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層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執法理念調研報告
【摘要】民訴法的修改,對檢察機關轉變民事檢察執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來,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不斷更新執法理念,創新監督方式,充分履行對民事行政監督職能,使該項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民行工作基礎薄弱,傳統的執法理念已經不能滿足基層院面臨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如何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研究。
【關鍵詞】民訴法;檢察;執法;理念
一、基層民行檢察在執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固守“重刑輕民”觀念
基層院對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固守“重刑輕民”觀念,民行檢察部門地位不夠,民行業務被“邊緣化”的狀況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基層民行業務的邊緣化導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動性不強,工作積極性不高。(二)單一抗訴的監督理念
長期以來基層院民行檢察職能是從原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原則性規定延伸出來,只能是發現同級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單一抗訴的監督理念和工作思路。(三)偏重于實體性監督,輕忽程序性監督
由于法律規定的缺失等諸多原因,基層民事檢察長期以來偏重于實體性監督,而相對輕忽程序性監督。輕忽程序性監督,使得基層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走入實體性監督長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監督的成功率。(四)“唯辦理抗訴案件論英雄”的傳統執法理念
基層檢察院存在以提請、建議提請抗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被采納數作為衡量民行工作成績好壞的唯一標準的“唯辦理抗訴案件論英雄”的傳統執法觀念。
(五)以“以監督者自居”的執法理念
基層民行檢察在執法監督中相對缺乏一些合作理念,與法院之間缺乏協商、溝通和交流,民行檢察監督權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保持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更有甚者以監督者自居,居高臨下,對法院審判工作動輒指手畫腳。
二、影響民行檢察執法理念的原因
影響民行檢察執法理念的主要原因,既有思想觀念上的偏差,也有自身認識上的不足;既有主觀的因素,也有客觀的因素。
(一)思想觀念偏差和自身認識不足
檢察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認識不到位,部份基層檢察院把民行工作視為軟任務,因而推動這項工作發展的舉措不到位;部份基層院對民行檢察監督職能認識不足,定位不準,缺乏拓展監督空間和監督方式的新思考,把辦理提請抗訴視為唯一工作,不能全面履行職責。而民行部門的人員自身也因為工作中的各種困難而普遍存在消極情緒。
(二)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和缺失
1.法定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僅為抗訴,而簡便靈活的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審判檢察建議等,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法院拒絕受理,影響監督的權威性。
2.檢察機關就環境污染、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訴訟,缺乏法律根據。
(三)隊伍建設相對滯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對民行干警的素質要求是“廣博”和“精專”并存,即要求民事檢察工作人員業務多樣化、領域跨度大、知識豐富化,同時又要求民事檢察工作人員專業化。但是基層檢察機關民行檢察人員的現狀是人員相對匱乏,優秀辦案人才往往通過輪崗、競聘等形式安排到其它業務部門去了,隊伍專業化和穩定性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已經成為影響民行檢察執法理念和制約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基層民行檢察執法理念的轉變和更新
樹立正確的'民行監督理念,直接關系到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方向、思路和實效,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基層檢察機關基層院必須轉變和更新監督理念,以適應民訴法修改的新要求。
(一)牢固強化七個監督理念
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七個正確的監督理念;一要強化敢于監督的理念;二要強化依法監督的理念;三要強化規范監督的理念;四要強化善于監督的理念;五要強化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六要強化司法效率的理念;七要強化監督與支持并重的理念。
(二)牢固樹立多元化監督的理念
構建“以抗訴為中心,堅決慎重調查瀆職行為,積極穩妥開展執行監督,依法有序探索督促、支持起訴的多元化監督格局”,是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提出的明確任務。多元化監督,既包含了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的多元化,也包括了監督方式、監督手段的多元化。因此基層檢察機關必須適應工作格局和辦案結構發生的變化,開闊工作思路,摒棄單一抗訴的監督理念,牢固樹立多元化監督的理念,保證民行檢察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牢固樹立制約與合作并重的監督理念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其與人民法院相互之間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因此基層檢察機關要樹立制約與合作并重的監督理念,這種合作,包括共建信息溝通制度,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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