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范本
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聯系電話 ,直系親屬電話 。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20xx年 x月 x日生效,合同試用期 x個月,本合同于 20xx年 x月 x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項目部業務員 崗位工作。
第五條 甲方將根據工作需要在公司機關和所屬項目經理部之間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崗位,乙方勞動報酬隨工作地點和崗位的變化而調整。
第六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2天 。
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
乙方在項目工作期間,當工程項目遇特殊情況時應無條件地服從甲方安排作息時間。 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國家法定休假和公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時間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3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在公司機關工作時,月工資為 2000 元,其中基本工資 900 元,崗位工資 840元,各項津貼 260 元。績效工資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個人業績確定。
乙方在項目部工作時基本工資不低于 1700 元,績效工資和各項津貼由項目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并發放。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1600元。
第十條 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業績、崗位變化等情況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直接扣除的有如下項目:
(一) 乙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乙方在項目的'個人所得稅,由項目經理部代扣代繳);
(二) 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 乙方除帶薪休假外各種假期引起的工資減發;
(四)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受到的經濟處罰;
(五) 乙方因行為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需要支付的賠償金;
(六) 乙方借用甲方的未在指定期限歸還的借款或等價物品;
(七)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需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按 北京市有關規定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手續,并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由乙方承擔的個人繳納部分。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病假一個月之內者,基本工資照發,崗位工資按50%發放,停發津貼;病假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者,基本工資照發,停發崗位工資和津貼;病假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者,按北京市最低工資發放;病假六個月以上或患重癥和絕癥者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 在甲方工作滿一周年可享受帶薪休假。
(二) 提供免費工作餐,提供集體宿舍。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出現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或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一的,可以終止。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甲方支付或由甲方在經濟補償中抵扣。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甲方應將本單位所屬經濟類型、生產特點、職業危害、管理制度等基本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和利用該商業機密獲利,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第三方無勞動關系,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且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否則有乙方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乙方應保證本人所有證件、證明、資料等文件的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
(六)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等并執行。
(七)雙方亦可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期限、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九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二)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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