意,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經濟補償,才說明其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故意,這種情況下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顯然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北京和廣東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既兼顧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要求,又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把握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2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并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3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一、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二、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三、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四、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4
一、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眲趧硬俊蛾P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了,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應該怎么簽訂?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請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5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庇纱丝梢姡谠囉闷趦扔萌藛挝唤夤蛦T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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