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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就業政策指南

時間:2022-12-30 15:16:00 創業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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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福建就業政策指南

  創業指南是創業的說明書,想要創業的朋友們一定要好好閱讀本文喲。下面就是CN人才網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福建就業政策指南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到您。

關于福建就業政策指南

  關于福建就業政策指南

  一、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學生扶持政策

  (一)推行創業教育

  享受標準:在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創業教育,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在校生保留學籍休學自主創業。

  承辦部門:各級教育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

  (二)支持調換專業

  享受標準:在本科三、四年級,專科二、 三年級,允許學生根據緊缺產業的人才需求轉專業或調整專業方向,促進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就業創業的良性互動。

  承辦部門:省教育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 號)。

  (三)推行現代學徒制

  享受標準:堅持校企雙主體育人,簽好學生與企業、學校與企業兩個合同。對于實行現代學徒制培養的在校生由企業給予生活補助,每年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人社廳、教育廳下達。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補助企業,從職業教育專項經費中安排經費獎補學校。

  承辦部門:省財政廳、人社廳、教育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 號)。

  二、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及畢業后扶持政策

  (一)就業扶持相關政策

  1.求職補貼

  補貼標準: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愿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2.見習補貼

  補貼標準: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對畢業生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各地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人社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3.試用期工資

  補貼標準:對到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

  4.招錄公務員優先

  享受標準: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安排當年招錄計劃數 15%的職位,用于定向招錄符合條件的服務基層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大學生士兵。承擔服務基層項目的縣(市、區)在開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勵各地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

  (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3.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三)職業培訓補貼相關政策

  1.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參加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2.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補貼標準: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四)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1.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2. 創業資助

  補貼標準: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3.初創企業經營者進修學習資助

  補貼標準:每年資助一批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EMBA、MBA等高層次進修學習,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按不超過實際費用80%且每人不超過1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4.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額度:大學生自主創業可申請最高 30 萬元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貼息:在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 3 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予以貼息。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支持對象、標準和條件,對現行中央、省級政策規定之外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各地自行承擔。從2016年起,貼息資金不再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從其他途徑列支。

  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條件認定)、經辦銀行(貸款)、財政部門(貼息)。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5.稅費減免

  減免標準:一是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是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條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減免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該政策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承辦部門:各級國稅局、地稅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

  6.支持返鄉創業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項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連片10畝以上、流轉年限3年以上的.,自創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創業地縣級財政每年給予每畝500元的資金補助,三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滿3年繼續流轉的,每年給予每畝100元的資金補助。

  承辦部門:創業地財政局、人社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

  7.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初創三年內的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人數給予每人不超過1000元、總額不超過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8. 網絡創業人員享受就業創業政策

  補貼標準: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三、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

  (一)創業大本營

  享受標準:全省各普通高等學校要利用現有教育教學資源、大學科技園、產學研合作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等,設立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創新場所。符合條件的創業大本營, 吸納創業主體超過 20 戶以上的, 省就業專項資金給予每個不超過 100 萬元的資金補助。

  承辦部門:省教育廳、人社廳、財政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

  (二)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吸納入駐的創業主體20戶以上,入駐創業主體中,從事互聯網創業的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占80%以上,可申請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承辦部門:省教育廳、人社廳、財政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互聯網創業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83號)。

  (三)創業示范團隊

  補貼標準:對推薦或輔導臺灣青年來閩創業作出實效的示范團隊,省級財政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承辦部門:省臺辦、財政廳、團省委、人社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四)創業示范基地

  補貼標準:對引進臺灣青年創業企業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省級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

  承辦部門:省臺辦、財政廳、團省委、人社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四、放寬企業市場準入相關政策

  主要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

  錄》,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經營范圍登記管制和住所登記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事項清理,精簡企業投資項目與核準相關的前置審批事項。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推廣“一個窗口”受理、網上并聯審批。

  承辦部門:各級工商局、發改委、經信委。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五、《就業創業證》申領管理辦法

  發放范圍: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范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辦理流程:

  (一)辦理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各類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個體經營、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勞動者直接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二)辦理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其中包含: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城鎮低保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等,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復核后,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打印表格,由畢業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憑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向高校所在地或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未就業的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持證享受優惠政策:持證處于失業狀態并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優惠。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5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06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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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學生扶持政策

  (一)推行創業教育

  享受標準:在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創業教育,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在校生保留學籍休學自主創業。

  承辦部門:各級教育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

  (二)支持調換專業

  享受標準:在本科三、四年級,專科二、 三年級,允許學生根據緊缺產業的人才需求轉專業或調整專業方向,促進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就業創業的良性互動。

  承辦部門:省教育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 號)。

  (三)推行現代學徒制

  享受標準:堅持校企雙主體育人,簽好學生與企業、學校與企業兩個合同。對于實行現代學徒制培養的在校生由企業給予生活補助,每年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人社廳、教育廳下達。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補助企業,從職業教育專項經費中安排經費獎補學校。

  承辦部門:省財政廳、人社廳、教育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 號)。

  二、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及畢業后扶持政策

  (一)就業扶持相關政策

  1.求職補貼

  補貼標準: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愿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2.見習補貼

  補貼標準: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對畢業生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各地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人社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3.試用期工資

  補貼標準:對到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

  4.招錄公務員優先

  享受標準: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安排當年招錄計劃數 15%的職位,用于定向招錄符合條件的服務基層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大學生士兵。承擔服務基層項目的縣(市、區)在開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勵各地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

  (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3.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三)職業培訓補貼相關政策

  1.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參加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2.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補貼標準: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四)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1.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2. 創業資助

  補貼標準: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3.初創企業經營者進修學習資助

  補貼標準:每年資助一批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EMBA、MBA等高層次進修學習,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按不超過實際費用80%且每人不超過1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4.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額度:大學生自主創業可申請最高 30 萬元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貼息:在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 3 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予以貼息。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支持對象、標準和條件,對現行中央、省級政策規定之外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各地自行承擔。從2016年起,貼息資金不再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從其他途徑列支。

  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條件認定)、經辦銀行(貸款)、財政部門(貼息)。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5〕4號)。

  5.稅費減免

  減免標準:一是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是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條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減免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該政策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承辦部門:各級國稅局、地稅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

  6.支持返鄉創業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項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連片10畝以上、流轉年限3年以上的.,自創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創業地縣級財政每年給予每畝500元的資金補助,三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滿3年繼續流轉的,每年給予每畝100元的資金補助。

  承辦部門:創業地財政局、人社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

  7.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初創三年內的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人數給予每人不超過1000元、總額不超過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8. 網絡創業人員享受就業創業政策

  補貼標準: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三、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

  (一)創業大本營

  享受標準:全省各普通高等學校要利用現有教育教學資源、大學科技園、產學研合作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等,設立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創新場所。符合條件的創業大本營, 吸納創業主體超過 20 戶以上的, 省就業專項資金給予每個不超過 100 萬元的資金補助。

  承辦部門:省教育廳、人社廳、財政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

  (二)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吸納入駐的創業主體20戶以上,入駐創業主體中,從事互聯網創業的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占80%以上,可申請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承辦部門:省教育廳、人社廳、財政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互聯網創業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83號)。

  (三)創業示范團隊

  補貼標準:對推薦或輔導臺灣青年來閩創業作出實效的示范團隊,省級財政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承辦部門:省臺辦、財政廳、團省委、人社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四)創業示范基地

  補貼標準:對引進臺灣青年創業企業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省級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

  承辦部門:省臺辦、財政廳、團省委、人社廳。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四、放寬企業市場準入相關政策

  主要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

  錄》,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經營范圍登記管制和住所登記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事項清理,精簡企業投資項目與核準相關的前置審批事項。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推廣“一個窗口”受理、網上并聯審批。

  承辦部門:各級工商局、發改委、經信委。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

  五、《就業創業證》申領管理辦法

  發放范圍: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范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辦理流程:

  (一)辦理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各類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個體經營、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勞動者直接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二)辦理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其中包含: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城鎮低保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等,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復核后,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打印表格,由畢業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憑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向高校所在地或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未就業的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持證享受優惠政策:持證處于失業狀態并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優惠。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5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06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