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工業品買賣合同
工程名稱: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出賣人:
買受人: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序 號 |
產品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 量 |
單 價 (元) |
總 金 額 (元) |
備注 |
1 | 2014年7月18日前進場 | ||||||
合計 | 126800.00 |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質保期為二年(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算起)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不回收。
第五條:隨機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合格證、檢驗報告、等相關證件。
第六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無。
第七條: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
第八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負責送貨到克拉瑪依市(買受人指定地點)
第九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汽運,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貨到工地由業主、監理、施工方三方對第五條及外觀數量進行驗收,提出異議的期限為貨到后的五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免費指導安裝及調試。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合同簽訂生效后,貨到現場驗收合格后支付貨款的50%,安裝調試完畢,運行正常后支付至貨款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貨款的95%,余5%質保金二年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質保期內質保金無息(以回訪單為憑)最終以現場實際收貨的數量為準。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無。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執行完畢,自動解除。如遇不可抗力,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另一方違約金合同總價的5%.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1)合同未約定事宜,參照單一來源詢價采購單、成交通知書。(2)未盡事宜,根據實情雙方另行協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伍份,出賣人壹份,買受人肆份。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拓展知識#
簽訂買賣合同要注意啥?
1買賣主題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買賣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買賣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合同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后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2買賣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是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3買賣合同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買賣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注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在買賣合同中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4買賣合同標的的質量要求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
賣方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5買賣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買賣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2、買賣合同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買賣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6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買賣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
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7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
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8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在買賣合同中具體、明確地約定。
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范,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賣合同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
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9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
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買賣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行為的懲處,買賣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于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11其他注意事項
1、買賣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買賣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買賣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買賣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盡管我國《合同法》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買賣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
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交易情況適當調整買賣合同部分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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