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環境監督調研報告
(1)加強立法、統一標準
盡快制定并出臺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專項法律法規,規范電磁輻射項目建設,明確各部門對電磁輻射行業的監管職責和權限,為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支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各省級政府部門、環保部門也可先行制定適合本省實際的電磁輻射相關管理辦法。要盡快研究并發布國內統一、完善的電磁輻射標準,并對國內外標準間的差異做出適當的解釋,以促進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2)提高對電磁輻射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視程度
要將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與大氣、水、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把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納入環境常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電磁輻射環境污染,加強對電磁輻射行業規劃和布局的指導,合理地降低環境電磁輻射水平。
(3)加強地市級以下環保部門的監管能力建設
要重視地市級、縣級環保部門的電磁輻射監管能力建設,成立各級輻射監管、監測機構并落實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給予適當的政策引進專業技術人才,購置基本的`監測儀器以及防護設備,為各級環保部門有效開展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工作提供保障。
(4)加強對電磁輻射的科普宣傳
在加強對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進行監管的同時,也要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資源普及電磁輻射基本知識,加大正面宣傳,客觀地報道人類對電磁輻射的各項研究成果,使公眾能夠正確、全面地認識電磁輻射,消除恐懼心理,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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