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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2017
管理辦法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進一步營造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提升服務水平,切實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
第三條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財政部門協助做好轄區內示范基地的推薦申報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示范基地遵從自愿申報的`原則,對象可為:
(一)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
(二)產業集群、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的大學創業(科技)園;
(四)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
(五)其他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載體。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運營單位(申報主體,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成立2年以上;
(二)運營單位從事基地運營與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合計數的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80%;
(三)與運營單位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并實際入駐基地的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四)運營單位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不低于100萬元;
(五)基地占地面積不少于20畝或建筑面積應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六)實際入駐基地辦公、經營的小微企業60家以上,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
(七)基地年度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八)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1.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
2.創業輔導。具有創業輔導師團隊,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每年為入駐企業提供50家次以上創業輔導服務。
3.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組織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每年組織技術洽談會或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
4.人員培訓。具有培訓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能力,每年組織各類培訓200人次以上。
5.市場營銷。具有組織入駐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市場拓展等能力,每年組織企業參加或舉辦相關活動2次以上。
6.投融資服務。具有組織融資需求、融資產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能力,每年服務入駐企業融資20家次以上,組織產融合作銀企對接會2次以上。
7.管理咨詢。具有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能力,每年服務入駐企業20家次以上。
8.專業服務。具有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能力,年服務入駐企業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報認定程序
第六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審核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運營單位可向所屬設區市(或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經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申報書(附件);
(二)運營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開展服務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活動通知、圖片等)。
第八條各設區市經信部門收到所屬運營單位的申報材料后,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工作通知進行初審,提出擬推薦名單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正式行文推薦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對各設區市推薦上報的基地進行審核,提出擬認定示范基地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公布名單。
第十條 對經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頒發牌匾,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復核不通過的,取消其“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資格。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應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運營情況總結報送所屬設區市經信部門,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設區市經信部門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所屬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總體運營情況總結報送省經信委。省經信委將結合示范基地運營情況,對示范基地運營管理、服務滿意度等情況進行測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印發的《福建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閩經信中小〔2015〕262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