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三輪車主全年罰款是怎么回事
昨天是2016年的第一天,然而此前,河南周口鄲城縣的三輪車車主們就被要求提前繳納2016年全年的“占道罰款費”和“衛生費”。
河南周口鄲城縣相關城市管理部門很會做生意,這生意經念得相當不錯,剛進2016年,就對全城內的三輪車主征收2016年的全年罰款,罰款名稱為“占道罰款”和“衛生費”。看來在這個地方,只要三輪車車主交了罰款,是不是就可以不講究衛生了呢?是不是就可以隨便欺街占道了呢?
在這一事件中,百姓有一個問題要問當地城市管理部門,這交全年罰款的依據是什么呢?城市管理總得有相關的規定,不能在城市環境治理工作中以罰代管吧?政府部門做事更應該客觀求實,更應該面對某些人破壞環境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豈能通過罰款一刀切的方式來達到全民思想上位的目的呢?事實上提前交了罰款誰還注重城市衛生環境呢,對城市衛生思想上位平時注意個人行為也得交罰款,對城市衛生思想不上位平時不注重個人衛生照樣交罰款,如此工作行為怎么會讓市民思想進步呢?
再者就是在這一事件中,更彰顯了當地城管部門在管理城市環境的思想上有懶政意識,不想讓城市管理更上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只是想到多收錢,只要有錢賺了,哪里管什么城市城容城貌呢?也許正是有這樣的思想,很難讓外界人想像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在平時的工作中,是不是有服務百姓的思想,在工作中是不是應付了事呢?如此管理城市,城市如何上品位呢?
城市管理不是以收錢罰款強出風頭,更應該在服務意識上,落實責任宗旨上下功夫。如何體現城市管理與百姓的利相統一,周口鄲城縣還應該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在做文章時,切莫只盯著百姓的錢袋子,更應該在工作中實事求是,也許這才能夠體現出城市管理者的責任來。
最后希望面對這一事件,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改正工作作風,切莫搞沒有名堂的罰款,有亂收費之嫌,與民爭利,其結果城市管理總也上不得品位,百姓其思想也會跟隨墮落,讓鄲城縣如何打造出時代風貌呢?
城管預收全年罰款不交錢就強行扣車 河南鄲城縣城管執法引爭議
收費票據上只是手寫了“2016年”字樣,但票據批次顯示的卻是2013年的票據。
一次性預收了2016年的“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但開具的收費票據批次卻是2013年的,而且票據上沒有收款人姓名和日期。這樣預交罰款的方式和“糊涂”票據,讓周口市鄲城縣的許多貨運三輪車主一頭霧水。“不知道他們的依據是什么,反正不交錢就要扣車。垃圾費和罰款怎么能預收呢?城管咋‘推測’出我未來一年違規占道的具體情況呢?收費1000元的標準又是從何而來呢?”車主們不解地說。
反映|先交1000元占道費,不交錢就扣車
陳先生是鄲城縣的一名貨運三輪車主。2015年12月29日下午,他開著車被幾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員攔了下來。
“他們讓我交2016年的占道費,我說,2015年的還沒到期,咋能交2016年的'呢?”陳先生回憶說,幾名城管隊員告訴他可以預交,并動員他先去隊里排個號。可陳先生跟隨城管隊員到隊里后,“不交錢不讓走了”,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好交了1000元費用。交錢后,工作人員給了他20張收費票據,每張金額為50元。
昨日,大河報記者從陳先生提供的票據上看到,抬頭為“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定額票據”,基金項目一欄只填寫了“2016年”字樣,收款人、收款日期均為空白,加蓋了“鄲城縣城管監察大隊垃圾處理費專用章”。值得注意的是,票據批次為“NA[2013]”。一家事業單位財務人員告訴記者,這是指2013年的票據。
陳先生質疑說,預收2016年占道費先不說,僅票據本身就有多處讓人不明白。“收款人和日期不寫,說是占道費蓋的卻是垃圾處理費公章,而且還是2013年的票據,這樣做不違規嗎?”陳先生說。
和陳先生一樣,近期記者接到不少鄲城縣貨運三輪車主打來的電話,反映遭遇城管人員收費一事。“不交錢就強行扣車,這兩天我們都不敢上街拉貨了。”車主們說。
回應|城管預收罰款,法制辦人員表示“不允許”
昨日,大河報記者聯系上鄲城縣城管局辦公室的胡主任。他說,三輪貨車在營運過程中有亂占道的情況,還經常丟垃圾,收取的費用主要是垃圾清理費和中轉費。當記者追問收費依據和票據問題時,他稱了解后再回復。
十多分鐘后,城管局城管監察大隊一位王姓副大隊長打來電話。他說,這次預收的費用包含“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每輛三輪車每年1000元。至于為何使用2013年的票據,他說票據是這個月剛從縣財政局領的,“這是財政局的事”。
至于收費依據,王副大隊長說是根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32條第2款規定。記者找到這個條例,發現全文沒有一處提到“允許預收占道罰款和垃圾費”的內容。對此,王副大隊長回應說,預收罰款不違規,每年都這樣。
隨后,記者致電鄲城縣財政局,了解使用2013年票據的問題,該局辦公室人員讓記者找國庫支付中心采訪。而國庫支付中心又讓記者找稅費科,卻拒絕提供方式。折騰一圈后,記者再次撥打財政局辦公電話,卻無人接聽。周口市一家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說,現在仍使用2013年的票據是“不合適的”。
針對上述問題,記者昨日采訪了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執法監督科劉科長明確答復說“預收罰款是不允許的”。她表示,可以讓反映人聯系周口市法制辦執法監督科,他們將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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