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調研報告2篇(精品)
在生活中,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人調研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個人調研報告 篇1
一、基本情況
石湖景區是國家級太湖風景名勝區十三個景區之一,是集吳越遺跡、江南田園山水風光一體的山水型自然風景名勝區,規劃面積約為26平方公里,距蘇州古城區僅4.6公里。但是景區外圍環境的現狀仍然極其惡劣,交通管理混亂,環境臟亂不堪,地痞流氓及違法事件不斷,與上方山國家森林公園優美的自然和歷史景區形成鮮明的對比。由于景區行政區劃隸屬于高新區、滄浪區、吳中區和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造成管理體制混亂,規劃范圍內的景區與實際的行政屬地管理嚴重脫節,游客和當地市民怨聲載道。
二、存在的問題
當前景區的發展和建設面臨非常有利的機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朱市長及政府相關部門多次親臨現場指導建設和保護工作。但石湖景區仍然面臨著三個急需解決的問題,需要盡快加以解決。
(一)理清景區土地權屬的問題
石湖景區行政范圍涉及滄浪區、高新區、吳中區多個轄區,區域內土地權屬情況復雜,雖然08年調整的總規修編確定我景區總面積約為26平方公里,但現實情況是規劃范圍內大部分土地隸屬于友新街道、越溪街道、長橋街道、橫塘街道及景區管理處,景區管理處持有用地較少,導致整個景區違章搭建眾多,環境臟亂無序,景區形象大打折扣,給統一管理帶來很大難度。在目前推進的石湖景區北入口建設和即將進行的吳越路道路改造項目中,我處發現所有工程的推進均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與土地權屬方協調解決租地、地面附屬物拆遷補償等問題,這將是未來的其他項目開發同樣存在的制約。
(二)景區內外部道路交通體系問題
目前穿行于景區間的吳越路和環山路在規劃中為7米至9米的景區游覽道路,只適用于景區內部交通。而該條道路現行交通主次等級混亂,存在著較大的交通安全隱患。因此勢必要求外圍市政道路與景區內部道路各成體系、有效對接,才能更為高效、便捷地服務于廣大市民和游客。只有改善交通體系,將石湖核心景區吳越路段功能轉變為景區景觀道路,減少過境交通穿行,才更利于完成游覽路線的'組織。
(三)管理體制不順,矛盾交結產生混亂局面,形成制約景區保護建設發展的瓶頸
由于土地權屬與管理權屬的不統一,加之相關管理部門工作的不到位,使得景區內違章建設、外來人口無序流動,地方經濟利益的驅動占用土地等現象都在潛伏蔓延,這些現象愈演愈烈,對未來的景區保護建設工作將造成不可預測的資源、資金成本浪費。
三、加快景區開發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一)由市政府牽頭,盡快協調景區相關行政區責任單位與土地相關部門等,實質性地解決土地單位補償預期與國家標準的差距問題,早日完成石湖景區征地工作。為石湖景區的全面開發打好基礎,鋪平道路。
(二)在南北教育園之間打通山體隧道,與環山路連接,實現教育園區間師生的互穿,形成貫穿景區南北交通的過境的主要道路。同時改善整個吳越路和環山路狀況,增加公共交通線路,提高景區的可達性,更利于市民游覽。
(三)借鑒杭州西湖、揚州瘦西湖等地設立景區管委會的經驗做法,理順管理體制,對景區實行獨立的行政管理,統一思想,整合景區及周邊資源。在石湖總體規劃指導下,統籌開發建設,全面打造“人間天堂,新西湖”。
我們相信,只要石湖景區的開發建設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景區具有的得天獨厚的旅游資源——優美的自然山水風光、深厚的人文積淀、便利的交通優勢,必將煥發巨大潛力,成為蘇州市民的旅游休閑勝地。
個人調研報告 篇2
1個人信息基本問題概述
進入信息時代,我們的手機不時地會接到推銷電話、垃圾短信;我們的郵箱不時地會收到垃圾廣告。有的推銷人員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讓人們深感不安。估計我們都有這樣的經歷,有時在大街上會有人讓你填一些個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鐵上掃微信碼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導致我們個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據CNNIC研究,90%的網民在填寫這些調查問卷時會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聯網給個人信息帶來的危機感是前所未有的。隨著公民個人信息的在商業市場的流通價值越來越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也越來越多,給社會和公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困擾。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明確規定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為犯罪行為;我國《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也針對個人信息做了明確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自然人相關,通過與數據的結合,識別該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年齡、血型、婚姻情況、電話號碼、銀行卡號碼、指紋、病例、電子郵箱、網絡登錄賬號和密碼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蓋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況等方方面面。現階段刑法、行政法等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比民法、侵權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總則》第111條只是對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進行法律的保護,但并未規定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司法實踐中一直用侵犯隱私權去維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這與我國現階段的立法體制不符。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及第111條)明顯將隱私與信息分別加以保護。
2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界定
隱私與信息雖然密切相連,但在總體上是還存在有明顯的區別。單獨的個人信息如一個電話號碼、銀行卡號在正常使用時不會對個人構成侵犯。但隱私信息就不一樣,即使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每個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將二者進行區分保護是必要的。
隱私與信息區分保護的“三分法”。隱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關聯,如有些隱私要通過“信息”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為解決公民的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區分問題,用“三分法”來區分隱私與信息還是比較可行的。“三分法”分為純粹的個人隱私、隱私性信息、純粹的個人信息。純粹的個人隱私,即民法上規定的隱私權的內容,是指與個人的生活聯系最為密切、與個人尊嚴和自由息息相關,一旦發生侵害,會給受害人造成物質和精神的損害,特別是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無法彌補的。純粹的個人隱私具體又可以分為空間隱私權和私生活秘密2個部分。隱私性信息,實際上是隱私與純粹的個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醫療信息資料、銀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財產性信息等,這些信息與個人尊嚴密切相連,與隱私的關聯性也比較高,對這些信息的保護更接近于隱私權保護。純粹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隱私權與隱私性信息不具有財產性和支配性,《民法總則》第109條規定“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則正面列舉了這些權利。這引申出一個問題,隱私權和隱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財產性和支配性?對此,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一種存在于人的尊嚴之上的人格權,雖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財產價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隱私權無財產價值,二是隱私權無積極支配性,僅能在被侵害時防御”。
從本質上看,隱私權或隱私性信息屬于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一部分,而人格權不具有財產性和可支配性。因此,從邏輯上應該贊成王利明教授的觀點:隱私權和隱私性信息不應該具有財產性和可支配性。我國的人格權包括包含了隱私權,但個人信息權并未在人格權中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民法總則》中提到了,但《民法總則》的規定顯然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還需加強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3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民法總則》110條和111條明顯地把隱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規定,110條把隱私權利化,規定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而對個人信息只是從行為上進行規制,違反行為及違反民事法律。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存在交叉關系,不能把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完全割裂。因為,廣義上個人信息中與隱私權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擁有其權利化的保護方式,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受到侵害時,可通過隱私權獲得保護,這也為個人信息行為規制模式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
《民法總則》用不同的條文將隱私權與自然人信息做出區分,因此正確區分信息與隱私具有重大意義。從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措施來看,二者存在明顯的不同,比如對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請相關機關予以更正的權利,而隱私受到侵害就不能采取這種方式。盡管必須承認隱私與信息有時難以區分,但在我國立法保護模式的區分下,我們可以在實踐中根據具體個案進行區分,從而確定請求權基礎和救濟措施,實現對自然人民事權利更好的保護。《民法總則》對隱私和自然人信息保護分別采取權利化模式和行為規制模式。行為規制是通過對行為進行規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為及禁止買賣等,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支撐。
實踐中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處理大都采取“一元論”的模式,即以隱私權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保護,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加以區。例如,(20xx)京01民終50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龐理鵬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號9949手機號、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時間、地點、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判決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龐理鵬公開賠禮道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做了規定,近年來,一些明星的個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屢遭泄露,這些信息是怎樣泄露的,存在怎樣的利益鏈是值得人們思考的。我國現階段從刑法、行政法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例如《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居住證暫行條例》等。在公法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要比私法的保護力度大一些。但筆者認為對個人信息保護應該加強對私法領域的力度。個人信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個人信息泄露將導致我們的私人生活空間遭到侵犯。20xx年8月山東“徐玉玉案”的發生給了我們一個沉痛的教訓,我國加快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個人信息保護出現在了《民法總則》當中,這也是立法的進步之處。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過于分散,規定也有些混亂,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在信息時代,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獲利的現象也層出不窮,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緣由是侵犯個人隱私還是公民個人信息。現行的《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條還不太完善,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我們知道侵犯任何一種民事權利,都必須具備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法律對此還沒有規定。現行《侵權責任法》對于民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歸責原則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決。
4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重構
現今,法律對自然人信息保護范圍的界定比較模糊。雖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做了規定,但都不統一,這為司法實踐操作帶來了難度。同時,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執法力度也不是很強,致使違法行為人沒有顧忌。有些法規將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誠信體系相連,但是由于目前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還沒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減弱,約束力不強。
現階段應當加強立法,首先,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范圍,提升對個人信息侵害的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強化主體責任,對信息搜集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使用權限進行明確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于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規定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要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提升行業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規定的同時,還要加強行業的管理。規范各行業中不規范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的維護,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從而使公民個人信息得到雙重保護。
5結語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已成為社會的共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新的民事權利必然會被民事法律所規定,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1]李永軍.論《民法總則》中個人隱私與信息的“二元制”保護及請求權基礎[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xx(3).
[2]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在人格權法中的地位[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6).
[3]張新寶.從隱私到個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論與制度安排[J].中國法學,20xx(3).
[4]刁勝先.論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基礎--兼論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J].內蒙古社會科學,20xx(32).
[5]楊立新.侵權損害賠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個人調研報告】相關文章:
教育調研報告的個人教育調研報告04-07
個人調研報告06-02
個人調研報告范文01-02
個人調研報告(精華)06-11
個人扶貧調研報告03-15
個人調研報告模板10-25
個人調研報告精選15篇02-26
個人調研報告(精選15篇)06-02
個人扶貧調研報告通用05-13
個人調研報告15篇(精選)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