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匯編八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實踐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踐合同 篇1
摘要:總結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的應用現狀及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特點,介紹總承包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并結合所在單位承接的市政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具體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市政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執行的重難點進行了分析總結,提出了相應的合同管理經驗,可供類似的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借鑒。
關鍵詞:市政工程;工程總承包;合同管理
1工程總承包的現狀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的應用始于20世紀80年代,并己從化工、石化行業逐步擴展至冶金、電力、鐵道、石油天然氣、水利、建材等行業。目前,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行業中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得到了大力推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要使用政府財力資金,工程竣工后對建設單位而言,有基于各分項合同的項目結算,也有政府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項目審計。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礎,與各階段分別實施的項目相同,主要包括國家或地方頒發的法律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管理規范。
2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特點
工程總承包可以更加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與進度,提升項目完成質量。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采用總價合同,合同范圍內基本不用再支付索賠及簽證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對于承包商而言,業主介入項目的程度低,總承包商有更多的自主權,有利于充分發揮總承包商的主觀能動性。總承包商負責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有利于保證工程建設各環節的連續性,減少責任盲區,有利于控制項目進度和成本,確保業主既定項目總目標實現。工程總承包合同結構簡單,責任分配更加明確。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僅包括勘察費、設計費與施工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情況,還可能包括設備購置費、總承包管理費、專利轉讓費、研宄試驗費等。與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的模式相比,發包人將勘察、設計與施工范圍內的工作委托給一個總承包人負責,發包人的組織和協調工作量少,工程質量事故責任明確,一旦有不良事故發生,可減少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糾紛。
3—般程序與重難點
總承包合同管理貫穿于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包括合同風險評估、合同的擬定與談判、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爭議的解決等。合同明確了簽約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效地規范了雙方的行為,從而保證工程項目順利實施。合同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合同評審和訂立、合同實施計劃和控制、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后評價。
3.1合同評審和訂立
總承包項目一般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應對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工程范圍、工程內容和擬定的合同條件進行審查、認定和評估,并將相關內容和費用反映在投標文件中。如陳翔路地道改建工程,因該項目將下穿S5滬嘉高速,施工期間施工區域所涉及的滬嘉高速公路的道路、橋梁、排水及附屬設施等由總承包人負責管理,如有損壞的,由總承包方負責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由于上述工作內容包含在招標范圍內,故在投標階段就需要考慮管養期間的相關費用支出。再如吳淞污水廠提標改造工程,該項目需要不斷水施工并保證施工期間出水水質達標,需負責照管改造的單體構筑物在改造期間的正常運行,因此相關費用也應在投標報價時予以考慮。合同評審一般包括合同合法性、合規性評審,即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合理性、可行性評審,即工期是否合理,創優爭先的'目標設置是否合理可行,設計方案是否可行,外部條件是否充分有可實施性等;合同確定的工作界面評審;合同嚴密性、完整性評審;合同風險評估;合同付款條件是否滿足實施要求等。嚴格合同評審程序,合同簽訂前合同管理部門召集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勘察負責人、法律顧問、技術經濟專業人員對合同條款進行多專業、多角度的評審。根據招投標文件、合同評審和談判結果,依據法律程序和規定訂立合同。對合同評審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行業規范的條款,應當予以糾正。如竹園一廠提標改造項目,招標文件合同格式參照住建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而合同談判期間住建部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發布,將質量保證金累計扣留限額修改為不超過工程結算總額的3%,因此總承包合同也隨即進行了相應修改。合同訂立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手續。當承包商與業主發生合同糾紛時,備案后的合同將是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
3.2合同實施計劃和控制
合同實施計劃是項目整體實施計劃中的重要環節。合同實施計劃主要包括:合同實施總體安排;合同分解、分包策劃;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建立等。合同實施保證體系需與其他管理保證體系協調一致。合同實施前,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談判人員要將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待定問題、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合同實施計劃、合同實施責任分配、合同實施的主要風險等,跟項目管理機構交底。如竹園二廠提標改造項目、松江綜合管廊工程,合同中對BIM設計和應用都有很明確的考核要求,需在合同交底時著重提出;吳淞污水廠提標改造工程中,核心工藝包使用國外引進專利,采用美元計價,投標時美元匯率趨勢上漲,合同談判期間跟業主提出美元匯率按實結算,業主將其設置為待定問題,項目竣工結算時統籌考慮,這些個性問題需要合同交底時特別指出。合同管理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側重點,投標時如何報價簽約預留利潤是重點;施工中如何管理好分包單位和材料設備商,控制成本,合同范圍外如何簽證索賠爭取效益是重點;結算階段,如何及時收回工程款,實現效益是重點。合同實施過程中,需要定期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偏差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會同專業部門和專業人員制訂糾偏措施或方案。
3.3合同實施的分供方管理
總承包商在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可通過招標、采購合同及分包合同來實現對各分供方的管理。總承包模式下的分包主要包括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采購、設備采購等,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選擇性價比高的合格分包商、供貨商〇分包策劃,做好合同管理網絡圖,不同的分包類型采用不同的標準合同,合同類型一樣則通用條款一樣,在專用條款中針對不同情況做具體約定。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責任的分配,應能涵蓋主合同的總體責任,在技術、經濟、進度、質量、資金、安全管理方面符合主合同的總體要求。分包合同之間工程界面的劃分必須明確且互相銜接,如設備采購合同中專用預埋件的埋設,分包合同付款條件和付款進度的設置與主合同的關聯性,設備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過程中設備供貨商與安裝單位職責范圍的劃分,設備供貨單位與設計的溝通銜接,相應條款都應反映在雙方合同中。
3.4合同實施的索賠管理
總承包合同一般采用總價合同,業主為了規避自身的風險,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常有“等”“不限于此”等表述和條款,這些不平等條款阻礙了承包商向業主索賠。業主常常以“不限于此”為借口進行搪塞,認為所有內容、所有相關事項的時間和費用都己包含,實際實施過程中工程內容、工程量可能會增加,但合同總價是不變的。項目管理機構應準確理解總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圍和界面,對于合同范圍以外的工作內容,項目實施過程中收集完整資料并經監理工程師、業主代表書面確認,在合同或法律法規、規范約定的時間范圍內,按照約定的程序向業主提出索賠。目前,國家政策層面并沒有專門出臺針對總承包項目的工程結算辦法,仍按照勘察、設計、施工分別實施的相關規定進行結算。傳統施工招標模式下,工程結算按照竣工圖加簽證工程量進行計量;總承包項目的設計優化部分若不能反映在竣工圖或實際實施的方案上,施工結算時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而在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參與各方對總承包的理解不同,往往出現業主認為總承包就是全包干,對于實際發生的合同外工作量不予簽證計量,而對設計優化實際未實施的也不予認可的尷尬局面。如陳翔路地道改建工程,原設計方案和投標文件中實施本項目需要設置一座臨時鋼便橋,后經設計優化采用其他方案不再實施鋼便橋,在結算時臨時鋼便橋作為措施費包干使用,因采用其他方案是否按原鋼便橋報價直接計入工程結算與業主單位有了爭議。合同索賠管理不僅包括向業主的索賠,也包括向分包單位的索賠,在分包合同簽訂時需要明確爭議解決的辦法。如吳淞污水廠提標改造工程,其核心工藝采用國外引進專利,在分包合同簽訂中需明確確保水質達標的要求,技術服務、安裝調試和運行監管的要求,水質不達標的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當調試運行出現偏差時,保留監理單位向專利提供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3.5合同實施的風險管理
總承包項目的風險包括項目本身的風險和合同參與方的行為風險。項目本身的風險有項目本身可行性風險、財務風險、勘察風險、設計風險、采購風險、施工風險、試運行及驗收風險。合同參與方行為風險包括:業主方的風險、供應商的風險、施工分包商的風險、代理人的行為風險、政府部門的行為風險等。項目本身可行性風險包括業主立項時項目本身的不可行性、方案本身有爭議等;勘察風險包括地下管線、構筑物勘察不詳盡等;設計風險包括設計標準不熟悉,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審批延誤,設計缺陷等;采購風險包括原材料價格上漲,匯率上漲,所需材料設備市場缺乏或僅有有限供應商等,施工風險包括現場地質條件變化,人材機供應不足或價格大幅上漲,施工組織設計不合理等;項目試運行及驗收風險包括試運行所需外部條件缺乏,試運行程序不清楚,設備性能不能保證,驗收標準不明確等。如某項目設計采用試驗成功的設備,并將其確定為核心工藝,實際實施后,經放大的試驗設備并不能達到理論計算的效果而導致調試失敗;某項目因前期調查不清,用地范圍內有一小塊面積的耕地,征地進度嚴重制約項目的順利進展甚至影響了項目設計方案。
3.6合同實施的財務管理
預算管理是財務管理的基礎手段,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是財務管理的依據性文件。做好預算管理就需要根據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投標價格、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合同分解計劃等做出項目預算控制目標。根據分解合同,做好財務月度預算和年度預算,提高資金使用的預見性。總承包合同管理要加強收款的管理,根據合同條款和工程進度及時辦理收款結算,回籠資金;對于分包合同,要加強付款和履約保證的管理,根據合同要求和實際進度,按照約定安排付款。但多數情況下,總承包合同收款進度和付款進度并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特別是涉及進口設備的合同,總包合同收款進度根據工程完成情況計量支付,而進口設備一般到貨前需要全款支付設備款,這就需提前做好自資金籌劃。營改增后,合同財務管理須加強稅收管理,進行合理籌劃,利用相關政策設法抵稅、免稅或合理避稅。總包合同中明確不同合同款項發票開具的要求和適用稅率,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竹園一廠提標改造項目,總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費發票開具的要求,在工程收款發票開具時有了爭議。分包合同簽訂時也要特別明確發票開具的具體要求,特別是稅率的約定。同時,針對項目的不同情況,結合不同稅率的發票和采購價格選擇不同供應商,比如分包或供貨招標時價格低的小規模納稅人和價格稍高的一般納稅人同時投標,則需要根據稅金抵扣情況核算選擇。
3.7合同管理后評價
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各種問題,合同履行結束,應及時對合同訂立情況、履行情況及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將合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和解決辦法進行總結;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條款的進行評價。通過不同項目合同實施情況積累,總結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企業抗風險能力。
4結束語
總承包合同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全要素,總承包模式在市政工程中的應用起步晚,總承包企業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提髙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業競爭力,本文根據不同的工程實例,總結了市政工程總承包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處置方法,可為類似工程的順利實施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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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 篇2
摘要:在對工程進行管理的時候,非常容易導致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發生糾紛,這不僅嚴重影響工程建設的工期,同時還會使得工程建設的質量大打折扣。為了將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往往會將合同管理應用其中。合同管理對于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有詳細的確立,并且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能夠促進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進行。基于此,該文主要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的應用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旨在不斷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水平。
關鍵詞: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對策建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于工程建設的工期和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個工程建設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夠為工程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而在工程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應用能夠確保工程施工方和業主之間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也為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糾紛提供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因此,在整個工程管理的實踐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工程管理實踐中合同管理的應用
1.1工程變更
在對工程進行建設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對于工程的變更一般是由當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經過多方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才有效。眾所周知,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如果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一方面會延長工程的建設工期,另一方面還會因為工程的變更產生額外的費用。由于工程的建設工作往往是不可預見的,因此在對工程進行管理的時候,將合同管理應用其中,如果發生工程變更的情況,若是業主提出需要進行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能夠根據實際的合同來規定工程的變更情況;如果是承包商請求變更,監理工程師首先需要對變更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還必須報給業主,只有業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據合同的情況來進行工程的變更。對于工程變更之后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可以依據合同來進行分配,這樣能夠有效地減少因工程變更而發生的糾紛問題,最終確保整個工程建設能夠更好地進行。
1.2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施工工期的延長,將合同管理應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應用。按照合同的規定,對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而是與承包人無關并得到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長。對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響因素有:惡劣的施工環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業主造成的工期延誤等與承包人無關的因素。監理工程師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時候,必須確保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與承包人無關;第二,工程延期發生后,承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了延期申請;第三,對于工程延期的資料,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上交給了監理工程師;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時間終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費用索賠
費用索賠是指與承包人無關而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業主提出索賠。監理工程師在對費用索賠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同規定對索賠的原因以及金額進行核實,并且需要確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符合相關的規定,監理工程師需要對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賬目進行核對,以防承包人在索賠費用上面出現相應的差錯。
1.4工程違約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違約的情況經常出現,導致違約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僅有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也有因為業主資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違約。對于違約情況的發生,監理工程師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盡自己最大的努力進行協調,從而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1.5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的應用之一,按照相應的規定,在獲得整個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據工程的范圍和性質將其分包給下面的分包商進行施工。同時,作為業主,也可以根據工程的施工范圍和施工性質將工程分包給指定的分包商。對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與工程的承包商之間進行合同的簽訂,監理工程師需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為了確保對承包商和分包商進行有效管理,需要對工程的分包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以防出現層層分包的情況。一般來說,對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總工程的30%以內,這樣能夠保證監理工程師對分包人、工程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2工程管理實踐中合同管理應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2.1存在的問題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國外針對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專職工程師進行操作,專職工程師必須對合同管理內容深入了解,因此國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而我國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單位為了降低人力資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員或工程預算人員兼職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專業性、缺少專職專管。
2.1.2缺乏正確的合同管理認識從我國現狀來說,多數企業還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意味著什么,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從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認識。實際上,工程合同協調了業主與承包方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都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
2.2對策建議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一是聘用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這個過程中,企業可以通過正規的招聘,選取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二是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在職學習來提高專業知識和自身素質,并且對有未來發展的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外出深造,對最新合同前沿技術進行學習。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認識管理人員要增加合同管理認識,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夠在實際工作中,認真實施合同管理工作。針對一些不規范的情況,要及時上交管理部門,確保管理人員能夠第一時間了解項目進展,采取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其次管理人員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對小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針對關鍵事項進行解釋說明。
3結語
總而言之,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煩。如果工程建設中對施工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歸屬進行明確說明,不僅能夠保證雙方在利益方面達成共識,同時,還能促進施工組織和管理順利進行。由此可見,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文通過分析合同管理應用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相應的對策建議,旨在我國項目建設能夠對合同管理形成足夠的重視,以保證我國的工程管理能夠做得更好、更長遠,從而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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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 篇3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步伐的加速,我國建筑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并已開始逐漸地全面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近年來國家對建筑行業不斷加大管理的力度,積極規范建筑工程合同訂立、履行與實施,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大規模建筑市場秩序整頓,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目前建筑市場過于向買方傾斜,競爭激烈,利潤減少,建筑工程合同的風險正在逐步加大,合同條件也越加苛刻。因此,只有進一步增強建筑工程合同的認識,重視建筑合同及其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的風險,增加建筑企業的利潤。抓好建筑合同的管理,對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增加建筑企業社會經濟效益,樹立建筑企業的良好形象,提高建筑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規范與促進我國建筑市場的良性發展,同時為保障廣大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均具有極其重要的特殊意義。
本文主要從當建筑合同管理的任務、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對如何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實踐進行了理論闡述,并結合實際案例對建筑工程全同管理的經驗進行了探討,為當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出了相應的對策,為進一步規范、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概論
在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過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為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起點和核心,為工程項目管理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法律依據,同時也建筑工程項目良好有序地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盡享組織、知道、協調及監督,保護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工程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證工程合同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1、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工程項目管理的起點和核心,控制與著整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影響著建筑工程的實施進度,只有對建筑工程實施的各個環節和整個過程實施科學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實現建筑工程的最終目標。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的各級建設施工單位與政府部分眾多,且對社會影響巨大,直接影響到改革開放的進程、經濟的發展及社會的和諧建設,其內容主要包括供應商分類、合同起草、合同評審、合同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合同后評價等。
近年來隨著建筑工程行業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越來越重要,作為工程項目管理核心的合同管理,也日益成為一項繁雜且重要的任務,對整個建筑行業均起著極其關鍵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建筑工程管理的各個階段。管理過程中任一環節出現差錯,都會可能引起連環的反應,因為那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因此,作為建筑工程從業者,首先要明晰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科學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范疇,并要對現階段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認識。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內涵
建筑工程合同屬于經濟合同,是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建筑工程建設目標以及與工程建設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書面協議。它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建筑工程項目實施建設過程當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是規范雙方的經濟活動、協調雙方工作關系、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則主要是由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工程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的過程,從而保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防止建設施工單位違法行為的發生、制裁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以確保合同條款得以切實執行的一系列活動。
(二)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義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顯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通過強制性的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與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的規章制度,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建筑工程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2、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的需要
建設工程合同界定了建設主體各相對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關系,是建設主體各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是正確處理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當中出現的各種爭執與糾紛的法律依據。縱觀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的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所出現的誠信危機、不正當競爭增多等與現象,根本上說是與建設主體法制觀念淡薄、工程合同管理意識薄弱有關。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促使建設主體各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合法地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執與糾紛,能夠起到規范建筑市場建設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對整頓與規范我國的建筑市場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3、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迎接國際競爭的需要
經過改革開放后30年的發展,我國建筑市場已全面開放,國內外的建筑企業都可參與公平競爭,而面對來自國外建筑企業的沖擊與挑戰,就必須適應國際市場規則、遵循國際慣例。如果國內建筑企業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的游戲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國建筑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同時,使我們的.工程發包商認識不到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規范管理,只有加強與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國內建筑企業才有能力與國外建筑企業進行公平競爭,也才可能贏得自身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務
1、明確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建筑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的效力,其規定的權利義務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建筑合同明確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這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為準則和依據。如果不訂立合同,將無法規范雙方的行為,也無法明確各自在工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無權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建筑合同規定,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對工程進行有效的約束
建筑合同當事人對工程施工的管理應以合同為依據。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對工程施工的監督和管理,也應以建筑施工合同為重要依據。不訂立合同將給工程施工的實際管理帶來極大的困難。
3、培育更市場經濟下的建筑市場
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手段是主要管理辦法,市場經濟為主的體制下,建筑合同是維護市場運轉的重要因素。因此,培育和發展建筑市場,首先要加強法律觀念,培育合同意識。推行建設監理制、招投標制等,都是以簽訂合同為基礎的。如果不訂立建筑合同,必將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培育和發展。
二、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地位與作用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中項目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建筑工程項目順利完成建設任務和目標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重視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地位與作用。
(一)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地位
在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過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貫穿于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是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起點和核心,為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礎和法律依據,也為建筑工程項目良好有序地進行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證。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確定了建筑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建設范圍、承包內容、施工成本、建設工期和施工質量等要求與目標,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在施工中各自需要履行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和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建筑合同管理必然是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對工程項目的進度控制、質量管理、成本管理等管理職能要素進行控制、協調及緊密配合,同時也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督與管理的根據。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項目實施的始終,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靈魂。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項目談判簽訂的階段,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審查建筑工程項目的文件和合同文本,策劃和協調工程項目合同,并且分析評估合同的風險性和利潤率。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依照法律程序簽訂合同,建立有效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以保證合同順利實施,實現合同的最終目標。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在相關的政府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約的階段,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實時檢查與監督,對合同實施的信息和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便能夠及時發現工程項目中出現的問題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對合同各相對方提出的合同實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審核、分析與協調,以維持各工程單位的良好的建設協作關系。
1、合同管理對建筑項目管理的作用
施工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對一個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及成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項目管理與合同管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部是依據施工合同而成立的。工程項目經過投標中標了,才有可能成立項目經理部。成立項目經理部是合同管理的繼續,而工程項目管理是以合同管理作為起點的,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投資三個目標值,這三大目標正是項目經理部控制質量、進度、投資的三個方面依據,項目部控制目標是和施工合同的目標相一致的。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配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從上述看,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所以合同管理對項目管理的作用就是指導和控制工程項目管理達到預期的目標。
2、合同管理對建筑索賠管理的作用
建筑工程索賠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或沒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設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或補償要求。在實際工作中,承包人可以索賠的內容有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業主違約,包括業主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施工場地或施工場地不具備“三通一平”的條件,施工單位無法進行施工;業主沒有接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真實、準確的要求;業主沒有按合同的規定提供應由業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業主拖延合同規定的責任,如拖延圖紙批準,拖延隱蔽工程的驗收,拖延對承包商所提問題的答復,造成施工延誤;業主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工程款。第二方面是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索賠主要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特殊風險以及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于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等。如地下水、地質斷層、地下障礙物引起的索賠。第三方面是合同變更。包括業主對工程項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建筑標準或削減預算等等;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必須修改設計圖紙;發生不可抗力,必須進行合同變更;產生新的施工技術,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原實施方案;政府部門對工程項目有新要求;施工現場的施工條件與原來的勘察有很大不同。上述事項如發生,遵循索賠程序,在索賠證據確鑿的條件下,都可以根據合同向業主提出索賠并得到損失的補償。因而,合同管理是建筑索賠管理的依據,依據本身明確、清楚索賠才能成立,所以合同管理對索賠的作用就是找出確鑿合理地證據,降低風險,維護施工企業合法權益。
3、合同管理對建筑投標工作的作用
施工企業的投標工作其核心是編寫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有投標書、報價清單或概預算書、施工組織設計。這就確定了合同的三大目標。工期:包括工程的總工期,工程開始、工程結束的具體日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動的持續時間。它在合同協議書中,在施工進度計劃中規定。價格:包括工程總價格,各單項工程的價格。它們由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或報價單來定義。是承包人完成工程責任所應得的報酬。工程質量、規模和范圍:如質量標準、技術規范。這由圖紙、規范、合同條件、工程量表來完成。合同管理就是要保證這些目標的實現。因此,投標工作是合同管理目標的確定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它的水平高低與施工企業盈虧有直接的關系,合同管理的作用就是根據建筑施工企業自身條件合理有效的減少投標風險系數。
三、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一)建筑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個建筑工程項目能否順利實施與合同和合同管理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重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我國的工程建設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的合同管理水平較低,對合同不夠重視,導致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環境不完善,合同意識淡薄,專業人才缺乏
當前有關建筑行業領域的合同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部分法律條文不夠嚴謹,導致合同相對方往往在法律上“鉆漏洞”、打“擦邊球”;加之有法不依的現象目前較為嚴重,執法不嚴的問題也時有發生;此外,截至目前,我國仍缺乏統一的建筑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總承包商與各專業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間常因合同界定不清,責、權、利不明確導致糾紛,或互相推諉,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四是勞務分包制度不完善,勞務分包還未全面納入社會監管。
另外,在建筑施工企業界,特別是眾多國有企業,大多是從計劃經濟時期走過來的。不少企業領導及管理人員的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還不同程度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腦子里深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不習慣按照合同辦事,合同意識極其淡薄。有的企業對合同的簽訂雖然非常重視。但合同簽訂后就束之高閣。忘記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的過程。許多建筑施工企業不設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管。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業主行為不規范
目前建筑市場競爭十分激烈,業主由此而提出比較苛刻的合同條件。作為建筑承包商,迫于生計不得不接受,有些承包商希望進行嚴格的合同管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由于業主的不規范行為而難以實施。主要表現是:一些業主單位憑著買方優勢地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背離招標文件,或要求附加條款,或強調施工企業一次包死,不計風險包干費,使最終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書出現較大的背離。給施工合同的執行帶來很大困難,少數業主單位對個別項目不報建、不招標,或先招標、后報建,或明招、暗定等,時有發生。
3、合同中語句用詞矛盾、錯誤和不準確,甚至簽訂無效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中語句用詞矛盾、錯誤和不準確,以及遷就建設單位,導致合同履約率低。由于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條款多、文件涉及面廣,期中矛盾、錯誤、兩義性問題常常難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釋原則,施工單位應對施工合同的理解負責,建設單位應主動為合同文件起草,應對合同文件的正確性負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意思,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擬合同協議條款,經建設單位認可后簽署,往往幾經確認。最終與招標投標文件中相應的合同條款已相距甚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單位不重視,認為合同只是一種表面形式,或因與建設單位的溝通不夠,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錯誤和兩義性語句大量出現,甚至一些施工單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過“溝通”解決。另一方面,施工企業常常在合同簽署上過分遷就建設單位,不計成本,違心地提高質量等級、壓縮工期,或低于建設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合同執行必然受阻,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率低。《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所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更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對于此類合同,由于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一旦出現糾紛,必將導致合同一方或又方巨大的損失。
4、在建筑工程合同談判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
(1)工程項目合同的訂立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有的不能夠依照《合同法》和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和工程項目以及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訂立合同條款,這樣的合同即使雙方簽訂,一方面無法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由于脫離了企業實際,實施起來有一定的困難。
(2)依法訂立有效可行的工程項目合同,在合同內容里需要明確的體現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在施工中需要履行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這就需要用詞準確、清楚的合同文字,而有的合同條文的文字不能夠做到準確、規范,有的甚至用詞錯誤,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問題、引起爭議。
(3)工程項目合同條款不能夠做到嚴謹全面,由于建筑工程項目中競爭非常激烈,建筑行業處于買方市場的環境,部分承包商為了攬下工程項目,一味迎合招標方,只提好的方面,回避壞的一面,含糊其辭,一切只為把合同簽下來,因此簽訂了不正規的合同,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在合同中找不到如何處理違約的相應條款。
5、在工程項目合同履約階段存在的問題
(1)重簽訂、輕執行,一些企業僅僅重視合同的簽訂,以把項目攬到手為目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夠按照簽訂的合同內容辦事。
(2)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具有動態性的。動態性就是要注重合同履約全過程中實際情況的變化,由于工程項目涉及到實際操作,出現變化是很正常的,只要及時做到合同變更,就可以解決問題。而部分履約負責人員不能夠及時掌握對其不利的變化,沒有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終止,使企業蒙受損失。
(3)來往書函隨意化,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部分企業對合同文件不夠重視,在簽訂合同時以及履約過程中不能夠及時索要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施工相關的產品說明書、企業資質證明、生產許可證、環保證明等。還有的企業合同負責人應該發出的書函沒有發,應當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有的為了省事或礙于面子僅僅是雙方口頭答應,導致出現問題時無法舉證。
有的企業平時來往的合同文書有時是傳真過來,蓋了章再發回去,并未對其進行妥善的保存或是掃描存檔,當需要的時候發現傳真文字已經褪色,失去用處。
(4)工程項目合同履約程度低,部分合同的簽約雙方不能嚴格按照合同辦事,遇到問題隨意修改合同,有的甚至違反了合同規定。
(5)工程項目索賠意識不強,無論采用什么合同類型,也無論合同多么完善,都難免要出現各種問題,索賠都是不可避免。業內有一句老話“中標靠低價,賺錢靠索賠”,索賠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而部分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出現問題后,索賠意識淡薄,導致自身受到損失。
(二)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近年來,由于建筑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不斷加劇,并向買方市場傾斜,在工程項目實施中迫切的需要合同管理規范化和制度化。加強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提升企業素質,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對建立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加強對合同文件的整理與存檔,保持部門的信息互通
要注重 加強對合同文件的整理與存檔工作,以及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對來往合同文書要做到及時準確的整理和存檔,留取證據。同時加強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缺少不了企業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因此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顯得尤為重要。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門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專業性很強,涉及工程管理、法律和公關等方面的知識,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部門來管理這項工作。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僅有利于解決合同爭端和賠償問題, 更有利于整個項目管理水平和整個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從而提高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不利因素,盡量避免出現問題,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采取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和索賠策略。
3、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體系,實時控制合同管理
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教育和組織優化取得一定成績的基礎上,建筑企業還應進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動不同階段的實時特征、具體要求以及工作側重點等實際問題,結合企業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資源狀況和實際管理水平,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強化合同管理職能,統一管理項目各個部分, 突出合同管理的關鍵點, 同時建立企業自身積極有效的監督保障機制,監察和考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業績,加強合同管理制度的指向性作用,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4、重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加強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
企業應加強合同意識,強化法制觀念,制定并遵守與企業自身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經營,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由于合同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企業要積極引進和培養相關的管理人才,實施人力資源戰略計劃,提高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5、做好索賠工作的資料收集工作
在建筑業內有一句老話“中標靠低價,賺錢靠索賠”,索賠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完善合同管理的關鍵。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做好索賠資料的收集整理,理由充分資料齊全才好及時就相關項目進行索賠。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索賠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索賠工作應貫穿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始終。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實踐分析
(一)工程背景
西安某建設單位(甲方)擬建造一棟職工住宅,采用招標方式由某施工單位(乙方)承建。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協議書中的部分條款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職工住宅樓
工程地點:市區
工程內容:建筑面積為3200平方米的磚混結構住宅樓。
(2)工程承包范圍:某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所包括的土建、裝飾、水暖電工程。
(3)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xx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xx年9月30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90天(扣除5月1-3 日)
(4)工程質量標準:達到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
(5)合同價款為: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人民幣(¥166.4萬元)
(6)乙方承諾的質量保修
在該項目設計規定的使用年限(50年)內,乙方承擔全部保修責任。
(7)甲方承諾的合同價款支付期限與方式
工程預付款:于開工之日支付合同總價的10%作為預付款。預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基礎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0%;主體結構三層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20%;主體結構全部封頂后,支付合同總價的20%;工程基本竣工時,支付合同總價的30%。為確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的暫時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竣工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竣工結算。結算時按全部工程造價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8)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xx年3月5日
合同訂立地點:X X市X X區X X街X X號
本合同雙方約定:經雙方主管部門批準及公證后生效。
2、專用條款中有關合同價款的條款
合同價款與支付: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
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a.工程變更事件發生導致工程造價增減不超過合同總價10%;b.政策性規定以外的材料價格漲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變化。
風費用的計算方法:風險費用已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按實際竣工建筑面積520.00元/m2調整合同價款。
3、補充協議條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簽訂后,甲乙雙方又接著簽訂了補充施工合同協議條款。摘要如下:
補1.木門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門窗套;
補2.鋁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鋁合金廠產品;
補3.挑陽臺均采用42型系列某鋁合金廠鋁合金窗封閉。
(二)合同管理分析
由上所述,可知從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來看,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屬于固定價格合同。固定價格合同是建筑合同的一種類型。但從該合同條款的內容來看,該建筑合同明顯存在不妥之外,表現為:
(1)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不應扣除節假日,可以將該節假日時間加到總日歷天數中;
(2)不應以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作為該工程的質量標準,而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中規定的質量標準作為該工程的質量標準;
(3)質量保修條款不妥,應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4)工程價款支付條款中的“基本竣工時間”不明確,應修訂為具體明確的時間;“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的暫時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條款顯失公平,應說明甲方資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內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應規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計算;
(5)從該案例背景來看,合同雙方是合法的獨立法人單位,不應約定經雙方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合同生效;
(6)專用條款中有關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按實際竣工建筑面積520.00元/m2調整合同價款)與合同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相矛盾,該條款應針對可能出現的除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以外的內容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7)在補充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中,不僅要補充工程內容,而且要說明其價款是否需要調整,若需調整應如何調整。
此外,建筑合同在實踐中時常會出現合同未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合同實施過程中又必須進行的工程內容,面對此種建筑合同簽訂時未能考慮到的情況,首先應合同一方應及時與另一方協商,確認該部分工程內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則應與甲方商簽補充合同條款,就該部分工程內容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并對工程計劃做出相應的調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與甲方就該部分工程內容的協作配合條件及相應的費用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三)小結
由上案例可知,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在建筑合同整個管理過程中,很容易由于合同中用詞用語錯誤或不準確這樣的問題,而業主往往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會做出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加之建筑市場競爭激烈,而建筑企業大多較為缺乏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往往在合同簽訂時對相關問題不夠重視,導致在履行合同時出現諸多問題。
五、結論
作為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一部分,建筑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貫穿于整個建筑工程管理中。一個建筑工程的順利完成,需要對項目整體及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作為建筑企業,首先應該不斷加強合同的法律意識,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加強紀律與制度建設,也必須認識到建筑合同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同時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對建設單位進行足夠的了解,并與業主進行充分的談判,同時要根據具體項目的具體實際情況,結合業主的具體建設施工與監理要求,以保障所簽訂的建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科學性,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設立專業的合同管理部門,聘用專業的人才負責建筑合同的管理、審核及風險評估。工程合同管理必須以國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為根本,但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同時,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一旦發生糾紛,漫長的法律程序將對工程各方產生很大的損害。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應把握風險因素。工程合同管理中,合同爭端有時候是難以避免的,其最終的解決方式一般有仲裁或訴訟。仲裁或訴訟是解決合同爭端的兩種最終方式,屬于法律最終解決方式。按國際慣例,合同雙方只能選擇仲裁或訴訟兩種方式中的一種,其結果均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因此,作為合同管理方,應充分制定合同管理的風險預案,以快速、經濟且合理的解決糾紛。
然而,由于合同管理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法律對雙方采用友好解決方式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因此建筑企業在標準合同條件應盡量采用仲裁條款,雙方在該條款中約定選擇的仲裁機構給予明確,以完善企業自身的合同管理章程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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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 篇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建筑業方面的發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國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及相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為輔助的建筑法律基本體系的良好局面。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很多與法律適用相關的問題出現,導致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爭議在出現之后,不知如何解決的尷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司法實踐的問題展開了探討,并給出了相關的法律建議。
一、建設合同中出現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非法轉包的合同
相關建筑管理法規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完全將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許的。有的單位非法將工程轉包,只為坐收漁翁之利形成了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最終無效的局面。對于這些在法律上無效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方式,應采取相關法律手段,根據有關規定,對無效合同的財產后果以及責任方進行處理。相關的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三種,其中,經濟處理方式上還包括了賠償、返還和追繳。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認定為無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當事人眾多,較為復雜,還有財產后果嚴重這一緣由,在處理這類案件之時,必須要在運用了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謹慎運用“返還”這一原則,建筑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項目是動態的,有時相關的合同雖己無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畢,己建工程再重新返還是無法完成的。在這里,除了相關租賃的設備以及提前收取的作為預收的工程款項可以返還之外,其他的項目要對所采用的賠償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賠償金額的計算要按照實際原則,賠償款項的額度應包括實際的與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減少的數量。建筑過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為看重的:施工進度的'快慢與質量的優劣是人去完成的,不會成為財產的表現形式,在計算賠償額度之時,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損失忽略掉。
(二)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嚴格按照審定后的企業等級所規定的范圍內承包項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項目的分包單位,也不能再自行進行分包處理。四級以及四級之內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業的資質范圍之內進行承包。相關建筑個體商戶,也必須在核定后的營業范圍內進行施工,不能進行擴建以及改變房屋結構。如若合同約定違反了以上規定,則視為該建筑企業不具備承包能力,合同則無效。承包人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
二、如何處理建設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問題
(一)建設工程期間的合同終止糾紛的管理
若承包人違約,使業主被迫終止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關系時,承包人需承擔因此產生的額外的增加的費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費用。業主有權暫停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通過監理工程師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項工程與修復缺陷應結算的費用,經過確認后,方可生效。若業主違約,使承包人與業主終止了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及相關承包人應獲得的費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業主方面,要全權負責提供施工圖紙、組織技術交底,并要敦促設計單位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來解決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問題。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細檢查核對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應全面了解合同內容,業主要嚴格按照合同的條目進行管理工作。
(三)國家干預,依法管理
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項目管理的重要過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糾紛中,有關司法實踐問題的討論是至關重要的,違規者,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終止合同。同時,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職能,實行國家干預,需要對不合理的項目進行依法制裁。應當提出對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這一事項的有針對性的司法實踐建議。在審理案件之時,國家應加大對建筑合同糾紛此類案件的審理力度。應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則,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三、結語
隨著房地產事業在我國的高速發展,法院方面以及各個仲裁機構在建設合同糾紛的案件處理的數量上也越來越多,這說明了我國在建筑合同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合同糾紛類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司法裁判者更應公平、及時、公正的審理案件,在法律范圍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規范了建筑市場秩序,又促進了建筑事業的良性發展。
實踐合同 篇5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主張。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一般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德國、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則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現《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將贈與合同作為諾成合同,該法在第572條中規定:如果允諾是以適當形式含有在將來無償移轉財產或者權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財產性義務(允諾贈與),視為贈與合同并對允諾人有約束力。
在我國《合同法》頒布前,學者中雖然有兩種不同主張,但在實務中一直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也仍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否則,當事人間接達成贈與的合意就成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就要受強制執行,則對贈與人不公平,并且也會因此而使贈與人不愿作出贈與的表示,減少贈與。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作接受贈與的準備,付出的費用得不到救濟,這對受贈人顯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或諾成性是采取了兩分的方法加以規定,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原則上規定為實踐性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贈與在沒有履行前就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等于合同沒有成立。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合適的。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既然是“撤銷贈與”就說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將一般贈與合同理解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了。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
實踐合同 篇6
由于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
贈與合同
在《合同法》頒布之前,中國立法對贈與合同沒有具體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可知“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在我國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立法者對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存在爭論,最終合同法拋棄了要物性與諾成性的爭論,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應前款規定。”據此,有學者認為“中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中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運輸合同
關于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托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并核查后才能簽發提單或在托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征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而且,中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為將標的物的交付視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我國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規定相沖突,所以建議修改中國《合同法》第367條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踐合同 篇7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對于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間的借貸、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學是不斷發展的科學。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質押合同屬于實踐合同,這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行后,得以改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質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質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起源于古羅馬。在古羅馬社會初期,商品交換不發達,且多局限于部落內部進行。對這種偶然進行的交換,交換雙方當事人投入了充分的關注,采取了類似敬神般的特定儀式以期交換順利進行,而最終實現交換的目的。法律也側重于對形式的保護,規定契約必須經過特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執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個允約,而是附著一種莊嚴儀式的允約”。最初的契約形式分為兩種:“曼兮帕蓄”方式與“耐克遜”方式。隨著契約理論的發展,這兩種形式逐漸為“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的分類所取代。要物契約出現于共和國末年,是通過物的交換而締結的契約,包括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寄存和質押四種類型。這四種合同都是無償的,即當事人締結契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種特定的關系(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和寄存的締結是基于相互信賴的關系)或為了特定的目的(質押是依附于借貸合同的,是以保證借款的歸還為目的)。這種無償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慮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特殊的保護。要物契約的出現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慮作為‘契約’觀念的一個重大革新”。諾成契約的出現晚于要物契約,是指通過合意而形成無須任何手續的契約。在它誕生之初,僅適用于買賣、租賃、合伙、委托,但它擺脫了形式的束縛,“開創了契約法的新階段,所有現代契約的概念都是從這個階段發軔的”。
羅馬法對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為《法國民法典》所采納。但《法國民法典》對實踐合同的規定與羅馬法有所不同,是將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國民法典》僅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即“本義上的寄托”。(所謂“本義上的寄托”是指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動產進行無償保管,并負責返還原物行為。類似于古羅馬時的寄托與中國的保管合同。
實踐合同 篇8
一、 什么是實踐合同,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從合同,哪些合同是從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諾,承諾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諾的生效,撤回與撤銷
八、 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幾種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無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銷? 十二、 無效合同怎么處理,可撤銷合同怎么處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權,如何行使撤銷權?
十五、 什么是違約責任?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時如何適用?
十六、 哪些是約定擔保,哪些是法定擔保?
十七、 什么是保證擔保,什么是反擔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時成立。抵押權何時生效:
十九、 質押合同何時成立。質押權何時生效:
二十、 留置權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較不可抗力和情勢變遷
質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問題
抵押合同什么情況下合同會成立會生效什么情況下不會成立和生效
兩者有什么區別有什么不同有什么關聯起到什么作用根據法律規定,兩種合同都是在雙方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簽訂之時起生效。只不過你的問題可能是要問:質押權什么時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況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權什么時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況下不成立生效?
1.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物權法212條)那也就是說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權分情況:(1)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動產抵押不登記不生效。
(2)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半成品,或者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動抵押,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些東西不登記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兩者的區別在于一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另外一個以登記為生效或者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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