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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精選8篇)
在當下社會,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1
婦女不僅占農村社會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為xx市農業生產的主要從事者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軍。維護農村婦女權益不僅是貫徹黨的農村政策,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內容,而且關系到調動她們投入建設美好鄉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積極性,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平安與和諧。從2017年7月12日-8月30日,xx市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組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座談、問卷、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專題調研,全面了解xx市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形成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為xx市重返第一方陣凝聚人心、匯聚力量。
一、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
xx市下轄924個行政村,其中制訂村規民約的占74.3%。在所有制訂村規民約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訂的占93.2%,其中2010年以后制訂村規民約的占49%。制訂村規民約的部分村根據形勢需要進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以來結合美好鄉村建設而進行,增添內容主要為環境衛生方面。93.8%的村近年來沒有對村規民約中婦女權益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訂。未制訂村規民約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規民約,但因村委會換屆、保管不當等原因,現在失去了村規民約。
通過調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涉及的內容和條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條,多的幾十條。少數村內容簡單,只是針對某一個方面,比如針對消防而制定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覆蓋社會治安、鄉風民俗、鄰里關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其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無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有的還細化為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共同承擔計劃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財產、禁止性別歧視、反對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女嬰等條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沒有歧視婦女的條款。
調查中,91.2%的人覺得現有的《村規民約》執行得挺好。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還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發揮了規范傳統倫理道德、促進鄰里和睦、推進移風易俗、加快科技生產、解決農村一般性糾紛等積極作用。調研中,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村干部表示隨著年輕一代村民學歷和文化素質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夠看懂并較好的執行村規民約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顯減少了、崇尚科學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規民約在潛移默化中規范了村民的行為,改變了他們的生活觀念。村規民約中倡導的行為逐漸成為村民的行為規范,村規民約中禁止的事項成為村民逐漸摒棄的行為。在制定和執行村規民約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及村委會都非常重視利用村規民約解決家庭問題。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義嚴重,且對其有暴力傾向,村規民約制定后,通過對其進行宣傳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識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為村規民約中有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
二、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調查中,100%的村干部認為村里的村規民約沒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條款,96.5%的人認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樣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從調查結果綜合來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見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和文件資料上都沒有明顯性別歧視的內容,實踐卻并非完全如此。
1.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薄弱
從各村制訂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涉及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相對單薄,僅體現在婚姻家庭領域男女平等和計劃生育方面,相當一部分村沒有在村規民約里對婦女權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19個村,其中15個村(占比71%)的村規民約對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還有一個村村規民約內容共18條,在第六條提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另有6村(占比29%)無任何關于婦女維權方面的內容。禹會區有行政村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23個村(占比46%)的村規民約都在第七條提到“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個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個村(占比8%)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1個村除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外,還對外嫁女戶口管理做出規定。17個村(占比34%)的村規民約在6-10條左右,無涉及婦女權益的內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很少有體現婦女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權益保護的內容,這些缺失內容恰恰是農村婦女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戶籍所在地分給土地,一般都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在結婚后戶口遷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遷出戶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調查中70%村都實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須將戶口遷到本村才能獲得本村村民資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慮戶口是否遷出,本村婦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村集體經濟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將被收回;17.5%的村實行沒有遷出戶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遷時,不享受本村拆遷補償款分配。由于農村實行“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村都不用預留機動地給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沒有新開墾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農村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難取得承包地,同時也無法帶走在娘家時分得的承包地,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即使娘家所在村集體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為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繼續耕種。同樣,農村婦女一旦離婚便將戶口遷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為村機動地,或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體便會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為由,收回離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有些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喪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土地權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一方面直接影響到子女,一方面導致與之相關的財產權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分配權等無法實現。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群體往往因婚姻的變化而喪失土地承包權及相應其他權益,是土地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體。這部分內容在村規民約中很少提及到,這說明文字公示的村規民約沒有明顯違背男女平等精神,但違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損害婦女基本權益的村規民約不一定有文字記錄,卻在實踐中長期沿襲執行。
3.婦女生殖健康權利易被忽視
盡管法律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事,男女雙方都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義務,但農村地區卻普遍缺乏相關的科學知識,同時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對男扎存在誤解,認為男扎對男人身體傷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無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結扎的措施來避孕節育,無論男女身體一定會受影響,首先應作犧牲的是女人,避孕節育首先應該是“女人們的事”,導致許多農村婦女不顧身體狀況被迫采取輸卵管結扎、上環等避孕節育措施,嚴重損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權利。調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體原因不宜采取避孕節育措施而被動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發現有主動男扎現象,其實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簡單,對于身體的影響較小,以后要想再生,復通機率比女的大。
4.留守婦女婚姻家庭問題隱患多
隨著農民工大量涌入城市,農村“留守婦女”群體逐漸壯大,她們忍受著與丈夫長年兩地分居的孤寂,守著家中的一畝三分地,贍養老人,照顧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擔。首先出于農村實際生活的需要,在農業生產的種、收、管理等環節中產生的繁重的體力勞動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況下都需要她們自己來承擔。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騙色劫財以后也不敢伸張,部分婦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況下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務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缺乏思想溝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遠。尤其對于年輕婦女來說,性壓抑已經成了她們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們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樣面臨兩地分居帶來的一系列情感問題,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現問題。一些婦女在遭受婚姻危機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適當的處理,致使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原因
1.對村規民約的重視程度不夠
調查中從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多村內容完全相同,脫離本村實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由于xx市村級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滯后,村民利益沖突少,部分村民對于村規民約漠不關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壯年長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觀原因,造成了關注村規民約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會制定(占比1.7%),無論是全體村民參與制定(占比10.7%),或是全體村民代表參與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制定(占比17.2%),還是村委會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見后通過的(占比29.6%),調查顯示村規民約的制訂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會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經驗,在上級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20個村,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與格式雷同,其中19個村(占比95%)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禹會區轄區有行政村共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32個村(占比64%)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層干群觀念滯后,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統計顯示,接受問卷調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學歷占85%。農村基層干部大多學歷低,法律知識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歡用傳統習慣的方法解決問題,很少用法律手段解決。在制訂村規民約時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農村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采取的宣傳手段單一,沒有有效利用報紙、廣播、墻報和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來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人民群眾思想沒有達成共識,沒有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對人們思想的束縛,男女平等寫在紙上,貼在墻上,但是沒有入腦入心。無論是真正由村民決議的還是由領導包辦的“村規民約”中的傳統文化糟粕往往揮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封建思想在農村具有深厚的影響,并成為利用村規民約損害弱勢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導致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還認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積極爭取,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男女平等權利。
3.農村婦女參政議政能力有待提高
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參政議政意識差,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意識不強。xx市目前現任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參政的比例低,參政意識弱,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不夠暢通,保證不了農村婦女在農村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弱勢婦女的權益更難以得到維護。相對于其他村民,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群體處于弱勢,村里的男性和媳婦是一個更大的利益集團,如果要給弱勢婦女群體分配土地權益,就必然會影響到他們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制定相關村規民約時,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勢婦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局限性,村規民約往往反映的不是全體村民,而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婦女特別是弱勢婦女的呼聲難以得到反映,導致弱勢婦女不能平等享受權利。
4.相關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對于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的保護,各類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些規定,對結婚、離婚和喪偶的女性而言,無疑具有保障意義。從調查的情況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內容還比較籠統,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許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和婚姻關系的流動性,使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在實際生活中,這些法律規范并未得到充分貫徹實施。當女性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時,原居住地的發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獲得承包地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應有承包地為由拒絕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無法承包土地。
5.對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
從收集上來的村規民約看,除了少數幾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外,絕大多數村規民約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遇到村民不執行或違反“村規民約”時,村級組織用教育、規勸和道德譴責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沒有手段,對村民作用有限。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村民會議的表決原則是“多數決”原則。調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離婚、喪偶等婦女群體有關權益的決定,是通過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驅使和地少人多的情況下,少數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規民約需報鎮人民政府備案。這本身就是一個監督機制,而實際中,有些村目前還沒有對村規民約進行備案,鄉鎮干部對村規民約制定實施情況還不完全掌握,無法對其進行監督。有些村對村規民約的宣傳不到位,村規民約只不過是應付檢查或做給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內容,根本就沒有發揮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流于形式,成為擺設。
當女性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于農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習慣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加之女性對男性主導地位的習慣和認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權益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與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成為習慣。
三、對開展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增強男女平等意識
加大對全社會、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干部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中增加對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的培訓,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識,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增強性別意識,能自覺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組織基層干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帶頭用法。各級鄉鎮政府應充分認識村規民約在村民實現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正確認識村規民約的性質和效力,克服過分強調村民自治的偏見,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行自治。
宣傳、文化、司法、婦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過報紙、廣播、墻報、“送法進村(家)”、普法培訓班、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在各基層組織廣泛深入地開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規民約》和其他與婦女權益密切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為代價”的觀點。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男女平等意識和依法建章立約的自覺性,形成全社會共同保障婦女權益的良好環境氛圍。逐漸改變“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改變以村規代替法規的現象,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原則,提高婦女在農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決的問題時,能懂得向有關組織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體手段來維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從而根本上維護農村婦女的權益。在美好建設系列培訓中增加男女平等、婦女發展等相關內容,使男女平等成為村民的自覺觀念,使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成為農村新時尚。把宣傳、落實“村規民約”與加強農民社會公德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融入農村日常生活。通過定期宣傳、創建評比等系列活動和措施,增強村規民約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婦女在村務管理中的參政水平
當前村級事務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各基層組織要高度重視農村婦女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與提高,給予婦女更多的經濟、政治、社會參與機會。xx市《2011-2020婦女發展綱要》中,明確要求到2017年,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達到7%比例,以增強女性在決策層的話語權。進一步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相關法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代表大會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組成人員的1/3以上,增強維護婦女權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務管理和決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進女性參政的性別保障措施和民主競爭機制,保證婦女在村務重大事項管理中的參與決策權,特別是與弱勢婦女切身權益相關的土地承包權調整與分配等事項,一定要有足夠數量的弱勢婦女參與方案的討論和決策,讓婦女有充分的參與權和表決權,暢通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體系
為了增強該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使保障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具體化。各有關部門應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范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青年、“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后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詳細規定農村婦女(含入贅女婿)結婚后或婚姻狀況改變后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利以及不同情況下享有權利的原則。對男到女方落戶和女到男家落戶的,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給其承包土地的權利;如果戶籍尚未遷移的,應動員其將戶籍關系遷入現居住地。對婦女出嫁后與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戶籍又未遷的,應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隨父母申報登記農業戶口的,應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對于離婚或喪偶婦女及其所領養子女,戶籍關系未遷移出的,應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權利。離婚或喪偶婦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戶隨人走,應享受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對于純女戶或獨生女戶,有男方到女方落戶,贍養父母的,應給予土地承包權。法律政策要正視性別差異,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盡可能偏向農村弱勢婦女。例如,農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可以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并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盡快確立出臺“出嫁女”、喪偶婦女、“農嫁非”、離婚婦女等在原村組織的村民資格,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村規民約的修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制定和修改村規民約,要充分發揚民主,從實際出發。村規民約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為規范。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才能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真正反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調動村民參加自治的積極性,自覺自愿地遵守執行,使其成為名符其實的“民約”。建議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一般應該經過五個步驟。第一,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規定的內容,確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規民約。第二,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提出意見,并集中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意見,擬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再發給村民征求意見。第三,提交村民大會審議通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對一些分歧比較大的問題,可以暫不規定,待成熟之后再補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后,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布,可以印發各家各戶;也可以張貼公布。第五,按照規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范,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土地權益處置的決定進行徹底清理,對未付諸文字部分的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針對“村規民約”實施中部分弱勢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由婦聯、民政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維護農村土地婦女權益的專項檢查,廢除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隱形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增加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和內容,落實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各項權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借口剝奪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針對“村規民約”執行難的問題,除在“村規民約”中明確提出違約責任,如批評教育、賠禮道歉、違約責任通報、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和優惠待遇等外,還要建立和完善執行的組織協調機制,在村委會的領導下由村民代表組成執行機構,對違約責任人執行違約處罰,并張榜公布,以強化“村規民約”的執行力。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2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入,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同時,征地、流轉使農村土地日益增值,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前所未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成為當前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1994年8月,我縣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決定》(徐委發[1994]25號)文件精神,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好使用權”的要求,在“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即延長到20xx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
截至目前,全縣開展二輪土地延包農戶達25.56萬戶,延包面積114萬畝。為進一步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我縣又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制。推廣使用了專業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標準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從承包合同簽訂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簽訂承包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各鎮以村為單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檔案,設立土地登記臺帳,確保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資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住址、戶籍發生變動所產生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輪土地調整20xx年來,因國家建設征地,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用地,農戶內部成員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面積不均衡屬普遍現象。個別鎮村出于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經常到市縣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反映,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特別是在當前我縣青壯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婦女毫無疑問的成了農村的主力軍。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價值的大幅增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以及財產權益保護難度卻越來越大。
二、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的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受戶籍變遷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規民約”的影響,農村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落戶,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土地“三十年不變”,由于出嫁女已經離開了村莊,其承包耕地使用權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權。二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離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不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后,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后土地承包權難保。三是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產生不同的后果,權益難以保障。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這類婦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意保全;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實體權益因失去家庭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
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的農嫁居婦女、離婚農村婦女都喪失了宅基地分配權。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被征用后,雖然縣、鎮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這主要表現為外嫁女、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1)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為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于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爭地,否則被視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娘家爭取到屬于自己的土地權利。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為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于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村農民結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娘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
(3)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于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娘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
(4)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后男方村里強行取消女方戶口,并收回責任田,娘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對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后,無論其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里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
三、婦聯組織參與解決的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中的主導作用。
縣鎮政府應加強管理,努力協調各方關系,引導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機構的建設。
2.發揮婦聯優勢,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縣鎮婦聯應當進一步發揮貼近婦女群眾的組織優勢,采取多種手段,通過報紙、廣播、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有關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通過宣傳提高基層組織和農村婦女自我維權的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各類協調機制的合作優勢,對于嚴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耐心細致的做好群眾工作,區分情況,推動問題的解決。
3.加強農村普法建設,貫徹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農村村民法律意識普遍不高。尤其婦女文化水平較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已習以為常,很多時候,跟本意識不到權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時,由于認知有限,他們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由于社會、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識,農村婦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針對這一問題,提高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增加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會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形成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合力。
縣鎮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范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于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于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對于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案件,司法部門要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渠道,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辦理,從而為農村婦女維護土地合法權益敞開司法救濟之門。
四、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著村民、村干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還有很多農村婦女自己。這使得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很容易將出嫁女、離婚女、高齡女等排擠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監督與管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村內的事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為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相抵觸的現象,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3)利益沖突。
近年來,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愿意將戶口遷出,而嫁進來的婦女逐漸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與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紛紛向利益低頭,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這是農村經濟水平低下,農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這是造成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差。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由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產權分配制度的滯后;裁決機制的缺位等等。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3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是國民經濟的發展之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帶來的各項財產權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xx市婦聯與市農委聯合,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通過交流座談、深入走訪、個案追蹤等方式,開展了調查研究。本文通過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狀況及實踐的分析,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成因、表現及對策作些粗淺的探索,以期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目前,xx市總人口810萬,農業人口160萬。隨著xx轉型發展戰略的實施,園區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土地面積逼近紅線,農業人口逐年減少,我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環境大致如下:
1、在二輪土地承包中,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起點是公平的。無論是第一輪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基于“戶藉規則”和“人均分地”原則,農村婦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權的起點是公平的。二輪土地承包剛開始時,農業稅較高,土地拋荒比較嚴重,土地承包證的農戶發放率為89%。
2、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引起土地爭議增多。2004年,國家取消農業稅,農村土地上的負擔減輕,當初棄耕拋荒的農民包括許多農村婦女,紛紛返鄉要地,爭利奪地的矛盾糾紛不斷上升。僅xx農委每年要處理土地矛盾糾紛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勢。
3、農村土地功能變化引發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來的收益、增值問題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現了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房等利益攸關的矛盾。
4、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逐年上升。隨著xx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農村的婚姻關系不再象以前一樣穩定,農村婦女往往是隨著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流動,但土地卻是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因此,伴隨農村婦女婚姻關系的變化,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情況也日益復雜。
1、農村中的“五類婦女群體”土地權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婦女。按照“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旦同外村人結婚,其承包地很可能會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不會分給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婦女,多半會失去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受益權。
二是農嫁非婦女。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戶口家庭的男性結婚,在我國現行戶籍政策下,其戶籍很難轉成城鎮戶籍。這些婦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會由村民小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喪失“村民資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婦女很難取得補償。
三是離婚婦女。如果在婆家村沒有趕上二輪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調整,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會失去擁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數分得土地的婦女,如果離婚不離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權益。若離婚又離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繼續承包,或被村集體收回。
四是喪偶婦女。若婦女喪偶時較年輕,子女年齡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體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喪偶婦女與夫家家族有矛盾,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的條件,土地權益也會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
五是招婿婦女。有人說,不給上門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沒有歧視婦女,因為身為男性的上門女婿同樣分不到地。然而事實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農村,家中有無成年男丁決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門女婿,原村集體也不敢貿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體往往會毫不客氣地收回土地。
2、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具體表現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指婦女作為具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承包合同對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在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限制或剝奪上述五類婦女承包集體土地,損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征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權。隨著城鎮化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農村集體組織在分配征地補償款過程中,往往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少分甚至不分。在拆遷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牽涉利益更大,矛盾則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區經濟形勢好,往往還會顧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利益。如果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欠發達,則會選擇剝奪和限制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分配權。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紅。xx基本發放了農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土地證》,但由于“婦從夫居”婚俗,相當一部分農村婦女不能在婆家擁有相應的份額,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額。隨著農村土地流轉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紅成為農民的重要經濟來源,而目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剝奪。
1、落后的'性別文化及政策強化與農村婦女地位從屬化的現象仍然普遍。在xx農村婦女地位總體得到較大提升的今天,農村的傳統習俗、宗派勢力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影響一時還難以消除。在農村社會體系里,婚姻、繼承、姓氏等習俗仍以男子為中心、以父系家庭為本位。農村婦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權益從屬于娘家,出嫁則從屬于婆家。一些區、街道在拆遷安置、土地分紅的“土政策”中,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限制和剝奪。《土地承包法》規定以“農戶”為承包經營權主體,婦女在土地承包中,沒有被當作一個有權利的“個人”來看待。在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中,大多只登記男性戶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婦女就很難爭取到財產,也會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和受益權。
2、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和婦女婚嫁流動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一般來說,農村以10年為周期調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據“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她們因婚姻而流動,往往在婚姻關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權和受益權。當前,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已經大大增強,農村家庭的穩定性也在減弱,就更加加劇了這一矛盾。
3、村規民約“合法化”與農村土地政策相結合產生影響。在農村男權文化背景下,有權參與村規民約制定的基本為男性,思考問題、做出決定也往往從保護男性家族利益出發。《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個別土地承包者之間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會、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中流失。
4、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調整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沒有考慮“婦從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實施對不同性別的影響。將“農戶”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主體資格的婦女就不能單獨享有土地承包權。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沒有考慮到社會性別利益關系的差別化,在實施過程中往往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
5、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救濟途徑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濟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
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這樣,村民大會在處理婦女土地權益分配上的違法決定,就屬于村民自治范圍,政府很難為侵權婦女提供救濟。二是司法救濟的缺失。法院在處理涉及婦女土地權益案件時,一般都不愿受理這類訴訟。
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情況。市婦聯與市農委密切合作,發揮各自職能,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內,針對農村婦女婚入、婚出等原因產生的侵權現象,開展法律、政策、調解等方面的援助。20XX年,市農委條口受理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糾紛17件。xx市婦聯婦女權益維護中心,20XX年共接待婦女土地權益維護來信來電來訪2例。
2、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健全。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全市5個涉農區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鎮街和村設立調解室,條件成熟的4個涉農區成立了仲裁庭,培訓了一批具有土地仲裁資格的專業人員隊伍。逐步形成“鎮村調解、區縣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體系。
3、加強對基層仲裁調解工作人員的性別意識培訓。市農委在開設仲裁員、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活動時,邀請市婦聯人員列席,并在培訓課程中,明晰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調處的適用法律,主要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等相關內容,做到依法、合理地化解處理涉及婦女的土地糾紛。
4、法律與村規民約適用沖突的調解實踐。由于現行相關法律的適用性不強,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又缺乏有效監督,一些涉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糾紛,經常出現有法律支持但難以實施,村民認知上不能理解、感情上不能接受的情況。在實際的調解中,一方面對照法律條款,逐詞逐句分析講解,一方面又不能硬搬法律,要尊重農村和農戶的歷史和現狀,采取靈活的方式妥善處理。
案例一:某區某村的妯娌二人在村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中,未得分文。該戶在二輪承包前,兩妯娌的公公去世,婆婆改嫁,丟下兩個未成年的兒子(即兩妯娌后來的丈夫)。村里通過村規民約收回了該戶的承包地。兩兄弟成年后,村里只將少量邊角地分給兩兄弟,兩妯娌嫁過來后,也沒有分得土地。后來,兄弟中一人病故,妻子改嫁到外村。村里在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再一次通過村規民約剝奪了該戶的分配權。理由是該戶的公公早已去世,婆婆早已改嫁,土地早已收回,邊角地不能算承包地。經過調解,村集體還要剝奪改嫁到外村的妻子和孩子的分配權,基層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經過近半年的調解,村集體終于意識到做法的不妥,為該戶補發了補償款五萬元。
5、法律與地方政策適用沖突的調解實踐。人多地少是農村長期存在的現實矛盾,地方經濟發展中任務重資金少也是現實困境。一些地方性政策在出臺時,在權衡利益上,往往會選擇犧牲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合法利益。面對這種情況,基層調解工作人員很為難,一方面要維護受害婦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還要維護政策制定者的權威。
案例二:某區某鄉xx姓外嫁女,婚后戶口未遷出,該女在娘家村還有房子,現該村拆遷,該鄉拆遷辦告知她,凡是結過婚的姑娘不管戶口在不在娘家村都不能享受拆遷安置房。這位婦女即投訴到街道,街道答復如下:根據《xx省xx經濟開發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經討論不予安置類型:對農嫁居的,有戶口、無房產,無論有無責任田”之規定,您不符合安置房的安置條件,不予安置。這是一個明顯違反《拆遷征地補償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政策,卻能堂而皇之地將外嫁女的合法利益排除在外。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只能采取私下悄悄調解,個別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
6、復雜農村家庭關系的調解實踐。因婚姻關系變化而流動,依然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主要因素。現在農村家庭穩定性漸失,家庭關系日益復雜,如何與時俱進地厘清婚姻關系中的土地財產關系,是一個越來越普遍的問題。
案例三:某區某村一農戶女兒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娘家村明確該女子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其父親第二輪承包后娶了從外村嫁過來的后媽,其父去世后,該承包地塊被征用,女兒與后媽對土地征用補償產生爭議,基層調解很難令雙方滿意。現在上訴至法院,法院也很糾結,女兒認為其該得全部征用補償,后媽認為自已也有份。按照征地習慣做法,后媽嫁過來成為家庭成員就自動有份獲得補償。但是后媽又不是二輪土地承包共有人,而后媽在原來村的土地還沒有被收回,目前此案正在關注中。
7、基層調解仲裁機構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農村土地糾紛面廣量大,錯綜復雜,需要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專業水平。目前,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工作,在專業人才培養、經費保障方面還不夠。因為不具備執法權,使得調解仲裁機構的地位很尷尬,調解仲裁的執行落實也有較大難度。
案例四:某區某村一戶村民父女四人在二輪承包時分得了土地,后其中一女xx外嫁,戶口遷出,在婆家村并未分得土地,后其父去世,村民小組決定收回土地。基層調解仲裁機構明確要求村民小組,不得收回其承包經營權。村民小組于是在實際耕種時故意破壞xx某承包地的水系,導致土地無法正常耕種,目前,該案例已訴至法院,但執行多半還是問題,此案正在關注中。
1、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中進一步增強社會性別意識。現有的法律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規定較全面,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以及“婦從夫居”婚俗,一些條文顯得有些滯后。建議借鑒廣西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相關做法,針對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問題,全省出臺相關實施方案。農戶承包合同登記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執一份,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土地承包權的安全。
2、政府要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制約力度。尊重村民自治權利要以法律為底線,建立對村規民約合法性的審查機制和糾錯機制。建議鄉鎮司法員列席村民代表大會,對制定村規民約進行指導。民政部門牽頭成立由司法、婦聯等部門組成的,針對村規民約合法性審核的聯合機構,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村規民約的清理工作,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未成年人等群體合法權益的條款予以清除。如xx某區某街道,在拆遷安置中規定,凡農村獨女戶,拆遷按照1.5倍面積給予鼓勵性安置。有的農戶因超生有三個兒子,但也只按照一個人的標準給予安置。此項規定充分體現了科學、合理的社會性別意識。由政府的監督制約,該區農村“男尊女卑”的現象大大改觀。
3、要進一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無論在村集體土地征用還是土地流轉糾紛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是獲得補償款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一種主張以戶籍為依據,一種
主張以居住地為依據。但是,這兩種主張過于原則,特別是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由于傳統的“婦從夫居”習俗,使她們在征用和流轉中的適用標準相對模糊,上述任何一種認定對她們都可能有失公允。建議相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做出一個合理的規定。
4、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作用加強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法制宣傳。大力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尤其是基層組織的國策意識,充分認識到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不是對婦女的施舍,而是責任和義務。廣泛深入地做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升廣大農村婦女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5、對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進行社會性別影響調研。當前,xx正在xx區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試點工作。建議婦聯與農委合作,就此開展社會性別影響調研,對確權工作可能對婦女產生的正負面影響,進行系統分析,為進一步的決策提供依據。此次確權仍然是確到“農戶”頭上的,婦女依然不具有確權的主體資格,這對于以“婦從夫居”為婚俗、以男性為本位的農村來說,農村婦女的個體利益是否會再次埋沒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甚至有部分農村婦女是否會永久地失去土地權益,是個值得關注、研究的問題。
美國法哲學家德沃金教授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明確指出,對待每一個人的平等關懷和平等尊重,應當成為政府的首要政治道德責任。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是一個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尺度,需要從法律、政策、習俗、社會結構等多方面進行循序漸進的變革,中國農村婦女尤其是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才能真正得以保護。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4
近年來,由于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發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群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xx件(其中xx件,xxxx年xx件),涉及xx人,其中重復上訪2批70人。占信訪總量xxx件(xxx件,xxxx年xx件)的xx%。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戶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戶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后或離婚后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復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戶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沖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戶,但由于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戶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于農村男到女家落戶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著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征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采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戶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戶,不能與娘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娘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干群關系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于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復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愿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群。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干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干部和群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范,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鑒于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5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發展之本,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而帶來的各項財產權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是他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為全面了解我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落實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探索充分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有效途徑,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發生,全面促進和諧寶應建設,今年來,縣婦聯采取座談訪問和調查統計相結合的形式對我縣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確權情況開展了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縣農村婦女土地確權登記基本情況
經我們初步調查統計,截止目前,我縣有土地承包的240個村中,有2861個組、1885萬戶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工作,重新簽了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率達100%。其中妻子作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個,占農村婦女總數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記確權的8599個,占登記總數的5%。全縣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確權基本得到較好的落實。另外,沒有土地的婦女有118位,其中女兒戶有27個,離異后留在本村的婦女16個,離異后回到娘家的婦女31個,喪偶回到娘家的婦女2個,落戶外來妹42個,我們對她們沒有土地的原因進行了側面了解,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以前在集鎮買了戶口,現在因農村政策的優勢,又想遷回來,村民不同意。
二是嫁進的戶口未轉來的外來妹。村里分田以戶口為依據,戶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
三是離異婦女外出打工,戶口空掛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們暫沒有對土地有強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變化,改變居住地的,但現居住地未到調田時間。
二、縣婦聯在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來,寶應縣婦聯多措并舉,著力“三個力推”全面推進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確權登記工作,切實維護了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
1、政策保障,力推確權登記工作。xx年開始,我縣全面啟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土地確權登記是婦女土地權益的基礎保障,縣婦聯緊抓契機,3月初,聯合縣民政局、法院、農工辦下發《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工作意見》文件,明確工作任務、形成工作合力。同時召開鄉鎮婦聯主席會議,重點部署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確權登記工作,并要求各鎮婦聯主席就文件要求進一步跟蹤推進,分別與本鎮民政辦公室、法庭、農經中心做好對接、推動工作,加強這三個部門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高度重視。我們要求各村婦代會主任一邊做好宣傳工作,一邊主動介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全過程,確保每個婦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聯動協調,力推村規民約的修訂。今年來,縣婦聯要求各鎮婦聯深入各村,對各村村規民約進行一次調查,重點調查村規民約中是否有侵害婦女權益的條款。經篩查,全縣240個村均沒有明顯侵害婦女權益的條款,但村規民約中也沒有對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具體規定。針對這個情況,縣婦聯主動聯合民政局,借兩委換屆契機,對村規民約進行一次修訂。縣婦聯牽頭擬定了3項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基本原則,強調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并對出嫁、離婚以及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作了具體的規定。“3項原則”由各鎮婦聯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項原則”加入本村的村規民約。
3、突破重點,力推婦女土地承包問題解決。我縣婦聯積極維護失地婦女的承包權益,針對特殊婦女的需求,把握重點,攻克難點,較好地為她們解決了土地承包的問題。夏集鎮雙塘村土塘溝組董家芹與前夫離婚,前夫家不給董家芹母女責任田,造成生活困難,鎮婦聯協同司法所、綜治辦幫助調解,前夫同意將責任田分給董家芹種。涇河鎮灶戶村王梅,剛嫁到本村時還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時間,婦代會主任沈素英了解情況后,第一時間把王梅所在組的女黨員,女干部叫到一起開會商量,并做了很多準備工作,終于在年底的時候幫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縣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陸續出臺,種田效益增加,農民爭地惜地的現象普遍存在,引發了一些農地矛盾與糾紛,涉及婦女權益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正常解讀是保持土地承包關系三十年不變。農村人口增減變化不能及時進行承包土地調整,而人口增減變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婦女婚嫁。目前,我縣有的村組實行的'是3—5年、5xx年調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盡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這些小調整能解決大多數婦女在土地承包權益上的問題。經調查,我縣只有26%的村實行這種“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動快和調田時間長始終還是一個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戶現象。有些農戶子女婚嫁,由于各種原因,新娘戶口不隨遷,有的甚至長期不遷入,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就不能在當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在土地二輪承包前沒有遷入的,現在就很難有法律保障,對這類問題,通常只能靠與當地村民協商解決。
三是棄耕又返鄉現象。農村稅費改革以來,農田負擔有了大幅度減少,農村田地有了較明顯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負擔問題棄耕的農民,盡管現在多數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經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們仍然回鄉要田。在實際工作中,我縣對這類人員的權益是給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條件,要求其補交一定數額的公益事業費,以彌補當地公益事業支出經費的不足。
四是離婚難維權現象。調查顯示,我縣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五類婦女中離異的占比較大,這是因為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通常分田以戶為單位,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后土地承包權難保。調查也顯示,離婚婦女在外地、在城區打工的占95%,有的戶口空掛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暫沒有對土地有強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們當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調田,也不會告知其來參與。這種“兩不相找”的狀況,其實存在一定的隱性矛盾。
四、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農村婦女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們的積極性調動好、保護好、發揮好,就必須切實保障她們的土地承包權益。目前我縣農村婦女所面臨的土地權益問題,主要涉及到農村戶籍制度、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動與調田時間相矛盾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積極介入和監督。
1、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傳。通過各種形式、多種有效載體,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讓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
二是廣泛深入地宣傳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文明進步的性別平等觀念,營造男女兩性平等發展的社會環境。
三是要提高婦女群眾的法律意識,動員她們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懂得在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氣塣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加大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執法力度。對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各種不法行為,要依法查處,為受害婦女撐腰塣膽。
一是各級政府應對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民約等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查,對其中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堅決予以廢止。做好村規民約的備案工作,制定村規民約等相關規定、決議時應報鄉鎮政府審查,并由鄉鎮政府監督其執行情況。
二是農業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決農村婦女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權益糾紛。
三是司法機構應盡快出臺司法解決,確定村民權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濟措施,對一些明顯侵犯出嫁女和離婚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件,指導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3、加快有關法律條文的修訂與完善。應盡快研究制定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范性文件,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后都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要解決離婚后土地難分割或夫家拒給田的問題,只有探索將婦女個人的土地承包權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的合理有效方式。從長遠來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個人化是解決農戶家庭成員之間利益沖突的必要措施,在這個前提下,家庭承包經營權才能在家庭內部基于婚姻、繼承等原因發生流轉。法律上可以考慮明確家庭承包經營權由承包時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家庭成員按份共有,但同時也要明確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家庭成員可因婚姻或者繼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經營權或者成為共有人對于家庭成員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處分或者繼承共有份額的,可設置一定的限制性條件,確立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家庭成員、繼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優先權。這樣才能有效保障離婚、喪偶等特殊婦女的土地承包權。
4、加大對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傳與推廣。規范政府監督和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本著“大穩定、小調整”的工作方針,按照農村土地承包多年不變的政策,對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農戶的意愿,在民主參與、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因村制宜進行微調,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縣有26%的村實行3—5年調一次田的做法,實施效果較好,今后可以向全縣推廣和宣傳,切實保障我縣每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6
(一)加大教育宣傳力度,破除陳規陋俗,倡樹文明新風
各級婦聯組織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采用各種宣傳手段、向社會廣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婦女在兩個文明建設中作出的突出貢獻。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破除封建陋習,樹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各級政府應對所轄地區的鄉規民約進行檢查
1、是對村規民約制定程序進行檢查。對于只由少數人制定的村規民約,應責成村委會按照《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重新討論決定。
2、是對村規民約的條款內容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按照《村民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規定,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對與國家有關法律相抵觸的鄉規民約、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要進行清理;對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要堅決廢止。
3、是對以“鄉規民約”有規定為由,公然歧視農村婦女的行為、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要立即予以糾正。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書上應寫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并由夫妻雙方簽名才能生效,防止婦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去土地承包權益,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
(四)繼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保證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繼續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關婦女土地權益法規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學習宣傳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注意向農村基層干部宣傳,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劃分中自覺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對違反法律規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責任人行政處分。
(五)鼓勵婦女參與經濟發展,為自身權益的保護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
各級婦女組織要通過轉移勞動力等有效形式,積極引導農村婦女離開鍋臺,走出家門,參與二、三產業的發展。同時,廣開農村婦女農外就業渠道,不斷提高競爭能力和水平,使廣大農村婦女在爭取男女平等中實現經濟獨立,在家庭中取得經濟地位,從而為維護自身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7
雖然xxxx縣絕大部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得到有效維護,但在少數村,侵害婦女承包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規民約中規定出嫁女、離婚婦女戶口一律遷出,未遷出者不得參與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給出嫁女和離婚婦女應得的征地補償金;有的村通過討論自行決定給不給出嫁女、離婚婦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戶口一經遷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則遲遲不能予以落實等等。形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習俗的作用。“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古老的“三從四德”雖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經銷聲匿跡,但依然頑固地存在于人們的習俗和觀念中,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幾乎所有的戶主都是男性。另外,婦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結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謂的“從夫居”,這使得婦女所在的村莊和家庭都把她們看成暫時的成員,一旦出嫁,將不再享受娘家與土地相關的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獲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則要等到土地調整時才能實現,如調整周期過長,出嫁女將長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與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國憲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和《繼承法》也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關系突出強調了性別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但并沒有規定這種保障的辦法。《土地承包法》雖然有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有關土地承包的規定,但過于原則,條文少、不細化,法律與政策還缺少社會性別視角,許多政策從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是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婦女帶來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為單位,都忽視了婦女的`個體土地權益。正因為現有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在實際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決于鎮村的決策,而鎮村依然保留著以男權為中心的財產分配習慣,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為奇的。
(三)現實的利益驅動。在城鎮周邊地區,地少人多,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加上土地的商用開發價值逐年攀升,因此,婦女土地承包權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時,受利益驅動,一些村莊為了不讓出嫁女參與征地補償金的分配,規定出嫁女無論嫁到何處,戶籍是否遷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體收回。
(四)村規民約違背政策法律。中辦[2001]9號文件《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都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結婚后本人的責任田和口糧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婦女有權選擇其戶口所在地。一切與法律關于男女平等原則相違背的村規民約均應廢止,絕不能以“小政策”對抗國家法律。然而,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和利益驅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識淡薄,以村規民約、村民大會通過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戶口一律遷出,不遷出的村集體不分配給其承包地,嚴重侵害了婦女選擇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權益。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 篇8
辦事處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與吉林省xx市胡力吐鄉、萬寶鎮接壤,西與突泉縣永安鎮相連,北與旗內白辛、古跡、巴拉格歹三個辦事處毗鄰。全辦事處轄10個村,29個自然屯,47個社。轄區總面積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51699.84畝,全辦事處現有4806戶,其中外出1140戶,總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現有農業人口XX人,占總人口的76.53%,辦事處現有婦女6696人,占總人口的42.7%。通過土地排查清理結果顯示,xx辦事處有861名婦女喪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農業人口7.17%,有1207名兒童沒有土地,占農業人口的10.05%。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存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是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廣大婦女兒童的權利沒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類問題不僅事關農村婦女兒童生存與發展,而且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婦女在這方面的咨詢與投訴也一直不斷。
一、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喪失原因及存在問題
(一)婚姻流動性和土地不可移動性原因
由于婚姻習俗,大部分婦女結婚后要從娘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土地這種生產資料的不可移動性和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無疑與婦女結婚出嫁的這種流動性產生矛盾。
(二)婚后婦女的土地權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婦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婦女婚后就很難取得承包土地。
2、婦女原居住地雖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實際上,這些婦女由于路途遙遠或其它原因很難去娘家從事耕種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婦女婚后實際上就變向喪失了。
3、一些愚腐閉塞的思想在農村一些地方還存在,“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婚后的婦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長輩們剝奪了。
(三)新生兒童無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辦事處現有1360名兒童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后出生,沒有分到土地,年齡最大的13歲,最小的1歲,在法律面前,這是一種無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兒童在沒有出生時,就預示著其土地權益被剝奪了。
二、保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建議
1、要提高廣大基層干部保障婦女土地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自覺性。
2、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移風易俗,提高廣大群眾法律素質,從本質上改變部分群眾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強廣大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3、根據《土地承包法》在實施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逐步完善法律,解決眼下農村婦女和兒童沒有土地的實際問題。
4、建議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有關保障和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方面的措施,對荒灘、荒地進行改造,解決一部分婦女兒童沒有土地的問題,從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5、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將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體所有,分配給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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