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是指由中介機構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多發生在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企業收購中。如下是中國人才網給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篇一:盡職調查報告
一、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指引下,不斷加快海外并購的步伐。根據德勤發布的《崛起的曙光:中國海外并購新篇章》的報告。報告中稱,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國的海外并購活動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中國境外并購交易總共有143宗,總金額達342億美元。20**年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者中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法國。
雖然,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增速極快。但中國企業還普遍缺乏海外并購的實踐經驗,根據歷史數據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失敗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財務盡職調查流于形式、財務盡職調查不到位。財務盡職調查審計主要對盡職調查的調查方式的規范性、調查內容的完整性、調查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是完善盡職調查,防范企業并購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財務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調查報告只是對于目標企業所有的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
目前相當一部分財務盡職報告并未深入地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標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對盡職調查普遍存在抵觸心理,而且目標企業大多數財務核算較為薄弱,資料管理較為混亂,財務部門迫于某種壓力,存在很多隱瞞事項。因此,這種方法會削弱盡職調查業務的作用,拿不到并購方想要的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使得盡職報告對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不甚明顯[2]。
(二)對于并購方的投入產出價值調查不準確,容易落入并購陷阱
我國企業的許多海外并購案被媒體進行大肆宣傳,但其結果并沒有如預期的提高股東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對并購的投入產出調查分析不準,未能判斷有沒有控制并購風險的能力,對并購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估計不足,未能準確評價并購投資的回報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購陷阱,導致并購失敗。
(三)財務盡職報告過于高估目標企業的發展潛力
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許多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發展情況盲目樂觀。缺乏對企業財務承擔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對企業的財務調查與分析只停留在賬目表面,沒有結合企業的市場份額、人力資源和銷售渠道等情況來綜合考慮,導致過高估計目標企業的發展潛能,分散并購方的資源,甚至使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對目標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調查分析不足,導致現金流危機
目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現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項目間進行現金流調整。經營性現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關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調整,人為提高其報告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目標企業往往是出現財務困境的企業,企業不僅需要大量的現金支持市場收購活動,而且要負擔起目標企業的債務、員工下崗補貼等等。這些需要支付的現金對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現金流危機,使目標企業反而成為企業的現金黑洞。
三、審計在財務調查盡職報告中的作用
(一)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程序
財務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識別并量化對交易及交易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對收益質量和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實施階段應根據詳細的調查計劃和企業實際情況,實施規范性的調查程序,促進調查結果的有效性,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合理的判斷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案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整體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審計盡職調查設立的調查方案中有關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的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調查程序,從而促進盡職調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法進行審計。對于財務調查報告的整體框架進行審計,是否采用多種調查方法,以便得出盡可能全部的調查報告,避免做出不正確的決策。
再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步驟進行審計。合理的調查步驟是避免“并購陷阱”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應對每一階段的調查進行審計,根據不同的并購類型、目的、內容來審查并購中財務盡職調查的處理步驟是否符合目標企業財務狀況、資產價值調查業務規范、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規范等要求,確保企業并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
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審計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標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銷售收入、利潤、現金流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好地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的主體和目標進行審計。進行財務盡職調查要全面的理解企業的實施并購的目的和戰略,從而把握調查的方向,確定調查的內容。為防止財務盡職調查對于調查目標和主體的不確定,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盡職調查活動中的目標和主體的審核,以避免盡職調查的盲目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的審計。合理的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做出正確的并購決策,需要全部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支持。因此,盡職調查如果僅對財務報告及其附注實施調查程序,可能無法全面分析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對于財務盡職調查范圍和內容的審計主要包括:
對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評估項目是否確定合理的價值評估類型和評估范圍,以及反映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計,促進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正確性。
對目標企業財務指標的審計,對于盡職調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以及目標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價值等進行審計。同時,審計盡職調查是否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促進財務指標調查的全面性。
對目標企業關聯公司交易的審計,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投資者對于目標企業的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盡職調查中目標企業關聯方的識別以及對目標企業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和實質性的測試。從而促進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的正確評價,促進投資決策的合理性。
(三)審計財務盡職調查的結果
有效的財務盡職調查結果,可以幫助企業判斷投資是否符合戰略目標及投資原則,合理評估和降低財務風險。對于財務盡職調查結果的審計,主要是在財務盡職調查實施程序和財務盡職調查內容審計的基礎上對并購活動的調查結構的真實、有效的審計,進一步完善盡職調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篇二:盡職調查報告
xx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司委托,指派中國執業律師××、××對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
在與貴司的多輪磋商中,我們和貴司確定了本次盡職調查的工作范圍,并以<委托合同書>的形式確定下來(詳見附件一:盡職調查范圍)。
根據本案的工作范圍,本次盡職調查工作采用認真閱讀w公司提供的文件(詳見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錄),進行書面審查;與w公司相關負責人談話、向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資料等方式,在提供本盡職調查報告的同時,我們得到的承諾為:
1、w公司提交給我們的文件上的所有簽名、印鑒和公章都是真實的;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認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
2、我們審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實陳述都是真實的、正確的;
3、接受我們談話的相關負責人陳述的內容沒有任何虛假和遺漏的,是客觀、真實的;
4、w公司沒有未披露的對外抵押、保證等擔保行為;
5、同時,我們沒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諾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諾和我們采集到的資料與信息,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根據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據我們指派律師的工作經驗,我們作出以下盡職調查報告內容:
一、w公司基本情況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歷次變更情況(略)
(詳情見附件三:w公司變更詳細)
3、w公司實際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隱名投資風險
外國人某某通過中國自然人投資于w公司的行為屬于隱名投資行為。盡職調查報告。外國人某某為“隱名股東”,中國自然人為“顯名股東”。
1、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對于隱名投資的規定
根據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一個隱名投資行為如想得到法律的認可,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必需實際出資。具體體現為,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顯名股東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屬于隱名股東所有;
(2)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這里的以上包括半數;
(3)隱名股東以實際股東身份行使權利且被公司認可。這里的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得并被公司認可,既可以表現為隱名股東實際上擔任了執行職務的董事,實際行使了管理職能;公司股東名冊等法律文件記載了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身份,亦可以表現為顯名股東的決策均得到了隱名股東的同意或認可等。
(4)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外國投資者采用隱名投資的方式規避市場準入的行為則亦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盡職調查報告。
2、中國法律對于外商投資行業的準入規定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國對于外商投資的行業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貿易類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屬于我國政府規定的逐步開放的產業,而被納入“限制類”進行特別管理。
3、w公司隱名投資的法律風險
(1)中國法律確定股東身份應當經過登記程序,這里所說的登記是指登記于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經過登記的,不能對抗不知道隱名投資行為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目前外國人某某并非是經過中國相關zhèng fǔ 部門登記過的股東,登記過的.股東是中國自然人;
(2)中國自然人、具有實際支配w公司股權的權利,如果顯名股東不經隱名股東的同意即轉讓股權,將造成隱名股東的投資失敗;
(3)當顯名股東個人負有大額債務而不能清償時,他們的債權人可能會要求獲得w公司股份,從而影響隱名股東的利益;
(4)中國目前并無對于隱名投資的現行有效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外商隱名投資于限制類和禁止類行業的,法院會判決這種隱名投資行為無效,真正的股東為顯名投資者,隱名股東(外商)與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法人)的出資形成債權債務關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經營范圍為限制類,因此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為,一旦與顯名股東發生爭議,法院將會判決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為無效,外國人某某將失去對w公司的控制權;
(5)根據我們處理類似案例的經驗,外商利用中國人進行隱名投資,初始時一般合作良好,但是當公司做大做強并產生較大利潤時,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或法人)常常會向隱名股東(外商)提出種種要求,從而產生爭議。
三、關于w公司的經營范圍
本次盡職調查的目標是為實現對w公司的并購、增資,增資之后,w公司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由于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行業實行準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經營范圍難以保留。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以及我們的經驗,變更后的w公司的經營范圍將表述為:從事……等食品的進出口業務,國內批發及相關配套業務。
四、w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1、概述
w公司會計核算方面原則上執行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未根據該項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是中國法律強制性要求建議的制度,而財務管理規定是一種內控制度或稱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沒有具體適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相關會計政策無法確定(目前實際由財務人員根據經驗或習慣確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層對會計核算進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導致w公司會計業務處理的隨意性。
我們建議w公司根據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出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
2、w公司的會計政策
(1)執行中國<小企業會計制度>;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根據w公司的規模,可以使用<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w公司目前實際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
(2)會計期間:公歷1月1日至xx月31日;
(3)記賬本位幣及外幣核算方法:
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
外幣業務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記賬;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幣賬戶余額未按期末中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金額進行調整,相關匯兌損益待外幣實際支付結算時進行一次性調整。
我們認為,外幣賬戶未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匯率變動形成的匯兌損益沒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既不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還將導致會計利潤核算的不真實。
我們建議w公司依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時對各外幣賬戶進行匯兌損益調整,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4)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以歷史成本(實際取得價格)為計價原則。
(5)存貨核算原則及計價方法:
①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發出時按加權平均法計價;
②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采用一次性攤銷法;
③存貨的盤點制度:采用永續盤點制,即按照賬面數據與實際盤點數據結合確認的方法。
(6)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折舊方法以及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是指為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資產。固定資產取得時按實際取得成本計價,按照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
(7)收入確認原則:
①銷售商品:公司已經將商品所有權上轉移給買方;
②公司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風險提示:w公司實際銷售收入的確認方法與上述原則有差異,具體詳見本報告的稅務風險調查部分。
五、w公司財務狀況調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所屬日期:20xx年10月31日;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2)損益表(所屬期間:20xx年1-10月;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3)會計報表提示:
(略)
2、相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調查與分析(略)
六、稅務風險
1、w公司存在由于延遲確認銷售收入而引起的稅務風險,違反了中國現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法規;
(1)w公司目前的銷售收入核算業務中,當月銷售發出的貨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該月全部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確認銷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貨物銷售業務,該月25日以后的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確認銷售收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的有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該類業務目前沒有書面合同)(見本報告四、w公司的合同風險條款解釋),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4個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我們認為,依照上述稅務法規,w公司的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屬于延遲確認,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即延遲申報納稅);
2、除上述風險外,我們未發現其他稅務風險。
七、本盡職調查報告的說明
1、本盡職調查報告僅是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據本案的特殊性進行的調查工作。因此,我們的盡職調查報告其內容不可能窮盡w公司目前的或有風險,存在著可能對或有風險的錯誤描述、偏差或遺漏,特予以說明,請貴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涉及法律、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我們雖有中國執業律師參與本案并負責調查,但與會計事務所全面的審計、評估和多位注冊會計師人員協同工作的結果是不同的。對于一些問題例如財務報表的調整、公司整體估值等,是資產評估與審計師的責任,本報告并未涉及。
3、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所有附件內容與本報告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單獨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盡職調查報告是依據貴司與我們簽訂的<務委托合同書>的基礎上作出的。
本盡職調查報告除委托人為受讓w公司股權或對w公司增資作參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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