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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核銷報告范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呆賬核銷報告范文,歡迎大家分享。
呆賬核銷報告范文1
今年3月,財政部出臺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__年修訂版)》(下簡稱新《辦法》),大大放寬了呆賬認定的條件和核銷條件,使金融機構降低了核銷成本,尤其是《辦法》第四條第七款、第十四款和第十五款,直接針對近年金融機構核銷中的操作“瓶頸”,具有適用面廣、操作性強的特點。新《辦法》對呆賬的認定更加符合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核銷政策進一步放寬,有助于金融機構做實利潤,提高資產質量,但金融機構在新《辦法》具體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改進。
五大“偏差”
核銷理念的偏差。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呆賬認定與核銷存在著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兩個政策口徑。稅務總局的稅前列支呆賬口徑非常嚴格,但其認定的呆賬可以在核銷時作為稅前列支項目享受稅收抵扣,因此實踐中,金融機構在呆賬認定要件和核銷資料準備上主要遵循稅務口徑,財政部政策的約束性相對較弱。近年來隨著銀行改制上市、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改革措施的推進,上市或擬上市銀行呆賬“應核盡核”的要求更加強烈,這是因為“高撥備、高不良”資產結構可能扭曲銀行的財務指標(如不良資產率、不良貸款率等),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公允價值理念,也不利于資本交易中的合理估值。但對非上市銀行,尤其是一些規模較小的區域性法人機構,由于對銀行估值公允性的要求不高,更看重核銷時的稅收抵扣,對于新《辦法》“應核盡核”要求可能增加的稅收負擔表現出一定抵觸情緒。如在稅務總局核銷政策未放寬前不會就按新《辦法》增加認定的不良貸款安排核銷。
核銷管理制度的偏差。
一方面,運用新政策核銷帶來難度。金融機構(股改上市銀行除外)的不良貸款很多是陳年舊賬,賬齡甚至長達十余年。由于歷史上貸后管理制度和核銷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一些重要的'追索證據丟失(例如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工商吊注銷證明、內部催收記錄等),給運用新政策核銷帶來一定困難。此外,新《辦法》為克服銀行核銷自主權擴大后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而對核銷貸款管理程序作了更嚴格而明確的規定,并強調“呆賬責任人不落實而予核銷的,應當追究批準核銷呆賬的負責人的責任”,但對于一些賬齡過長的不良貸款已經很難追溯呆賬責任人,也增加了核銷難度。
另一方面,取證難現象依然存在。新《辦法》雖然允許金融機構“對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可根據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核銷呆賬貸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金融機構外部證據獲取難的壓力,但在實際執行中對“特殊原因”較難把握,有關審批部門對此理解不同,金融機構取證時依然面臨涉及部門多、手續繁瑣、取證費用高等問題。
此外,呆賬核銷條件的放寬使外部監管難度加大。新《辦法》對核銷政策的放寬,增強了銀行核銷的主動權,這對財政、銀行監管等外部監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防范道德風險和進行有效審核與監督的難度相應加大。
內部管理制度的偏差。
新《辦法》考慮到核銷成本,對“窮盡追索手段”的證據要求有所降低(主要體現在第四條第七款),金融機構在新《辦法》“可以認定為呆賬”和“不得作為呆賬核銷”兩類規定之間的自由裁量空間大大拓寬。也正因為如此,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核銷后呆賬管理、呆賬核銷保密等制度對于金融機構資產的保全和防范道德風險至關重要。尤其是一些不良貸款可以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仍有財產時認定為呆賬,核銷后回收的可能性也提高,相關的核銷后管理制度、責任認定必須作適應性修正,才能使新辦法“降低核銷成本”和“防范道德風險”的理念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平衡與落實。
部分條款可操作性的偏差。
新《辦法》雖然對呆賬的認定更加寬泛,但金融機構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條款規定范圍較窄。如新《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十四款、第十五款中規定“農村信用社5萬元以下對公貸款、1萬元以下個人無抵押貸款等,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核銷,而事實上農信社發放此類額度以內的對公貸款、個人貸款極少,大量需核銷的此類貸款的金額都在規定額度之上;第三章第十四條“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并取得了法院的財產執行裁定,其余機構可據此核銷”,但實際工作中其它金融企業如何得知或獲得法院的執行裁定存在較大的難度;第二章第四條中“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很難把握;第三章第十二條“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中對“相關人員”的界定也不明確。
配套措施的偏差。
新《辦法》的實施需要一些外部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首先,缺乏呆賬核銷的稅務處理政策。擴大金融機構核銷自主權是大勢所趨,新《辦法》的出臺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部分銀行的“博弈”心理,尤其是不良貸款包袱較重、撥備水平不足、盈利壓力大的機構,希望隨著稅務核銷政策的放寬進一步獲得政策福利,因此沒有足夠動力按照新《辦法》做到呆賬“應核盡核”。
其次,沒有與新《辦法》相匹配的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制度。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在呆賬核銷方面仍然執行的是《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20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
通知》,上述管理辦法與新《辦法》尚未實現全面對接,銀行按新《辦法》認定的呆賬貸款在核銷時還不能獲得相應的稅收減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核銷呆賬的積極性。
再次,國有銀行貸款重組缺乏自主權。新《辦法》第四條第八款允許銀行將債務重組后無法追償的貸款認定為呆賬。由于財政部未就貸款本金減免出臺相關政策,國有銀行作為債權人無權就債務本金減免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在實踐中該條款仍無法操作。
最后,缺乏有效的信息獲得渠道。新《辦法》規定債務人對多個債權人的交叉違約適用的是簡化程序,允許其中一個債權人起訴后就可以認定和核銷(第十四條),這有利于降低核銷成本。但實踐中,對于交叉違約的情形銀行可能往往無法取得其它銀行先行起訴的信息和相關裁定文書,因此適用該條款還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并就他行的法院裁定文書如何作為核銷證據作進一步明確。
對策建議
制定實施細則。
其一,盡快實現制度對接。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修訂《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與新《辦法》對接,完善銀行稅收減免政策。
其二,建立包括財政、稅務、工商、法院和各金融機構等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定期就銀行執行新《辦法》中遇到的主要難點進行分析,解決部分呆賬貸款取證難的問題,為金融機構核銷提供一個更加寬松的外部環境。
其三,依據銀行業協會建立銀行間的核銷信息共享機制。銀行在保護本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實現信息共享,降低貸款核銷的成本。
其四,制定新的辦法實施細則。建議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__修訂版)實施細則》,提高可操作性和金融機構執行新辦法的合規性,防范法律風險。
實施動態監管。
新《辦法》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掃清了銀行呆賬核銷的政策障礙,監管部門應當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認定和核銷呆賬,真實反映資產負債情況,并防止虛假核銷。
一是要跟進銀行核銷制度的修訂與完善,在內部制度與程序上落實“降低核銷成本”與“防范道德風險”的有效平衡。
二是在銀行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將不良貸款“應核盡核”作為日常不良資產動態監測的重要內容,建立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制度,做好跟蹤、分析、監測工作,并納入監管評級反映和考核。
三是通過開展現場檢查,及時查處違規核銷行為,有效防范道德風險。
完善信息服務。
這主要是針對債務人對多個債權銀行交叉違約的情形,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梢钥紤]在征信系統或是大額客戶風險預警系統中增加訴訟信息,以利于金融機構及時獲得同業起訴的情況,并允許以這些信息的電子形式或打印文件作為核銷的證據,以使相關核銷條款更具操作性。
加強外部協調。
一是繼續與稅務部門協調,擴大呆賬核銷稅前列支的范圍,在時機成熟時促成呆賬準備計提與呆賬核銷稅務處理的徹底改革,即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允許在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發生時即作相應的稅收減免。
二是通過協調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擴大國有銀行債務的減免自主權,以利于銀行通過債務重組盤活不良貸款和及時核銷呆賬。
三是主動向政府相關部門介紹呆賬貸款的主要成因,解釋呆賬核銷政策的變化,充分溝通情況,共享有關信息,共同幫助做好銀行呆賬核銷工作。
呆賬核銷報告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或調整損益,并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
第四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當遵循“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基本原則。對于核銷后的呆賬,金融企業要繼續盡職追償,盡最大可能實現回收價值最大化。
第二章 呆賬核銷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債券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1)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為呆賬。第六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2)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銀行卡(含個人和單位卡)透支款項、透支利息以及手續費等可認定為呆賬。
第七條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3)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第八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具備以下材料:
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情況,呆賬形成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已實施的追索情況,抵質押物及處置情況,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可采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提供合理的內、外部證據,包括財產清償證明。追償證明等。無法取得法院、沖裁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證據的,金融企業可憑財產追償證明、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內部證據進行核銷。內部證據應清晰、準確,并由擬核銷呆賬所屬經辦機構的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確認。財產追償證明或清收報告應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部門或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或仲裁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或仲裁的,應說明未訴訟或仲裁理由。第九條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債務,當其中一筆債務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或仲裁并取得無財產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對于該借款人的擔保條件不超過該筆債務的其余債務,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條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債務,當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或仲裁并取得無財產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對于該借款人的擔保條件不超過該筆債務的其余債務,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一條對于發生的呆賬,金融企業要統籌風險管理、財務能力、內部控制、審慎合規、盡職追償等因素,及時從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中核銷。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核銷呆賬,要履行內部審核程序。各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材料,應當根據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組織核銷處置、信貸管理、財務會計、法律合規、內控等有關部門集體審議,由有權人審批、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三章 已核銷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對于已核銷的資產,除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已終結的情形外,金融企業仍然享有已核銷債權或股權等合法權益,要按照“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原則,比照表內債權和股權的管理方式加強管理,建立保全和盡職追償制度,實現核銷前與核銷后管理的有效銜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充分維護資產權益。
第十五條對于已核銷的資產,除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已終結的情形外,金融企業要履行清收職責,繼續盡職追索,全面查找各項關聯財產線索,發現有效財產后,要及時進行資產保全;對可恢復執行的中止或終結裁定的,在獲取財產線索證據后,及時向法院提請恢復執行。同時,金融企業要對已核銷資產做好臺賬記錄、立卷歸檔、專人管理,加強追索維護權益。
第十六條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可完全終結,不納入賬銷案村資產管理。
。ㄒ唬┝腥雵壹娌⑵飘a計劃核銷的貸款;
(二)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務;
。ㄈ┓ㄔ翰枚ńK結執行或者被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借款人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并且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
。ㄋ模┓ㄔ翰枚ㄍㄟ^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根據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核銷的債權,在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
。ㄎ澹┳苑ㄔ翰枚ㄆ平獍讣K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債權;
(六)金融企業按規定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債轉股、信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者股權,受讓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轉讓協議或者債務減免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完畢后,其處置回收資金與債權或股權余額的差額;
。ㄆ撸┍环ㄔ厚g回起訴,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仲裁時效),并經2年以上補救未果的債權;
(八)其他依法終結債務關系或投資關系的情況。
第四章監督與問責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是呆賬核銷的責任主體,要不斷健全呆賬核銷制度,規范審核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責任和問責,有效防范各類道德風險。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呆賬核銷權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權機制,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行使。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可根據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對下級分支機構實行差異化轉授權。第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呆賬損失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對于核銷的呆賬,應當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于形成損失的,應當區分主觀客觀原因,確系主管原因形成損失的,應當在呆賬核銷后2年內完成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對呆賬核銷的專項審計制度,對核銷制度、核銷條件和程序、核銷后的資產管理、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于年終了后5個月內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金融企業應在每個會計終了后6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呆賬核銷情況以及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呆賬核銷風險防范機制,按規定核銷呆賬,在內部進行運作,并做好風險隔離,核銷后的管理按金融企業內部要求做好風險防范。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應當通過對呆賬核銷的審查、審計,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賬和損失的原因,從中汲取有益經驗,形成以核銷促進債權和投資管理機制不斷改善的正向機制。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統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事后監督和管理,重點是呆賬核銷的制度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后的資產管理、強化責任認定和問責等。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確定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期施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60號)同時廢止。
呆賬核銷報告范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已核銷呆賬貸款和已沖銷貸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減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貸資產損失,努力防范呆賬貸款核銷及沖銷貸款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弄虛作假和道德風險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已核銷呆賬貸款是指符合呆賬貸款認定和核銷的具體條件而申報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貸款;已沖銷貸款是指難以收回、無法呆賬核銷的、經總行核批后用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沖銷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貸款;其他方式沖銷的貸款是指難以收回、無法呆賬核銷的、經總行核批后用政府扶持資金等沖銷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貸款。
第二章
已核銷呆賬貸款和已沖銷貸款的會計核算
第三條
本行對已核銷呆賬貸款及已沖銷貸款實行“賬銷案存”的原則,即“內銷外掛”、“形銷實不銷!
第四條
支行會計主管在對已核銷呆賬貸款和已沖銷貸款進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時,應增設“已核銷呆賬貸款”、“ 已沖銷貸款”等管理卡,及時記載已核銷呆賬貸款、已沖銷貸款的增減變化及余額情況。
第五條
信貸人員對已核銷呆賬貸款、已沖銷貸款等應進行整理分類,建立“已核銷呆賬貸款”、“已沖銷貸款”登記簿,序時登記。登記簿的內容包括:借款人名稱、借款時間、用途、金額、責任人、已收息情況、核(沖)銷日、核(沖)銷原因、核(沖)銷金額、批準核(沖)銷人,核(沖)銷后的清收情況。
第六條
對已核銷呆賬貸款和沖銷貸款的借據,支行要設專人保管,且視同正常貸款借據一樣保持賬、表、卡、據相符一致。
第三章
已核銷呆賬貸款和沖銷貸款的管理
第七條
支行應對已核(沖)銷貸款進行規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沖)銷貸款檔案。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復印件。
二、貸款到(逾)期催收通知書。
三、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
四、呆賬貸款認定審批表。
五、呆賬貸款核銷審批表。
六、破產企業的有關法律文件材料。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已核(沖)銷呆賬貸款中的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及10萬元以上的大額農戶貸款,要以戶為單位建立檔案。
第九條
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以核(沖)銷時間為序逐筆登記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
收回已核(沖)銷呆賬貸款要嚴格按財務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按時入賬。
第十一條
切實做好核(沖)銷呆賬貸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擴大而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第十二條
支行對已核(沖)銷呆賬貸款要繼續定期進行催收,有時效的要保時效,無時效的也要想方設法進行清收。第十三條
總行風險管理部負責對支行已核(沖)銷貸款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十四條
收回已核銷呆賬貸款和沖銷貸款等按照總行不良貸款管理及清收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因違反呆賬貸款核(沖)銷保密制度對外泄露應保密事項,造成債權主張不能或重大不利影響的,總行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等。
第十六條
對已核銷呆賬貸款和已沖銷貸款管理、清收不力的,總行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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