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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時間:2021-01-14 14:14:37 勞動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范本

  篇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范本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共9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ǘ﹦趧诱叩男彰、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趧訄蟪

  (七)社會保險——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住房公積金)。

 。ò耍﹦趧颖Wo、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ň牛┓伞⒎ㄒ幰幎☉敿{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特別注意】重點是休息休假、勞動報酬。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1.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工作時間

 。1)正常: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2)延長(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休息休假

 。1)休息: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8小時以外)、周末。

 。2)休假: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一般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包括法定假日、年休假。

  (六)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1)形式: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時間: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2.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

 。2)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資支付:

 。3)違反規定的責任

 、儆萌藛挝话才偶影嗖恢Ц都影噘M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谝騽趧诱弑救嗽蚪o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最低工資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xx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處理:

  (1)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篇二:《勞動合同法》復習重點內容

  《勞動合同法》重點內容

  1、【基本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訂立、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谟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雜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圻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

  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的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額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

  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7、【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9、【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0、【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2、【無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5、【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無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第一款規定(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6、【經濟補償的計算】

  (1)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 (3)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17、【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18、【勞務派遣】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19、【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0、【勞務派遣協議】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1、【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2、【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勞動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3、【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幫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時計薪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28、【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

 。1)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違反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9、【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應當依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0、【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篇三:勞動合同的工作內容

  勞動合同的工作內容必須要有而且要明確

  摘要: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保障。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具備那些必備條款呢?

  一、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段,一般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最常見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內。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對于什么條件的人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五條作了詳細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于特殊行業,比如建筑業等,這種勞動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見。

  2、工作內容。

  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極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系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以獲取勞動報酬的原因。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的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工作任務、工作地點。這些內容要求規定得明確、具體,以便于遵照執行。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

  4、勞動報酬。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主要目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的數額或計算辦法。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

  規定,如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等。

  5、社會保險。

  目前北京市執行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四項,其中前三項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納。

  6、勞動紀律。

  是指勞動者必須遵守的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勞動規則。

  7、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就勞動合同的終止進行約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一旦出現,勞動合同就會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履行,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包括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以及違反約定或者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了上述8項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約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事項。

  二、《勞動法》中工作內容的規定與變更

  1、《勞動法》中關于工作內容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①勞動合同期限;②工作內容;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④勞動報酬;⑤勞動紀律;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中“工作內容”一項,是指職工從事什么崗位的工作,上崗后必須完成的工作要求,如勞動定額、產品質量標準等!肮ぷ鲀热荨笔莿趧雍贤闹匾獌热莺捅貍錀l款,沒有“工作內容”的勞動合同是不規范、不完備的,必須嚴格依據《勞動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充實和修訂。農民工如發現勞動合同中末明確“工作內容”時,應當就合同中明確工作內容的問題,盡快與企業進行協商,確定工作崗位和工作要求。協商中遇到困難時,可請求企業工會給予幫助。今后如若再出現隨意變更工作崗位的情況,可依據充實、修訂后的勞動合同與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怎樣變更勞動合同

  務工者如果認為原來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需要修改,應該事先告訴用人單位,并且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是,在這之前勞動者應該進行認真考慮,因為變更勞動合同涉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變更和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并且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大致有以下3個方面: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單位調整生產任務、轉產、企業合并、分立等;②務工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傷、致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

  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③客觀方面的原因,例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自然災害的影響等。

  3、勞動合同變更中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變更。

  (2)遵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依法定程序進行。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建議,說明變更理由和要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復并表示同意變更的,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訂立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勞動合同變更之后,變更的條款取代原條款,原條款失去法律效力,應注意變更勞動合同時未涉及的條款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變更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再簽詞二份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或協議,采取書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應該怎么做

  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通過一定程序,即依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經過要約和承諾,達成變更協議,才能實現勞動合同的變更。《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10條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第9條均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法定情形,即“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梢姴徽撌欠ǘㄇ樾伟l生還是出于企業自身的其他原因,勞動合同的變更都必須經過簽訂雙方的同意,如果勞動者一方不同意變更,企業不能強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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