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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研報告

時間:2024-08-05 15:16:30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法律調研報告

  隨著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范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調研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律調研報告

法律調研報告1

  20xx年全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四級聯動,陸續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案部門或機構,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落實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等制度,親情會見、人格甄別、一站式詢問被害人等針對未成年人特性的創新機制也逐步推廣開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斷探索和努力,在實踐中成效顯著。鑒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檢察工作中凸顯愈加重要的地位,從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筆者對通過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職能、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進行了思考。

  一、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現狀

  雖然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全國如火如荼地開展,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的落實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頗有成效。但受傳統觀念影響,各地檢察機關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仍著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訴訟監督,法律監督工作在訴訟以外的領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在“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內容也更多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護幫教、犯罪預防上,工作重點有所偏倚,最終導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弱化。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檢察機關首要的職責和使命在于通過法律監督活動的開展,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依法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頗有成效,但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諸多不足。檢察機關有必要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將法律監督貫穿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始終,尤其是在當前強調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范疇,是深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20xx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全國第一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上談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思路時強調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且突出“最大限度”,還要求將“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為評價工作的根本標準”等,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應以未成年人權利為本位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確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切實需要。

  (三)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應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點,著力于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為宗旨和目標,積極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順利回歸社會保駕護航。如何在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發展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意義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摸索、發展,各項制度逐步完善,實現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階段。如何保障這些制度落到實處,如何查找和發展制度執行中的漏洞,是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面臨的問題。

  三、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法律監督上存在的問題

  (一)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認識不足

  從立法上來看,國家上位法關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和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律監督的相關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較高的基本法的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這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范圍、內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造成監督上的盲點和空白。同時,受工作比重的影響,我國檢察機關長久以來也存在“重刑輕民”的觀念,對于法律監督職能也容易陷入單純以訴訟監督論的誤區。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全面啟動較晚的一項業務,許多工作尚在探索當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會缺乏話語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設的特殊規定不多,這對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帶來較大的挑戰。

  (二)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的范圍及內容界定不清,監督職能部門不明確。從縱向來看,最高檢在20xx年xx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所明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的工作內容,涵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罰執行監督、看守所檢察、社區矯正監督、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內容,但并未明確上述工作由檢察機關內部監所部門、控申部門還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來負責,涉及到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問題,容易權責不明、互相扯皮的情況。同時,由于這些部門更加注重于工作的落實,而往往會因為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護保護制度,難以發現有效線索,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成為“真空”地帶。而從橫向來看,未成年人在成長階段面臨監護權、撫養費、繼承權、受教育權等權益的維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的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訴訟案件檢察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較多的檢察機關將單位內未成年人專門機構確立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辦案部門,工作內容也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的范圍,民行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更側重于關注民事審判過程及法律適用是否準確、適當,而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則更注重對未成年人個體深吸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辦案中引入社會管護和心理疏導機制,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及效果。同時,從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僅依靠以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同級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訴進行監督,對于已經收到損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損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檢察機關事后監督的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要求。

  (三)監督權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卻沒有規定被監督者應當如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不接受監督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保證能夠確保監督落實到位的相關責任條款。這種狀況的存在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對被監督者缺乏應有的約束,顯得柔性有余,權威不足。如檢察機關針對立案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職權出具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檢察建議等司法文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法律監督權的最終實現與否有賴于被監督者的認可程度。

  四、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認識、厘清法律監督的概念和內涵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了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這意味著我國檢察機關擔負著保障憲法和法律完整和統一實施的職責,說明了我國法律監督主體的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普遍意義上,法律監督的范圍應是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違反法律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當個人的私人權利被人侵犯時,個人具有是否維護其權利的自由選擇,如果其放棄權利救濟且未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法律監督權不應強行干預私權的處分。但是在未成年人保護和少年司法學說中,強調以國家親權理論保障處于法律弱勢的公民的權益,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當為其提供特殊保護,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應當從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會不具有完整的話語權、需要特殊保護的特點出發,厘清未成年人法律監督職能的范圍,對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執法、守法過程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二)整合內設機構法律監督職能,拓寬法律監督范圍

  一是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訴訟階段均納入到未成年檢察專門辦案機構的法律監督范圍。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角度來看,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罰執行監督、社區矯正監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從監所科分離出來,統一納入到未成年人檢察專門辦案機構范圍內,更有利于圍繞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較弱的特性,在打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效進行法律監督。二是將以捕訴監防一體化為主要特征的單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職能拓展為刑民行一體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檢察職能,將事后監督轉變為全程監督,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規定的貫徹實施。將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控申部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申訴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內容統一納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的職能范圍中,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綜合保護力度。注重加強與司法、民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聯系和協作,落實未成年被害人身體康復、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幫助恢復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充分發揮民行檢察職能,對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積極建議、督促、支持有關機構、組織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及撤銷監護人資格,協同做好臨時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對于侵害未成年人群體權益,直接利害關系人不明、難以確定或者不愿起訴的,積極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監督

  一是對有案不立、重罪輕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訴等司法不公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對法院量刑偏輕、偏重的情況,要求法官予以說明,對于輕罪重判的案件積極提起抗訴,對于重罪輕判的案件應慎重考慮是否提起抗訴。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犯罪記錄封存、不公開審理等方面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其中特別應當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師是否依法為當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忽略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要求;公安機關涉案人員信息全國聯網系統是否會在異地造成違規查詢犯罪記錄等情況。三是加強對采取及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完善逮捕證據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以謙抑寬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訴少監禁的基本要求貫穿辦案始終,嚴格落實被羈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羈押、監禁給未成年人帶來“交叉感染”和標簽效應。探索實行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不捕案件聽證機制,通過加強刑事和解、引入多方聽證等方式實現少捕慎捕與矛盾化解的雙贏。四是依法對對公安機關、法院交付被強制醫療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強制醫療機構接收、診斷、治療、評估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等監管執法、醫療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四)加快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確保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落實到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進行法律監督涉及的業務領域及法律規定較廣,不僅需要掌握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和對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護制度,還需要熟悉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和工作流程,熟悉民事領域行政加之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特征和人格特點,辦案人員還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綜合知識。因此需要加大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案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綜合性高素質、未檢人才,切實將法律監督職能落到實處。

法律調研報告2

  一、專業技術簡介

  法律文秘專業是按照教育部關于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文件精神和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立足政法,服務社會”的辦學方針,充分體現高職教育以就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理念,實行理論與實踐并重,學歷教育為主兼顧職業證書教育,強調學生能力與素質養成的人才培養模式。為遼寧的經濟建設培養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職業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的文秘專門人才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該專業是20xx年遼寧省唯一申報成功的司法文秘類專業。并于20xx年按照教育部專業名稱改革要求更名為法律文秘專業。

  法律文秘專業作為我院首批申報成功的高職專業,自20xx年設立以來根據社會對法律文秘專業人才的素質能力要求和就業崗位(群)需求變化,不斷調整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優化專業內涵,并充分收集畢業生及用人單位對專業培養目標的信息反饋,建立了畢業生跟蹤調查計劃。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先后4次組織相關教師修改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課程模塊作了重大調整,使之能夠充分適應飛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和不斷健全的法制社會對法律文秘專業人才的知識水平和素質能力要求。通過專業內部完善,使專業始終在學院專業招生、就業方面保持著較高水平。并于20xx年通過院級示范專業立項審批。

  二、人才需求調研報告

  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為新中國的政法系統培養了大批的領導干部,被譽為遼寧政法系統的“黃埔軍校”。學院的畢業生資源為本專業的設置及優化提供了大量翔實可信的人才需求數據,成為本專業找準定位、探索培養應用型人才規律的人脈基礎。

  據多次調研反饋,社會對文員特別是法律文員需求量巨大。形成對此類人員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對外經貿活動頻繁,客觀上造成了糾紛的增多;同時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各級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量不斷增加,日常性事務和記錄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陽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為例,書記員基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公務員考試合格而錄用的正式書記員,這類人員屬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員,約占目前法院全部書記員的40%,工作滿一定年限且通過司法考試的可晉升為助理審判員;聘用制書記員約占到書記員總數的60%,在聘用制書記員里,多為職高或大專中文、計算機、法律等專業畢業生,多數沒有受過法律尤其是法律文書、司法筆錄、卷宗整理等專業訓練,不僅需要較長的時間適應工作,而且在制作筆錄、打印判決及送達簽收等方面出錯率較高。難以適應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規化、專業化和規范化的要求。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健全,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紛紛建立,能夠承擔一定接待、記錄、檔案管理工作的辦公室管理人員、律師(文字)助理等有較大的市場需求,應用型法律文秘實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xx年,學院結合自身辦學優勢,決定申辦法律文秘專業。同年,本專業完成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的設計,成功獲得了教育管理部門的批準并正式開始招生。

  首屆法律文秘專業招生、教學、就業的良好效果促使我們堅定了辦好法律文秘專業的信心。在總結辦學經驗和跟蹤調研的基礎上,我們充分論證了法律文員工作所必需的素質能力,確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識作為理論鋪墊、以實際職業能力作為培養重點的人才培養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使專業發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軌道。20xx年,本專業被列入學院院級示范專業建設計劃。

  社科系

法律調研報告3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占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占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注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占64.7%。

  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余次,接受宣傳的群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匯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于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于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信息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愿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參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信息員,極大的方便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托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xx”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通過抓骨干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群眾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廳組織全省開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動,今年元月,省司法廳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傳年畫,開展了向革命老區群眾贈送法律援助宣傳年畫的活動;3月中旬,配合中央電視臺采訪了澄城縣、蒲城縣兩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中播報。各市利用節假日、法制宣傳日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群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群眾發放“特困戶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辟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梁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范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鑒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于XX年下發了《陜西省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范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群眾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群眾意見征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賬戶,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置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占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賬戶,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文件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群眾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盡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我們的光榮使命。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新形勢下,全省各級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上來。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認識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司法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機遇,加大力度,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著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局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群眾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群眾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選擇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群眾。

  (三)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業務能力建設和行風建設,培養和打造一支過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隊伍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干,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斗、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為,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認真貫徹《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

  1、領導保障:要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法律援助工作,建議省委常委會與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爭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建議以省政府名義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機構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幾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廣,現有機構和人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強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建議在經濟發展較快和人口較多的市司法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律援助中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兼有管理和辦理案件兩項職責;在經濟發展較慢和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區)可以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塊牌子,審查和辦理案件,縣(區)重點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導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咨詢,做好群眾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審查與簡單民事案件的辦理。

  3、加強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的配備應該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不少于3-5人,工作人員應該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該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場所應該是交通便利、標志明顯、具備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方便群眾來訪;最好是臨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機構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縣(市、區)不少于60平方米,應該設有專門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擴大內需一攬子計劃的有利時機,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納入投資建設規劃。

  5、設備保障:積極爭取省財政設專項資金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設備。在省財政尚未設立專項資金前,建議我廳拿出一部分經費,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傳器材、辦案設備等。

  6、經費保障:爭取省財政每年保證50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希望省財政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各市、縣要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推動貧困縣(區)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建議設立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社會化資金籌措機制,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辦案補助經費及時發放和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八是銜接保障:內部保障是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等與法律援助建立服務銜接,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免服務收費,努力滿足困難群眾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強與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以及公檢法的銜接與協作,使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新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陜西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法律調研報告4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于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于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于群眾來訪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對于重大復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并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檔,最后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并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

  (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后,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后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范,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范。因此要盡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范,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范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于一些偏遠的鄉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并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后將對聯絡員進行規范管理,并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法律調研報告5

  根據司法部令第59號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務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按照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創建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意見》及《江蘇省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考評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化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是“機構設置規范、隊伍建設規范、業務建設和執業規范、制度建設和所務管理規范、基礎設施建設規范”。筆者作為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一線行政工作人員,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來淺析本文之主題。

  xx區面積802平方公里,擁有43萬人口和134個行政村居,現有律師事務所4家和執業律師27名,律師數量嚴重不足且過于集中在區域商業中心,而轄區內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糾紛,一般都是標的額不高、對于法律服務的需求屬較低層次的傳統項目。受律師服務的成本、價格承受力、供求關系等多種因素影響,現階段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就近獲取律師服務仍存在很多困難。因此,基層法律服務的這種貼近基層、便利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不僅滿足了農村低層次、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區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和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才匱乏的矛盾,緩解了律師服務的高端化、專業化與服務需求的低層次、多樣化之間矛盾。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在我區有著深厚的社會條件、群眾基礎和市場需求。而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則是推動區內基層法律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保證。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身份,確定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我們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職業道德建設這一根本。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服務市場充滿競爭的今天,壓力來自于社會的各個方面,有自身經濟收入的壓力、有當事人過分要求的壓力、有人情世故的壓力等等,但各種壓力都不應成為放棄職業操守和執業紀律的理由。針對本區個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存在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規,耍花樣接案子;編造謊言、編造名氣,糊弄當事人;私自收費、變相收費或高標準收費卻低質量服務等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不遵守職業道德的現象,區局作為行政監管部門,按照省市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制定考核細則,明確各基層法律服務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政治理論及職業道德學習教育,并多次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推進會和各種業務培訓會上,要求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牢固樹立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業意識,恪守誠實信用的品行,遵循職業道德,扎根基層、服務百姓、嚴格自律,杜絕唯利是圖。20xx年9月,區司法局在拍攝一法律服務專題宣傳片的過程中,得知某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顧職業道德和執業規定,為一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私自收取費用的反映后,我們立即對他進行了教育警示,經過這次談話教育,對他起到了很大的觸動,這位以往常常被投訴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至今再沒有發生被投訴的現象。

  二、抓住業務素質提升這一核心。

  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為基層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僅僅具備基礎法律知識還遠遠不夠,還需要不斷加強法律理論的系統培訓和訴訟代理能力的實際鍛煉。司法局作為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和教育,開闊其眼界,增加其知識,提高其技能,則是我們業務指導工作的核心。區局經常訂購諸如工傷賠償、侵權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征地拆遷、債權債務、婚姻糾紛等方面的實用法律手冊發放給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引導他們工作時不忘自學業務,更新知識。同時,區局還每年定期舉辦與基層法律服務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和執業技能講座等,以期不斷提升他們的業務素質,適應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要求。20xx年10月,區局在向區法院廣泛征詢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意見時,了解到他們在訴訟代理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后,局領導研究決定舉辦一期執業實務培訓班。為不影響對當事人的訴訟代理,確保所有執業人員全員參加培訓,我們事先與區法院各個業務庭和派出庭進行溝通并獲得支持,保證了全區5個基層法律服務所的19名執業人員全員參加了培訓。培訓班邀請市局基層處領導作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的講座,區知名律師應邀向參訓人員就《如何贏取勝訴》暢談了自己的執業經驗。了解到參訓人員代理訴訟的案件大部分由區法院民三庭審理,我們力邀民三庭庭長針對庭審中存在的問題與大家互動,并以《調解協議合法性審查》為主題展開業務討論。區局領導在開班動員會上倡導全體參訓人員忠于事實和法律,努力成為“法律之師”、“道德之師”。由于事前周密安排,準備充分,課程設置新穎合理,培訓方式靈活多樣,參訓人員積極參與,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

  三、抓住監督管理這一職能。

  區局有效發揮行政監督的職能,充分利用社會監督的方式,對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執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通過組織資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旁聽案件審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開行風監督員座談會等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進行多方位督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并限期整改;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基層法律服務的工作動態、公示服務范圍和服務承諾,公示投訴電子郵箱和投訴電話、公示投訴地址和責任人姓名,自覺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對群眾投訴執業問題及違法違紀問題,由分管局長牽頭負責調查,情況屬實的,堅決予以查處,與事實不符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協調解決雙方的爭議。區某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一名執業人員為本鎮農村某糧食加工場老板代理了一起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債務人拒絕履行償還義務,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庭調查認定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裁定中止執行。該老板認為支付了代理費、訴訟費卻拿不到錢,多次大鬧基層法律服務所,并到區信訪局上訪。我們在查清事實后,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并邀請承辦法官、執行員和資深律師一起開展調解工作,最終消除了誤會,解決了爭議。綜上,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從事的基層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職能。缺少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統就不完整,缺少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從事的基層法律服務,司法行政職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今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這種扎根基層、面向群眾、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務,更能滿足農村低收入群體對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加強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是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的需要,也是我區打造城市半小時、農村一小時公共法律服務圈的需要。今后我們將繼續以加強隊伍建設為抓手,認真學習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深入推進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規范化建設,促進本區法律服務行業長遠、協調發展,更好地滿足區域經濟發展和廣大群眾日夜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

法律調研報告6

  為了進一步拓展和規范我市法律服務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為“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新xx”的發展主題和打造“跨越發展的展示區、統籌發展的先行區、和諧發展的示范區”的奮斗目標提供法律服務,20xx年12月中旬,我與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對我市法律服務業進行了專題調研。我們先后聽取了邵伯鎮、真武鎮司法所、江淮盛律師事務所關于法律服務業的情況介紹,實地考察了部分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同法律工作者、社區干部、掛鉤企業負責人進行了深入的座談分析。現將本次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當前我市法律服務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拓展著眼,從規范入手,我市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業和法律援助事業蓬勃發展,較好地發揮了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了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公民依法維權,在保障司法公證、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我市現有律師事務所5家,執業律師38名;公證處1家,執業公證員5名;基層法律服務所26家,法律服務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鑒定機構1家,司法鑒定人4名。

  1、律師成為法律服務主角。

  全市律師積極圍繞經濟工作“中心”,主動介入招商引資、沿江開發、園區建設、拆遷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等領域,已成為法律服務業的主體力量。20xx年我市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281家,辦理各類訴訟及代理893件,避免經濟損失1.6億元,實現業務創收551萬元。律師參政、議政的能力不斷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師擔任揚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師擔任xx市政協委員,6名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2、公證法律服務成績顯著。

  20xx年9587件,比20xx年增長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3187件;公證業務收入達350余萬元,比20xx年增長18.9%。20xx年獲得“江蘇省文明公證處”稱號,20xx年榮獲揚州市公證工作第一名。

  3、基層法律服務作用獨特。

  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業務市場是面向農村。20xx年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共擔任法律顧問834家,其中擔任鎮政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321家,開展各類業務1804件,避免經濟損失4234.2萬元,實現業務創收198.4萬元。

  4、法律援助事業迅猛發展。

  20xx年我市率先在揚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鎮-村三級工作網絡,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20xx年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長41.7%,340名受援對象滿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法律援助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先進機構,今年6月又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5、司法鑒定逐步走向規范。

  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醫成立司法鑒定所,進一步規范我市法醫臨床類司法鑒定服務行為,初步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自成立以來完成法醫臨床鑒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務業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務業在發展進程中暴露出的以下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1、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模偏小。

  主要表現為:從人數上看,每家律師事務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到4人,都屬于小型所。從執業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來看,我市為萬分之零點三六,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萬分之壹點零八。我市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模偏小,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務還處于較低的水平上,與我市經濟水平不相適應。

  2、法律服務專業化程度較低。

  以律師為例,我市執業律師文化程度在大學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師執業總數的15.38%,其中還有高中學歷1人,且非法律專業3人。從律師業務來看,律師們還普遍缺乏專業化發展意識和提高專業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師出于“生存”需要,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或其他類型的案件,幾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萬金油”律師。從總體上看,我市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夠高,不僅表現為學歷偏低,而且知識結構單一,專業化程度低,外語能力不強,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務服務渠道窄。

  目前我市法律服務機構有12家集中在城區,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務機構(全是法律服務所)分布在12個鄉鎮。法律服務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場,競爭加劇,不少法律服務人員流失,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比改制前減少35%以上,平均每鎮服務人數不到6人。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布局不合理,服務渠道窄,基層法律服務力量薄弱,不能滿足城鄉居民法律服務需求。

  4、法律服務管理手段弱。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我市作為縣級市,其法律服務管理權限僅限于對法律服務人員批評教育、調查上報,對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沒有行政處罰權,只能管事,難以管人,管理手段軟弱。

法律調研報告7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兩大部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都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為人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理應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規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格蘭,是緩和階級矛盾的產物,最初僅僅是一種律師個人道義行為和某些社會團體的慈善行為。直到20世紀中葉,法律援助才逐步由個人慈善行為轉化為國家的責任,在這一時期,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國的法律援助則開始于1994年,時任司法部部長的肖揚同志提出了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開始在全國進行了試點。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這也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將法律援助寫入法律。而我國整個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則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部法律專設一章,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從而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對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詳細的規定,20xx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實施階段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圍中增加了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從原先的僅在刑事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擴展到在偵察、起訴、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夠真正擔當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國家責任。

  而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又進一步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條件進行了補充規定,增加了自訴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說,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已經非常的詳盡了,幾乎涵蓋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盲、聾、啞、限制行為能力人刑事辯護,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和經濟困難人員的刑事辯護三大部分。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問題

  據不完全的統計,20xx年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達到80余萬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數量自20xx年來幾乎始終保持在11萬件左右,一直沒有大的增長,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增長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卻減少了50%,于整個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長趨勢極為不符。且近五年來,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僅包含未成年人辯護和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兩大指定辯護,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誤解。

  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很少主動接受受援人的申請,都是被動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職責,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機構便不應當主動的介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援助機構在刑事法律援助中處于輔助地位,而不應當是主導地位。這是因為一方面大部分的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國體現我國司法公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處于弱勢地位,同樣需要法律援助給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辯護的風險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無償的,其風險相對于普通的刑事辯護更加大一些,導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畏難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擔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機構不注重宣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眾中的知曉度相對較低。

  從近幾年的工作中我們能夠發現,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日常宣傳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很少或不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宣傳。這種宣傳方式,直接導致大眾普遍認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糾紛提供援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從而使得應當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喪失了他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公安部門、檢察部門也因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條件,而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最近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進行了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階段也做了擴大規定,我國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仍沒有抓著這一宣傳的大好機會,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專題宣傳,錯失了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影響力的有利時機。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銜接機制不順暢。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才介入,在偵查、起訴階段基本上不介入。導致這種現象

  的原因是,對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具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沒有相關實施細則,也沒有建立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銜接機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也就難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缺乏了可實際操作的規范性文件,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中涉及此項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實公檢法司四家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時也少有實施細則,事實上造成了有關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視,宣傳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不知曉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然也無從保障其訴訟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機構不能夠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行使辯護職責,嚴重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積極性。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有時候將對被告人的判決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因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補貼本身較低,調查取證的費用又相對較高,辯護律師要調查取證,就要自己承擔有關費用,嚴重影響了刑事辯護律師的積極性。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于律師行使辯護的行為進行了諸多的.限制,導致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阻礙較多,沒辦法充分行使其辯護職責,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導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師更不會積極地行使辯護職責,從而影響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進一步制約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口號,更是社會實踐的內容。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為經濟困難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平等保護,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沒有律師參與的審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審判,這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的共識。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能夠有效的律師幫助,己經成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標準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進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對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圍的宣傳,提高其在公眾中的知曉度。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申請手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人們往往更注重或者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重視自己擔負的責任,借助新《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的契機,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審批條件廣泛的宣傳出去,尤其是應當將新《刑事訴訟法》中專門針對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節進行專門的宣傳,可以就擴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圍進行專題宣傳,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曉度,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時還應當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審判部門等部門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并在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材料,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時,能夠將其擁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告知他們,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四家的銜接機制。

  由于當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四家的銜接機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公檢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完善這種銜接機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約束力較高的規范性文件,盡快出臺行政法規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規,將目前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之間關于刑事法律援助聯合通知這些零散的發文統一到一個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強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施行過程中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將這種實施方案落實到實處。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銜接機制中關鍵是讓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知情權,以及提高效率、簡化相關手續,讓受援人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因此,為了讓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對有關部門處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工作的時效做出嚴格的規定。

  (四)建立有效辯護機制,確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能夠充分行駛辯護人辯護職責。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辯護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體現。這就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加大對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為刑事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提供財政保障,鼓勵援助律師積極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主動與偵查部門、檢察部門、審批部門進行溝通,為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辯護職責,提供不同于有償辯護案件的便利條件,以體現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受到阻撓時,能夠充分發揮機構作用,積極協調同各部門的關系,消除援助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障礙。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構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

  雖然刑事法律援助是無償的,但是因為其所肩負的社會責任和國家責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關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確保法律援助律師認真、負責的行使辯護人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會見旁聽制度,用以監督辯護律師能夠在會見過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遺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庭審旁聽制度,確保援助律師能夠認真參與庭審,充分行使辯護人的辯護職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案件回訪制度,從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師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是否有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建立獎懲機制,對于認真行使辯護責任的援助律師給予適當獎勵,對于在辯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辯護律師,給予懲罰措施,以做到賞罰分明,既激勵了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又可以對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懲罰。

法律調研報告8

  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現狀

  為使法律服務深入基層,貼近群眾,縣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強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統籌推進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公證、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一是構建三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在不斷完善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的基礎上,通過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目前正在建設中的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已經建設完成的縣永樂鎮公共法律服務站,130個行政村(社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室,48個貧困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絡點,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公示欄和普法、法律服務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職能,在縣級平臺為廣大群眾提供“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在鄉鎮級平臺開辟開放式服務大廳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糾紛調解等“常日制”“坐診”服務,在村級平臺提供“預約式”“定期制”的法律咨詢、人民調解服務,切實增強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能力,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二是打造“互聯網+”線上互動平臺。積極打造“司法行政”公眾號,并在上面設置“新法速遞”“律師服務”“法治禮包”等核心欄目,開放法律知識學習、法律問題咨詢、法律服務引導、法律援助申請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務與電子網絡平臺對接互通、有機融合的服務機制,全力縮小公共法律服務供給的時空距離和質量差異。三是健全“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立足“12348”24小時法律服務熱線,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骨干、法律援助聯絡點為補充的“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已全面實現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村(社區)法律援助聯絡點覆蓋率已達100%,讓法律援助服務直接延伸最基層、最前沿,讓群眾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法律援助,降低維權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法律服務總量不足。一是服務供給方式傳統。我縣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傳統的管理類模式,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方式、服務內容等基本由政府單向確定,與社會和群眾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脫節現象依然突出;二是服務領域狹窄。僅能滿足于一般民事、婚姻家庭、基層基礎法律服務,服務總體水平不高;三是法律服務資源匱乏。律師是法律服務的主力軍,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但我縣律師數量為3人,突出的供需矛盾,成為制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瓶頸,基層群眾“找法難”“用法成本高”問題比較嚴重。

  (二)公共法律服務結構不協調。一是服務平臺還不完善,目前,我縣公共法律服務主要依靠“12348”法律服務熱線,輔以縣局法治微信,線下平臺為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但服務流程和評價標準還不統一,線上線下未實現無縫對接;二是服務功能未有效發揮,法治宣傳方式傳統、“誰執法、誰普法”未得到有效落實;專職人民調解員匱乏,調解組織作用發揮不明顯;法律顧問作用發揮不充分。

  (三)公共法律服務機制不健全。一是工作推進機制不完善。部分黨政領導對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重視不夠、支持不力,部門協調配合不夠,司法行政“孤掌難鳴”。二是保障機制不完善。投入嚴重不足,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導致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基層基礎嚴重滯后。

  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下步工作建議

  (一)抓好服務體系建設的整體設計。一是出臺政策文件。縣委縣政府出臺縣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實施意見,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的性質定位、對象范圍、供給機制、保障措施等,細化相關部門職能職責,形成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推進合力。二是加大政府投入。擴大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范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陣地建設和經費投入保障機制,把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列入政府采購目錄,調整完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個案補貼標準。三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務社會知曉度。利用縣、鄉、村三級法律服務網絡積極宣傳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三大實體平臺”。

  (二)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線上線下平臺。一是強化實體平臺。規范化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縣法律援助中心的龍頭引領作用,理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聯絡點工作機制,發揮“一小時法律服務圈”作用。二是拓展線上平臺。以“12348”法律服務熱線為統領,集微信、移動APP、公共法律智能服務系統為一體,建成具有九寨特色、科技和互聯網含量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務網上平臺,規范網上服務、管理、監督流程和標準,讓群眾真正享受到“一鍵式”完美法律服務。

  (三)優化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一是加大法律服務機構招引和培育,通過政策減免、場地租賃優惠、業務優先供給、稅收減免等方式,鼓勵引進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等,制定扶持政策努力把現有法律服務機構建成品牌服務單位,提升影響力和服務水平。二是加大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將法律人才納入縣級人才培養計劃;強化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訓,加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招錄,不斷充實法律服務人才隊伍。三是培育法律服務社會組織。指導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為宗旨的新型社會組織,完善法律志愿服務制度,吸納高校師生、志愿者、退休政法干警參與,推動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主體。

法律調研報告9

  一、法律事務專業的培養目標

  本專業主要為公檢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街道社區、律師事務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機關等部門的一線工作崗位,培養能從事法律服務、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輔助管理等實際工作,本專業以培養具有堅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思想品質、高尚的職業操守等職業素質,掌握基本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及必要的管理知識,具有法律事務咨詢、法律文書代書、民間糾紛調解、訴訟業務代理、公司法務和房地產法務處理等職業能力,能夠勝任基層法律事務一線工作崗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這主要任務。

  司法助理專業主要面向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法律助理崗位,培養具有從事司法助理工作必備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門知識,具備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律師助理、企業法律服務人員等崗位所需的職業能力,熱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結協作精神,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法律文秘專業主要面向法院書記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法律文秘崗位,培養具有法律基礎知識和現代文秘工作基礎知識,具備從事法院書記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法律文秘工作所需的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寫作、應用文書寫作、中英文錄入等職業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人文素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

  二、法律事務專業設置條件

  河北省現有1064個鄉、910個鎮、229個街道辦事處,僅在社區、鄉鎮司法助理崗位上,人才需求應在1-2萬人。該專業人才需求量大,就業前景良好。幾年來擁有該專業的職業院校,就業率一直都保持在85%以上,專業和層次對口率也達80%以上。我院領導十分重視法律事務專業的申報和建設,經過幾年的發展,該專業必將為張家口市特色專業建設項目。

  我院20xx年欲設立法律事務專業,該專業以培養適應法律工作第一線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為根本任務,專業培養目標為中小企業法務職業類、法律職業助理類以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就業崗位群確定為企業法務人員、鄉鎮和社區司法助理、書記員及律師助理、法官助理和檢察官助理、黨政機關法律工作人員以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成為河北省、特別是張家口市基層法律事務工作的中堅力量,為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創建安全和諧河北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1.專業建設擁有良好行業依托

  法律事務專業形成以就業為導向,以宣化區司法局、宣化縣司法局、宣化區人民法院、宣化縣人民法院和宣化區人民檢察院、宣化縣人民檢察院、宣化區各律師事務所、張家口市司法局等為依托的校行合作、學習服務相結合的教育機制,各項工作始終堅持服務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指導思想,成立由行業專家及專業骨干教師組成的法律專業建設委員會,指導專業建設,研究制訂專業建設方案、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把對學生職業能力和全面素質的培養系統地貫穿教學過程的始終。

  2.人才培養模式初步形成

  我院與宣化區司法局、宣化縣司法局合作建立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將為學生搭建學習與法律服務相融合的平臺。工作站自成立以來,專業教師與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了6次座談,共同接待法律咨詢25人次,辦理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4多件,參與糾紛調解24起,發放各種宣傳資料2百余份。其工作促進了地方法治建設,有效的宣傳了我院法律教師的司法水平和教學能力,得到宣化區、宣化縣政府部門的高度贊許,獲得了市司法部門有關領導的好評。

  3.課程體系建設突出職業能力培養

  在課程設置上,通過對基層法律事務職業崗位的'分析,確定了26項典型工作任務,根據這些工作任務要求,提煉出完成這些任務必須要具備的8項核心能力。根據能力復雜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務歸納形成五個綜合能力領域即行動領域,根據認知及職業成長規律遞進重構行動領域轉換為專業學習領域即課程,當中,確定了六門專業核心課程和六門專業主干課程,實現課程設置與就業崗位對接。

  4.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初具規模

  法律事務專業的校內實訓基地由法院、司法局等法律服務行業與學校共同參與建設,在建有模擬法庭、法律援助志愿者站等,能滿足法律事務專業的實踐教學需要,使校內學習與工作情境一體化。另外,法律事務專業在全市范圍內正在搭建有10多家實習實訓基地,基本覆蓋了全市的大部分區縣,為方便學生實習實訓奠定了基礎。

  5.專業教學團隊結構基本合理

  現有專任教師15名,其中,教授2名,副教授3名,講師7名,助教3名,在聘行業兼職教師5名,專業教師與兼職教師之比為3:1。是一支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

  三、社會對法律人才的的需求

  近年來,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多樣化。比如,律師的工作內容同以往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非訴訟業務逐年增長,如合同審查、公證商標、專利版權、房地產、工商登記等,都是隨著經濟發展而拓展出來的新型業務。此外,近幾年法律輔助人員也在增多,這些人員在法律事務所、社區、企業單位從事法律服務工作。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

  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從那時起,百姓開始接觸法律。法律的普及讓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學專業。法學專業專門為法院、檢察院、法律教學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輸送法律人才。據調查,我省各市區、縣對法律人才的需要量呈上升趨勢,這就為我院對本學科的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社會支撐。

  四、法律事務專業就業前景

  從社會需要來看是大有發展前景的。從法律系畢業生就業現狀來看,他們擁有扎實的專業基礎,能夠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就業前景非常廣泛,做警官、檢察官、法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務;做律師;到高校做法學教師;到研究所做法學研究者都是不錯的選擇。

  從我們調研的情況看,各地對法律專業的人才需求量較大,從張家口市場調研結果上看,大多數部門、單位對專科以上層次人才需求量占絕對多數,因此為張家口地區培養更多的法律專業人才,致力于河北省尤其是張家口市法律事業的發展,將是我院對本學科建設的宗旨。

法律調研報告10

  一、新平縣基層法律服務現狀

  隨著全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我縣的基層法律服務業從無到有不斷發展,現有鄉鎮法律服務所11家,其中城區法律服務所1個,鄉(鎮)法律服務所10個,均為兩所合一,并一一依托鄉(鎮)設立,占鄉(鎮)建制數的9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1人,其中:司法所兼職人員23人,注冊執業人員17人,專職人僅8人。已成為活躍在我縣城鄉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務隊伍,對全縣特別是鄉鎮的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間,全縣11個鄉鎮法律服務所共調解糾紛737件,民事訴訟代理523件,非訴訟事務代理118件,代書926件,見證241件,擔任法律顧問18家,法律咨詢3251人次,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認識水平有待提高

  1、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認識尚且滯后。有的領導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級別觀念,而不是以市場經濟觀念去認識法律服務問題,認為法律服務機構和隊伍級別低,不愿與其為伍,在工作中忽視法律服務作用。

  2、對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存有偏見。部分領導只從經濟效益而不是從經濟與社會效益并重的角度認識法律服務。認為法律服務主體相繼進入市場后,缺乏社會責任感,均以盈利為目的,無非就是“收人錢財,替人免災”的“訟棍”,忽視了其在優化法治環境中的作用。

  3、對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認識不足。一些干部群眾特別是山區農民尚未擺脫傳統觀念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只信權力不信法律,只認領導不認法制的現象。有了矛盾糾紛往往是找熟人疏通關系,或是到政府上訪,甚至聚眾鬧事,對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存在認識誤區。

  (二)法律服務機構及自身建設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務所辦案業務量、能力水平與總體需求相比差距較大,工作人員偏少,辦公等基本設施差,象新平這樣一個農村人口24萬多,轄區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積,點多線長面廣的山區民族縣來講勢必影響人性化服務開展,不利于充分發揮法律服務機構的保障與服務功效。

  (三)執業環境有待優化

  1、基層法律服務發展不平衡。由于執業政策限制、所屬鄉鎮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組建時間短、執業水平不高、投資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務所在短期內難以打開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協調各方關系,從訴訟到個案能全面開展業務,有的所則只是等案上門調解調解糾紛。

  2、基層法律服務負擔較重。法律服務所市場定位、服務對象和社會功能與律師事務所存在較大差別,且需經常性地配合鄉鎮為群眾提供免費服務,但其承擔的稅收卻與律師事務所基本相同,生存壓力很大,無疑會影響法律服務所長期扎根基層服務社會和隊伍穩定。

  3、保障依法執業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務所反映,調查取證不能順利得到相關職能部門支持配合,影響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當事人依法舉證服務。同時,從事法律服務的工作人員主體混亂。具體表現為:一是沒有取得執業證的社會閑雜人員冒充非法執業;

  二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事包括刑事辯護在內的訴訟業務、低價收費與律師爭奪訴訟業務,凡此等等,都極大的擾亂了法律服務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為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還顯得不夠

  當前為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還多限于各種傳統的服務領域,工作開展不論是從服務范圍、服務對象的廣泛性上來說,還是從服務的主動性上來說,都還有欠缺。

  )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縣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素質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員補充),但整體水平與群眾的法律需求還有一定的距離,現有法律服務所人員業務素質普遍偏低,主要表現為學歷不高、專業不對口以及市縣對他們的定期培訓少得可憐,很難適應新形勢對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的需求。加之極個別執業人員偏重收費,服務意識差,只講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在這類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費、違法收費、違反職業道德等問題。這些現象的存在,損害了人民群眾利益,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六)對拓展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11個基層法律服務所中,有業務收入上萬元的所,也有收入僅幾千元的所。大多數法律服務所業務范圍狹窄,業務收入較低,有的所開支每年的注冊、公告等費用靠都困難,究其原因,除地區和經濟發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鄉(鎮)領導對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習慣于用行政管理手段來處理問題,加之法律服務所主任身兼數職,單槍匹馬,力量微薄,法律服務業務難以正常開展。

  (七)一人兼兩職成效不多,影響不小

  11個法律服務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長或負責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將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兩種職能區分開,認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是司法助理員的份內工作,收取服務費是增加群眾負擔,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相關業務的拓展。

  (八)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務管理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主要體現在:一是案件卷宗檔案管理不夠規范。二是學習制度難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虛設。三是受案登記制度不夠健全。從而導致內部運行機制不完善,工作不規范,業務難拓展。

  (九)山區鄉(鎮)法律服務市場小、業務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由于山區經濟發展緩慢,當地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相對較少,導致法律服務業務量少,短期內難以拓展法律服務市場。

  十)能夠使用的處罰手段不足,無法達到懲誡目的

  缺乏對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人員的管理和處罰規定。實踐中,時常遇到一些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的現象。對此,雖然曾報請公安機關進行查處,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處罰依據。一方面違法者吃準了基層法律服務缺乏執法和處罰依據而顯得有恃無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門在缺乏明確執法和處罰依據情況下顯得無所適從。

  幾點建議

  (一)加快立法完善規則

  要盡快制定出針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科學的管理規則。通過立法解決好這樣幾個問題:一是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準確定位;

  二是確定基層法律服務者的資格及準入條件;

  三是明確基層法律服務所(者)的權利義務;

  四是確立正常的資格考試、考核制度,增強人才儲備和流轉;

  五是確定管理工作原則和方法;

  六是明確罰則和法律責任,做到與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一對應。

  (二)加強管理完善監督

  加強四個層面的管理和監督,即行政管理和監督,行業管理和監督,內部管理和監督,社會管理和監督。

  1、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資格準入和制定各項政策規章,把握好“游戲規則”,當好公正執法的“裁判員”,協調有關部門為基層法律服務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以此進行管理和監督。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則通過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實行行業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狀況和思想動態,抓好培訓、維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處理,開展區域合作與交流。

  3、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和監督的主要落腳點是內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規范的執行運作,它至少應當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設、明確的內部分工、團結的從業人員、順暢的業務開展、過硬的辦案質量、規范的財務管理、齊全的檔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納稅行為、自覺的自我約束等內容,涵蓋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每個層面、環節、角落,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基礎。

  4、社會管理和監督主要是指稅務、審計、輿論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是社會有關職能部門從外部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納稅義務、分配積累等履行狀況和工作者執業行為、代理質量進行跟蹤和監督,以保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能夠規范開展活動。

  (三)加強教育提高素質

  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前景最終將取決于社會的需求,而在決定這種需求的因素當中,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是極其重要的一環。為此,必須通過加強教育來達到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最終實現與律師并軌、成為“律師”的目的。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定期組織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動;

  通過教育,使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牢固樹立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使其切身體會到基層法律服務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依法治國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層、面向群眾、服務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層法律服務賴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絕法律服務中的唯利是圖。

  2、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通過教育,使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將相關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爛熟于心、牢記于腦;

  牢固樹立講求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是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生命意識;

  使其切身體會到遵守憲法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紀辦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夠自覺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部有關政策規章和省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執業禁令,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全社會廣大公民的監督,嚴格自律,規范執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能夠自愿接受處理,樹立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和教育。為廣大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個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務領域的根本途徑。因此,各級各類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教育,開闊其眼界,增強其知識,提高其技能,充分發揮基層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區開展法律服務的拾遺補缺作用。

  4、處罰獎懲分明。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不手軟;

  同時對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表現突出的給以大張旗鼓表彰。因為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人員素質和水平參差不齊,對一部分違法違紀行為的容忍和放縱,就是對全體遵章守紀者的不公和傷害,也是管理者損害自身形象和權威、自取其亂的根源,更是對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失職。因此,凡屬查證屬實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當按照相應罰則處理,決不姑息。

  (四)適度保持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數量

  近年來,由于暫停法律服務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服務所沒有進人,同時,部分法律服務工作者受種種因素影響而轉崗。我縣注冊法律服務工作者減至17名。結合縣情,以及當前農村法律人才和廣大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等實際,適度保持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數量,并在較長時期內允許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級司法行政平主管機關應向社會公開招聘35歲以下,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熱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人才,統一組織考試發證,各鎮法律服務所錄用,并每堅持每兩年進行一次;

  二是縣級司法局與各鎮聯合聘用從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單位離崗、退休老同志,年齡在70歲以下,報市司法局核準后發證,每年進行一次。通過上述兩種形式,保持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穩定。

  (五)合理限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區域

  牢牢把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性質和功能定位,按屬地原則有效調控其規模、結構和布局,調整執業范圍,在加強監督管理力度的同時,在一定范圍內放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領域,不受鎮與鎮之間地域限制,使之在發揮自身積極作用的同時,為基層法律服務空白地區農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又不至于沖擊和影響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服務體系框架。

法律調研報告11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著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群體。10月24日溫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于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于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于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采取了什么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并采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并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后,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沈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干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于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余元,被告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于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了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志,對于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閑暇時間,互聯網就更不用提了,對于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志,最少的是互聯網,其余三項所占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么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了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志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于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對象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于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于維權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夠證明與雇主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于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后,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法律調研報告12

  這次調研我走訪了兩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業。因為都是熟人,所以調研起來也格外方便啊,哈哈。兩家公司的基本情況以上十五個問題已經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贅述。著重就一個問題“法律對企業發展的作用”進行研究討論。

  在調研的過程中,我發現兩家企業都存在“應收賬款”的問題,于是我研究了一下發現這是個企業里的專業術語,之所以講這個是因為我認為這個術語牽扯到我們本課所學的法律問題,即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活動中會遇到的問題。而問題的解決當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徑,從中就可以體現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過這個具體的術語,具體的研究法律對企業發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閱了“應收貨款”的概念,它專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進而對顧客所發生的債權,且該債權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承諾。套用到我調研的企業中,即當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對顧客發生的債權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合同,從而造成客戶拖欠帳款,占壓企業大量流動資金,使企業面臨巨大的商業風險。特別是現在,客戶拖欠企業帳款者越來越多,帳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為我調研的其中有一家企業是媽媽的企業,所以我的體會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開心的準備過年,媽媽還是要到處奔波先去欠債的企業討債,請求債務的履行啊!!!覺得這樣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業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閱了資料。結果我發現,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企業應收帳款占流動資金的比重為5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20%的水平,而且據專業機構統計分析,我國企業逾期應收帳款總額比率高達6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的10%。看來不僅僅是我媽媽的企業有這樣的問題。

  然后,面對“應收貨款”這個全國企業都廣泛存在的問題我們該如何解決呢,換句話說,法律又在此對企業的發展有什么樣的作用呢?

  先來研究一下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共有三點:

  1.迫于市場競爭,擴大市場份額

  2.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

  3.企業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總結一下的話,產生的原因就是“賒帳”“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企業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那么針對這三個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決辦法啦啦啦。來一個一個看,通過“賒帳”作為營銷手段在現在的市場競爭激烈的大背景下也無可厚非,就我媽媽的公司來講,雖然她的公司存在應收貨款收不回的問題,但跟我媽媽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體對我媽媽的企業也有債權,由于我媽媽的企業貨款收不回,資金壓力大無法即使匯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體應收貨款收不回的問題。按照這個可以推想,整個市場就好象由應收貨款形成的鏈條一樣,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這樣的吧。但是我想這也是促進市場流通,保持市場年輕活力的一個原因。由此我就聯想到樓市的次貸危機,我想象力是不是很豐富,哈哈。聯想到這個的原因是,按照我個人淺薄的理解,貸款促進房市發展,但由于是次貸,就是貸款給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強,或者信用相對差的人而導致無法支付貸款從而形成樓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書名來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貸的積極,樓市交易非常活躍,市場經濟也同時興奮起來,暫時可能是促進社會的發展。但我覺得畢竟貸款就是一種提前消費,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還貸能力可以,信用狀況良好的`基礎上,那么如果市場經濟是一架馬車,貸款就是快馬加鞭和好車輪。否則,還貸能力不好,信用狀況不好,整個樓市如同馬車一樣飛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歸到企業的話題,如同房貸,客戶信用不好,拖欠帳款,占壓企業大量流動資金,使企業面臨巨大的商業風險。特別是現在,客戶拖欠企業帳款者越來越多,帳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從企業的經營狀況看,雖然每個月都有很多利潤,但總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應收貨款”“流動資金”。如果這個鏈條銜接不上,試問企業又怎能健康發展呢。

  由此形成的債權債務問題如果不通過訴訟的途徑又該怎樣解決?傳統意義上,中國人都偏向“私了”“協商”,不到萬不得意不要鬧到公堂對峙。而在商場上更是,為了留住長期顧客群,更不愿意和自己的生意伙伴撕破臉自斷后路。但到了真的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即使不愿意也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應對。那么企業如何建立應收賬款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企業應該建立的應該包括合同管理、應收賬款日常管理、債權催收等。企業在應收貨款管理上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合同的簽定和履行。

  合同是企業催收應收貨款有利有效的法律依據。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與可戶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有專業法務人員審定合同內容。銷售人員要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客戶如有違約行為的立即中斷履約,準備應對措施。企業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雙方合同付款條款的規定,及時向客戶提示付款,并進行跟蹤催收。

  二、建立定期的財務對帳制度和應收帳款檔案管理制度。

  銷售員與財務密切配合,制訂一套規范的、定期的對帳制度,每隔三個月或半年就必須同經銷商核對一次帳目,避免雙方財務上的差距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而造成呆、死帳現象,同時對帳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書,而不是口頭承諾。對于相關貿易單證:包括合同、發票、提單、報關單、商品質檢證書等,案情說明、相關的買賣雙方往來函電、擔保文件、仲裁/訴訟判決等材料由專人歸檔管理,以備后用。

  三、制定合理的激勵政策及銷售回款責任制。

  企業在制定營銷政策時,要將產品銷售和資金回籠結合起來,加強銷售人員的回款意識,把銷售回款率作為考核銷售人員的一項重要指標,并與其工資、獎金、旅差費掛鉤,制訂合理的應收帳款獎罰條例,使應收帳款處在合理、安全的范圍之內。凡因自身原因導致貨款被拖欠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人為造成的呆死賬,要有明確的賠償制度,損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客戶的信用評定、審核制度。

  企業要建立信用評定、審核制度,對不同的經銷商給予不同的信用額度和期限(一般為半年)。要加強對客戶資信程度的調查和分析評估,通過銀行、同行業及律師等各種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經營人員變動和財務狀況等相關信息,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建立客戶檔案,對客戶的資信實行動態管理,對資信下降的客戶要及時采取減少發貨、實行擔保和加強催收等預防和減少風險的措施;對資信差、長期拖欠貨款的客戶要停止發貨。

  五、建立和健全往來帳戶結算登記、核查、清理制度。

  要及時登記每筆往來款項,準確反映應收、應付帳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減變化情況,并按月對往來款項進行核對與清理。要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對超過信用期的應收、應付帳款要逐筆查實原因,分清責任,責成有關人員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制定具體催收、支付計劃,責任到人。

  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債務的力度。

  要強化法律意識,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對不同過期的應收帳款,有二種追討方式,即自行追討、委托律師追討。對于逾期的貨款,凡債務人沒有明確的還款計劃或有效承諾的,都要立足于訴諸法律進行清繳。對于有潛在風險的債務企業,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礎工作。建立帳款催收制度。根據情況發展的不同,建立三種不同程度的追討文件――預告、警告、律師信,按情況及時發出。由于債權企業追繳不力,錯過法律有效訴訟期造成拖欠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收帳款的回收是一項非常復雜,需要耗費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安全、有效的管理應收帳款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具備的條件。企業建立起應收帳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達到防范貿易風險,了解貿易對手,避免和減少各類不良債務發生,有效追收欠款,節約管理費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目的。提高企業應收帳款管理水平,建立企業的信用管理機制。

  如果不使用法律的武器,那怎么辦呢?我們可以從“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企業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入手呀,但這顯然不是我的專業領域,權當了解吧。

  企業應收帳款的風險防范

  1.從產品本身入手,提高其市場競爭力

  市場營銷的現實表明,適銷對路,供不應求的高質量產品,企業往往不需要采取賒銷的方式。因此,不斷開發出符合消費潮流、具有高質量、高技術含量的產品是防范應收帳款風險最有效的途徑。這就要求企業不僅要加強市場預測與調查,采取先進的生產設備,聘用先進技術人員,生產出物美價廉,功能齊全,適銷對路的產品,而且要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營造良好的產品信譽,形成品牌優勢。這樣,產品適銷,使企業比較容易爭取到現銷方式銷售商品,減少企業應收賬款,甚至可能增加預收帳款。

  2.加強客戶風險管理

  企業應建立客戶信用評估體系。企業應收集與之來往的客戶的信息,對其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能力、以往業務記錄、企業信譽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地調查分析,尤其是初次合作就想要賒銷的新客戶,更要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調查。依據調查分析的結果來確定賒銷客戶的還款能力、評定其信用等級,最后建立賒銷客戶信用等級檔案。建立檔案的目的是要對不同信用級別的客戶采取不同的銷售方式,對于初次交易且資信較差的客戶盡量采取現銷方式或附帶擔保條件的銷售方式,對信用等級高的客戶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以期與之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關系。

  3.健全企業應收帳款管理制度

  首先,企業應當落實應收賬款的責任制度即每一筆應收帳款業務都責任到人,以便于應收帳款的及時回收以及減少壞帳損失,對于造成逾期應收賬款的業務部門和相關人員,企業應給與警示,對造成壞帳損失的予以懲罰。其次,建立銷售回款一條龍責任制。即銷售人員不僅要銷售出產品,而且要保證收回銷售出的產品的貨款。不能片面追求完成銷售任務而不管是否能收回貨款,或是將回收帳款交給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必須對每一項銷售業務從簽訂合同到回收資金全過程負責,這樣可使銷售人員明確風險意識,加強貨款的回收。再次,完善的銷售合同是防范應收帳款風險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仔細謹慎。對例如商品的數量和質量,檢驗或驗收方式,交貨的時間和地點,付款金額、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一定要明確規定,避免客戶用種種理由或借口拒絕或拖延付款。最后要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盡量減少應收帳款的發生。

法律調研報告13

  遺腹子的被撫養權的法律保護中央電視電新聞頻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連續報道了一起遺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撫養費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終判決肇事者向遺腹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產生的十八年的撫養費損失。評點專家認為,本案為遺腹子的法律保護問題提供了借鑒。筆者認為遺腹子起訴交通事故責任人請求賠償沒有法律根據,但其利益可以通過其母的起訴得到維護。試分析如下:

  一、遺腹子不是本案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遺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權利也不承擔民事義務,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對出生前的法律關系,遺腹子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法律雖規定遺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繼承權,但這是一個例外的規定,只能適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為一般規則和依據。在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關系中,遺腹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是該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遺腹子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因此,遺腹子不具備參與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為該案的原告。雖然遺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其訴訟權利能力受其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具體法律關系中才享有訴訟權利。認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當然在所有訴訟關系中享有訴權是不正確的。

  二、遺腹子出生后撫養費用的損失應予賠償。

  遺腹子的撫養費用是客觀存在的。這一費用可以構成損害結果。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由于遺腹子出生前父親已經死亡,所以母親依法應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遺腹子與父親沒有形成撫養關系,而與母親形成撫養關系。由于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負擔的撫養義務成為母親一人的義務,其中原可由父親承擔的義務轉由母親來承擔,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親的責任的增加,因而構成母親的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與撫養責任的增加存在因果關系,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對這一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僅符合一般社會公平正義觀念,而且具備現行法律的根據。母親遭受的撫養義務負擔增加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對遺腹子的撫養關系,因而不能直接適用關于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人的規定,而是根據全面賠償原則按照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的實際情況,依其他費用的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人身損害致勞動能力喪失時胎兒撫養費用的對比分析。

  因人身損害致受害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對受害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人的撫養費賠償明確作出了規定。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形成的胎兒其撫養費用應否賠償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在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形成的胎兒,其撫養費用上的損失應否給予賠償?筆者認為,也應當給予賠償。

  理由如下:

  第一、胎兒依自然的生理規律在正常發育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與受害人形成撫養關系,人身損害行為導致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造成其經濟收入的減少從而對其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產生負的影響。這一結果的出現與人身損害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對受害人撫養能力降低的`損害結果,侵害人應當承擔責任。這是侵權構成一般理論在這一場合下具體運用的必然結果。

  第二、從法律規定來看,在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對殘疾者殘疾前實際撫養人應當賠償撫養費的明確規定,但司法解釋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殘疾者殘疾前實際撫養人應當賠償撫養費。這樣規定是針對因法律規定的原則性所造成的缺乏具體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則的必要的補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則和原理確定侵害人對受害人在殘疾前形成的胎兒出生后的撫養費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的內在的統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裁判,不僅直接保護了受害人本身的權利,而且體現出法律的精神,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秩序。所以筆者認為對喪失勞動能力前已經形成的胎兒其出生后的撫養費,侵害人依法應當給予賠償。基于上文已闡述的理由,新生兒不能向侵權人主張此項權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張此項權利,成為索賠撫養費損失的訴訟主體。

法律調研報告1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從生成、發育到壯大,為滿足我國民眾的法律需求,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建設法治國家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嚴重影響其發展的問題,可以說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大障礙。

  一、法律服務市場概述

  法律服務市場是指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具有中介機構性質的法律服務部門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資質的部門(含公民代理)進行法律服務活動的場所。這里講的中介機構和具有中介機構性質的法律服務部門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資質的部門是指律師事務所(含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律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是指法律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市場正常秩序行使監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動。

  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為承擔法律服務職能的法律服務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法律服務是投資軟環境的重要構成部分,屬于法治環境的內容,投資者評價法治環境的優劣,往往首先關注的是法律服務的狀況,我國要實現經濟快速發展,就必須著眼于不斷改善法治環境,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因此,對當前法律服務市場進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應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法律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分析

  近年來,我國法律服務業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法律服務主體在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國目前法律服務市場的運行,仍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有待進一步規范。

  1、法律服務機構種類繁多

  目前我國的'法律服務機構主要有律師事務所;鄉鎮、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實際從事法律服務的社會咨詢機構;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設立的各類法律服務中心等。這些機構在法律服務市場中各顯其能,的確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為了爭奪案源,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務機構不惜以夸大宣傳、大包大攬、惡意詆毀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造成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諸侯林立的混亂局面。

  2、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由于我國法律服務機構種類繁多,致使法律服務主體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各種社會法律咨詢機構人員等等。

  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發現:在法律服務市場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公民為當事人代理案件,他們憑借對法律知識的一知半解為當事人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并收取不菲的費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使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大大增加。這些人員主要為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成立法律咨詢公司,以咨詢公司的名義開展法律咨詢活動,收取咨詢費、代書費,或者直接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從事代理活動,收取代理費,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機關注冊登記備案,直接以公民身份為當事人進行代理活動,并私自收取代理費。

  3、整體法律服務面過窄,法律服務專業化程度較低,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

  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集中在解決糾紛領域,而在糾紛的預防市場方面參與不夠,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要求的需要。

  就律師個人來說,出于“生存”需要,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或其他類型的案件,不少律師幾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從事刑事辯護,今天又辦理破產清算,明天也許是勞動糾紛代理,后天則可能是處理合同糾紛。總之,絕大多數律師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總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謂的“復合型”律師,確切地說是“萬金油”律師,哪方面似乎都懂一點,但哪方面都不專不精。這種狀況作為初入門的律師可以理解,但對從業數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長時間的律師來說如果仍然還是門門懂、樣樣差的話,那就不行了。

法律調研報告15

  近幾年來,我縣的省市重點工程項目眾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寬、安林公路兩側綜合治理、馬氏莊園景區規劃建設等,均涉及到集體土地的征用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據不完全統計,共涉及到17個鄉鎮,124個村莊,6133戶家庭,近2萬人,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間糾紛、群體復議、集團訴訟和群體上訪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我縣社會穩定,成為當前我縣經濟發展不容忽視的障礙。由于因集體土地征用而產生的拆遷問題涉及多方主體,交織著多種法律關系,背后又摻雜著多種利益沖突,所以,政府在處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事項中,特別是政府法制機構在受理此類行政復議案件中,在依法保護房屋被拆遷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并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契合統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

  目前,對于城市房屋拆遷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規范,對征用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這種事關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項上,國家層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許多地方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激化了社會矛盾,形成了影響社會安定的不穩定因素。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適用依據不完善、不健全、不確定,形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行為不規范。

  現實中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法律依據不一,大致上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將房屋視為征用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對待,按照征地程序進行,但土地法對土地上的附著物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均無具體規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進行,理由是集體土地已經被征用,土地性質已改變為國有土地。這樣出現的問題就多種多樣,比如: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尚未轉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未補償,用地單位卻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因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用地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房屋拆遷,房屋所有者卻以農村集體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遷不是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由抵制拆遷。以上問題突出反映了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交付和房屋拆遷適用法律問題。在現實中許多地方均將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當成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都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來調整拆遷項目,一旦遇到交地與房屋拆遷混合時,出現的許多問題束手無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強行將土地鏟平,將房屋拆除,其效果顯然無法取信于民。

  2、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隨意性極大。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現實中,一般是由政府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細則》進行補償,由于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所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參照性,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十分混亂。如我縣先后制定了《大白線公路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林公路兩側綜合治理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楚公路拓寬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馬氏莊園規劃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這種隨意性不但造成了補償標準不統一,也造成了補償標準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糾紛,不僅極大地影響了黨和政府的聲譽,也直接影響了拆遷的進程和效率。

  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主體不規范,拆遷中農民的陳述權、申辯權、知情權受到影響。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一致達成。但是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到了土地征用補償之中,房屋所有權主體作為被拆遷人不直接參與協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亦不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而是由拆遷人單方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有關拆遷補償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單位一方說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優化"當地投資環境,加大了行政權力的介人,被拆遷人無論是否同意都得拆,剝奪了農民作為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表達自己意愿、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更不能體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關系。

  4、對拆遷中農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不夠。

  農民通過宅基地依法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屬農民私有財產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現實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法律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地方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卻將屬于農民私有財產的房屋一同處分。這種協議將私產與公產混為一談,其違法性顯而易見。從法理而論,房屋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農民是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只能由農民自己進行處分,所以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應從土地征用補償中分離出來。

  5、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一樣,涉及很多法律關系。如拆遷居住房屋涉及的.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費;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補償費問題及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及預期收益的補償問題;對利用宅基地內自建房屋從事生產經營并持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的拆遷安置問題;拆遷正在租賃的農房時涉及的租賃法律關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同時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權益。由于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相當一部分地區對上述問題比較忽視,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的一些思考與建議

  1、加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立法進程,建立健全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由于至今沒有一部獨立且具可操作性的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國家級"大法",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遷人權益的關鍵問題,或違法強制拆遷后將矛盾上交,其結果是引發了大量的矛盾和糾紛,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現了惡*事件。目前,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拆遷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鎮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遷,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時引起的房屋拆遷。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見的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關于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之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現實中一直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理。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所有權主體、性質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還不同,再加上城鄉居民生活條件的差別,所以說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是不妥當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在現實申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為加快城鄉各項建設的發展,規范征用土地補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確公權干預之法律限制,保護集體土地上私有房屋財產權。

  在法治社會,公權限制干預私權是必要的,但必須依法進行。在當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中,由于法律缺位,導致政府行為缺乏法律制約,行政權力在千預私權中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應有的民事權利被限制,甚至被剝奪,所以,必須從立法上對拆遷行為加以限制。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行為作出明確界定,以防止公權干預過大損害私權。政府在這種法律關系中的職責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發展規劃、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處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為民事主體介入其間。

  3、完善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的補償原則、標準和程序。

  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立法中,首先應當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應嚴格區分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業開發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原則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細化補償項目,制定統一的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的征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相應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同理,對房屋等私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細化補償項目并確定補償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法定的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遷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件發生。第三,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房屋拆遷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等。第四,賦予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的救濟主體資格,使農民能夠通過復議或訴訟獲得救濟。第五,明確因拆遷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獲得救濟的程序。

  4、明確拆遷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安置辦法。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涉及到行政機關、用地單位、被征地集體 (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等,其中行政機關又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土地、建設、拆遷、規劃及相關部門,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體在拆遷活動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確定、行為需要規范,特別是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需要明確。對于被拆遷人的安置更為重要,不解決農民的安置問題,老百姓就無家可歸。由于農村居民的安置首要問題是解決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審批涉及到很多問題,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與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層組織解決這些問題相當困難,而不解決又不行,現行中只有靠不規范甚至不符合規定的操作來進行,這就急需上級機關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使下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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