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了辭職報告能撤回嗎
小編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關于能否撤回辭職報告的案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辭職申請能否撤銷?
案情簡介
鞠某于20xx年x月向單位提出辭職,單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規定繼續工作30天。兩個星期后,鞠某又向單位表示不辭職了。單位因已經著手安排人員接替鞠某的工作,并開始進行工作交接,故拒絕接受鞠某撤銷辭職的申請。雙方遂發生爭議,鞠某一紙訴狀將單位告上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鞠某聲稱,辭職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尚沒有實質性完成,勞動者有權糾正自己的行為。而單位則辯稱,提前30天辭職對勞動者來說是義務,不是權利,因此勞動者無權撤銷辭職申請。而且根據《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約承諾的觀點,用人單位收到辭職報告后表示同意,雙方即已經就勞動者辭職一事達成合意,因此勞動者不得單方決定撤銷。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勞動者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這30日內是否有權撤銷自己作出的`辭職決定。這個需要分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是可以撤銷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書面簽收勞動者的辭職申請,或者沒有針對勞動者的辭職信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就意味著在30日的預告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時勞動者提出撤銷辭職,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依舊是可以撤銷的。
也就是說,在預告解除期內,勞動者應該配合公司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也應該在30天內為員工辦理相應的退工手續、工資結算等。但同時,也應該允許雙方在這段時間內就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必要的溝通和進一步的談判協商。如果經單位挽留,勞動者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只需撤銷辭職決定即可,而不必再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2、如不能協商,則不能撤銷。因為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是一種形成權,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承諾,自送達用人單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種勞動合同解除權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銷。
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權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將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達了對方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便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此時,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銷。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送達之時才可以撤回。因為在該意思表示已經發出但還沒有送達相對人之前,或者是剛剛送達相對人時撤回的通知也同時送達,相對人此時并不知情,形成權的行使對相對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書面的辭職信后,在30天的預告通知期內又提出撤銷辭職的請求,此時如果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用人單位出于挽留考慮而對鞠某辭職有異議,這種異議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過不作為來表示,那么,鞠某則可以撤銷辭職決定。但本案中,用人單位并無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單位拒絕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銷辭職決定的請求并無不當,其有權要求鞠某在預告解除期內,繼續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工作交接的義務。據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對員工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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