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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理財產品最常見三大陷阱
“錢”往何處去成為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命題,樓市在嚴厲的政策調控下暫時偃旗息鼓,股票、基金市場變幻莫測,銀行理財產品吸引了投資者的眼球,十幾分鐘內售罄的銀行理財產品層出,恰恰證明了這一點。適逢315,記者梳理了購買理財產品時最常見的三大陷阱,并采訪了相關專家,為投資者支上幾招。
陷阱1
狐假虎威
預期收益“代替”實際收益
隨著利率的不斷攀升,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也水漲船高。記者走訪了幾家銀行發現,很多銀行都競相推出收益率“誘人”的理財產品,某商業銀行一年期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達到15%左右,某城商行的一年期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近22%。但預期收益并不等于到期收益,去年某國有銀行的一款人民幣信托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為15%,而到期收益率僅為1.53%,兩者相差13.47%;某商業銀行的一款證券投資產品,預期收益率為35%,而到期收益率為-5.81%,兩者相差40.81%。
并不是所有的理財產品都能達到其承諾的收益率,普益財富數據統計顯示,2010年到期的個人銀行理財產品9228款,其中,人民幣理財產品8013款,平均到期年收益率約為2.83%,到期收益率跑贏CPI 5.1%的產品只有131款,而這些產品均為掛鉤股票或黃金的結構性產品以及信貸類產品。值得注意的是,有近百款個人理財產品到期并未達到最高預期收益率,其中,結構性產品最多,占71.88%。
●專家支招
普益財富銀行理財研究員邱凱:
去年,到期高收益產品的主力軍為結構性產品,在對未實現最高預期收益率的產品進行分析時,結構性產品同樣占比最大。
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前一定要弄清產品的風險類型。所謂風險類型,指銀行理財產品屬于保證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保證收益型產品風險相對較小,而且一般都能實現其承諾的收益率。而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風險較高,它除了不保證投資者一定能獲得預期收益率外,購買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的投資者的本金甚至有可能發生損失。因此,在選擇此類型產品時要慎之又慎。
鑒于此,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弄清銀行承諾的收益率是否能夠實現。雖然保證收益型產品預期收益率相對較低,但是一句諺語說得好:雙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投資者不如選擇能實實在在使自己獲得收益的投資品。
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總裁張彬:
每件事都具有兩面性,理財產品也不例外,在購買理財產品前,除了了解收益方面,對于產品的風險性和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也要做一個全面的了解,至少要確定此款產品是否保本,如果不保本,要弄清是何種類型的理財產品,如果是結構性的理財產品,要知曉掛鉤標的及產品運行的規則,比如一些區間型掛鉤黃金的理財產品,即黃金價格落在某個設定的區間內,產品才會獲得正受益。
陷阱2
指鹿為馬
保險產品“變身”理財產品
剛退休的李女士到銀行取出已到期的20萬元定存,銀行理財柜臺的經理向她推薦了一款三年期“理財產品”,并稱產品的收益達到7%-8%、風險低并有分紅,比定存劃算得多。理財經理還告訴李女士,這款產品是定時、定量發售的,僅售3天賣完了就沒有了。李女士覺得比較劃算當下就用20萬元購買了此產品。
半年后,李女士的女兒由于出國急需用錢,想起這20萬的“理財產品”,于是來到銀行希望將錢盡快退回,哪怕損失一些本金和收益也無所謂。令李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她被告知自己當時購買的是保險產品,如果當年退保,只能拿到30%-40%左右的本金。李女士非常氣憤,她認為,當時購買時,理財經理沒有跟她講清楚理財產品和保險產品之間的區別,讓她誤以為這款保險產品就是理財產品的一種。
●專家支招
銀率網理財產品分析師:
投資者要仔細查看產品認購書:如果是銀行的理財產品,一般認購產品的名稱為×××銀行第×期人民幣(外幣)理財產品,還會有理財產品的編號。如果是銀保產品會在認購書中有保險公司的名稱、保險產品的名稱。
保險類理財產品與定存、理財產品有本質區別,它主要著重的是保障性,而非收益性,這一點也可以解釋為何保險產品在退保時,本金受損較大。
如果購買理財產品,提前退出,頂多損失少部分本金,一般按照投資者違約贖回時市場價格計算出違約贖回價格,然后用違約贖回價格乘以購買份數,即為違約贖回金額,對于保本類產品,風險等級很低,違約贖回金額至少在90%以上。保險產品,是用保單現金價值來計算退保金額的,現金價值逐年累積,越往后越高,首年內退保,現金損失則非常多。銀保產品有10天的猶豫期,在猶豫期內可帶簽署的產品認購書、本人身份證件去銀行辦理退保。
陷阱3
漁翁得利
客戶擔風險 超額收益歸銀行
艾女士電話聯系到記者,表示自己投資15萬元,購買了某城商行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結構性理財產品,掛鉤國債、央票、短期票據等,自己仔細閱讀說明書后發現,其中明確規定,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為3.55%,在扣除銷售管理費率0.2%及相關交易費用后,客戶可以獲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為3.25%。理財產品收益率超過3.55%的部分,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并于到期日從理財收益中一并提取。對于這個條款,艾女士很難接受,她認為,浮動收益的產品無論產生多少負收益都要由她自己來承擔,若產生超額收益卻要歸銀行所有,這樣的條款相當不合理。
記者調查發現,很多銀行都發行過類似產品,其特點包括,多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類型產品,注明最高收益,在產品說明上明確標出“超額收益部分歸銀行所有”,但并沒有對產生負收益的情況作出說明。
普益財富數據統計顯示,2010年到期的個人銀行理財產品9228款,其中,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5793款,占比超過60%,因此,在購買此類產品時應格外注意。
●專家支招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銀行利用這種“霸王條款”不但賺取了手續費,同時,賺取了超額利潤,對于這種“沒收”投資者超額收益的理財產品,投資者盡量不要購買。另一方面,在購買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之前,投資者也應該仔細閱讀相應的產品說明,判斷是否有這樣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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