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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時間:2021-06-18 13:46:14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財務,法律,業務等方面的內容。以下是關于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歡迎閱讀參考~!

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企業的擴張通常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通過引進投資者的方式增資,包括引進戰略投資者或者風險投資者;二是通過并購的方式,包括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而第二種方式由于實行周期相對較短,成本較低,成為企業擴張的常見方式。

  企業并購是項復雜的法律工程,并購的成功與否取決于眾多因素,其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了解的程度是眾多決定因素中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其內容通常包括委托律師調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目標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目標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目標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委托財務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競爭能力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委托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技術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委托環境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所涉及的環境保護事項進行評價,等等。

  在實踐中,這些調查被通稱為“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公司并購本身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活動,在設計與實施并購時,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縮短投資周期、減少創業風險、迅速擴展規模、彌補結構缺陷、規避行業限制等優勢,同時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財務、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和規避。因此,在風險管理的實踐中,盡職調查中的法律盡職調查成為公司并購活動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國的公司并購市場尚處于初級市場階段,市場規則的完善性、市場參與者的成熟程度、監管方式的先進程度等等諸多要素都有著初級階段的明顯特征。在這種不成熟的并購市場體系下,收購方通過并購的方式進行企業規模與市場份額的擴張,其風險因素更需要在試水之前進行全盤的規劃。對于收購方而言,公司并購最大的風險來源與收購方對出讓方和目標公司的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最終演化的風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并購當中的陷阱———債務黑洞的陷阱、擔保黑洞的陷阱、人員負擔的陷阱、無效乃至負效資產的陷阱、違法違規歷史的陷阱、輸血成本超過承受極限的陷阱等等。

  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中對目標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或可能承擔的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目標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并購是否得到了相關的批準和授權、目標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是否合法、目標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購條款、目標公司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否有瑕疵、目標公司合同的審查、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目標公司有無正在進行的訴訟及仲裁或行政處罰及知識產權的審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組成,不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信息。

  這些法律方面的關鍵問題對并購產生極大影響,而成功的法律盡職調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變收購方與出讓方或目標公司信息不對稱的不利狀況,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法律盡職調查明確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可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收購方可以主動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從而為實際進行收購活動奠定成功基礎。

  但是在并購實踐中,一些初涉并購的投資者或者目標公司對于盡職調查卻認識不夠,忽視并購活動中前期準備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誘惑或機會成本的考慮徹底放棄規范專業的盡職調查。有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作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有些目標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盡職調查對于投資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盡職調查對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積極抵制或者消極不配合的態度。正是這些不良做法或行為方式導致本可以通過盡職調查剔除的風險變為現實的不可挽回的錯誤,從而構成并購市場上一個又一個令企業家扼腕嘆息的失敗案例。

  二、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

  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首先在于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并購活動的影響和后果;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并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所在國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購并以后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相關資產是否具有目標公司賦予的相應價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就是風險管理。

  其次,法律盡職調查可以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賣方通常會對這些風險和義務有很清楚的了解,而買方則沒有。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第三,法律盡職調查,還可以了解那些情況可能會給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買方通過法律盡職調查,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買方需要有一種安全感,他們需要知曉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準確地反映目標公司的資產和債務情況。

  總之,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就在于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以及盡可能規避風險,實現并購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盡職調查的程序

  因項目的性質、規模、參與主體的數量及復雜程度等不同, 法律盡職調查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的。其基本程序如下:

  1. 買方和買方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特聘專項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

  2.買賣雙方簽署“意向書”;

  3. 由買方、買方的律師與賣方律師簽署“保密協議”;

  4. 買賣雙方簽署“并購框架協議”;

  5. 買方律師起草“調查目錄”, 賣方律師協助賣方準備資料;

  6. 買方律師將其準備好的調查目錄經買方確認后發至賣方;

  7. 查收收到賣方資料后,做資料清單(目錄-第一次), 由雙方代表簽字;正本由買方保管;

  8. 買方律師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律師進行所收資料的研究、起草第一次“盡職調查報告”;

  9. 如買方有要求, 可作一次初步調查結果的報告會;聽取買方的意見;

  10.查收第二次資料,由雙方代表簽字;

  11.買方律師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律師進行所收資料的研究、起草第二次“盡職調查報告”;可同時安排律師進行核證;安排面談;

  12.總結報告。

  四、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和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撰寫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

  在公司并購活動中,并購方一般都要根據被并購方的情況,結合本次并購活動的目的、方式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并購策略、并購程序。在一項常規的公司并購活動中,就可能涉及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土地法、稅法、勞動法、保險法、環保法、產品質量法、知識產權法等幾乎所有的和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結合并購方式是公司兼并還是公司收購;在公司收購中是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被并購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國有股權等情況,相應的并購策略、并購程序的差別都會很大。

  法律盡職調查一般需開展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1、對目標公司合法性和發展過程的調查;2、對目標公司財務狀況的法律調查;3、對目標公司或有負債的調查;4、對目標公司規章制度的調查;5、對目標公司現有人員狀況的調查;6、對目標公司各種法律合同的調查。上述六大方面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體的調查細目和子細目。目前的`公司并購主要是以善意并購的形式出現,在并購雙方相互配合的情況下,并購方可列出詳細的、需被并購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單,并在被并購方移交時雙方具體簽收。

  1、對目標公司合法性的調查主要是調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質是否合法,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調查:一是其資格,即目標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二是其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特定行業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質,如建筑資質、房地產資質等。對目標公司發展過程的調查,主要對目標公司的背景和目標公司所處行業的背景進行盡職調查。

  2、對目標公司財務狀況的調查主要是調查目標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等資料是否有“水份”,主要是核實目標公司的各項財產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設定了各種擔保,權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審察目標公司的各項債權的實現是否有保障,是否會變成不良債權等。

  3、對目標公司或有負債的調查主要是對目標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負債,予以調整。目標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負債在盡職調查時可能是不確定的,比如目標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正在面臨的或可能面臨的重要訴訟、司法程序、政府調查等,目標公司是否有責任、責任的大小等,在進行盡職調查時可能都不確定,調查的目的就是盡量將它們定性、定量。并且還應分析各種潛在的可能負債,通過一定方式盡量予以規避。

  4、對目標公司規章制度的調查。在目標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關公司業務辦理程序的信息,律師應注意章程的修訂程序,公司股東、董事的權力,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通過程序等相關信息。以確信對本次收購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礙,或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礙,確保本次收購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今后爭議的發生。

  5、對目標公司人員狀況的調查則主要是核實目標公司的人力資源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合法。目標公司的人員素質如何,目標公司是否對重要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是否建立了的相應機制吸引并留住優秀人才。還有目標公司與員工簽訂的一些勞動合同可能會對此次并購制成影響,甚至形成障礙,直接影響了并購目的的實現,這些都需要在盡職調查時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以上各項調查都將涉及對目標公司各種法律合同的審查。

  總而言之,通常情況下,法律盡職調查應囊括以下幾個方面: 公司基本情況; 與政府機構審批、行政處罰有關的文件;財務、會計、審計、擔保等; 資本增減;有形資產; 不動產; 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的重要合同、文件; 對外投資狀況;人事及勞動;知識產權;保險;稅務;環境;公司的股東情況和股權變更情況; 其他。

  (二)盡職調查報告的撰寫

  律師根據并購交易的需要,設計了相關的調查項目,通過對方提供、到有關部門查尋、實地調查等方式,收集到相關資料,并進行了相應的審查后,應制作盡職調查報告。該報告應全面反映律師調查工作內容,并對調查收集的資料進行全面客觀的法律判斷。對發現的新問題,必要時可通過恢復前期調查的方式予以解決。調查報告應將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一一列示,重要問題應說明此問題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影響、可行的解決方案等。對此次并購可能形成障礙的問題應特別明示,并把實體上、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解決的方案特別說明,避免最后并購活動的失敗。

  在完成資料和信息的審查后,買方聘請的法律顧問將為買方提供一份盡職調查報告。

  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買方對盡職調查的要求(概括);

  2、律師審查過的文件清單,以及要求賣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單(可作為附件);

  3、進行盡職調查所做的各種假設;

  4、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的責任限制或聲明;

  5、審查主要依據法律、法規;

  6、基本上按照調查目錄的順序,相關專業律師分段起草, 由本項目的負責律師匯總。

  由于法律盡職調查僅是公司并購的基礎性工作,為規避公司并購的法律風險,雙方在《并購合同》中還應約定詳盡的承諾、保證、聲明條款,把法律盡職調查工作的成果盡可能地反映進去。另外,在《并購合同》中雙方還需約定詳盡的先決條件條款、從合同簽訂到合同完全履行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才能保證公司并購能順利得到完成。

  五、律師盡職調查與財務盡職調查的關系

  律師和會計師是共同參與資本運作中的中介機構,兩者的盡職調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擔不同的調查任務和責任,分工和責任劃分都是明確的,但在某些部分則是協作的關系。

  其分工和責任劃分主要體現在已下兩個方面:

  一是兩者的調查范圍不同。律師盡職調查的范圍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組織結構、資產和業務的法律狀況和訴訟糾紛等法律風險;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資產、負債等財務數據、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二是兩者對同一事實的調查角度不同。例如,兩者的調查中都包括被調查對象享有地方政府給予的“補助”的財政優惠政策,會計師審核的是補助金的數額、時間和帳務處理的合理性,而律師審查側重此種財政優惠政策的合法性問題。

  其協作關系則主要體現在,法律盡職調查中律師對財務盡職調查結果的良好法律運用和專業判斷。

  綜上所述,法律盡職調查在企業并購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專業、有效地法律盡職調查將在保障企業并購成功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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