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合同最新范本
二手房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范本
賣方: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手機:________
買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手機: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為:_____【區(縣)】 ______【小區(街道)】____【幢】【座】【號(樓)】___單元 ____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平方米。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二)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___(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___日止。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該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未設定抵押。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買賣雙方通過____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____,經紀人執業證書號:____ )達成本交易。中介費用為本合同房屋總價的 %,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 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小 寫),____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元。
2、該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80%,即人民幣____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元。
第五條 權屬轉移登記和戶口遷出
(一)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如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三)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90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 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 %的違約金,并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買方。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 信】:______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在房屋過戶后10日轉移給買方。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0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1、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 ;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后,才視為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本合同簽訂后,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稅費:(1)營業稅;(2)城市建設維護稅;(3)教育費附加;(4)印花稅;(5)個人所得稅;(6)土地增值稅;(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8)土地使用費。(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2、買方需付稅費:(1)印花稅;(2)契稅;(3)產權登記費;(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5)《房地產證》貼花;
3、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1)權籍調查費;(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3)評估費;(4)保險費(如有);(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 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價總款 %的違約金。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第七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3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 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送達地址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收件人:
手機號碼: 電子郵箱:
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收件人:
手機號碼: 電子郵箱:
在不限制前款規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項下任何一方以預留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向另一方預留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短信、彩信、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書之日即視為已送達。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項下預留之送達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變更,應在變更后3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相關文件通過上述地址/電話/電子郵箱送達后視為送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達方承擔。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中介方: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識鏈接】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常見爭議處理
一、賣方違約情形
1.賣方違約與繼續履行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2.逾期過戶的法律責任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買方請求賣方履行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的,應予支持。
3.逾期交房的損失計算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賣方未依約交付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未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買方主張按逾期交付使用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結合本地區房屋租賃現狀和涉案房屋具體位置,來確定逾期交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戶口遷移的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戶口遷出問題提起訴訟,因戶口遷移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對買受人要求出賣方將戶口遷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以出賣方逾期遷出戶口構成違約為由,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5.盜賣房屋的法律效力
擅自將他人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善意受讓該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二、買方違約情形
1.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
二手房買受人逾期付款,合同中已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中既未約定計算標準,又未約定相應損失賠償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率計算損失。違約造成的損失超過上述計算標準計算的數額,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損失可要求違約方承擔。
2.房款拖欠與訴訟時效
二手房交易中,出賣方將房屋交付買受方后,買受方拖欠出賣方的購房款視為普通債權,其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請求確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3.買方拒絕履行的理由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或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約定,又無合理抗辯理由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付款和交房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
5.按揭未辦理責任認定
二手按揭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其它爭議
1.房屋面積差異的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單價,或是約定“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為準”等內容,應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是按套計價,且根據目前的二手房交易習慣,二手房買賣一般雙方都親自到實地看房,買賣雙方對房屋的實際情況包括面積情況均應事先了解,故對一方當事人事后要求補交面積差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雙方對面積單價及面積差額進行特別約定的除外。
2.二手房過戶稅費爭議
法律雖規定房產過戶稅費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方,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行約定相關稅費的承擔主體。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稅務部門對各類稅種及納稅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稅費承擔人。
4.定金條款表述與適用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應支持。
5.房屋質量的交接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8.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
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因不可抗力、對方預期違約,或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或對方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9.合同簽訂真實性判定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口頭合同效力或合同成立與否存在爭議時,法官應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10.購房合同的性質判定
當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符時,應以合同最終實現的目的來認定合同的性質。
12.房屋相關費用的結清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房屋交接前涉及該房屋的物業、暖氣、水電、煤氣、電話、電視有線、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結清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出賣人應繳而未繳上述費用,買受人在墊付后可向出賣人追償。
13.精神病人的賣房效力
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民事行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認,該民事行為無效。
14.未成年房主賣房程序
未成年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認,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該合同無效。
15.約定不明與合同解釋
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16.轉按揭二手房屋糾紛
需辦轉按揭的二手房買賣,在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可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應適用。對違約金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17.土地出讓金補交責任
購買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由購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8.口頭合同效力與認定
房屋買賣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但對于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所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19.無可歸責于雙方情形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致合同解除,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陰陽合同、稅費負擔、遺漏條款等,往往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方提出解約理由的原因。當事各方應對交房時間和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盡量不要采用口頭約定方式,在無證據證明,對方否認情況下,口頭約定相當于無約定。
20.判決確權與賣房效力
在涉及民事與行政交叉問題的房屋權屬登記案件中,如被訴的行政行為是以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再行審理;如民事案件的審理以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繼續審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雖被生效判決撤銷,受讓人不能基于《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但不影響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基于表見代理制度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
21.隱名代理與借名購房
房屋權利人雖應以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為準,但當事人之間約定產權實際歸屬的,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二手房買受人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的,應將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實際購買人。隱名或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購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隱名或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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