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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成語

時間:2023-01-13 01:57:39 成語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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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的成語

  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規則不成方圓。法律,是約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徑。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關于法律的成語,希望大家能將法律牢記于心,不要觸碰法律。

關于法律的成語

  法律的成語

  1. 居官守法——舊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規。

  2. 口含天憲——天憲:指朝廷法令。比喻說話就是法律,可以決定人的生死。

  3. 明正典刑——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處以極刑。舊時多用于處決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4.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偷鉤的要處死,篡奪政權的人反倒成為諸侯。舊時用以諷刺法律的虛偽和不合理。

  5. 竊鉤竊國——偷鉤的要處死,篡奪政權的人反倒成為諸侯。舊時用以諷刺法律的虛偽和不合理。

  6. 欺公罔法——欺騙公眾,無視法律。

  7. 深文周納——周納:羅織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條文,把無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據事實,牽強附會地給人硬加罪名。

  8. 繩之以法——根據法律制裁。

  9. 舞文弄法——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條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條文,舞弊徇私。

  10. 網漏吞舟——網:漁網,比喻法網;吞舟:吞舟的大魚,比喻大奸。網里漏掉吞舟大魚。比喻法律太寬,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網。

  11. 金科玉律——科、律:法律條文。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現比喻不能變更的信條

  12. 目無法紀——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為,無法無天

  13. 目無王法——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為,無法無天

  14. 法不阿貴——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形容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5. 法不徇情——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執法公正,不講私人感情。

  16. 化外之民——化:開化;民:民眾。文明地區以外的民眾,即沒有開化的民眾。舊時統治階級的偏見,指中國教化達不到、法律管不著的少數民族。

  17. 結繩而治——原指上古沒有文字,用結繩記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會清平,不用法律治國的空想。

  18. 金科玉條——科、條:法律條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條文。后指不能更改、必須遵守的信條。

  19. 舞文弄墨——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筆。故意玩弄文筆。原指曲引法律條文作弊。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20. 逍遙法外——逍遙:優游自得的樣子。指犯法的人沒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21. 言出法隨——言: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話一說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經公布就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就依法處理。

  22. 以身試法——身:親身,親自;試:嘗試。試著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23. 以殺去殺——用嚴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24. 約法三章——原指訂立法律與人民相約遵守。后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

  25. 執法如山——執行法律象山一樣不可動搖。

  26. 知法犯法——知道法律,又違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27. 徇情枉法——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28. 作奸犯科——奸:壞事;科:法律條文。為非作歹,觸犯法令。

  29. 例直禁簡——〖解釋〗法律或禁令簡單明了,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30. 法出一門——謂法律統一,前后一致,不能隨意變通。

  31. 法無可貸——謂按法律不可寬恕。

  32. 急急如律令——本是漢代公文用語,后來道士或巫師亦用于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

  33. 禁網疏闊——指法律過于寬容。

  34. 目無三尺——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違法亂紀,胡作非為。三尺,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故稱。古代把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故稱。

  35. 弄法舞文——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條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以達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36. 深文傅會——牽強而苛細地援引法律條文陷人以罪。

  37. 以身試險——〖解釋〗身:親身,親自;試:嘗試。試著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38. 踴貴屨賤——“踴貴屨賤”喻指嚴酷的法律

  39. 深文周內——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條文,陷人以罪。

  40. 違條犯法——違犯法律條文。

  41. 舞弄文墨——亦作“舞文弄墨”。①玩弄法律條文,曲解其意。②玩弄文辭;耍筆桿子。

  42. 深文曲折——歪曲地援引法律條文,不露痕跡地陷人于罪。

  43. 執法不阿——阿:迎合。執行法律公正無私,不屈從權勢。

  44. 罪責難逃——因為犯罪,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責任是難以逃卻的

  45. 賣法市恩——〖解釋〗市:買。指玩忽法律而隨意寬恕罪犯以求得好處。

  46. 以法為教——〖解釋〗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條文充當教育的內容。

  47. 以殺止殺——〖解釋〗用嚴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48. 析律貳端——指曲解法律條文,妄生不實端緒,以加重人罪。

  49. 析律舞文——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

  50. 逍遙事外——①謂犯法者沒有受到法律制裁。亦泛指做壞事或與壞事有牽連的人不受追查。②謂置身事外,毫不關心。

  51. 刑期無刑——刑罰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開的目的。

  52. 引律比附——古代法律用語。援引律令,類比定罪。

  53. 玉律金科——律:規章,法則;科:舊指法律條文。原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現比喻必須遵守、不能變更的信條。

  54. 正法直度——度:標準。嚴正法律,統一標準。

  法律名言

  法律解釋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 ——拉倫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于立法者的教養。 ——黑格爾

  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薩維尼

  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強森

  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 ——哈耶克

  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伯爾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于人的價值的尊重。 ——陳弘毅

  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志。 ——費爾德

  盡量大可能把關于他們的意志的知識散布在人民中間,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義務。 ——邊沁

  法律顯示了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發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視為僅僅是數學課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憲法創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 ——波斯納

  法律提供保護以對抗專斷,它給人們以一種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們不致在未來處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魯納

  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龐德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么?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邊沁

  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惡行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魯赫

  無論何人,如為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法律警句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著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如果推不開特權的門,也一定跨不進人民的心。

  法律是為了保護無辜而制定的。

  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凡事都有規矩。

  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英國作家達雷爾。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為好人不會去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英國政治家伯克。

  任何勢力不應凌駕于法律之上。

  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美國廢奴運動領袖菲力普斯。

  弱者比強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誰都不應凌駕于法律之上,誰也都不應該受法律的欺凌,當我們要求人們遵守法律時,無需征得他們的同意。

  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

  為真理而斗爭是人生最大的樂趣。

  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愿意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法國作家伏爾泰?。

  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一定頹敗。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為了不讓強者做什么事都橫行霸道。

  推動法律前置性作用提升法律價值

  一、法律對所調整社會關系的促進和發展作用

  一直以來,把約束社會活動參與人行為、保護守法社會活動參與者權益作為法律職能,但是這不應是法律的全部,或者說,我們應該探討法律更深層次的職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例,它們的第一條分別為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均提到幾乎相同的內容,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從中可以看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這兩部法律的最終目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該法律實現其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才是這兩部法律的立法初衷,這也是依法治國的最終目的。引導守法,是對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如何通過運用法律,從而實現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呢?

  二、法律前置性運用與后置性運用的區別

  運用法律解決爭議與糾紛,無疑是法律后置性運用。出事了,要解決爭議與糾紛,只有法律。因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是解決爭議與糾紛的唯一標準。但是,我們一定要看到,出現爭議與糾紛是社會關系已經出現瑕疵,才運用法律解決。所以,這種法律運用的方法,應該稱之為法律后置性運用。出現糾紛了,才想起了法律,讓法律出現并發揮其作用,這時法律起的是搶險、救災、彌補問題的作用。如果法律僅僅在此時才發揮作用,那么法律的作用就太被動了。如果為了不違反法律規定,提前按照法律的規定實施參與社會活動的行為,就做到了守法而不會違法。再若能運用法律,事先將自己在參與社會活動中的權益保護起來,這就更進了一步。這兩種在活動之初運用法律,就是法律前置性運用。讓法律在社會關系出現瑕疵前就發揮作用,維護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以此提高了法律的效用,但這時的法律運用僅是補漏、防災。很明顯,法律前置性運用,會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會減少爭議與糾紛的產生,就是產生了爭議與糾紛,因其事先約定明確,也較容易地解決。法律前置性運用優勢可見一斑,它減少了爭議解決成本,穩定了社會關系,那么如此,法律前置性運用的價值是否全部發揮出來了,完全實現了法律的立法目的了嗎?

  三、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關系發展

  法律前置性運用優勢不容置疑。可是,我們仍然要說,前面那兩個層次的法律前置性運用仍然不能完全實現法律的立法目的。仍以《合同法》和《勞動法》為例。它們對實現《合同法》和《勞動法》所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立法目的沒有直接影響。前面所述無論是法律后置性運用或是法律前置性,均是被動地、呆板地運用法律,失去了法律在運用上的靈活性。如何讓法律有活力地在其所服務的領域(社會關系中)活躍起來,最大化地發揮其價值,最終實現其立法目的,即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們必須要把法律與其服務的社會關系厘清。參與社會活動的當事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法律是其參與社會活動的規范,不得違反,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法律不是社會關系,它是人們參與社會活動的規范,是不受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工具。所以,這種被動地、呆板地運用法律,本身就使社會活動喪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生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會關系的發展,更不要說促進社會關系發展了。明確法律與社會關系的關系,也就為法律在社會活動中充分發揮其作用奠定了基礎。那么,我們就要從社會關系活動的目的談起。除了公益性社會活動,大都社會活動的參與者都是以通過參與社會活動實現其利益預期。實現在社會活動中獲取利益預期是目的,達到超過預期的結果則是期望。僅就前面介紹的法律前置性運用,目的一般是不可能實現的,或說法律對實現參與社會活動目的沒有明確的支持和幫助作用,就更不提期望了。第一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方法,僅僅做到了參與人不會違法;第二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方法,僅保護了參與者在活動中權利的多少,以及出現爭議與糾紛時,便于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獲取多少賠償。雖然這兩種法律前置性運用減少了爭議與糾紛的產生,節省了國家在解決爭議與糾紛方面的資源,可是對實現參與人參與社會活動目的沒有直接關系。如果法律對實現參與社會活動當事人的參與目的都沒有幫助,就難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只有在社會活動不斷滿足參與人合法目的預期時,才會吸引更多的參與人,才會不斷豐富社會關系的內容,滿足參與者在參與活動時獲取更多的利益,這樣社會關系才能進步和發展,這應該是這兩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四、法律前置性運用的第三個層次讓社會活動有序健康地發展,是法律立法初衷。

  那么,它最終體現在每一位守法社會活動參與者,都能實現其參與的目的或獲得超過其目的期望。法律前置性運用的前兩個層次已經介紹了,現在介紹法律前置性運用的第三個層次。為實現參與社會活動的目的,當事人之間都會簽訂合作合同或協議,通過各方如約履行實現其參與目的。而約定各方合作行為是實現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約定彼此的行為,而且使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這就不是沒有非法律人士的參與能做到的,必須有律師的介入才行。這就是我們介紹的第三層次的法律前置性運用。當然,前面談的第二層次的法律前置性運用中,非法律人士也同樣較難做好,也需要律師的參與。第三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與第二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看似沒有太多區別,實際上它們的區別就在于,第二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是以保護當事人參與活動過程中的權益,及利于解決爭議與糾紛為目的;而第三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是以實現當事人參與活動的目的或獲取更大利益為目標。第三層次法律前置性運用集中表現在對當事人為實現參與活動目的,對彼此約定的方法和手段的法律建議和支持。

  這是法律與其規范的社會關系的完美結合,是立法的真正目的。自古道先小人,后君子,不以實現活動目的為宗旨設計合作方案(合同或協議),就很難實現合作目的,僥幸的成份占了大多數。合作最后,不想做小人也不行了。因為出現合作瑕疵是必然的,不出現合作瑕疵是偶然的。法律前置性運用,就是徹底地先做小人,以實現目的為前提,把一切想周全、想清楚,首先避免出現目標實現瑕疵,保障和促進參與社會活動目標的實現,再就是避免出了爭議與糾紛而找不到解決糾紛的約定。法律第三層次前置性運用使社會活動參與者更加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為實現其參與社會活動目的提供服務,使法律運用從被動變為主動。

  五、法律前置性運用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

  法律前置性運用不僅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同時也節約了為實現參與社會活動目的所需要的各種社會和自然資源。在一項社會活動過程中,減少重復,即避免了二次消耗相關資源。如果約定合作規范時,能夠把相關的因素考慮周全,最后超出了預期目標,這樣從另一個角度講,又提高了實施該活動資源的使用效率,使彼此的關系從生疏到融洽,為下一次合作奠定了基礎。這是把法律運用提高到了經濟學的范疇,使法律的價值得到了進一步提高。當今法律經濟學僅從如何使立法盡量減少社會經濟成本考慮,而沒有看到法律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幫助作用。第三個層次的法律前置性運用是能夠為經濟社會創造經濟價值的。第三層次的法律前置性運用并不是放棄保護參與人的權利,僅尋求平衡合作各方利益,而是以實現共同合作目的為前提,在實現綜合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也即合作共贏。以為人力資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力資本(源)專業律師為例。律師介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并不是僅僅從維護和擴大企業權益出發,它使企業員工關系更加和諧、有情,讓員工在主要決定其生產效率的愉快心理環境下,實現企業聘用員工最終目的為宗旨。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包含著法律前置性運用的意思。要實現社會活動目的,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明確和充分實現法律前置性運用,是法律運用的與時俱進,是法律運用的創新。

  關于欠條法律時效的法律知識

  對欠條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貸,如果欠條成因基于此前雙方存在買賣等關系,那么,它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人向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的欠條訴訟時效為兩年,即當從欠條規定的時間截止后起算兩年內欠條的訴訟時效就到期。

  如果在欠條上并沒有規定時間時,則要從借錢的限制時間截止期兩年內欠條才具有訴訟時效。如果過了欠條的訴訟時效,就盡可能的要求借款人與還款人協商。如果還款人在欠條訴訟時效過期后還款在要求退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下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當然,如果出具欠條時寫下了還款日期,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綜上可知,欠條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是由于情況不同,可能起算的時間不一樣。希望小編帶來的內容,能為為您帶來一些啟發。如果你遇到什么欠條方面的糾紛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

  讀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有感

  想看《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課程的時候老師經常把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然法和社會法學進行對比分析。由于才疏學淺,一直對各個學派為何而爭,各學派的核心觀點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關于斯多葛派、托馬斯、格勞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賓若莎、薩維尼、奧斯丁等一系列歷史人物實在不了解。聽老師在講堂上侃侃而談在下面聽得實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時間啃下來。終于可以理清老師上課的思路和脈絡,不失為一種收獲。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全書大抵分為三大部分,分別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質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淵源和技術。

  第一部分作者從古到今梳理影響法學歷史進程的法學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從古希臘說起,他認為古希臘時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詭辯派的出現,他們主張的強權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會法逐漸產生分離。這時期的柏拉圖所倡導的社會藍圖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國》中,他聲稱最理想的國度應該要區分清楚統治者、輔助者、農民和手工藝者,讓他們各司其職,整個社會才能夠運行有序,柏拉圖并不特別虔誠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亞里士多德時期,亞里士多德雖然認同柏拉圖的主張,但他較為敏銳地意識到權力會導致人性的喪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張。他認為以正當方式制定出來的法律具有最終的權威性;在此之后出現了斯多葛派,該流派認為世界上有一種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這是正義和法律的基礎。西塞羅更是進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紀時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間誕生了很多為宗教至上提供理論來源和法理支撐的學說,最早期的宗教教義以奧古斯丁的學說最為流傳盛行,他認為國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敗,教會對國家擁有絕對的權威。國家只是作為人間和平的工具才是正當的。國家必須捍衛教會,執行教會的命令,并經由實施世俗的法律來維護人與人之間的秩序。而后托馬斯認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別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為主要,自然法是從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規則所組成,神法是上帝發布的一些具體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則是人世間訂立的法律。其后出現了中世紀唯名論與唯實論的論證。唯名論認為自然界中唯一實在的物質就是人們通過觀察而認識的那些單個的事物和對人之感覺的認知。而唯實論則認為外在世界存在與主觀意象一一對應的實物。

  等到了古典時代,政教開始出現分離,具體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的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之后從中世紀神學和封建主義中求解放的過程。代表人物格勞秀斯、霍布斯、斯賓若莎、普芬道夫和沃爾夫。第二階段權力分立保護個人天賦權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鳩。第三階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盧梭。格勞秀斯和普芬道夫認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對他人施加壓力,從而使他人能在其訴求中適當地控訴侵犯其平等權利的行為;霍布斯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義的,但卻可能是邪惡的。要成立君主專制的政府形式。斯賓若莎認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統治之下,就會導向爭斗和失序;洛克反對霍布斯的專制形式,倡導有限權力政府。分權主要為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最后人民說了算。孟德斯鳩則主張三權分立;到了盧梭時期,盧梭的思想更為激進和浪漫,他認為每個人向全體奉獻自己,實際上就是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在市民社會,個人不服從個人,只服從"公意"。盧梭的理論很容易導致專制民主制。

  在古典時代之后,德國出現了先驗的唯心主義思潮。以康德為首的學者認為人是經驗現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認為存在著兩個世界,其中自由與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實的世界,物質和因果關系的經驗世界是虛幻世界。康德更加傾向于認為外在物質的世界是虛構和無妄的。在康德的基礎上,費希特則主張純粹的唯心主義,他認為所有哲學思想的出發點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須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爾在前人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發展了唯心主義,他將唯心論由主管唯心主義拓展到客觀唯心主義。黑格爾提出進化的新觀念,他認為社會生活的種種表現形式,都是一個能動的,進化的過程的產物。歷史運動的背后存在一個偉大的理想,即實現自由。黑格爾的這種進化的新觀點為歷史學派的出現提供了契機。

  歷史學派在德國的代表人物當屬薩維尼,薩維尼認為法律是那些內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而美國的梅因則認為各民族的法律發展史表明一些進化模式會在不同的社會秩序中和相似的歷史情勢下不斷重復地展現。迄今為止的進步社會運動,乃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斯賓塞則提出了法理進化理論,他認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機的進化的結果。而生存競爭、自然選擇、"適者生存"則是這一進化過程中主要決定因素。文明發展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原始的或軍事的社會形態。第二階段是增加對政府職能的限制,以增進個人自由。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開創新的提出了馬克思主義思想,他認為法律是不斷發展的經濟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階級用以維護其統治較低階層的權力的工具。在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作為社會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將會逐漸減少其作用并最終消亡。

  除了唯心主義、歷史學派、自然法學派外,還有以邊沁、穆勒和耶林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派。邊沁認為政府得職責就是通過避苦求樂來增進社會的幸福。穆勒認為人具有比動物的欲望更高級的官能。耶林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在個人原則和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法律是一種實現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稱為社會功利主義者。

  在此之外,奧斯丁、凱爾森則提出了分析實證主義學說。該學說試圖將價值考慮排除在法理學科學研究的范圍之外,并把法理學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的范圍之內。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律。奧斯丁試圖將法理學同倫理學相分離,凱爾森更加激進,他提出純粹的分析實證主義學說,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學中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價值判斷,還希望使法律理論擺脫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價值判斷。認為法律是由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的等級體系。之后還出現以龐德為首的社會學法學,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現實主義。還出現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

  第二部分作者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進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從秩序入手,從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的角度、對秩序的內心需求角度、對比了無政府狀態和專制政體的缺點,從而認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須維護世界的秩序。秩序成為法律形式上必須落實到位的關鍵要素;緊接著作者又將視角投射到正義的內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義的目標,即滿足個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張,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提高社會內聚性的程度,指出這是維續文明的社會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對正義的內涵卻無從界定,他對比了歷史上權威人士對正義的定義,有與理性相掛鉤的、有與平等相掛鉤的、有與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較。最后,作者一一比較了正義與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區別和聯系,最后得出結論認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并區別開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力量的區別,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探析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學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過程中的技術。

  整本書的脈絡清晰明了,內容詳實,干貨多,讀起來帶勁。

  從這本書中我學到很多。

  第一,雖然我學習的專業是法律,但從書的第一部分學習可以看出。所有學科的起源應該都是來自于對宇宙的追問和探討,對人生意義的探尋。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托馬斯等一系列哲學大家所探討的問題絕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他們追問的是宇宙深處的秘密,人性的深處。人為什么活著,存在的意義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現。從而衍生出法律這門學科出來。部門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憲法所賦予,這也就是所謂的憲法資源。而憲法存在的前提從哪里去獲得?沒有。任何問題的追問都會陷入對元問題的探尋,而元問題是沒有答案的,這個答案的探尋就落在哲學家身上。以此推演,經濟專業、社會學科、甚至是自然學科。所有現存的學科的無窮追問,都會面臨一個問不下去的問題。所以任何的學科都需要價值前設。也就是說必須需要一個理論的基礎以支撐一門學科的發展。法律的理論基礎就是《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尋結果: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法律的最原始的價值前設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義,這是讓每個人、社會可以很好生活發展的基礎。從而確立秩序和價值的無上地位。法律就此沿著這兩個價值基礎開疆拓土,成為一門繁衍成長的學科。

  第二,從第一部分歷史上對真理的探尋可以看出,從古至今并不存在絕對的真理,哲學家對不同的學說甚至存在大量的疑義和分歧。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要對探尋法律的終極真理報失望態度呢?不是的。世界是變化發展的。任何哲學大師的學說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時代存活下來并指導當時的時代向前發展,就說明哲學的探尋能出成效。如果我們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時間人民經驗的總和"的說法,我們就可能更能夠坦然面對不同學說的爭鳴和互相挑釁質疑。不同時代學說之間的隔空甚至隔世對話,碰撞、爭鳴,才更可能在新時代產生更燦爛奪目的時代成果。世界上有沒有永恒不變的真理,不知道。但人們一直在前進。如果失去對未知的好奇和探尋,人將成為一潭死水,波瀾不驚,歷史終結,時代崩潰瓦解。

  第三,單單從知識論的角度來說。我成功梳理了從古至今關于法律的爭鳴,知道了何謂自然法學派、斯多葛派、分析實證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功利主義、唯心主義等等,知道了各個領域的大牛。但同時也必須看到,我所接觸的學派理論和學說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對于別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識而不是各個哲學家最原始新鮮的知識,并且我對于博登海默的知識傳授可能都沒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學習,我必須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師的著作進行拜讀。其次,對于這本書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徹。這是我自己的看書問題。盡管我開始有意識的培養自己看書寫讀后感的習慣,但對于書的精讀仍然不夠,仍需要好好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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