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污染調查報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三農”問題的重大舉措。而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市農村環境形勢嚴峻,環境基礎設施嚴重滯后。因此,加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對于改善農村環境狀況,提高環境質量,建設村容整潔、生態良好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我市農村環境存在的問題
(一)畜禽養殖污染嚴重。在對新鄭市幾個鄉鎮的調研中我們發現,多數村莊養殖戶的養殖設施簡單,除少數村莊外,大多數村都沒有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處理,如養殖戶聚集的新鄭市八千鄉南部的幾個村莊,多數養殖戶都是在自己的家里進行飼養。少則幾千只,多則上萬只,空氣質量十分惡劣。并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蒼蠅,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生活環境。
(二)生產生活污水和生產生活垃圾大部分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在我們調查的幾個鄉鎮中,池塘邊、小河旁、村邊地頭多數成為了農村的生活垃圾場;鄉鎮企業較發達的鄉鎮,都沒有污水處理廠,企業的生產廢水、廢渣和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河流或滲入地下。特別是地處城鄉結合部的一些鄉村,個體企業較多,產生的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無人管理,環境監管失控。造成農村污水橫流,垃圾遍地,使農村飲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到目前為止,流經新鄭的雙洎河水質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性改善。農村水環境的惡化不僅危及農民的身體健康,也影響了農產品的食品安全。
(三)農業生產中過度使用化肥、農藥。這是多年來農村普遍存在的現象。化肥、農藥的大量使用不但使農田土壤層有害元素含量超標、板結硬化,水源污染等問題突出,同時也使農產品農藥殘留問題突出,降低了農產品質量。農產品殘留通過“米袋子”、“菜籃子”最終也將影響到城鄉居民的食品安全。
(四)能源利用方式落后,清潔能源利用率底。目前,我市農村的主要能源依然是薪材和煤炭,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利用率不高。這樣既浪費了木材、破壞了植被,又污染了大氣環境。有些農村燃燒秸稈現象仍時有發生,產生的煙塵也給城市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五)思想認識不到位、資金投入不足。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包括當地農民在內都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治理工作的緊迫性認識不足,尚未引起高度重視,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思想依然存在。同時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是一項工作難度大、資金投入多的工程,更多的是體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對較低,這就造成治理資金投入上有一定困難和不足,制約了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
二、幾點建議
(一)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立法。我市應盡快依法制定和實施一批地方性農村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堅持綜合利用,實現有效治理。一是要通過綜合規劃和設計配套,使畜禽糞便資源化,盡量實現零排放,解決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大,運行費用高的難題。二是對新、改、擴建規模化養殖項目,在項目立項、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嚴格把關,引導鼓勵企業走綜合利用的路子,實現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源。三是積極引導農民發展農牧、魚牧、果牧相結合的牧-沼-果、牧-沼-魚、牧-沼-菜等種養模式,實現對有機營養物質進行多層次的利用,達到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新鄭市新村鎮的文士灣村農民發展豬-沼-果種養模式已有十幾年的歷史,這種模式不僅使農民一年四季不用買煤,也減少了化肥、農藥的使用量,同時也使飲用水安全得到了保障。
(三)加快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步伐。各地要結合文明村建設,協同農辦、水利等有關部門,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扶持,加快農村改水改廁步伐。在這項工作中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政府可提供的資金和農民的承受能力來制定方案,避免操之過急,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四)加快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程度。各級政府應采取一些扶持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予以重點補助。可以先選擇基礎條件好的鄉鎮,建設污水處理廠,其他鄉鎮以后逐步建設。建制鎮要單獨或聯合建設生活垃圾處理廠(場),提高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率。
(五)積極推行生態村鎮建設,大力推廣和發展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生態村鎮對農村環境建設具有榜樣和示范作用。可以借鑒外地的成功經驗,因地制宜,根據當地的生態環境特色和產業特色探索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方式,推進生態村鎮建設。
(六)加大對鄉鎮企業環境監管力度,確保生產廢水、廢氣、廢渣的達標排放。一是要加大對鄉鎮企業環境監管力度,建設一套完善的環境監管制度,確保鄉鎮企業生產符合環境管理要求;二是要對污染嚴重的企業予以關停;三是嚴格控制村莊新辦企業,并逐步引導村辦企業進入鄉鎮工業園區,便于集中管理,確保達標排放。
(七)廣泛宣傳發動,提高思想認識。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和普及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及時報道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揭露和批評違法行為,提高農民群眾的環境意識,調動農民群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農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尊重農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農村環境質量評價結果應定期向農民群眾公布,對涉及農民群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聽取當地農民群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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