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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合同樣本(正規版)
××有限公司勞動合同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現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試用期。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當月出勤工資和政府規定的補貼。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高溫保健食品。
第四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際每周工作5天(40小時),休息2天。
2.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準,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薪酬、獎金和補貼(除國家規定補貼外)。
第五條勞動報酬
1.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 元。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調整。
2.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2日。
3.甲方將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對乙方的工作考評結果,按其所擔任的職、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還將按董事會制定的各有關規定及職工的勞動態度、工作效率,給予獎金和津貼。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投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乙方除養老保險外的社會保險按《 》規定執行。
2.在職中國職工因工受傷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工傷經過醫療終結后,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內,工作時間在1年以內,累計享有醫療期3個月,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可相應延長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在企業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有較大貢獻的,醫療期可由甲方決定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4.甲方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第七條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3.乙方觸犯國家的法律,被判刑、勞動教養的,以及被除名、開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條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企業調整而多余的職工;
(5)企業宣告解散或合營期滿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因工傷在治療期間和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間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有正當理由,不能或不愿繼續工作,需要辭職并經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內受過甲方出資培訓(含間內、外實習進修)需延長合同期限,由甲乙雙方另簽協議。如乙方因個人情況辭職或自行離職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培訓費。在培訓期內或培訓結束上崗工作不滿1年的,辭職或自行離職按培訓費的100%賠償。以后工作每滿1年減免賠償培訓費的20%,合同期滿不賠償。如乙方出境培訓,培訓費項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勞動關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 》規定辦理。如需續訂,應在期滿前1個月雙方協商同意。
第九條違反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勞動爭議
1.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適用勞動爭議程序。
2.勞動爭議的程序為:
(1)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2)協商不能解決的,可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3)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由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執行。如本合同所列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應以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標準文本報上級有關部門: 勞動局、 人事局和 總工會備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次簽訂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XX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說明
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和受聘人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為使此類合同合法有效,首先應對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責任有限性。這指的是:(1)公司的責任有限,即公司只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2)股東責任有限,即股東權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這種責任有限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閉鎖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均有最高人數限制,而且一般不允許超過50人。股東人數的限制,決定了公司在募集和經營方面的閉鎖性。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集資本,只有在少數甚至特定的人中籌資。同時,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且相對穩定,其經營狀況不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其財務狀況可以不公開。
第三,設立程序及組織結構簡單。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只有發起設立而無募集設立,設立程序因此較為簡化。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機構設置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比如可設股東會不設董事會,或可設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此外,監事會也可設可不設,因此,共組織結構相對比較簡單。
第四,資合性與人合性相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合公司,同時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點。其資合性表現有:公司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繳納股本的總和,股東的出資以現金及財產為限,不得以信譽及勞務出資,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出資對公司負責。其人合性表現在:股東是基于相互間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東間的關系較為緊密,股份的轉讓,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在填寫這類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工作內容的約定。從事某項工作是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在約定工作內容時,除非是用簡短的語言就能表述清楚的,應當具體約定工作內容,作為合同的附件,附于主合同之后;另外,作為受聘一方的報酬(包括試用期的報酬和轉為正式職工后的報酬)也應規定清楚,以盡量減少日后發生的勞動糾紛。
第二,鑒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事制度受所在地勞動部門的監督管理,所以生效的合同文本應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者工會備案。
第三,就某一勞動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在約定期滿后還有可能續簽,因此合同正文的尾部會出現“第二次簽訂合同期限”的字樣。這是在雙方仍遵循合同正文中所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第二次簽約時,雙方者一方認為對合同的內容應當有所改變,在協商一致后,應當另立合同書,而不再適用期滿的勞動合同。
第四,合同甲方(企業)的代表人應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時,應在“代表”一欄中簽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加蓋公司的公章,并簽上年、月、日。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上報勞動人事管理部門或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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